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机关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理式)_工商调查终结报告

2020-02-27 调查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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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11年5月24日,**工商局对**

市场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测,在此次抽检中,**销

售的**经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不合格。于**日立案调查。派

执法人员**二同志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

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执照号码:**、经

营者姓名:**,经营场所:**

二、违法事实。经查:2010年5月份,当事人从一

河南送货车以每条63元的价格购进**胎,标以每条100元

对外销售,截止**日,当事人未再购进该种批次的产品胎对

外销售,获利**元, 货值金额**元。

三、证据及证明事项。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

品的违法事实过程。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

营情况、经营事实。

证据三:**抽样取证记录1份,证明抽取样品的数量、基数和执行标准等抽样情况。

证据四:**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

售的轮胎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证据五: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验报告。证据六: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四、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汽车内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

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

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已构成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五、自由裁量理由。

鉴于当事人对该案调查予以了积极的配合,且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

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参照《**省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一百零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依法处罚。

六、处罚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

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元;

(二)罚款**元,合并执行**元。

**工商局

办案人:****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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