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上市初步调查报告_典当项目调查报告

2020-02-28 调查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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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初步调查报告

一、行业概况

(一)行业简介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亦称典当公司或当铺,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公司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手段,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繁荣了金融业,同时还在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物换钱是典当的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当户把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使用。当期届满,典当公司通常有两条营利渠道:一是当户赎当,收取当金利息和综合费营利;二是当户死当,处分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营利。

典当行作为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经济机构,融资服务功能是显而易见的。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会功能。此外典当公司还发挥着当物保管功能和商品交易功能,此外典当行还有其他一些功能,诸如提供对当物的鉴定、评估、作价等服务功能。

(二)行业经营范围

1、法定经营范围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2、禁止性经营范围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3、其他禁止性行为: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

从目前典当行的实际经营来看,某些大型典当行开展了为典当客户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业务。

(三)行业主管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二、行业政策

(一)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1、《土地法》、《民法》、《物权法》等基本法律

2、《典当管理办法》

目前规范典当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是2005年由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详见“

(二)行业主要管制制度”部分。

3、《典当管理条例》(尚未颁布)

根据《典当管理条例》的最新立法进程,国务院已将《典当管理条例》送审稿广泛地发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和31个地方政府并多次召开了企业、协会代表和专家的座谈会,进行了充分的研讨和调研。目前预计典当法将在2010年底到2011年出台,取代2005年由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立法层次上也由部门规章上升到行政法规的层次。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意见》在“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章中提出要“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

《意见》在 “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一章中提出要“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并直接提及典当行业——“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二)行业主要管制制度

由于典当行业属于金融行业,故法律对典当行业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典当行的设立门槛、经营许可、主体变更、资格管理、治安管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控制典当行的数量,并对典当行业的基本规则也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强制性规定。

1、设立门槛制度

从注册资本、股东、从业人员、分支机构、企业变更乃至地理布局对典当行的设立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且正在立法过程中的《典当管理条例》对上述规定有进一步严格的趋势。

根据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B、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C、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D、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E、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F、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G、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A、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B、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C、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2、总量控制制度

由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典当行总数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3、双重经营审批制度

(1)由商务部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由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4、法人变更审批制度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5、资格管理制度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6、资本管制制度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1)债务融资限制

A、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B、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

C、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D、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2)典当余额限制

A、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B、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C、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D、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3)资本保持

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4)有条件增资制度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2)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8、具体规定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1)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2)绝当处理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典当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3)利率、费率 A、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B、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三、行业市场前景

(一)典当与银行融资方式的比较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在历史上,典当业曾一枝独秀,发挥过重要作用。至今,与这四大金融产业、特别是银行业相比,典当行的优势主要在于方便、快捷、灵活。对于用款急、用款时间短的中小企业来说,典当行是非常合适的融资渠道。

以融资方式而论,典当行与银行差异十分明显。

1、典当行放贷不以信用为条件,不审核当户的信用程度,只注重当户所持典当标的的合法性及价值如何;而银行放贷往往以信用为条件,审核客户的信用程度,包括资产信用和道德信用,如规定资质条件、以存定贷等。

2、典当行既接受动产质押也接受权利质押,充分满足个人以物换钱的融资需求;而银行通常只接受权利质押,无法满足个人以物换钱的融资需求。

3、典当行发放贷款不限制用途,悉听当户自便;而银行发放贷款往往限制用途,如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旅游贷款等指定用途贷款。

4、在时间上,典当行发放贷款程序简单,方便快捷,最适用应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资要求;而银行发放贷款程序复杂,不适用应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资需求。

5、在空间上,典当行发放贷款的地域性限制不强,当户凭有效证件可以异地融资;而银行发放贷款有较强的地域性限制,客户异地融资障碍较多,往往难以实现。

(二)市场现状 2009年上半年,中国金融机构贷款7.37万亿元,中小企业贷款仅占总额8.5%;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70%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投向政府融资平台。

