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_较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0-02-28 调查报告 下载本文

较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较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北槽煤矿

“11.22”较大透水事故

袁州区西村镇北槽煤矿“11.22”较大透水事故调查组2017年3月28日

2016年11月22日22时52分,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北槽煤矿(以下简称北槽煤矿)发生一起较大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39.5万元。

事故发生后,江西省委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高度重视,省委书记鹿心社、省长刘奇、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兼国家煤监局局长黄玉治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集中力量全力营救被困人员,科学细化救援方案,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国家煤监局副局长杨富(前后两次)、江西省副省长李贻煌,国家煤监局事故调查司和国家矿山救援中心有关负责人,以及江西煤监局、江西省安监局的主要领导等先后抵达事故现场,协助指导抢险救援;宜春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等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中监察分局牵头,会同宜春市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总工会等单位组成袁州区西村镇北槽煤矿“11.22”较大透水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和收集有关资料,综合分析事故抢险救援报告和专家组对事故原因的技术分-2-析报告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煤矿概况

北槽煤矿位于宜春市袁州区西南,距宜春市区直线距离18km,地处袁州区西村镇南塘村,井田面积2.0960km2。属私营合伙企业,法人代表李树福,煤矿股东及股份情况:李树福、占22%,刘文萍、占22%,杨启茂、占16%,李根萍、占20%,赵恒球、占20%。

煤矿于1994年建成投产,设计生产能力为1万吨/年,2007年核定生产能力为4万吨/年。2010年底经宜春市安监局批准开始技改,新系统位于矿区中部。2014年6月23日,宜春市安监局对其技改工程组织了竣工验收。于2015年2月2日变更取得新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和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煤矿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矿长李日生,其资格证号为***058,有效期至2019年7月8日。生产矿长张招生、安全矿长陈绍明、机电矿长林炳章、技术负责人陈继萍,上述4人均持有效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其中陈继萍由于身体原因不便下井,煤矿在2016年1月2日的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任命其为技术员,2016

-3-年4月2日管理人员会议上明确其不下井,不管井下技术,但煤矿没有重新聘请专职技术负责人,也未就此告知西村镇政府和区安监局。另聘请了技术员陈毅萍负责井下测量工作。

煤矿采用斜井、平硐综合开拓方式,有主井(斜井)、副井(平硐)、风井(平硐)3个井筒。煤矿分为-50m、-100m、-150m三个水平,其中-50m水平为回风水平,-100m水平为生产水平,-150m水平为开拓水平。主采煤层为B5煤层,属龙潭组下老山亚段,近东西走向,煤层厚度0.58~2.18m,平均0.95m,倾角70°~80°,开采标高为+235m~-200m。

采用俯伪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放炮落煤,全部冒落法管理顶板。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放炮掘进工艺,煤巷采用金属支架支护,岩巷采用锚喷支护。

该矿为低瓦斯煤矿,不易自燃煤层,煤尘无爆炸性。矿井安装有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供水施救和压风自救等安全避险系统。

2010年5月煤矿委托江西省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编制了煤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10年11月委托江西省工程物探新技术公司对煤矿-50m标高以上开展了水文探测,2012年委托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六地质队编制了资源储量地质报告,2014年委托江西省安泰煤矿安全技术开发中心对煤矿安全现状进行了综合评价。2015年,煤矿重新编制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认定煤矿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制定了煤矿防治水相关制-4-度。2016年编制了水害分析报告、年度防治水计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以及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技术资料。

矿井采用两级接力排水,排水系统能满足正常排水需要。该矿聘请了3名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的探水工,配备了一台ZDK-480型7.5KW的液压探水钻机,针对-100m以上采掘作业情况编制了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依此进行了井下探水。

2015年,该矿生产原煤1.85万吨,2016年到事故发生前生产原煤2.8万吨。煤矿现有职工80人,采用三班制作业。

(二)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北槽井田范围内出露第四系(Q),二叠系上统龙潭组上老山亚段(P2l2-3)、中老山亚段(P2l2-2)、下老山亚段(P2l2-1)、官山段(P2l1),二叠系下统茅口组(P1m)。位于袁水复向斜北翼,在其之上发育有次级褶曲乌梅冲向斜和屏峰背斜、一组走向逆断层F4、F2和倾向正断层F7,构造复杂程度为中等。

