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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调查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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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拆迁行政案件

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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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ⅹ月ⅹ日

关于常州市拆迁裁决行政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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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市部分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收案数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其中拆迁裁决案件收案数明显增多。我们就此类案件审理情况分别在天宁、钟楼等地法院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情况及特点

今年1—6月,天宁、钟楼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6件,其中拆迁裁决行政案件59件,占收案总数的61.4%。其中天宁法院收案52件,拆迁裁决案件30件;钟楼法院收案44件,拆迁裁决案件29件。所受理拆迁裁决案件的特点有:

1、在所收拆迁裁决案件中,拆迁人起诉的为59件,占整个拆迁行政案件的94.9%,3件为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

2、在拆迁人起诉的59件行政案件中,原告(拆迁人)或被告(行政机关)均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3、在受理的59件案件中,属商业开发项目或商业与市政建设混合项目的占相当比例。

二、主要做法

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特别是拆迁裁决案件过程中,常州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针对城市房屋拆迁案件的现状,强化措施,认真审理,为服务“两个率先”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工作中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大局的原则。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涉及城市改造、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大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市法院树立大局意识,对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涉及重大市政建设项目以及对招商引资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及时地给予司法上的有力支持。

2、坚持依法受案、依法审理的原则。尽管拆迁行政案件的审理、执行难度大,但该市两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无论是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对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只要是符合起诉受理条件的,均及时受理,依法判决。

3、坚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审理中,对裁决机关作出的合法的裁决行为予以维护和支持,而对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裁决行为则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三、存在的问题

l、案件协调难度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通常是继续做协调工作,尽量争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于被拆迁人抵触情绪较大,不配合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工作,且经常有过激言行,案件的协调工作量较大,如钟楼法院大部分案件的协调工作要有10多次,有的达20多次。

2、牵涉法院大量人力、物力。对于通过多次协调工作仍不能达成协议的被拆迁户,法院则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今年以来,钟楼法院就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执行了3件,每次执行,维扬法院都几乎出动了全院干警。

3、强制执行效果不明显。此类案件拆迁人作为原告起诉主要诉讼目的是想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程序由被告申请法院先予执行,通过司法强制执行手段给被拆迁人本人和其他被拆迁人以应有的震慑,但从目前的实际效果看,法院的强制执行手段并未能收到预期效果。如钟楼法院对普济街地块“钉子户”强制执行后,仍有大量被拆迁户拒不按裁决书所确定的搬迁日期搬迁。近日,拆迁人又为此提起了多件行政诉讼案件。

4、部分拆迁裁决案件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在事实认定上,由于拆迁裁决行政程序中的评估工作不能到位,致使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价值等评估与实际状况有出入。在法律适用上,由于我市对拆迁补偿标准和营业用房性质认定等未及时调整,导致与省拆迁条例和物价上涨等因素不相适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利益冲突较大,增加了法院审理、执行、协调的工作难度。

四、相应建议

1、建议政府及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工作。目前,法院在审理,特别是强制执行此类案件中,遇到的较为突出的困难是,法院现有司法资源有限,难以充分履行司法的保障职能。尤其是强制执行中和之后的具体矛盾均集中在人民法院,而有关行政机关及拆迁人却认为这纯粹是法院的工作,不予配合或配合不够积极。建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今后的强制执行工作中为法院提供积极有效的配合。

2、建议有关部门尽量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来解决房屋拆迁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是法规赋予给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在司法资源有限而建设拆迁任务较重的情况下,建议行政机关将其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作为首选,将法院的强制执行作为补充。

3、建议对涉及商业性开发项目的案件审理,申请先子执行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把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子执行。该条所规定的先子执行,主要是考虑那些在执行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关系重大,如果不予执行或必须等到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才能执行,将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这里的他人合法权益并非指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案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涉及商业性开发项目的案件,不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对涉及商业性开发项目的案件,商业开发人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条件,可以不先予执行,以防止司法强制权的滥用,只有案件出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情形时,人民法院才能先予执行。

4、建议政府及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行政职能作用。目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矛盾最为突出的是营业用房认定及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我市现行的对被拆迁房屋营业性质的认定与省拆迁条例不一致,认定营业用房的标准十分苛刻,从而导致被拆迁人不接受补偿安置方案,矛盾难以协调。建议政府为

合法有效地实施拆迁活动,应以省拆迁条例为依据,尽快制定相应政策,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拆迁裁决机关在作出裁决行为时,工作应扎实过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多做协调工作,有效钝化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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