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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调查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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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调查报告

学生姓名:姜爱军

学生学号:081060421

指导教师姓名:周剑

指导教师职称:讲师

2011 年4 月12日

关于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调查报告

姜爱军

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现象很严重。公民的居住地址、电话号码、健康情况、身份信息、婚姻情况、家庭成员、购房买车信息、财产存款等都可能通过各种非法渠道被泄露,给公民造成很多困扰,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由此受到了理论界和有关部门的关注,为了全面了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其所面临的问题,我们开展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题调研。

一、在问卷调查中,调研组共分发了问卷1240份,回收了938份有效问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个人信息的重视度普遍缺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都不高。调查显示,在日常生活中,公众很少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问题。每次都仔细了解有关机构处理个人信息相关规定的人仅占所有回答的 9.7%,绝大多数人不注意或者不理解有关规定。此外,接受调查的公众中,有 85.7%的人会因为有关机构可能提供给自己的回报不具有吸引力而拒绝提供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相对于个人信息对自己的重要性而言,利益因素有时会影响其选择。从调查的数据看,多数人并不会拒绝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愿意提供该信息的人数比例最少的也高达72.4%。

2.调查数据表明,42.5%的人曾经遇到过个人信息被不当处理的情况。虽然个人信息虽然曾遭受滥用,但仅有4%的人进行过投诉或者提起过诉讼。即便是采取了投诉或者诉讼等救济手段的公众中,也仅有8.1%的人获得了救济或者达到了目的,其他的或者因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推诿、搪塞而不了了之,或者因为预料到无法通过投诉或者诉讼获得救济而中途放弃。大多数人认为无法确定哪些机构应承担责任,无法确定向什么机构投诉或者以谁为对象提起诉讼,无法获得有力的证据,投诉或者诉讼成本过高。

3.在这种情况下,占99.3%的接受调查公众都赞成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希望政府机关能够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赞成严厉打击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或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调查结果可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1.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欠缺。目前,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只有一些相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从1999年开始,新制定的法规或规范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明显增加,其中,国务院发布的法规有约65件,由国务院职能部门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约有683件,由地方立法机构等发布的地方性规范约有2883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正趋于完善。滥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正在趋于严格。现行的各类规定一般仅限于禁止泄露个人信息,但是,个人信息主体在信息收集、保存、利用中的知情权、同意权、请求更正错误信息和删除不必要信息乃至获得救济的权利等都几乎没有得到确认。自然更没有明确的机构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类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无法得到很好落实。

2.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尚待提高

问卷调查表明,公众对于他人收集自己的个人信息拥有知情权,包括要求告知收集了哪些信息,收集与使用目的权利等重视不够,仔细去了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规定的人还比较少。相当多的接受调查的公众希望有关机构能够删除本人的部分或者全部个人信息,其理由大体为:有关机构掌握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再接受其服务,故不希望其继续掌握自己的信息;有关机构经常以电话、邮件等方式骚扰自己的正常生活;担心其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3.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与监督机制缺失。大多数人认为无法确定哪些机构应承担责任,无法确定向什么机构投诉或者以谁为对象提起诉讼,无法获得有力的证据,投诉或者诉讼成本过高。首先,个人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各类机构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其次,即使诉讼,诉讼双方在财力上极不对等,个人索赔金额与其付出的成本不成比例,使得很多人对于投诉或者诉讼望而却步。这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监管机构的缺位和监管机制的不健全。

三、对策与建议

1、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首要的是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明确适用于所有部门与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和基本制度。此外,还需要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考虑到社会对个人信

息保护制度的迫切需求,鼓励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结合,先行制定适用于特定行业或者特定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比如,针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问题,可以从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入手,先行探索制定有关的法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并不是要限制信息的流动,而是要确立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促成信息的有序交流与利用,避免信息滥用损害个人合法权益进而影响信息化进程。保护并非为了保密,而是为了促进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必须立足于此并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才能在中国信息社会的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明确相关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等涉及大量掌握个人信息部门的职责与义务。全面、细化的审查各部门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目的,根据相关部门的开展服务和管理的需要来进行确定收集的范围。

3、畅通救济渠道,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保护体系,提高全民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我国目前还没有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规范之中。从全面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来看,现行规定还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如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对滥用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如何予以制裁、由什么机构负责执法等,现有的分散规定都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全面明确的法律确认,导致公民对此的保护意识不强。因此,必须尽快确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及相应监管机制,构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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