矿井的主要充水水源是:

①老窑积水:由于本区煤炭开采历史悠久,含煤地层浅部形成众多老窑,并有不同程度的积水。根据调查,矿区西部有原西村煤矿、乌梅冲小井、大山井,主要开采向斜北翼煤层,早已关闭,南翼煤层基本未进行过开采,西村煤矿、乌梅冲小井的开采标高均在±0m以上,大山井的开采标高在+30m以上。

②二叠系下统茅口灰岩含水层:厚约300m,岩性以灰色、-5-浅灰色、厚层状硅质灰岩夹石灰岩为主,岩溶发育。井田内主要可采煤层B5一般距茅口组灰岩含水层在100m以上,受断层影响,局部B煤组可能会与茅口组灰岩含水层直接接触。原宜春县煤矿在矿井基建之初巷道曾揭穿茅口组灰岩,发生涌水,造成巷道垮塌,后对该处巷道做了密闭处理,但未能封死,留有出水孔,据二二六地质队1989年井下实测,该处涌水量207m3/d。

③二叠系上统龙潭组官山段砂岩含水层:矿区范围官山段地层上、中、下部分别有官山砂岩分布,官山砂岩局部厚度可达10m,孔隙较发育,局部受断裂构造影响,节理裂隙较发育,含裂隙、孔隙水。

④基岩风化裂隙带含水层:矿区内浅部煤层开采强度较大,加上以往一些非法小煤窑的开采,采动使二叠系上统龙潭组(P2l)煤层顶板裂隙与基岩风化裂隙带连通,成为大气降水进入老窑采空区的良好通道,也是矿井水的主要来源。

采动形成的上覆岩层导水裂隙带和浅部基岩风化裂隙带,两者沟通形成该矿充水主要通道;断层破碎带也是充水通道之一。

矿井正常涌水量为20m3/h,最大涌水量为40m3/h。(三)事故区域采掘活动情况

2016年煤矿-50m水平及以上未安排采掘工作面。-100m水平分为东、西两个采区(东、西采区在-50m水平以下无巷道联通)。其中东采区安排有-96m东集中运输巷(煤层顶板岩巷)、-96m东二石门南斜巷(煤巷,已掘进至-68.5m-6-标高)两个采掘工作面;西采区布置有-104m西集中运输巷(煤层顶板岩巷)、-104m西一石门南斜巷(煤巷,已掘进至-73.6m标高)两个采掘工作面。

-150m水平为开拓水平,分为东、西两个采区,目前仅开拓西采区,东采区未开拓。2016年全国“两会”复产复工后,开始施工西翼-50m水平到-150m水平的南下山,该巷设计高度2.5米,宽2.6米,使用锚喷支护。南下山在-50m水平中央石门南头开门,施工至-100m水平采用联络巷与-104m西一石门联通,然后调整风路后继续施工至-155m标高,累计施工约200米。

2016年8月上旬起,在南下山-155m标高开门向西施工-155西集中运输巷(该平巷布置在B5煤层顶板的炭质泥岩中),施工约20米后,因-50m水平运输大巷变形严重且需扩削,影响-155西集中运输巷施工时的运输,煤矿于2016年8月20日停止-155西集中运输巷的掘进,调集队伍维修扩削-50m水平运输大巷。

-155西集中运输巷掘进前,未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情况,未编制地质说明书,掘进时,未编制作业规程。该巷道掘进过程中,没有开展探放水工作。

(四)事故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情况 1.西村镇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西村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煤矿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中共西村镇党委《关于2016年班子成员、干部分工及挂村的通知》,明确

-7-了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分工,具体分管由维稳信息督查员(副科级)易云华负责。镇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主任黄建荣,驻事故矿井安全员为干部黄友文。该镇对2016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组织开展了多次监督检查。但对事故矿井2016年开拓西翼-150水平过程中在防治水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

