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调查报告(精选3篇)_举报调查报告
检举调查报告(精选3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举报调查报告”。
第1篇:检举
检 举
检举人:史硕芝,史修启,陈前超,孙加良
被检举人:金来玉,唐莫村史场组队长,民兵营长。周伟——中杨镇兽医站站长,2008年镇派住唐莫村驻村班干部,2009年任唐莫村支部书记,2010年住村班干部。事实与依据:
一、胆大妄为,贪污土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1、2008年土地增减挂钩工作中,周伟私自从财政所领取现金霉素88900元,私自安排给刘其珍,周凤之等人少量补偿款后,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用假招待费和开假杂工的方法把专项资金装入个人腰包。具体做法是按每天60元标准开假杂工,编造假花名册,领款人全是周伟的兄弟如:周同胜,周超,周凤兆,周凤之等人。
2、2009年土地增减挂钩工作中,作为村支部书记的同伟大权在握,所有土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都由同伟从财政所领回,有了2008年的经验,周伟就变本加厉的掠夺这笔专项资金。对上实行虚报谎报拆迁户,大量套取国家资金,对下采取挤压拆迁户的赔偿指标有的拆迁户只领到几千元不等,更有甚者。有多户农民的房屋被强行拆迁后至今没有领到一分房屋拆迁赔偿款。如史修启,史硕芝,陈前超,孙加良折父亲等户。
3、2010年土地增减挂钩工作中,周同胜作为周伟的兄弟继任唐莫村支部书记,其工作完全由住村班干部周伟幕后操作故伎重演,仍然对上实行虚报谎报,骗取国家大量资金,对广大拆迁户实行挤压拆迁指标,把很大一笔拆迁安置费据为己有,任意支配甚至装入腰包。
周伟为何如此胆大妄为,公然敢如此大量侵入国家私人的土地增减挂钩
房屋拆迁安置费中,这与宿城区和中杨镇纪检委所在工作中的严重失职行为分不开的与二级纪委的包庇和纵容是分不开的,与某些领导的同流合污是分不开的,如果不是这样,我们的检举材料在4月24号就反映到两级纪委,要求严查周伟的贪污行为,要求把有关账目公开公布,给国家有所交待,对广大拆迁户有一个公平的解释,为什么镇政府不敢让我们接触到2009年的有关账目。始终把09年的账目捂着盖着。在查处周同胜的问题中又存在着极大的包庇行为。用张学东,卜贤亚等十几户名字领导取国家大量资金,区纪委工作组美其名曰不是贪污,是村里的活动资金走向。如果广大农户不检举揭发此事,这些钱在什么土地方。如果是这笔钱在账务的账目上,为什么在周伟与周同胜兄弟二人轮流当任唐莫村两年村支部书记期间,在没有为广大村民办实事的前提下唐莫村财务由2008年之前的几十万外债猛增至一百几十万,请关这些钱到底用到何处去了。是镇纪委收到这笔钱了吗?还是区纪委接到这些钱了,不然为什么你们要如此包庇纵容周伟,在群众如此要求下你死我活为什始终没有行动,为什么说这种贪污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二、青苗损失补偿费下落不明
2008年土地增减挂钩工作平整土地后,应该给广大农民的青苗损失补偿费都应如数发放到广大农民手中。2009年周伟任村支部书记时,平整土地之前区委派村组干部成立丈量小组,落实了平整土地面积,以此面积作为青苗损失补偿依据。后来这笔钱却不了了之,镇财政某些人把这些钱发放下去了,而村里却说没有这笔钱,这笔钱究竟在什么地方不见了,还请领导帮我们广大村民调查。还广大村民一个公道。
三、目无法纪,为所欲为贪污农民小麦、水稻倒塌赔偿款
2010年由于自然灾害,部分农民小麦水稻倒塌,政府给予农民部分补偿,他们瞒上欺下,把倒塌面积全部落实到村干部和他们的关系户头上,如叶惠芹(周伟的妻子)金兰玉、王业举等致使广大农户的利益被少数侵占,同样政府给予农民的农药补贴,良种也流入了少数人手里。政府给予广大农民的补贴好像就是他们自己的一样,喜欢怎么分就怎么分。更甚者史场组组金兰玉在2008年一次性就私拿小组农民土地直补钱18000余元。由某些人代领,就像金兰玉这样的人,周伟在任时不经任何人同意就任命金兰玉为民兵营长,史场组队长,像他这样的人连小学都没有毕业凭什么来担任民兵营长和队长职务。金兰玉一家就分了好几面住宅区,还不用上交一分钱,他凭什么啊?
