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三类案件调查报告_法院调查报告

2020-02-27 调查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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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三类案件调查报告

1、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调查报告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农民发展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三类案件调查报告。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土地征用补偿纠葛及矛盾日益突出,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诉、诉讼一直不断。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08年以来女性涉土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具体数字和占收案的比例是:土地纠纷案件19件,占0.93%;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6件,占1.3%。家庭暴力被追究刑事责人的一人,但在婚姻案件中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是占一定比例。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及危害

1、在婚姻及其婚姻变化过程中,妇女土地权益及保障。一是部分地区村规民约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后,农村土地主要按照户籍进行分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中,施行男女平等的原则。因此农村女性在出生以后,其户籍所在地基本都能够分配到土地,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但农村妇女结婚后,到男方家落户,而户籍的变迁是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的最主要根据。国家的土地政策是“三十年不变,大稳定,小调整”,各地执行不一,特别是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导致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益流失。如有的地方规定:“妇女如嫁出本村,农嫁非,仍保留土地;农嫁农,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时间对全村人口变动进行了解,已经出嫁或即将出嫁的女性土地将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没有相应地调整到土地,则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体坚持了“三十年不变”,由于离开了村庄,出嫁女的承包耕地使用权实际上已经丧失,无偿让给自己的父母或兄弟。二是离婚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按照农村的习俗,很少继续在婆家生活,其留在婆家的土地也无法耕种,虽然拥有一份土地权益,却很难行使。同时女性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也导致了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难以实现,在涉及到离婚的案件时,很多妇女并不把土地视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和生产资料,在分割财产时也很少提出对土地的要求。离婚以后,大部分农村女性也就自动放弃了这部分土地,很少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也不将土地作为一项财产权益进行分割,其理由:

1、是因为土地是无形资产,其价值无法衡量,在判决中无法估价;同时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这导致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其土地承包权益实际上等于一纸空文。

2、城市化进程使失地妇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大多数城郊村庄都面临土地减少无法调整的问题,及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历史积淀下来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未根本解决,造成农嫁非、农嫁农以及离婚妇女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享受不到因土地征用而发生的补偿。此外,土地是作为集体财产被征用的,征地补偿款的分割也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财产继承时,嫁到外村的出嫁女通常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款。种种侵权行为都直接侵害了妇女的土地权益。

3、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前几年土地需要交纳农业税时,对于外出打工者的土地或抛荒或是由村里收回后给其他人耕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农户法律意识不强,很少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一旦发生纠纷,土地承包者,特别是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二是妇女外出打工,打工妹结婚后,村里便把她们当作城里人,收回她们的土地,并且取消了她们应有的村民待遇,当她们返乡安家时,便得不到应有的土地。

二、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原因通过调查分析我们感到,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虽然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但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从夫居”、“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因此,“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二是部分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以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一些干部群众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公然违反宪法和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而制定出一些村规民约,肆无忌惮地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

三、进一步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几点建议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既有农村封建落后的传统观念的制约,也有无法可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因素,因此,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考量,应从多层次的视角入手,逐一加以解决,并且这种解决方式应该是既从农民土地权利的充实到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落实,又从观念层面到法律规范层面的多元解决方式。

1、正视性别差异,将个人权利独立出来,改进法律规范的创设和实际执行。应当将个人权利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以家庭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值得商榷的,容易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正是由于把家庭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忽视家庭成员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权利,使得妇女的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当妇女结婚、离婚、外出后,她就很难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在农村是最普遍存在的现象。所以,法律对农村土地权利规制的主体应设定为农民个人。并且在法律规范的执行中,要正视法律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在执行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在实际执行时尽量消除立法上可能体现的性别差异。对已婚的农村妇女,在其土地承包书上应写明夫妻二人的名字,夫妻各持一份,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夫妻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对其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权,特别是确保她们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其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2、完善村规民约的管理监督机制,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调查报告《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三类案件调查报告》。《村民组织法》早已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对村规民约的管理监督机制,立法及有关行政机关对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要进行清理,对以“村规民约”有规定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坚决杜绝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政策高于法律的现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2、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旗我院实际、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认真地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6件,占1.3%。