2.袁州区煤矿安全监管情况

袁州区人民政府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制定了《袁州区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明确了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思路和举措。依据区政府《关于区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常务副区长李勇军协助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副区长李日耀协助常务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同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袁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管执法。依据《袁州区安监局2016年班子成员及干部分工安排》,由党组成员李传忠协助局长分管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股负责全区煤矿行业管理及安全监管具体工作,股长为汤六圣。2016年到事故发生前,安监局按照年度监管计划,6次到北槽煤矿进行监管执法,查处隐患46条。但对事故矿井2016年开拓西翼-150水平过程中在防治水和安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监管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1月22日15:30分中班,副矿长助理徐明方主持召开进班会。当班共有21人下井作业,安排了三个掘进作业点,其中-104m西集中运输巷掘进工作面3人,东翼-96m东集中运输巷掘进工作面4人,-96m东二石门南斜巷掘进工作面3人,其余人员11人的分工是东翼1名绞车工、2名推车工,西翼1名绞车工、2名推车工、1名挂钩工,主提升1名挂钩工,1名带班副矿长,1名安全员,1名瓦检员。

15:40分左右,21名工作人员陆续下井,到各自岗位工作,带班副矿长陈绍明、安全员林洪生检查各作业点,均未发现透水征兆及其它安全隐患。22:30左右,-96m东集中运输巷掘进工作面1人因身体不适,-96m东二石门南斜巷3人完成本班任务,提前出班。

23:00左右,西-100m水平井底车场变坡点挂钩工开泵时发现石门内突然有大量水涌出,已淹到巷道一半高度,见状即往上跑,跑至-50m水平上部车场变坡点位置回头看时,看到水已淹没西下山井筒一半,意识到已发生透水,赶紧边跑边喊“西下山透水了”,随即于23:10分电告地面调度室。-50m水平车场及周围7名工人听到呼喊后立即从副井往地面跑。此时在-50m水平泵房检查水泵运转的安全员林洪生听到呼喊后,立即打电话到西-100m水平,通知该地点作业人员撤出,但电话已经中断,随即打电话通知东-100m水平人员撤出,但无人接听,就赶紧往东边

-9-跑,想去通知东-100m水平人员,却看到-50m水平西翼中央石门南头也有大水涌出,无法继续下到东-100m水平,只有立即退出。

带班副矿长陈绍明23:30左右在副井底指挥出班人员坐猴车,看到逃生出来的工人和安全员,稍问情况后,想打电话通知作业地点人员,但副井底此时已经淹了约0.6m深,电话迅速被淹没,没有办法,只有带领人员逃生,14人安全升井,7人被困,其中-104m西集中运输巷掘进工作面3人及瓦检员1人、东翼-96m东集中运输巷掘进工作面3人。到23日零时10分左右,升井后的带班副矿长陈绍明和副矿长助理徐明方又下井查看情况,发现水已经涨到井筒+35m标高。至23日21时45分,水位标高+95.2m,除该标高以上主、副井筒外矿井全部淹没。

11月23日2:00左右,距北槽煤矿约500m,方位310°模沙村栗下组村民发现了本村房屋倒塌、道路断裂、农田、水塘塌陷、地表开裂等情况。后经核实农田、水塘塌陷7处,房屋倒塌2栋、开裂35栋,影响范围约500m×1500m。

(二)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北槽煤矿法人代表李树福向袁州区西村镇政府进行了报告,西村镇政府及时向袁州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了报告;宜春市政府接到袁州区政府的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向省政府进行了报告;江西煤监局赣中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向江西煤-10-监局报告了事故,江西煤监局按规定分别向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进行了报告。

2.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袁州区区委、区政府等领导接到报告后,随即奔赴事故现场,23日凌晨3时50分左右在北槽煤矿召开现场办公会,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迅速召集宜春市矿山救护队,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区安监、宣传、政法、公安、国土、消防、供电、水务、应急以及西村镇等相关部门单位组建抢险救援队伍,调集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展开了北槽煤矿“11.22”透水事故各项抢险救援工作。

宜春市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下井搜救被困人员,勘察井下情况,煤矿通风、通讯、供电、排水等全面 破坏,但没能找到被困人员。考虑到透水量大,从江西煤矿抢险排水站先后调来2台大流量水泵,通过全体救援人员努力,23日15:00恢复主、副井局部通风,21:45副井1台排水量43m3/h排水泵开始排水。24日22:06采用排水量725m3/h大流量泵排水,并进行水位统计分析。

考虑到本次透水事故的复杂性,为科学施救,袁州区从全国聘请了12位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在专家组指导下,加强了井下水位水质监测;在沪昆高速路附近、天然气西气东输管道附近、地质灾害点和周边水库建立了17个监测点,实行24小时监控;布置了物探及钻探工程,探查导水通道及岩溶发育情况。

