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品调查报告[推荐]_金融衍生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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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的调查报告
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建立在基础金融产品之上,同时又有自身运作的新型商业交易形态。金融衍生品的投机性、杠杆性和虚拟性等特点,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蕴藏着巨大的经济风险。同时,金融衍生品本质上是交易双方达成的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一种商业协议,它包含合同的要约、承诺及对价等全部要素,金融衍生品交易还面临合约本身无效或违反相关规定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金融衍生品交易面临的经济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是由于汇率、利率或金融资产价格等市场因素的波动使金融衍生品的持有头寸价值发生不利变动,从而影响市场参与者财务状况的风险。金融衍生品面临的市场风险较基础金融产品更为突出,一方面是因为金融衍生品对基础金融产品价格变动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但更为主要的是金融衍生品往往采取保证金的交易方式,从而“放大”了风险。
金融衍生品的信用风险与合约的期限有关。一般情况下,合约期限越长,信用风险越大。但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受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的影响,金融衍生品的当前信用风险与潜在信用风险是不一致的,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于场内交易,场外交易既没有保证金要求,也没有集中的清算制度,交易的履约往往取决于对手的资信,因此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更大。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面临两种类型的流动性风险。一种是与特定的产品或市场有关的市场流动性风险;另一种则是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总体资金量有关的资金流动性风险。金融衍生品市场流动性风险大小取决于合约的标准化程度,市场交易规模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资金流动性风险是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中交易者所面临风险的集中反映。当交易者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时,将被交易所强制平仓,从而面临巨额亏损;而合约到期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时,则最终将导致企业的破产清算。
操作风险是由于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的缺失,如人为错误、系统失败、不正当的程序、管理控制失误等导致意外损失的风险。金融衍生品的多样性、复杂性、奇异性和技术性,使其较之基础金融产品面临更大的操作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杠杆效应一方面使任何的决策失误都将导致巨大的风险暴露,另一方面也更容易诱发交易员的赌博心态,进而违规操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衍生品市场上频频发生的操作风险事故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操作风险正日益成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一种主要风险。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需要防范财务、经营、信用等多重风险。防范金融衍生品业务背后的巨大风险,更是上述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所重点强调的。截至2008年10月底,央企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合约市值为1250.0亿元,形成了114.0亿元的浮动净亏损。很多央企想利用金融衍生品来规避风险,锁定利润空间,但是却用传统模式操作金融衍生品业务,把握不了大起大落的市场,容易出现浮亏。审计署在近三年的审计中发现,有些央企在资本运作的过程中,过于贪恋资本市场快速放大财富的功能,把过多的资源投入到资本运作当中,但赚得少,赔得多,企业风险管控机制缺失是央企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时遭遇重大损失的重要因素,分析这些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损失的案例,不难发现其一个共同原因,就是企业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发挥应有的控制及管理作用。
2009年7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在银监会2004年发布、2007年修订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中提高透明度,更好地履行金融机构应尽的职责。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机构客户在“引进来”、“走出去”的过程中,其主业经营日益受到国际市场上的利率、汇率、大宗商品价格等市场风险要素影响,机构客户有使用
衍生产品管理相关风险的真实需求。同时,在非境内注册机构营销人员推动下,机构客户与银行交易衍生产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高杠杆、过于复杂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产品,有的甚至严重脱离了机构客户的真实经营需求。
同时,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暴露出境内机构客户与银行的衍生产品交易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境内人民币衍生产品缺乏,难以满足机构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使机构客户选择了与境外市场风险指标挂钩的复杂衍生产品,引入新的境外市场风险。另一方面,机构客户对衍生工具的正确认识、熟练运用能力以及企业内部决策机制、风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同时银行在产品设计开发、客户营销、风险揭示等各环节的风险控制仍需进一步加强。
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通知》,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提出要求:
一是要求制定或完善机构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综合考虑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对每笔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并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机构客户叙做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二是要求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并取得机构客户的书面确认。为防止境外金融机构和产品的风险向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机构客户简单转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营销,不得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不得误导销售,也不得将相关产品作为附加条件进行销售。
三是要求及时向机构客户提供已交易的衍生产品的市场信息,定期对与机构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进行市场重估,并向机构客户书面提供市场重估的结果。
四是要求重视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或完善相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评估各交易业务环节中的风险点,包括关注“背对背”交易中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及声誉风险等。
五是要公平处理好“买者自负”与“卖者有责”的关系。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是其自主的市场行为,适用“买者自负”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相对成熟的市场参与主体,应始终遵循“卖者有责”原则,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义务。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开展情况,不断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销售及自身风险管理和计量的监管。通过银行业衍生产品业界联系机制,保持与业界的联系,通过机构监管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通过功能监管对涉及“新技术、新市场和新产品”的衍生产品业务进行风险分析与监测,及时发现并预警新风险。与此同时,银监会还将与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入交流,加大对市场参与者的衍生产品专业知识普及与培训,研究促进境内衍生产品及市场的发展。
姓名:陈鹏
学号:4072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