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调查报告_城市建设的调研报告

2020-02-27 调查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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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组织建设 内容摘要

城 市社区组织建设有行政推动模式与自治模式之争,我认为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应该遵循责名求实这一简单的路径,先将社区定位于居委会所辖区域,然后再求居委会自治组织角色之复位,这一定位与复位的过程便是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过程。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城市社区组织建设能更好的宣传中国共产党,让人们更好的围绕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更好的管理居民生活。提高人们生活质量

什么是城市社区组织

社区建设组织是社区服务深化发展的产物,它随着我国城市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应运而生。1986年,为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民政部首先倡导社区服务,旨在城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主的福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从此之后,社区服务进入千家万户,深受群众欢迎,为方便城市居民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区服务的发展,原有的社区服务项目已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方面的需求,其他社区工作,如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治安等也迅速开展起来。社区服务的概念已经包容不了全方位的社区工作,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基层社会管理薄弱的问题。更好的进行群众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

城市社区定位

那么我们所说的“城市社区”在我国城市中到底是指什么?

 有人认为“一个街道办事处所辖的范围大致就是社区的地域空间,为了淡化其行政区划的色彩而突出社区特征,许多学者称之为街区”  有人认为就是以街道和居委会为单元的基层社区[  还有人指出,在很大程度上社区已成为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这些基层管理机构的代名词  还有人指出“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城市社区指涉的是街道办事处所辖的范围”  而国家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曾撰文指出“要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自治的原则和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的街道、居委会规模作适当的调整,以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作为城市社区的主导形式,形成社区地域”

可见目前对城市社区的在我国的具体所指还没有统一的意见,大多数人认为城市社区就是指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只有少数人认为城市社区应该指居委会所辖区域。在我们思考社区的定位时,我们必须搞清楚为什么要提出社区的概念,为什么要倡导社区建设,显然社区概念在我国的提出是有明确的背景和用意的,那就是我国的经济体制由由计划转向市场,计划经济破产,政府不再拥有支配所有社会资源的能力了,但政府承担的职能仍然是全能式的,在此状况下,政府不堪重负,社区概念的提出与社区建设的倡导就是政府想将自己担负的过多的职能还给社会,以减轻自己的负担,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明白了这样的背景与用意,我们再来定位社区就明晰多了。我认为在我国开展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将城市社区定位于居委会所辖区域而非定位于“街区”。城市社区的具体定位问题不仅涉及社区的性质问题,更牵涉到社区建设与社区服务的主体问题,从而影响甚至决定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乃至最终的成败。

社区核心所指还是明白无误的大家基本公认的:具有高度认同感的相互依存的自发性的地域共同体。其主要特征有:民间性、普遍参与、自治、高度认同、情感依赖等。居委会所辖区域刚好在理论上符合社区的性质:居委会在理论上是居民普遍参与的自治组织,非官方组织,居民由于日常生活聚居的原因,对所生活的居民区有某种自发的认同感,居民间也有一种相互的情感依赖。将城市社区定位为居委会所辖区域就使居委会成为理所当然的社区建设主体,而居委会本来就是法定的自治组织,刚好契合。就这为政府和群众积极发展城市组织将设提供了充足的动力。让群众自行管理和提高自己的生活社区水平。

社区组织的复位

城市社区的定位后还必须解决社区组织的复位问题。这里所说的社区组织主要是指以居民委员会为主导的社区自治组织也就是非盈利成员组织,其区别于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非盈利公益组织。所谓复位也就是让其回复其原来的位置,扮演其本来应该扮演的角色。目前应该着力加以解决的就是居委会的行政化问题。居委会这一社区的主导自治机构变成了基层政府的腿,在实际上成了政府的一部分,甚至全然丧失了自治的特征。(在调查中大部分居委会成员认为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在实际上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居委会日常工作中的70%左右来自街道办事处)当然居委会的行政化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和当前体制下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承认其必然性与合理性决不能推演出容忍之、纵容之甚或发展之的结论,如果这样的话我们的基层社会永远只会处于国家的强行政控制之中,何谈社区建设。

