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泔水养猪问题的调查报告_养猪调查报告

2020-02-27 调查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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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泔水养猪问题的调查报告

市人民政府:

我局接到副市长朱智生、李雪梅在《阳光报》记者的调查报告《西安市泔水养猪泛滥、职能部门管理脱节的调查和建议》一文上的批示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安排和部署,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将市领导的重要批示分送到了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同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其政策法规和职能;三是我局组织召开了商贸、环保、市容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各职能部门如何加强管理,杜绝泔水喂猪问题,并按照各部门职能,将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四是我局通过向城七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长安)农牧部门下发通知,对泔水养猪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

与此同时,市环保局从5月20日开始,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全市宾馆、饭店进行了半个月的摸底调查和整顿。并针对全市餐饮泔水管理混乱现状,正在起草关于我市泔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市商贸委对全市定点屠宰场进行了全面检查,要求各定点屠宰场不得收购和屠宰泔水饲喂的生猪。市市容局也曾先后到济南、上海等地考察,了解泔水管理情况,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查阅了国内部分大中城市的管理资料,形成了我们的初步意见。现汇报如下:

一、目前现状

(一)我市泔水产生的基本情况

根据2004年西安市统计年鉴,西安市共有餐饮网点3.2899万个。其中,内资企业2663个,国有企业1780个,集体企业282个,股份合作企业44个,联营企业6个,有限责任公司340个,股份有限公司44个,私营企业1669个,其它企业100个,港澳台商投资企业41个,外商投资企业12个,个体经济30183个。经市环保局2004年4月对全市餐饮和食品加工行业的调查、估算,全市每日产生泔水约300吨左右。

(二)我市泔水养猪情况

据我局对全市泔水养猪进行的调查统计,我市13个区县除碑林没有养猪外,新城泔水养猪2户存栏15头,其它11个区县都有泔水喂猪现象,但以未央、雁塔、长安、灞桥四区泔水养猪现象最为严重。据统计,四区生猪存栏23.8161万头,泔水养猪涉及12个乡镇(街道)的2531户,存栏数为7.6297万头,占4区生猪存栏总数32%。

(三)我市目前泔水运输情况

据市容园林局城肥运输管理处办证统计,目前全市拉运泔水户800-900个,泔水以喂猪为主;运输车辆有小型柴油车、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等3种,这些车辆大部分都没有密封,沿途抛洒现象较为严重,对市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泔水运输者90%是泔水养殖户,收运的泔水主要作为本场猪的饲料,过剩者卖给其他养殖户。目前我市的泔水流向,绝大部分是餐饮企业卖给了养猪户,附加条件是养猪户必须把垃圾清运走,一般餐饮业根据自己的餐厨垃圾量收费,较好的每年餐厨垃圾收入上万元,低的也卖2000元左右,运往

处理厂(油脂加工厂)的几乎没有。

(四)餐厨垃圾处理情况

截止2004年底,经我市环保局认证的合格泔水处理厂3家,日设计加工能力可达百吨,但由于我市无法律规定及管理不到位,加之餐馆可用泔水获利,这3个泔水处理厂基本处于停产状态。餐厨垃圾没有得到规范处理,大部分都做了垃圾猪的饲料。

二、存在问题

(一)目前泔水管理混乱现象的危害

1、由于餐饮单位可从泔水中获利,故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餐饮垃圾的产生量。

2、餐饮垃圾收运不规范,沿途抛洒现象严重,对环境卫生造成一定的污染。

3、许多人在郊区修建泔水养猪场,对城郊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泔水猪肉有害残留物质严重超标,对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

4、泔水得不到集中消纳和统一处理。由于泔水去向得不到规范管理,给一些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可能造成餐厨垃圾(泔水油)回流餐桌的现象(据报道,有人将炼制的泔水油作食用油来出售)。

5、造成资源浪费,企业设备闲置。一方面,泔水科学处理后,可以变废为宝,同时可利用泔水科学处理带动一个行业,起码可以使目前这3个处理厂得到正常运转。

(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市容园林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目前最有力的法规依据是《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宾馆、饭店和单位食堂产生的泔水,实行统一收集,密闭清运,集中消纳,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

产生泔水的单位应当设置泔水集中收集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集清运,具备自行清运泔水条件的单位,应当将泔水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由于该条例规定过于宽泛,难以具体操作,同时受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效果不甚理想。市容部门在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1)难减量: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口的发展趋势是不断增长的;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造成城市餐饮垃圾的种类更加复杂,产量也将不断增加。

(2)难收集。餐饮垃圾的产生都是在城市中,点状分布,比较分散;由于餐饮垃圾易腐败变质,餐饮垃圾需要及时收集,收运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密闭的容器车辆、投资巨大。