-11-截至11月29日,水位从淹没标高+95.20m(事故救援开始时的水位标高),降至+75.82m,排水过程中水位降幅始终未超过20m。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专家,对排水水位降幅有限且排水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可能引发次生灾害、被困人员生还可能性以及救援工作方向进行了论证。根据专家组意见,决定暂停排水。于当日21:59暂停排水。停排以后,至12月7日18:00水位达到到+112.5m,超过煤矿淹没标高+95.2m,救援中共排出水量81100m3。

12月8日,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专家对抢险救援整体工作进行论证。结合前期查阅资料、问询相关人员、现场勘查,以及透水后物探结果、透水条件的分析,经讨论研究,专家组认为:一是本次透水水源为茅口灰岩水,透水量大且补给充沛;二是导水通道为F7正断层及影响带,规模大、探查困难且不具备地面封堵施工条件,而不封堵导水通道直接排水不仅无法完成救援,且会加剧次生地质灾害,直接威胁沪昆高速公路、西气东输管道等重点工程的运营安全;三是被困矿工在2.5MP高压下超过15天,已无生还可能。因此专家组建议停止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当日,救援指挥部宣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3.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树福筹措资金,用于事故善后处理。袁州区区委、区政府抽调干部成立善后处理组,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按照相关政策妥善处理赔偿事宜,已与7名遇-12-难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完成了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性质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煤矿范围内的F7正断层造成上盘煤系地层与下盘的茅口灰岩对接,-155西集中运输巷迎头进入F7正断层影响带,巷道停止掘进后,在高水压及构造应力持续作用下突破有限隔水岩柱形成集中通道导致茅口灰岩水滞后溃出。

依据2017年1月10日聘请的专家组的《北槽煤矿“11.22”透水事故专家分析报告》,此次事故有关情况认定如下:

1.透水时间:2016年11月22日22时52分 2.透水水量:约30000m3,瞬时涌水量为13320m3/h 3.透水地点:-155西集中运输巷迎头附近 4.透水水源:茅口组灰岩水,且补给量十分充沛 5.透水通道:F7正断层及其影响带

(二)间接原因 1.煤矿防治水工作不力

(1)煤矿对F7正断层可能导通茅口灰岩水的危险性认识不足,2016年开拓西翼-150m水平时,未进一步查明该水平-155西集中运输巷前方的F7正断层及其隐蔽的水害情况。

-13-据2010年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六队编制的北槽煤矿储量地质报告反映,北槽井田17勘探线附近有F7正断层(距-155西集中运输巷开门点前方约100m),走向E250S,倾向北东,倾角650,地层断距80~200m,断层倾角浅部陡深部缓,但位置及倾角未完全控制。《北槽煤矿2016年水情水害分析》指出F7正断层切割茅口灰岩,致使茅口灰岩上抬,必须对此引起高度重视。从17勘探线剖面图可以看出,F7正断层将下盘的茅口灰岩上抬到-150m标高左右。实际未采取技术措施进一步查明。

(2)煤矿未在-150m水平科学计算并合理留设F7正断层防隔水煤(岩)柱。

《北槽煤矿2015年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中要求井田内的导水断层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附录(三)中有关公式计算留设断层防隔水煤(岩)柱。实际煤矿在开拓进入-150m水平前未计算留设F7正断层的防隔水煤(岩)柱。

(3)煤矿在-155西集中运输巷掘进之前未划定F7正断层的探放水“三线”,掘进时也未开展探放水工作。

《北槽煤矿2016年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指出F7正断层切割茅口灰岩,是一个良好的导水通道,在布置西翼-100集中运输大巷时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划定好警戒线和探水线。《北槽煤矿2016年水情水害分析》指出,西-100集中运输大巷掘进时,必须加强F7正断层与茅口灰岩的关联分析,向西掘进距断层100米时,必须开始加强探放水工作,防治误穿断-14-层破碎带,而导致揭穿茅口灰岩。