社区组织建设复位问题

 居委会的行政化首先表现于居委会组成人员的行政化。居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待遇都由街道办事处控制或决定。虽然目前有些居委会实行了直选的试点,但选举之前有各种各样的反复做工作及各种组织保障措施,选中的也皆是原来的居委会成员也就是在选举前反复给居民做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审定认可的候选人。居委会成员的身份是“民选街聘”还有相当比例的人员属全民事业单位编制的专职干部。既然居委会成员都是政府的雇员当然都有了干部的身份和替政府做事的义务了。所以,居委会之所以能称之为居委会,必须要有城市社区居民来自己选举和审核。但是目前社区人员,尤其上班族,基本很少参加社区选举或者是活动,这是由于社区宣传不到位,社区居民没有凝聚力。这很大部分的原因就是因为居委会成员行政化,群众感觉选举和自己没有关系。所以积极性不强。 居委会本来应该代表社区与政府进行互动,作为社区的发言人向政府表达社区的利益和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制约基层政府的行为,从而达致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而在实际中其角色完全颠倒了,它反而成了基层政府在社区的发言人,要协助政府对社区进行管制与控制了。居委会既经行政化社区居民必然对其认同感不高,工作很难开展,很多居民“不给面子”。这使得城市社区组织建设非常困难。也是居委会和居民,还有物业和业主之间产生矛盾的原因。

 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依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展各项事业的经费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街道办事处筹集得来。居委会的固定办公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按年度统一拨付,但在具体使用上一般是“街管居用”,居委会用任何一笔经费都必须向街道办事处写报告申请报销。居委会开展公益事业或公共服务的费用也经常向街道办事处求救,或由街道办事处协调由居委会辖区内的有关单位捐助,甚或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向本居委会辖区内有关单位或居民摊派集资。

目前居委会这种“财政”来源直接决定了居委会的性质。如果经费及工资不是从街道直接获得,不是从政府(全部)获得,那么通过哪种方式筹集呢?显然应该从社区筹集,怎样筹集呢,是否是要居委会再设立一个专门收取费用的机构呢?经费和工资水平如何确定呢?我的一种不成熟的想法是经费可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居委会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事务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应该由政府拨付,另一部分是居委会办理社区自治事务的有关费用,这部分费用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筹集。相应的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也分两部分分别由政府拨付和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筹集。当然这两部分费用具体如何分配要经过认真的研究和不断的调整。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筹集费用的数额后,如何保证征收又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在居民(代表)大会下设一专门收取费用的机构负责征收,当然这个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规定,这种经费或者说一种新的规费或税种的征收还需要相应的政府机构的协助与支持。我认为这样一种设计能够体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结合,并且通过“强制性的利益关联”解决了部分居民对居委会的冷漠与不关心,使社区成为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居委会的社区自治组织的角色复位后,就可以通过自身的运作来动员起社区内各种资源进行社区建设。能够更好的进行宣传党的建设方针。更好的以提高人们生活质量,解决社区矛盾,减少社会尖锐矛盾。

定位与复位后目前争议问题之解决

1、居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与社会化问题

既然居委会作为社区的主导组织是居民的的自治组织,是社区的代言人,那么居委会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并且必须是本社区的居民。目前的“街聘”居委会“干部”和事业单位编制干部及由非本社区居民担任居委会成员都是不适宜的。关键是居委会组成人员的“干部”身份的改变就会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组织的认同感,提高社区组织的“合法性”。

