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_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
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
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危险驾驶罪呈多发态势。本文对武汉市某检察院审查的部分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如下:
一、危险驾驶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犯罪主体
1、从性别来上看,男性占绝大多数。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均为男性,占100%。
2、从年龄上看,中年人居多。在统计的24起危险驾驶罪中,20岁以下0人;20-30岁5人,占20.8%;30-40岁9人,占37.5%;40-50岁7人,占29.2%;50-60岁3人,占12.5%;60岁以上0人,涉案主体年龄在30-50岁共15人,占62.5%。
3、文化程度较低。24起案件中,小学、初中及以下文化的15人,占62.5%;高中文化3人,占12.5%;大学文化4人,占16.7%;大学以上文化2人,占8.3%。
4、无业者较多。24起案件中,无职业者12人,占50%;个体4人,占16.7%;有工作单位的7人,占29.2%;学生1人,占4.1%。
(二)涉案的机动车
根据涉案工具统计,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驾驶轿车的有23人,占95.8%;驾驶摩托车的仅1人,占4.2%。可见,轿车为主要犯罪工具。
(三)案发地点
案发地点集中在城区中心。根据统计结果,案发地点通常在城区中心商业街、酒店宾馆附近以及交通干道。
(四)案发时间
午饭、晚饭后为发案高峰期。24起案件中,发案时间在下午13-15时的有9起,占37.5%;15-18时的2起,占8.3%;18-20时的3起,占12.5%;20-22时8起,占33.3%;另发生在早上8时和晚上0时40分各1起,各占4.2%。
(五)醉酒状况
1、浅度醉酒居多。经统计,醉酒驾驶的行为人中,经检测酒精含量80-100mg/ml的9人,占37.5%;100-150mg/ml的10人,占66.7%;150-200mg/ml的3人,占12.5%;200mg/ml以上2人,占8.3%。从醉酒驾驶行为人所述的喝酒状况看。
2、以白酒为主。从醉酒驾驶行为人所述的喝酒状况看,仅喝白酒的15人,占62.5%,其中喝二两以下白酒的2人,占8.3%,喝二两以上白酒的13人,占54.2%;仅喝啤酒的4人,占16.7%,其中喝三瓶以下啤酒的3人,占12.5%,喝三瓶以上啤酒的1人,占4.2%;喝白酒和其他酒的5人,占20.8%。
(六)查处状况
1、主要为设岗查获,造成交通事故的较少。在所调查的24起案件中,由民警设岗查获的共20起,占83.3%;因违规或交通事故被查获的4起,占16.7%,系因违规变更车道被查获,掉头时与其他车辆相撞,与前面车辆追尾,避让行人撞到路边花坛。
2、现场检测结果较送医院检测结果低。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现场检测结果低于送医院检测结果的20起,占83.4%;现场检测结果高于送医院检测结果的2起,占8.3%;仅现场检测或送医院检测的2起,占8.3%。
(七)刑拘状况
危险驾驶行为人多被刑事拘留。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未被刑事拘留的8人,占33.3%;被刑事拘留1-4天的9人,占37.5%;被刑事拘留5-7天的7人,占29.2%。
(八)刑事处罚
多为拘役缓刑并处罚金,实刑较少,处罚相对较轻。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12人,占50%;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下的7人,占29.1%;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1人,占4.2%;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3人,占12.5%;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1人,占4.2%,这也是唯一一例判实刑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此案中的行为人为深度醉酒,酒精含量达到200mg/ml以上,在行驶过程中与前面车辆追尾。
二、醉酒驾驶多发的原因
(一)私人汽车拥有量激增。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尤其是城镇居民,其汽车拥有量也呈不断上涨的趋势。据2013年2月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汽车社会发展报告2012-2013》披露,到今年第一季度,中国私人汽车拥有量已破亿,未来10年左右每百户汽车拥有量将达到或接近60辆。汽车数量的增加是导致醉酒驾驶频发的重要原因,而且随着城区经济向乡镇的转移,城乡结合部及乡镇醉酒驾驶发案率呈上升趋势。
(二)传统“酒文化”的影响。
在中国的历史文化中,酒和酒类文化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其作为一种物质,却密切地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尽管在传承中华文化方面有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能够增加喜庆氛围,促进与人交往,调节人人际关系,但其负面效果也显而易见。有些地区饮酒成风,几乎无酒不成席,而且劝酒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也使得醉酒驾驶多有发生,也是醉酒驾驶多发生在午饭和晚饭之后的重要原因。
(三)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
根据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行为人所述,很多人认为只有醉酒后驾驶汽车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醉酒驾驶摩托车等则不会构成本罪;有人认为自己酒量好,虽然喝酒了,但意识清醒,并没有醉,所以不属于醉酒驾驶;有的人认为自己虽然醉酒,但并未造成交通事故,所以也不应该构成犯罪;也有人认为喝醉了歇息几个小时就没问题了,在所调查的案件中,有两个
行为人在喝酒之后意识到酒驾的危险性,休息了3-5个小时后驾车被查获。
(四)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
根据调查结果,许多人对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多数认为只要酒后驾车不发生交通事故就没事了。也有一部分人虽然了解相关法律,但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小心行驶,就不会酿成事故,也不会被抓。在调查中,许多行为人称其吃饭的地方距离家很近,虽然喝酒但是开车回家应该没问题,所以冒险而为。
(五)查处力度大,处罚力度小。
当前公安交警查处酒驾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机制,而据所调查的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法院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多为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这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法惩治犯罪的法律效果。
三、醉酒驾驶预防对策
(一)促进立法的完善。
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于“酒驾”行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过于笼统,只是规定了醉酒驾驶的犯罪情节,而对量刑未作细化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多为缓刑,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刑法的打击力度,如所调查的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判处实刑的仅一例。所以应统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且适当加大其处罚力度。
(二)继续加大查处力度,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要加强路面执法力度,坚持酒驾打击常态化,建立长效性、持续性的醉酒驾驶整治机制;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选择酒驾易发地点周边和易发时段有针对性地查处。
(三)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促进公民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与认识;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常态播报酒驾公益广告,形成强大的社会效应。
(四)规范驾驶技术考核和驾照市场。
加强对驾校培训的管理,对学员的驾驶技术进行严格要求和规范,且建立一种长期考核机制,杜绝有驾照而无技术。
(五)创新管理手段,建立规范的代驾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