(3)难处理。餐饮垃圾的产量巨大,成分复杂,具有高含油、含盐、含水量。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处理办法。已有的垃圾处理办法,往往会造成二次污染。运营成本高,难以获利。

(4)难管理。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餐饮垃圾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情况下是无法可依。餐饮企业众多,布局分散,而且餐饮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千差万别,难以管理。

2、市环保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市环保局于2004年12月22日制定了下发了《关于开展油脂污染治理示范工作的通知》(市环发[2004]285号),选定了3家油脂处理示范单位,但目前处于瘫痪状态。示范工作的存在以下问题。

(1)政策缺失。目前国家对废油脂污染治理没有具体的行政处罚法规。上海、广州等城市均有废油脂污染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对违反规定处置废油脂或将废油脂作为畜禽饲料的最高处罚3万元,而我市目前没有地方性法规,只能引导,难以采取强制处理处罚措施。

(2)部分餐饮企业认识上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餐饮企业不配合,不支持示范工作,认识不到废油脂的危害,有些业主还拒绝接受环保部门的文件,拒绝参加废油脂污染治理工作。

(3)部分餐饮企业受利益的驱动,不参加集中示范工作。为了利益,仍私自把废油脂卖给无任何环保设施、无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或个人处置,导致了泔水难以收集。

3、市农业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市农业局取缔泔水喂猪无法律依据和相关政策支持,急需市政府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禁止泔水养猪。

三、意见和建议

建议由市容部门牵头,环保、卫生、公安、工商。商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借鉴上海、济南等市经验,制定《西安市餐饮垃

圾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建议如下:

(一)制定法律的必要性。一是目前市容条例不够具体,一些环节管理有缺失,各具体环节管理措施不明确,处理处罚环节不清,不利于管理。二是全国一些大中城市已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

(二)应将管理范围定位于餐厨垃圾,阳光报记者的建议虽然为泔水,但由于泔水仅限于餐饮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熟制垃圾(剩食),不包含餐饮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生垃圾(如:生菜、生肉皮、废弃油脂等)。餐厨垃圾是指餐饮行业集体伙食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该概念内容更全面,也符合日常管理实际情况。

(三)管理的执法主体,应以市容管理部门为主。

1、全国大部分城市餐厨垃圾的管理都以市容部门为执法主体。

2、我市的《市容条例》也已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3、从餐饮垃圾产生、收运、处理的三个环节看,与市容管理行为密切相关。

(四)管理的环节及措施

1、对餐厨垃圾生产单位进行管理。一是要求各生产单位要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垃圾的产生量;二是对一般垃圾和餐厨垃圾分类存放;三是要求餐饮单位对餐厨垃圾存放购置油水分离器;四是实行餐饮垃圾登记建档,与收运单位订立合同,实行送交与收运签字制度。严禁将餐饮垃圾交给非法定收运者。

2、要实行收运许可制度。一是要求收运单位要具备规定的收运

条件(运输工具),符合条件方予许可;三是收运单位与处理单位签订合同,并实行运送垃圾每趟签字制度;三是建立每月收运登记建档,接受市容部门的监督。

3、对餐饮垃圾处理单位实行许可管理。一是由市容和环保部门对处理单位进行公开招标,并按许可条件进行验收,凡设备齐全,符合科学、规范、处理程序和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二是对许多可处置单位要建章立制,确保其按规范程序处理;三是处理单位对每日收缴的垃圾实行登记建档,并与收运单位实行每次签订制度;四是市容部门要对处理单位处理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环保部门按照其环保要求进行监督监测。

(五)各部门职责

市市容部门作为该法的执法主体,对以上各环节实行全方位监管,其他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环保部门:一是对分离后的油水分离物实行监督,严防环境污染;二是对垃圾处置厂开展监管,确保其处理过程及处理产物不造成二次污染。

2、卫生部门:一是在对餐饮单位实行卫生许可时,应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作为许可必要条件;二是协助市容部门教育督导餐饮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餐饮垃圾产生量并做好垃圾送运的合同管理;三是对食用油等开展监测检查,严防餐厨垃圾油回流餐桌。

3、公安部门:一是对餐厨垃圾运送车辆实施监管;二是协助市容部门及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执法。

4、工商部门:一是对非法垃圾加工处理单位开展查处;二是协助卫生部门对食用油开展管理,查处垃圾食用油。

5、商贸部门:对餐饮单位开展宣传,指导餐饮单位减少餐饮垃圾产生量。

6、农业部门:一是对生猪等畜禽饲养场所开展监督检查,严禁用餐饮垃圾饲养畜禽;二是对处理厂处理过的产品,作为有机肥料和饲料使用的,开展指导和监管,严防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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