2、关于社区建设中的“议行分立”问题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见在社区中居民会议是议事和决策的机构,而居民委员会即是居民会议的常设和执行机构,因此没有必要再设什么社区议事会来作为社区的议事和决策机构。社区议事会作为由社区内有影响力的人士和社区活跃分子构成的组织只能对居委会起建议、咨询和监督的作用,而决不能让其代替居民会议的最终决策权。但是目前很多地方的居民议事会俨然代替了居民会议,同时居委会人员还常有这样的抱怨:“议事会也不敢多开,多开怕闹麻烦”。之所以实践中居民议事会权利越来越大,居民越来越对之认同,正是因为居民对居委会的认同度不够,认为他们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所以他们另外选择居民代表参加议事会制约监督居委会,一旦居委会复位后,居民对之认同度会迅速提高,那时居民就会认为进入居委会的人员都是代表自己利益的居民,因此就没有必要再设立一个议事机构了,因为居委会本身就是一个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虽然居委会作为居民会议的常设机构,相对于居民会议属于执行层,但这并不意味着居委会对于社区建设的诸多事项必须亲力亲为。在居委会的工作中还可以有个组织管理与具体操作的分离,居委会囿于人力、精力、知识的有限,可以将社区建设中具体操作性的工作通过市场化的方法或通过招募志愿者的方法将其分离出去,或者考虑在居委会下设一社区工作委员会专门承接居委会分离出来的具体操作性工作,这个委员会中的成员称作社区工作者或社会工作者,他们可以而且应该专职化和社会化,但他们一定要由居委会来聘用和管理,再不能来个什么“街聘”或事业干部编制了。经费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向居民筹集

3、关于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问题

目前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实际上形成了双向依赖的行政隶属关系,一旦我们将社区定位于居委会所辖区域,将居委会复位于其自治地位,行政隶属关系必将予以冲破。社区定位与社区组织复位后,街道办事处就不用再承担社区建设的直接主体组织的角色重任了,它就可以专心履行其政府职责而将组织开展社区服务、进行社区建设的任务交给居委会为主导的社区组织,但街道办事处仍是社区建设的一个主体,它社区建设上负有的职责主要是监管、支持和催化社区自治组织开展社区自治和社区建设,它要为社区内居民提供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居委会回复了自己的角色地位后就可以从政府行政事务中撤离出来,专注于组织开展社区建设。

4、居委会和其他社区组织的关系

既然居委会是社区内的涵盖所有成员的自治组织,那么社区内其他的自治组织如业主委员会和其他的各种兴趣爱好组织在事关社区全体成员的利益的事情上必须服从居委会的指导和协调。社区内其他各类自治组织的组织活动必须接受居委会的监督和协调,它们和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纠纷居委会也有调解和协调的权力和义务。

5、社区内党组织与居委会等自治组织的关系

由于社区内的党组织在实际中与居委会同构是导致居委会一直被街道办事处强控制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在居委会复位后就需要改变目前这种社区内党组织与居委会完全同构职责不分的状况。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执政表现是领导政府,如果党组织能通过对社区组织自治的支持获取社区组织的自觉的高度认同,就相当于在新时期又找到了一条加强执政合法性的渠道,就会不断扩大执政的合法性,巩固执政地位。因此在社区建设中基层党组织要主动自觉的支持居委会开展自治、开展社区建设,而不能一味的“配合”街区的党政机关对居委会下达什么行政硬任务。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街道党工委工作观念和工作方式的相应转变,而街道党工委的改变又对应于街道办事处在社区中角色职能的转变。在当今中国有人以认为循名求实不可得,依实求名亦不可得。这在急剧变革的中国社会固然有其合理性,但也正是这普遍的名实日渐疏离(虽然其中蕴藏着变革的巨大张力)使我们进一步改革难以有清晰的路径可选择。我认为在社区建设这一问题上应当遵循正名求实----定位与复位这一简单的路径进行,这也是一种高效而又低成本的理性选择。这种选择虽然需要突破种种观念与现实的重重障碍,但其还是一条相对容易的渐进改革之路。中国的任何改革,包括社区建设都应走渐进改革之路,都应力求在既有法律体系既有体制框架内寻出路,一旦既有的法律体系和既定体制框架内没有了出路,创新突破,这是考虑到比较成本效益的理性的明智之举。在城市社区建设这一问题上既然一部《居委会组织法》提供的基本框架就可以解决诸多的问题,我们又何必还要浪费人、财、物、时间和精力去另辟蹊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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