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调查报告1_农村金融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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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调查报告
调查对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调查内容:机构类型 现状 主要业务 趋势 存在问题
为了培育一批运行良好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发展,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状况银监会计划2011年设立192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11月份全国已有13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18家,贷款公司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2家。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类型
(一)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投资人的要求,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作了相关规定:企业入股,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境内自然人入股,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信用记录,企业和自然人的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村镇银行应该是未来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的主要趋势,自开展以来
1已有118家试点分布全国各地,是新型金融机构中比重最大的。它有着商业银行的性质,在经营过程中较农村信用社没有沉重的历史包袱,担子较轻;较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吸收存款,后续资金有保证。但是,由于刚刚涉足农村市场村镇银行运行起来会感到经验不足,新问题层出不穷。随着准入政策的放宽,村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量将逐渐增多,竞争也愈来愈激烈。
(二)贷款公司
贷款公司作为新型金融机构,它是由有限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按照央行的规定它只能办理贷款业务以降低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目前我国已有7家设立,如下图:
这个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给新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它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比如,只贷不存注定它随着规模的扩大后续资金不足,仅通过政府绕道批发和依靠自有资金是很难满足资金需求的,除此之外,公司的最终归属权,银行业如何对其进行监管都是其面临的问题。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资源入股组成,由10名以上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社员发起设立,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管理制度等达到监管部门规定要求,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农业资金互助社,是为农民在发展农业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出现基金短缺时,提供一个有效的资金渠道。将有限的股本资金合在一起,用在合理的、需要的地方,以便最大限度的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合作社有自己的一套完备系统和体系,在吸收股金和发放贷款上,该有的程序一个也不少。
每笔贷款需要一名担保人,还要通过集体审核。在贷款中,农村生产和创业型贷款占多数,资金互助社现在受到农民颇多赞
誉。现在很多农民创业、建房的时候,都不再找亲戚朋友,而是更多的寻求互助社的帮助,他们对互助社都有一定了解,互助社对担保人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也知根知底,操作起来更方便快捷。
据悉,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经全乡社员代表通过,全乡13006个社员入股636万元,剩余364万元股金按照“入股自愿、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每股最少1万元,最多不准超过总股金的5%向全乡范围的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和广大群众吸收。资金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需求后确有富余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二.我国农业现状和新型金融机构的方向
我国农业经营模式基本上仍然是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个体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的能力和所承担的风险都比较小,相对于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相对落后,迫切需要改革。机械化生产和有限的耕地以及农村富足的劳动力以及不相适应。为了进行新农村建设和解决富余劳动力,农村的生产经营方式也有待改革。
近年来很流行的农民工进城为劳动力的输出做出了很大贡献,但这样做并不能解决更被吓的问题,农民必须考虑用自己的智慧和双手在自己的比盘上开创一片新的天地。尽量想办法发展新型农业,例如,冬季利用闲置的土地资源种植蔬菜大棚或者是专业的饲养企业或者其他的创富实业及服务业,以此来活跃农村经济和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
当然上述所提到的任何一项并不是很大的工程都或多或少的需要来自各个领域的支持。政府的政策扶持,税收优惠,专业人
士的技术指导和支持,更为重要的是资金的支持,尤其是新型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但是,对于新型金融机构都是在实践中慢慢总结经验,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
第一,新型金融机构必须创新经营理念,绝不可以仅仅作资金的供给者,他们应该利用自己的有限财力和人力在扶农项目上做更多的贡献,向农民提供一些实际的方法和手段,致力做到“授人以鱼和授人以渔并重。”
第二,新型金融机构应该创新产品,针对农民的资金需求形势开发不同的新型信贷产品。农户的信贷需求特点一般是:小金额,分散化,难抵押,非正规。针对这些特点,各金融机构应该加大创新力度。目前已存在的新型金融信贷产品有:专门针对农村有志青年创业而发展的巾帼青年创业贷款,“农家乐”支持农民创业,“兴农贷款工程”,“新家园”农民康居贷款等等。
第三,各金融机构应尽力防控经营风险。首先,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按照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研究制定有关信贷制度,将操作流程进行必要的整合,形成科学统一的信贷制度体系;其次,继续做好客户的信用评价和统一授信工作;再次,改进信贷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贷款调查评估,提供贷前调查的全面性,准确性,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已经以往的贷款情况等因素区别对待,提高办贷效率;最后,切实做好贷后的管理工作坚持销售和管理并重。防止和纠正重贷轻管的倾向。注意从库存管理延伸的物流和现金流管理扩展到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开展贷款后评价工作,继续抓好企业征信系统建设。
第四,各新型金融机构要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切忌打着空口
号,不做实事。各金融机构应该定期下乡深入到农户了解最真实的一线情况。由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较少且农村客户的覆盖面较广,金融机构亦可以在客户中选择少数可信且有意愿和能力的作为机构的代理将农户的真实资料和具体情况进行定期的反馈到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可以以此来给予该代理一定的报酬。
三.其他
(一)新型机构的建立是必要的,但是对于原有机构如果得到财政和政府的扶持政策也将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分子。例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它们分布农村的很细小的角落,面相当广,机构的设施也比较健全,由于其长期扎根农村工作经验充足,客户源广泛且稳定,值得考虑将其改组成新的商业银行,加快其发展力度,尽快甩掉其历史包袱,轻装上阵为新农村建设贡献新的力量。
(二)有关民间金融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禁区逐渐开始被提及。的确,对于一部分有经济头脑,懂经营知识的民间主体应该允许其合法化。民间金融要有一条“黄线”,“黄线”以内允许其发展,超越“黄线”就应该依法加以管制。这条“黄线”就要求相关法律予以限制,将其标准化。
四.结论
笔者相信,只要各新型金融机构有一颗扎根农村,服务农民,扶持农业的心,新型金融机构和新农村建设都将朝着希望的方向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