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_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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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指导教师:钟定行作者:李诗珍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和睦温馨,社会才能安定、文明、进步。但目前,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尤其是农村家庭暴力,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中,目前学术界有着多种观点。其中,女性主义者大多认同一种较为宽泛的描述,即“将一切伤害妇女的或者促使她们处于屈从地位的行为甚至不作为,都看成是对妇女的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但是,在农村地区,村民因为文化程度,社会风俗,法律不完善等多种原因,依然饱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为了具体地了解农村家庭暴力的成因,特点及表现形式等,以便于更好采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暑假我做了这次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项目的研究背景、方法
(一)、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日益的重视,学术界对家庭暴力的现状总结如下:
1.家庭暴力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施暴者年龄集中在25—35岁,这一时期的婚姻是最不稳定的期间。夫妻双方的关注点不一样,所以精力的投注程度也不一样,因而导致意见不相符合,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双方感情日渐淡薄,缺少感情交流和日常的一般沟通,夫妻之间关系紧张,将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农村家庭暴力的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妇女 ,是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个重要的健康问题。
2.程度的高低成比例。村民的文化程度越高,施行暴的可能性比例越小:女性的文化程度越高受虐待的几率也将越少。所以,随着文化程度的提升家庭暴力将日趋减少发生的几率。以理服人,以道理解决问题。
3.家庭暴力一般都是针对家庭中的弱者。除了妻子是主要的受害对象外,家庭中的老人与孩子也常常遭到家庭暴力的侵害。而受害者因为种种因素影响往往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致家庭暴力现象在农村地区愈演愈烈。
4.法律不完善,救济不完善。目前,《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进了界定,《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问题均有涉及,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实际,全国大部分省、市已将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纳入地方性法规建设的重要日程。
(二)、调查时间与调查方法
1.调查时间:2013年4月1到2013年5月10日。
2.调查方法及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采取发放调查问卷为主、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我镇3个村庄开展了“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专项调查”。本次社会调查主要针对我镇三个村庄的村名(包括各个年龄阶段),以中年村民为主。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收回调查问卷110份,回收率90.9%。同时随机走访询问了一些村民,较为深入地了解了现阶段农村村民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等。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五大特点:
1、是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是施暴者多为丈夫。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女性。
3、是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从调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4、是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5、是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地对受害者施暴。
三、农村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1、历史原因。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统治使一些封建意识在一些人心目中根深蒂固,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男主外女主内,妇女始终处于受支配和歧视地位。许多施暴者的观念是,妻子和家人属于私有财产,应任其处置。而相当一部分女性对这种观念也有某种程度的认同,委曲求全,不敢理直气壮地反抗,加上“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作崇,滋长了施暴者的恶势。在一些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家庭,没有生育男孩的妇女不仅受到来自丈夫的暴力,还要受到家中公婆及其他亲威的虐待,情况更加惨不忍睹。
2、文化素质原因。由于当事人受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差,多数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后,都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主动不愿意向有关部门反映,有的不知道应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索性自行了结,走向以暴制暴的道路,引发恶性刑事案件,自己也由受害人变成了犯罪者。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由于文化素质过低,在向有关部门投诉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无法把事情经过清楚地告知相关部门,使人爱莫能助。
3、社会原因。社会上对家庭暴力现象关注不够,邻里认为是家务事;一些部门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家庭暴力属于家庭纠纷,是家庭私人领域的事,不便过多介入等,使家庭暴力这一带隐秘性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得到行政和法律的干预,成为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使一些家庭暴力施暴者有持无恐、肆无忌惮。
4、经济原因。由于妇女的经济地位普遍低于男子,尤其在农村、在下岗工人中。丈夫是其主要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依托,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他们多数选择忍耐,不轻言举报。农村妇女出嫁到夫家后,没有生产资料,经济上不独立,加之自身素质不高,完全依靠丈夫生活,即使发生了家庭暴力,由于惧怕丧失生活来源,无依无靠,不敢怒不敢言,逆来顺受,成为农村家庭暴力远远高于城市的一个主要原因。
5、法律原因。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够完备,使家庭暴力认定难、处罚难,导致对家庭暴力惩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有禁止性条款规定,但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都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主体不明确,造成都有权管、又都不愿管的局面,导致对家庭暴力行为制裁不力,使法律的威慑力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领域大大削弱。
四、农村家庭暴力的危害
农村家庭暴力的消极影响从个人、家庭、社会角度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
1、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2、农村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逐渐就会丧失自信心和安全感,从人群中渐渐地孤立并开始自我封闭,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3、农村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对社会来说,犯罪率上升,增加法律、医疗等社会成本。强化了暴力循环,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男女两性平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繁荣,阻碍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先进文化的弘扬。
五、针对农村家庭暴力所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
反对家庭暴力一是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发生后制裁施暴者;三是救助被害妇女。如何“预防”、“制裁”、“救助”,全国各地有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模式。但最根本的预防、制裁、救助是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因此对家暴力的预防、制裁、和救助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法规。
(二)女性的自强。
女性要树立 “四自”精神,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从根本上讲,妇女只有通过自己勇敢地斗争和争取,才能真正有效地反对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首先,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国家宪法所赋予的各种权利。积极主动地接受现代文明的教育和熏陶,自觉破除旧的、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和劳动来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摆脱对男子的人身依附关系。其次,要树立抗暴意识和法律意识。一旦在家庭中受到暴力的威胁和侵害,要敢于通过有效的和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三)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
各级妇联组织应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反家庭暴力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点评家庭暴力的案例,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加强舆论监督。加强各级政府中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督促职能,各级妇联作好广大妇女的娘家,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
(四)消除家庭暴力标本兼治。
惩治家庭暴力罪犯,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但只能说是在治标,还不是治本。家庭暴力行为实质上是男女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实现男女平等才是治本。男女要平等首先要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是反家庭暴力的最好物质基础。其次,要在全社会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让男女平等国策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国策一样深入人心,这也必须加强立法。
六、结论
通过本次社会调查,我了解到家庭暴力在农村地区依然广泛存在,但社会对家庭暴力现象重视程度不足,保护机制不完善。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不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严重摧残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同时给社会带来了极多的不利因素,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我们呼吁社会各个方面,必须集中全民力量反对家庭暴力,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效途径,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农村家庭暴力会越来越少,农村社会生活必将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