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实施现状调查报告1_一村一法律顾问日志

2020-02-27 调查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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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实施现状调查报告

一、调查背景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为经济困难的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们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必要保障。但是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更好的进行法律援助,我在国庆长假期间,在昭阳区、永丰镇、北闸镇,用访谈民众、实地走访、上网查阅、查阅法院卷宗等方式对昭阳区的法律援助现状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现状分析

1、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根据昭阳区法院的记录显示,法律援助案件的胜诉率低,不到百分之三十。法律援助机构考虑不增加办案费用负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不认真,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而有的援助机构由于缺乏必要的工作资料,没有充足的准备,敷衍了事,工作效益自然很差。

2、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根本就不知道有法律援助这一措施,我在昭阳区综合市场对几位店主进行了询问,十个人中有六个不知道法律援助。政府工作制度不完善,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导不足等,都严重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3、经济困难标准难以确定。目前,我国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经济困难且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但对于经济困难,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的做法是以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的,昭阳区确立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是: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180元,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1450元,但是其标准普遍偏低,使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比较狭窄,已经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由法院指定的为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将近百分之三十,其它法律援助案件主要涉及劳资纠纷、下岗职工权益保护、工伤赔偿、拆迁安置、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在所有受援助对象中,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占百分之四十九。另外,部门之间配合有待加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不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特别是法律援助涉及的所有部门的共同责任。从时间看来,有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落实。因为有关部门重视不够,办理证明材料等相关手续相对繁琐,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甚至互相推诿不负责任。

4、援助资源缺乏。专职法律援助工作者缺乏,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在1999年就已经建立,但人员由区司法局内部调剂,因全区法律服务专业人才本就十分紧缺,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当前援助中心只有三名工作人员而且只有一名专职,而乡镇法律援助工作机站全部是兼职,这与国家要求不断加强和充实法律援助队伍的目标相距甚远,迫切需要扩大和充实本区的法律援助队伍。仅仅依靠人数很少的专职律师和硬性规定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办理援助案件是难以胜任这份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纠纷日益增多,需要法律援助的案子也日益增多,全区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主要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五年来,全区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33件,受援人数达655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更是不计其数,虽然如此,每年还是有大量案件没有获得法律援助。

5、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缺乏。法律援助是要给援助的工作人员补贴的,再加上各种费用,开支也不小,虽然法律援助经费已经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但拨付到位仍有难度,更重要的是,根据昭通市法律援助中心的规定,县级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不少于四万,这个数目未免也太小了。再加上昭阳区属非贫困区,很难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有的费用也没有用在法律援助上而用到了别的地方,拨款不到位,社会捐助少,造成了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开展,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举步维艰。

三、解决办法

昭阳区辖三个街道、三个乡、十四个乡,全区总人口大约73万,有26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占总人口比率极高,近几年来全区经济又得到了很快发展,随之暴露出了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如城镇建设中的征地拆迁、拖欠民工工资等,为妥善解决好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维护好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援助体系,这对推动全区的快速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是有重要意义的。目前,全区已经有以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中心,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为配套的全区法律援助网络服务体系。但是,这些远远不够,一些有利

于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措施势在必行,以下是我的一些建议。

1、应尽快培养一批公职律师队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专门从事法律援助业务,以弥补执业律师的不足。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壮大法律援助力量,同时,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援助人员的自身素质,加强他们与群众的联系,增强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影响重大的案件应由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直接办理,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有一批不但业务精、素质高,而且有充足时间的人来承办重要案件。有些地方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培养工作就很成功,不但解决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问题,而且也使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得到了帮助。从国际上看,法律援助机构拥有一批公职律师并直接办理部分法律援助业务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做法。

2、应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创造条件,在方便人员来往的场所设置专门的接待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公示栏,并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列明法律援助的条件、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投诉方式等内容。对领导干部,应进一步强化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认识,更多的关怀弱势群体,要继续把法律援助作为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做好,尤其加强公务员队伍、法律援助人员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学习,通过学习宣传,使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的重要意义。

3、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援助范围,降低援助门槛,经济困难标准应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上,把因工伤、交通、医疗、产品

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等内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尽量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同时,要按照权利保护优先顺序和需求迫切程度,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4、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对低保、特困对象进行调查,建立弱势群体网络信息数据库,并对数据库进行动态管。加强对未成年人、妇女的援助力度。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调查,切实知道好本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使之有序管理、有效运作,让经济困难的公民能及时得到快捷、优质的法律帮助,要通过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接待、咨询、收取申请、承办案件等事宜,使工作站不仅仅是窗口,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援助的网络服务作用。

5、应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来源体制。《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由此可知,政府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援助经费主要还是靠政府。另外,还应该建立多渠道的的经费筹集机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一项公益事业,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发动

社会团体、个人参与到法律援助当中来,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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