从典当的当品分类来看,普遍的典当行主营业务还是三大主线——房产抵押贷款、机动车质押贷款以及民品典当。其中房产占50%~55%,汽车大概在30%~35%,剩下是民品部分业务,10%~15%。

从典当的客户来看,典当业主要面向的是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典当业务中60%为中小企业的小额短期融资借贷;30%为城乡市民消费型短期小额贷款;余下的10%为市民应急性小额贷款。

商务部近日发布了《2009-2010中国流通产业发展报告》,报告提及典当业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作用明显增强。

商务部统计数据表明,2010年上半年我国典当业稳步发展。数据显示,2010年1-6月,典当行业累计发放当金103万笔,典当总额847亿元,同比增长10.6%,实现利润总额10.9亿元。其中,向48万户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当金639亿元。截止2010年6月末,全国典当行业注册资本总额576亿元,典当余额324亿元,银行贷款余额38亿元。

(三)市场竞争情况

目前,除银行以外的其他方式融资市场还不太规范,典当业面临内部的纷争和外部的竞争压力。数据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上,占据50%~60%份额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应的民间融资机构;30%~40%份额被银行占据;留给典当行业的份额仅剩不到10%。此外,从2010年3月开始,北京、上海、成都、天津4个试点城市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也陆续开始正常运营,其简便的贷款方式也给典当业带来了挑战。

四、行业研究结论

(一)典当行业受到严格的资本管制和风险控制

1、注册资本对经营活动规模具有决定性影响

对典当余额的限制直接决定了典当行的业务规模。根据此规定,房产与权利质押典当合计上限为注册资本的150%,动产典当则没有上限。因此典当行业的典当余额在理论上没有限制,但在实际经营过程当中,受注册资本的约束较大。从典当行业的统计数据来看,典当金额与注册资本呈现明显的正相关关系,按照商务部的统计数据,估计年典当金额约为注册资本的3-5倍。

2、经营范围受到风险控制政策的限制

从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可见法律对典当行的经营范围的认可主要在动产质押典当领域,对不动产抵押典当和权利质押典当实行风险控制为主。目前典当行的主营业务为房产、汽车和贵重物品典当,其中房产占50%,汽车占30%。可见目前不动产抵押典当占了典当行收入的大部分,这部分市场的容量实际上是有“政策顶”的。

3、债务融资意义不大

从债务融资的角度来看,典当行只能由总行向总行当地的商业银行贷入不超过所有者权益金额的贷款,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受到较大限制。由于典当余额受到注册资本的牵制,债务融资实际上对典当行的经营规模扩大意义不大。

4、股权融资受到限制

从股权融资的角度来看,股东增资受到一年间隔的时间限制和经营状况上的限制。股权融资实际上也是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的。

5、投资活动为法律所绝对禁止 《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得对外投资。

6、利润水平受法律调控的影响较大

《办法》对典当行的利率和费率规定了上限,现行的《办法》较以前的制度下调了利率和费率;正处于制定过程中的《典当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利率与费率的上限有待规定,行业盈利能力与盈利前景具有不确定性。

(二)对典当行业市场前景与盈利前景的分析

1、典当行业具有独特的市场定位与优势

典当行业主要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富有市民的应急性融资,手续简便快捷,与其他贷款类机构相比,具有较好的细分市场优势,典当行业的发展形势较好,行业目前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

2、行业空间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

在典当行业市场中,中小企业是大部分收入的来源。国家在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文件中肯定了典当业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还是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形式。典当行业的市场容量受政策的影响非常大,行业空间能否实现实质性的拓展有待于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和市场竞争的检验。

综上,典当行业目前受到的管制较多。经营活动受到注册资本的制约、对外投资被法律所禁止、债权和股权融资活动尤其是股权融资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行业处于较为严格的管制阶段。在国家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同时,新的《典当管理条例》尚未出台,行业政策尚不明朗。行业稳步发展,但竞争趋势有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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