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_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文

2020-02-28 调查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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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由:涉嫌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二种假药调查时间:自2010 年1月11日至2009年1月13日组织调查机关:思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人:吴伟昌、袁义强当事人情况: 思南县塘头镇钜鹿堂药店法人代表: 莫若新,58岁,男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思南县塘头镇案情及违法事实: 2010年1月11日上午,我局接地局转发省局《转发江苏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和查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假药的函》(黔食药监稽函〔2010〕1号)文件传真,其中假药流向表中一流向为通过邮寄假药至我县辖区内塘头镇,收件人为莫若新。2010年1月1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向邮政部门调查取证,该邮寄包裹已经于2009年5月4日被思南县塘头镇钜鹿堂药店负责人莫若新领取。经调查:该药店从河北省邮寄购买了40瓶“风痹通胶囊”,标示生产厂家为河北振国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61022036,生产批号为090903(尚库存1瓶),以及10瓶“喘咳立舒胶囊”。并同时替他人同时代购了10瓶“喘咳立舒胶囊”。相关证据:

1、调查笔录1份;

2、邮政EMS包裹单复印件1份;

3、江苏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和查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假药的函》(徐食药监稽函〔2009〕152号)文件传真1份、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江苏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和查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假药的函》(黔食药监稽函〔2010〕1号)文件传真1份;

4、查封、扣押的“风痹通胶囊”1瓶。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调查笔录》上签了字。处理意见:该药店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二种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假药“风痹通胶囊”1瓶;

2、没收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两种假药的违法所得:49×12=588元;

3、处以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两种假药货值金额五倍罚款:50×12×5=3000元。鉴于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上有高龄老母需要赡养,且妻子患有宫颈癌,提出减免罚款申请,应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建议如下:

1、没收尚未销售的假药“风痹通胶囊”1瓶;

2、没收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两种假药的违法所得:49×12=588元;

3、处以销售“风痹通胶囊”等两种假药货值金额四倍罚款:50×12×4=2400元;调查人签名:、、2010年 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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