二、劳动权益方面(一)女性就业方面女性劳动力(其中:农村劳动力,城镇劳动力)。这些劳动力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各战线凭着自己的聪明才智,用自己的双手创造了财富。她们主要从事超市、宾馆、饮食、金融、电信、批发、零售行业;从文化程度上看,初中以下占80%,高中以上只有20%。从经济收入看,从事建筑业,制衣,超市,最低的是饮食业、宾馆服务业,一天工作13个小时,金融行业还可以,月平均工资1300元,但这是极少数。

1、存在的问题(1)技能低,求职竞争力不强;(2)工作时间长,工资低,劳动合同不建全;(3)农民工参加培训积极性不高。

2、对策(1)进一步健全组织,搞好培训服务。一是要继续抓紧县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培训重要办学基地的投入和建设;二是要与工商、司法等部门联合加强《劳动法》、社会保障等相关法律及政策的宣传,提高为广大农村进城劳动力服务的意识,充分保护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要为广大进城农民工提供相关法律政策咨询,发布培训、就业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并实行跟踪服务。(2)扎实做好基础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一是各级政府和培训教育机构要加大对进城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特别是教育部门要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的教育体系,按照市场需求,扩大社会办学范围。二是要积极发展电视教育、函授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鼓励和帮助农民工学习掌握新技术、新技能,提高劳动力素质,提升人力资本含量。(3)要鼓励企业自主培训,增加企业发展后劲。企业自主培训是各企业主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企业能否生存及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培训机构要积极配合企业制定培训计划,帮助企业克服培训困难,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方便。

3、关于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产生根源和制止家庭暴力进行在调研

一、基夲情况: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08年以来对家庭暴力被追究刑事责人的一人,但在婚姻案件中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是占一定比例。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一)历史原因。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二)社会原因。1.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现实生活中父母打孩子、丈夫打妻子被错误地认为是“家务事”。“不打不成才”成为很多家长教育孩子的手段,这些所谓的家务事常常拒绝旁人介入。由于这些认识的偏差,在客观上助长了施暴者的淫威或继续产生新的施暴者。2.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我国没有专门的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新《婚姻法》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内容的条款,但是规定比较原则,司法解释也缺乏明确的制裁条款。(三)妇女自身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过分依赖丈夫,也成为部分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之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遇到的主要问题(一)调解难。家庭暴力发生后,妇女干部等上门调解,往往出现施暴当事人否认和不予理睬甚至恶语相向的情况,施暴者认为这是自家家务事,不用外人管,给调解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二)执法难。家庭暴力中受暴妇女被殴打致轻微伤或遭受虐待尚不构成犯罪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对加害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或200元以下罚款及警告。但拘留的是家庭成员、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影响家庭声誉和生活,受害方和施暴方都不愿意接受,对责任方起不到教育和惩治作用。(三)取证难。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封闭性,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虐者陈述难以作为定案依据,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而无法立案,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四)离婚难。“宁拆一座庙、不拆一个家”之类的观念在调解中占着主导地位。第一次起诉离婚,即使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没有确凿的证据,只要施暴者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在审理中基本判不离,不经过两三次的反复起诉,婚是离不成的,使受害女性身心上忍受长期的煎熬。(五)赔偿难。虽然新《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起民事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施暴者经济条件差、恶意转移财产等原因使受虐者得不到应有的民事赔偿,受虐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更为困难。发生家庭暴力男方不提供女方和孩子生活费的问题普遍存在,街道、社区介入协调收效甚微,婚内经济赔偿尤其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完备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应包括: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暴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内容。建议以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结合当前家庭暴力的新情况,充分借鉴国际公约和地方实践经验,对包括家庭冷暴力、性虐待等方面作出明晰界定,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检察机关成立专门的办案组,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庭等。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建议立法规定公安部门为直接执法主体,公安部门直接调查取证,有利于家庭暴力的依法解决。(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反家庭暴力的认识。鉴于社会上对家庭暴力存在误解及反家庭暴力工作遇到的种种问题,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建议宣传部门、新闻单位担当起宣传的主要职责,及时曝光和谴责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妇联组织、公检法等做好宣传配合工作,提供宣传素材,配合主流媒体的宣传,增强宣传效果。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研究室邵振国201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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