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基作业】青少年涉性涉黑犯罪的社会调查及分析报告_社会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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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涉性涉黑犯罪的社会调查及分析报告
黎宇星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07城市规划班 学号071603001
1一、青少年涉性涉黑犯罪的社会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付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18周岁。目前青少年犯罪比例逐步上升,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调查显示,低龄化趋势明显。2006年以来该院共审查起诉强奸、奸淫幼女等性犯罪案件17件18人,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2人,占总人数的66.7%,仅2008年就受理未成年人涉性犯罪7件8人。在这些犯罪嫌疑人中,年仅16岁的就有5人。在2008年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年仅13岁的女孩李某已经参与强迫幼女卖淫犯罪,只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带有涉黑性质的抢劫、抢夺、聚众斗殴等严重刑事犯罪团伙中,未成年人犯罪成员占三分之一以上,其中年仅16岁的犯罪嫌疑人达23人。
文化程度低。未成年涉性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小学文化和没上几天学就辍学的也占有一定比例。同样,2008年受理的未成年涉黑犯罪嫌疑人中初中及以下学历者也有13人,众多的辍学学生或毕业的初中生,成为聚众斗殴犯罪等涉黑犯罪的主要构成部分。
犯罪手段成人化。办案中发现,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已明显成人化,说明其平时受外来负面影响较深。该院2008年办理的张某和孙某等强迫卖淫案,年仅17岁的女孩张某不但强迫10岁的张某某卖淫,自己也多次卖淫,其衣着打扮和言谈举止已非常老练。在受理的70%以上的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等涉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持有砍刀、木棍或砖头等工具。
多为共同犯罪,且不计后果。未成年人因势单力薄,往往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面对被侵害对象,一旦犯意产生,便立即实施,或公开纠缠,或暴力相加,或以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施以身体和精神钳制,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上述强迫卖淫案中的张某、孙某等人为控制10岁的女孩张某某卖淫,几人不但采取打耳光、脚踢、揪头发等手段威胁张某某,甚至押送张某某到卖淫的房间,事后在房间门口收到钱后再把张某某押走。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个体结构的原因
伴随性成熟而产生的性要求在青少年时期大多受到抑制,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限定了青少年满足性欲的时间和途径。在我国,只有达到法定最底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才有资格登记结婚,只有通过这样的途径满足性欲才被认为是合法和道德的。在两性交往较为自由、性刺激广泛存在的现代社会,加剧了性欲得不到满足的紧张感觉。这无疑是青少年性犯罪的直接原因。
青少年认知结构的变化,突出表现在自我意识的增强,产生了强烈的独立性意向,遇事不想依赖成年人,不想按照父母和老师的指导办事,强烈要求按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自由活动,心理上不稳定,表现出冲动和盲目。拥有这些不良心态的青少年如果遇上坏人引诱,投其所好,很可能一步一步地偏离正轨,走向犯罪。
青少年的情感特征表现为:情感的强烈与细腻的共存,易变性与偏执性的共存,内向性与表现性的共存等。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情感特征是:情感的低级性;情感倾向性的倒错;情
感强烈;喜怒无常;待人处事感情用事。
(二)家庭的影响
不正当教育的典型表现是父母过分溺爱娇纵子女(溺爱型家庭)和父母以打骂和变相体罚等简单粗暴方法对待子女(粗暴型家庭)。放弃教育是比溺爱和打骂更糟的一种教育,常常出现在“残缺型家庭”(父母双亡或离异;或只有父亲或母亲)。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 4.2 倍,一份调查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报告指出:不健全的家教可能导致孩子犯罪,不良的社会环境、有严重缺陷的家庭教育,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父母的言行影响子女,父母善良、正直的品行会给子女形成良好的人格打下基础。反之,父母奸诈、粗狂、残暴的性格会使子女学习、效仿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父母的言行是子女的楷模,父母的犯罪史,将对子女的言行产生极其消极的影响,从而诱发其走上犯罪的歧途。
(三)学校教育的影响
近年来,大多数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制教育,增设了法制课程,但大多数学校的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且教学方法简单,经常是采取单一灌输的方法进行教学,缺乏直观的教育,使法制教育达不到好的效果。在教育管理中由于缺乏合力,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不能有机结合,学生放学或放假回家后,主要是靠家庭与社会的教育,许多家长对在校生往往把希望寄托在学校,很少对自己子女进行有效教育,即使进行教育也很有限,特别是对已离开学校而未找到工作的青少年,由于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只有通过社会环境来约束,因此,造成法制教育脱节、死角现象突出。
(四)社会影响
文化糟粕的影响:主要是一些“黄色”书刊和新闻媒体播放的暴力等影视制品的影响,其传播速度快、毒害大、遗毒深,而青少年辩别是非能力弱,好奇心强、模访能力强,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的影响。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由于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分析
(一)实施“家庭细胞”工程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一般情况下,青少年犯罪都是有前兆的,家长要细心观察,及时加以引导。有的家长一发现孩子有什么不良言行,就大骂出口,大打出手,根本不听孩子解释,不给孩子说话的机会。这种做法很可能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干脆“破罐破摔”,逐渐滑向犯罪的深渊。如果家长能够做孩子的朋友,心平气和地与孩子沟通,交流,或许会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人生悲剧。
(二)实施“校园育苗”工程
学校是向青少年传授知识的场所,无论在教育的力量上、教育内容上、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上,都优越于其他场所,学校教育要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教师首先树立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政治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在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中以身作则,与学生平等相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校教育要加强德育教育,把德育教育放在与文化教育同等重要的位子,使青少年在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
(三)实施社会“防护林”工程。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应共同关注,社会各界要自觉地营造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使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具体
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及学校周边环境,清除不良影响,使青少年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尤其家长要首先守法。
(2)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宣传教育,使青少年遵纪守法
采取多种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种传媒的方式,使宣传教育不再枯燥,更符合青少年的接受方式,包括使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形式,引导青少年遵纪守法。
(3)工、青、妇等单位与所在学校或村(居)委会、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帮教,同时对后进青年、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建立社会预防机制和帮教网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将审判工作向前延伸。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
(四)实施“浪子回头金不换”工程。
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应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建立相应的制度教育和挽救犯罪的青少年。司法机关要广泛宣传: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的精神,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青少年在侦查、起诉、审判、改造等环节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着眼于教育和挽救,以达到既治病又救人的目的。执法机关要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帮教体系,对判处刑罚的青少年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会同青少年在法律责任上还无能力承担起刑事责任的压力;我们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同时,必须从爱护“花朵”的角度出发,而不能像掐掉一朵被病虫侵害了的花朵一样,抛弃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追究犯罪的平等,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平等的;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必然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积极向上的轨道上来,并让他们学有所成,就业时有一技之长,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