四、内外勾结,狼狈为奸,贪污集体承包款
唐莫村有集体土地183亩,周伟把这些土地按135亩每亩200元的价格承包给王业举,丙年共计承包费54000元,由于价格太低,激起群众公愤,多次找到镇政府要求公开招标,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于2010年2月在镇政府大楼三楼会议室公开招标。结果界东组组长唐善永以每亩340元中标,两年应上交承包费124000元,有招标公约为证。由于周伟私心不改没有通过任何人和唐善永狼狈为奸,擅自废除招标公约,仍以每亩200元价格伙同他人种植承包,周伟从中谋得好处费30000元。周伟还给承包人办理领取国家土地补偿款每亩110元共计领取22000元。
五、唐莫村按上级要求新建一所办公室,本村有很多人想以每平米400元价格竟标,可周伟独做独为,个人决定以每平米590元的高价承包给他的同学陈亚银,周伟从中谋取好处费35000元,房子刚建二年现在质量以不容乐观。
综上所述足可以证明周伟是个贪官污吏,是祸害村民的村支部书记,为什么我们4、5月份分别把材料送到区纪委到现在仍得不到回音?见不到区纪
委工作组来我们唐莫村核实情况?为什么不能把广大拆迁户的拆迁款如数发放?为什么不给广大农户应得的政府各项补贴如数追回,如数发放到广大农户手中,你们是不是都官官相互啊!不知道你们都为我们老百姓做了什么实事。你们是不是人民的政府,是不是人民的公朴啊!你们是不是只知道吃拿卡腰,吃喝玩乐啊!
这次你们如果中央不派人下来调查,我们就会发到各个电视台,看看你们这些当官的都是做什么的,都为百姓做了什么?
第2篇:抗诉检举状
抗诉检举状
1、双方律师同系,仲裁失职,严重影响了申诉人案件的正确审理。(不按事实证据、策划算计)
2、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及事故发生地点都属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却违法审判该案,程序违法。(本案在2012年之前审理,宪法修改可以异地受理案件在后)
3、**法院把申诉人的证据,骨外科多人护理,法官说是一人护理,六级鉴定结论,本是申诉人不服,法官说是公司不服;法院把申诉人出具的工资证明、护理证明、省结论说有职业病。这些具有法律依据的证明都不写在判决书上,欺下瞒上,庭上问话蹊跷,法院在判决书上用客观的事实和做作言语、极力的帮助公司,此举与国家的政策、法律精神背道而行。
4、**法院不应该接公司没有经过仲裁的案子,公司诉讼请求的是,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判令原告不应当与被告建立(或维持)劳动关系。公司告的是行政复议的案子,被告应该是劳动行政部门,法院最大的犯法错误就是不应该将公司行政复议的案子和申诉人的工伤案子合并审理,让受害人充当他们的被告。**法院是非不分、违法违纪、欺下瞒上、职务犯罪、对申诉人案件法律适用错误,使用地方预测规定,藐视法律的成在,枉判工伤,导致申诉人的案件一直判决错误和申诉人经受了不必要经受的一切损失。
5、原审对申诉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认定事实不符,与法律不符,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等级后,停发原待遇。申诉人受伤前工作足不足月,申诉人的停工留薪期不应该有节假日,申诉人天天都在医院,原工资不是已查明了吗?按月支付,只是一个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6、原审对申诉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和伤残津贴计算标准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申诉人是没有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是,国家所有法律、工伤保险条例、有哪条法律明文规定了,申诉人有约定工资而不考虑约定工资做标准,没有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就按社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计算法律条文呢?断乎没有,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然后,法院按劳动部门规定,每周有双休日确定了申诉人的月工资,为什么又不按确定的工资来计算呢?(申诉人是基层工人、建筑工地上是没有休息日的、只有加班赶活这一说)申诉人有约定工资,应享受的是工伤待遇,为什么不按约定工资计算呢?除非法院和公司能证明我的证据‘约定130元一天’是假的,(现今生活水平提高,行业工资上涨到2、300元一天,法院为什么不量事实而行)如果不能证明是假的,那么申诉人的约定工资就具备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定无效后,按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已查明,又怎能无效)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支付差额。公司就没有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把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推到受害人身上,应该按已查明的事实为依据来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利依照本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7、法院对申诉人的后期手术判决不明,伤残津贴应该按国家新规定的法律调整。此案属欺压老百姓没有公义的冤案。恳请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枉判的工伤待遇。
检举人:王**
年 月 日
第3篇:员工检举制度
员工举报制度
为了让公司各部门及门店有效的推行各项工作,也让员工之间形成良性及正向的竞争,从而使公司及员工利益最大化,现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检举供应商贿赂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500元;
2.检举员工接受供应商礼品、礼金或宴请等,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 3.检举采购商收受贿赂者,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
4.被举报之相关供应商经查实将接受相应处罚,并列入黑名单; 5.被举报之相关收货人经查实将接受相应处罚,并开除; 6.被举报之相关验收人经查实将接受相应处罚,并开除; 7.检举窃取公司或他人财务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200元; 8.检举擅自更改公司相关数据或报表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100元; 9.检举恶意浪费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50元; 10.检举恶意损坏公司财物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50元;
11.凡举报者统一向总经理检举投诉,无论情况是否属实,皆不追究举报人责任; 12.凡举报者,公司将绝对保密;
13.凡被举报者不得对举报者采取任何方式的报复,否则将严惩; 14.凡本公司员工皆有举报检举之权利及义务。
以上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本制度将从2013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全体同仁遵照执行!
制度委员会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