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维权的调查报告_劳动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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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维权的调查报告
在这个月中,我们组分别前往了各种场所进行调查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卫自身的权利,在对于劳动者的调查中,我们进行了调查问卷和查找相关新闻的相关工作,在这些工作中,我发现了很多问题.首先,劳动者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自身利益,如何通过法律来对企业进行约束,以达到维护权利的效果.比如:在问起是否了解《职业病防治法》时,绝大部分的职工都表示不知道,或者仅仅这是知道而已.调查的过程中,我们不断地了解到劳动者对于维权知识的匮乏.这是急需我们国家政府加强宣传法制知识的普及力度,特别是对最低层社会群体的教育.普通公民的自我维权能否成为常态,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
第二点,就是我国在保障劳动者的法律制度上还不够完善,甚至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在前一阵子,发生在河南的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 28岁的河南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怀疑自己在打工时得了“尘肺病”,郑州和北京的多家大型综合医院也给出了怀疑是 “尘肺病”的诊断,但是当地的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出的诊断结果却是肺结核,与“尘肺病”无关。张海超最后不得不用“开胸验肺”这种极端方式来证明自己的尘肺。这一事例就体现了在法律上面存在能让部分不法企业逃脱法律追究的途径.像尘肺这样传统的职业病,并不难鉴定,但是现在已经达到了必须“开胸验肺”的程度,这个让人觉得既荒唐,同时也是职业病防治机构履行责任的一个极大的讽刺,不能仅仅是问责几个官员,就解决了这个问题。2002年3月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1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 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该条规定的5种资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手中,是接下来进行职业病防治并由用 人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的第一手证据材料,是执法的基本依据。但是,对如此重要的资料,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和补救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就是利益博弈,如果利用制度缺陷可以少出或不出成本,那是最美味丰盛的午餐,任何企业都经不起这样的诱惑。
最近,富士康发生的十三跳事件令人无比的惋惜那些年轻的生命,与此同时,我也深思了这个问题,正是外在社会的大环境导致这些生命的逝去,大家都在精神上背负了无上的压力,也正是社会上缺失了一种人文的关怀,这不仅仅是企业付给员工的加班费所能达到的精神慰籍,而是给员工一种愉快,和谐的环境,使人不是因为工作而工作,这需要我们整个社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