北槽井田17勘探线剖面图显示F7正断层切割深度超过-200m标高,断层面倾向北东,且-155西集中运输巷迎头已超过西-100集中运输大巷迎头约70m(两条巷道掘进方向基本相同),那么-155西集中运输巷迎头比西-100集中运输大巷距F7正断层更近,约83m,实际距离可能更小。此种情况下,煤矿在施工-155西集中运输巷时,既未划定探放水“三线”,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绘,也没有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

2.煤矿安全和技术管理不到位

(1)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内容与实际不相符,造成实际安全管理混乱。(2)2016年4月2日起技术负责人陈继萍因身体原因不能下井,不能正常履职,煤矿未配备新的专职技术负责人,且未告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155西集中运输巷掘进之前未编制地质说明书,也未编制作业规程,未明确相应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3.西村镇政府及袁州区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安全监管存在盲区

西村镇政府及袁州区安监局对事故煤矿2016年开拓-150m水平时防治水工作不力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规范、配备的技术负责人不能正常履职,以及煤矿掘进-155西集中运输巷未编制地质说明书、作业规程等问题失察。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一)北槽煤矿

1.李日生,男,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编制的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在未督促编制地质说明书和作业规程的情况下,组织安排了-155西集中运输巷掘进;对原技术负责人陈继萍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未要求配备新的专职技术负责人,且未告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2.李树福,男,法人代表,主要股东之一,煤矿的实际控制人。督促煤矿安全管理不力,技术负责人陈继萍因身体原因不能下井而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安排矿长兼顾井下技术,导致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3.陈绍明,男,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煤矿掘进-155西集中运输巷过程中未督促进一步查明F7正断层的水害情况并落实相应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也未督促编制地质说明书和作业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6-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其撤职,并给予其警告、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4.陈继萍,男,2014年起任北槽煤矿技术负责人,经煤矿2016年4月2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鉴于其身体原因,允许其不下井,不管井下技术,负责煤矿技术资料编制及地面技术管理等工作。对煤矿掘进-155西集中运输巷之前需编制地质说明书和作业规程履职不到位,也未提出相应的安全管理建议;本人职责变动后未告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其撤职,并给予其警告、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西村镇

1.黄友文,男、西村镇安办副主任,2016年6月29日起为驻北槽煤矿安监员,负责事故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事故煤矿开拓-150m水平时防治水工作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配备的技术负责人不能正常履职,以及煤矿掘进-155西集中运输巷未编制地质说明书、作业规程等问题失察,违反了《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17-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2.黄建荣,男,中共党员,2016年6月29日起任西村镇安办主任,组织协调全镇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该镇的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事故煤矿防治水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和党内警告处分。

3.易云华,男,中共党员,西村镇维稳信息督查员(副科级),2016年6月起分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对该镇的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事故煤矿防治水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刘勇,男,中共党员,2014年起任西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领导不力,组织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防范煤矿安全事故工作不到位,违反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五条和-18-《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晏军,男,中共党员,2016年6月起任西村镇党委书记,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履行职责不到位,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支持督促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抓好安全监督检查不力,违反了《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三)袁州区安监局

1.汤六圣,男,中共党员,袁州区安监局煤炭行业管理股股长,负责组织全区煤矿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事故煤矿防治水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监管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李传忠,男,袁州区安监局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煤炭行业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事故煤矿防治水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监管不

-19-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袁州区西村镇北槽煤矿,未查明水文地质情况安排-155西集中运输巷掘进,且未编制地质说明书和作业规程,开展防治水工作不力,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聘请的技术负责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下井而不能正常履行技术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八条、《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八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十九条、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成西村镇人民政府和袁州区安监局向袁州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袁州区委、区政府向宜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防范措施

1.煤矿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设置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20-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2.煤矿要强化防治水工作,防范水害事故。加强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进一步查明矿区范围内水害情况,完善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准确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水害防治。

3.煤矿要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按要求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强化对安全生产的规范和指导,确保生产作业过程中作业环境的安全和人的行为安全。

4.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切实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要坚持依法监管,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执法有重点、监管无盲区,切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完善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机制,推进煤矿重大隐患专项整治,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附件:1.北槽煤矿“11.22”透水事故现场示意图

2.北槽煤矿“11.22”透水事故死亡人员基本情况表 3.北槽煤矿“11.22”透水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中监察分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印发

《较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较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较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透水 较大 较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透水 较大
[调查报告]相关推荐
    [调查报告]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