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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依照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违法、违纪职工情况的调查报告
原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实施近26年后,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条例中处理违纪、违规的职工方面的法律依据已不适用。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如何正确处理违纪、违规职工,保证处理的程序、实体合法有效,在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很重要。根据电大的学习实践安排,2011年3月20日,我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公司以前处理违法、违纪干部、职工依据的主要法规、制度有以下3个:
1、原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2、《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于2005年1月27日颁布施行;
3、《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于2009年颁布施行。公司在处理违法、违纪干部、职工时遇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就能否再对劳动者进行处分;二是企业是否有权依照内部的规章制度对违法、违纪干部、职工进行处分;三是如何才能使企业对违法、违纪干部、职工的处分有效。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首先了解了原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产生、作用和废止的原因。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产生是以公有制经济为背景,在当时涵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公有制企业的显著特征是政企不分、产权不明,因此,公有制企业也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准行政机关的性质”,公有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就参照了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管理模式,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不平等的行政隶属关系,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的特权。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对职工的惩罚方式具有行政处分的性质,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方式,还可以附加罚款。
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改制、劳动用工方式的改变以及其内容与新的国家法律《劳动合同法》不符等多种原因。
通过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产生、作用和废止的原因的了解,大家认识到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稳步发展的形势下,市场经济得以巩固,国家法制建设逐渐完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我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存在的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有权依照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对违纪、违规的职工进行处分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公司中有人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公司就不能再对职工进行处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企业在法律上有拟人化特征。《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由此可见,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作为企业法人享有除自然人生命健康权外的所有民事权利。
(二)法律赋予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
现行《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可以看出,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既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法律并未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主要是由用人单
位千差万别的特点决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中完全可以包含奖惩的内容,这是劳动纪律的一部分,也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有效措施,并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劳动规章制度只能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具体制订。
二、如何才能使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规章制度不是在企业制定后下发就能产生法律效力,要想使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任何企业、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因此,规章制度在制定时必须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否则,由于违反而无效。
(二)订立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也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保留会议通过的记录(可作证据使用),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违反相应规定而无效,规章制度的内容无法约束员工的行为。
(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是规章制度有效与否的重要条件。
只有完全达到上述三个条件,公司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依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进行管理才合法、合规。
三、公司目前在处理违纪违规干部、职工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存在规章制度通过方式和公示方面的问题和漏洞,主要是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未全面采取措施进行公示。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通过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是否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是否公示或通知劳动者是规章制度有效与否的关键。
公示的目的是让职工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公示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组织学习、宣传栏等,但是在出现纠纷时员工通常会推说不知相关规定,规章制度没有公示,由于实践中不好界定,特别容易造成企业的被动。
四、根据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建议:
(一)公司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尽快制定适用于包括本单位所有干部、职工的劳动纪律方面以及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并与工会协商确定;
(二)在公司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通过,可以考虑采用公证机构会场公证(公证书的效力强于普通证据)的方法来保证通过的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三)完成公示或告知职工规章制度内容。
便于公司完成公示的具体操作办法: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老员工和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采取不同的公示方式。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老员工,公司基础单位上报公司固定格式的对规章制度阅读或学习后员工签字进行备案(原件),且只能由员工本人亲自签字或按手印。对新招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采取增加合同条款的方式来完成告知义务。
综上,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公司仍然能对职工进行处分。不同之处在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前,公司对劳动者进行处分的权利来源是国家行政法规,企业可以直接援引该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公司若再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则需要公司“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并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有关处分的事项予以明确。在这里,强调的是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和已经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如果公司都做到了,公司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分就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