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调查报告 张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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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之——浅析湖南省资兴
市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2009级艺术策划与管理张泽锋
【论文摘要】村民委员会已经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普遍实行了,一些地方甚至取得了伟大的成就,然而由于中国几千年思想留毒的影响,许多地方村民的选举热情并不高,村民们在行使自己民主权利时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农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普遍较低,村民行使政治权利的机会主义倾向,选出来的代表不具有代表性,选出来的代表不具有真才实学,上级领导越俎包办现象较为严重等等。
【论文关键词】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贿赂
我国的“村民自治”最早出现在1982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该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该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如果我们说乡、镇人民政府是宪法所明文规定的最低的一层政府,那么村民委员会就是实质上的最低一层权力机构,不管法律规定如何,村民们实际上是接受这样一级组织的领导的。
但是在我生长的当地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却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许多村庄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不见人意,下面就我自己的亲身体会谈谈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村民委员会选举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普遍较低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压迫,使农民养成了逆来顺受的习惯,不知不觉中,总会“自己种自己的地”,很少甚至根本不过问政治。在当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我们当地农民中的绝大部分青壮年普遍而且长期在广东等沿海地区务工,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远远大于政治利益,务工挣到的钱捏在手里比回家乡搞政治选举更有实际意义,留在农村的只有老弱病残和妇女,他们的知识文化程度和素质普遍偏低,对选举漠不关心,不在乎选谁或者谁没被选上,心安理得地接受别人的组织安排,由此也造成了对政治权力的不重视。所以在我们当地经常可以看到,参加选举的人,一般是在选举委员会三番五次动员之后,甚至采用发“选举工资”的方式,才由每个家庭里年龄比较大又没什么具体活可干的人代表自己家庭参
加,投票也多采用一人代表一家投票的方式。可见,村委会选举实际上已经有名无实,纯粹是在走过场。
二、村民行使政治权利的机会主义倾向
村民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行使民主权利,他们在投票时,一般是怠于行使自己权利。他们在内心也会下意识地进行选举的成本与利益分析,当他们认为自己参加选举的成本大于参加选举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他们就不会参加。要么也是迫于形式和压力,草率投票,敷衍了事。对于在外务工的农民来说,参加投票活动更是存在着巨大的选举成本。他们不能在当地参加投票,如果要行使权利,必须返乡。也就是说,这样会带来相当大的机会成本,即他们选择返乡参加选举所必须放弃的做工所带来的收益。如果机会成本大于投票所带来的益处,那么,他们自然就会选择不投票。更何况他们对自己的当选率也存在着极大的疑问。在村务监督方面也是如此。村民委员会一般会在办公场所公示一些花费方面的信息,然而这些公示一般是搞形式的,村民不会去仔细看,多半也看不明白,如果要叫他们去查账,那更是难以想象的事情。他们一般只会说,搞得还挺正规,似模似样的,估计没问题。当选者在某种场合,也就是得益于村民的无知和漠不关心。
三、选出来的代表不具有代表性
正是由于以上所提到的村民的这种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所以选举出来的人不具有代表性,不能代表农民自己的利益。选举时在一些比较富裕的村,有部分投机者为了选举时不落选,或者为了把前任在选举中有把握的PK下去,往往会采取向本村的农民买票的贿赂选举的行为。由于农民本身的局限性和小农意识,对小恩小惠往往采取接受或者默许的态度。俗话说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所以通过贿赂选举成功的案例不在少数。一般情况下农民的法律意识也不强,对贿赂选举的行为即使有意见也不会真正的去诉诸法庭,然而农村中也存在的所谓的恶势力和地头蛇,当地的政府也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许态度。即使真正的去查也很难查出其中的问题。因为在贿赂买票的过程中一般是很小额的金钱交易,很少会留下票据之类的,即使找到当事人也不能作为有力的证据,因为口说无凭,所以很多贿赂选举的行为都是不了了之,这样选出来的干部显然不具有代表性。再者在我们当地的农村,由于人口偏少,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对外开放的程度还没达到一定的水平,与外界的联系不紧密,所以存在很多的家族势力,在一些村的选举中家族较大的姓氏在选举中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同时又由于婚姻和亲戚关系连带起来的家族近亲势力更是可以左右选举的最终结果,所以这样选举出来的干部也往往也是代表着一部分人的利益,所以也缺乏代表性。
四、上级领导越俎包办现象较为严重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自行组织,成立选举委员会,具体筹办选举相关活动,上级部门提供指导。但是,在具体的选举实践中,上级部门的指导人员继续了以前的行政干预做法。在选举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忙碌的身影,从直接地组织安排选举,到自己亲自主持,甚至包括代填选票、验票等系列程序都有他们的参与。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则完全处于一种被动工作状态,这当然与他们所受教育和所拥有的知识有关,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则限制了村民的积极性。他们会认为,这种选举仍然是以前民主的翻版,没有什么两样。而且,这种做法的确会产生一些弊端,比如由于与前任村干部的私交不错,将有可能使上级指导人员冒险违反选举公平原则,导致选举不公正,例如在一些
村的在选举时由上级部门指定候选人而非由村民推荐候选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宪法上规定村民享有自治权利这一举措是很先进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也具有划时代意义,然而,落后到具体实践中,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则出现了种种弊端,村民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还有许多困难要解决。要解决这一问题,简单的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发展农村经济。
二、加大教育投入。
三、加大宣传,加强指导,避免行政干预。
四、提高村干部工资待遇。
五、建立有效监督,设立“村民代表小组”。
结束语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的确可以说得上是我国农村历史上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开创了几千年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新局面,对于农村的民主政治改革、对于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的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应该看到,在当前的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存在着一些不足,只有改正这些不足,才能使法律的规定得到切实地落实,才能真正实现农民当家作主,使农村的民主政治得到质的飞跃、国家的民主政治得到新的提高。
注解:资兴市位于湖南省东南部,湘、粤、赣三省交汇处。使用方言:资兴话,属于粤赣湘混合方言。土地总面积2747平方公里,总人口36万(其中农业人口24万人辖1个办事处、10个镇、18个乡,是一个集矿区、库区、林区、老区、旅游区于一体的新兴工业城市和旅游城市。我出生于资兴南部的一个农村,小学初中都是在老家度过,对当地的情况算是了解的比较透彻,但本文的观点具有地域的局限性,如有不恰当之处仅代表我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