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中文标识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_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20-02-27 调查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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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X销售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由

2011年11月22日,我局XX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XXXXX在其店内销售大量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遂报分局批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二、当事人及其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XXXXX,经营者姓名:XXX,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沙市区.........;经营范围:化妆品,注册号:4210026........。

2011年11月22日,我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铺内存在大量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后经询问当事人及调取相关证据查明,当事人自2011年8月开始从事化妆品经营,主要销售国产、进口的化妆品及香水,其进货渠道主要来源于专门的代购机构发货。其中通过代购进口的大量化妆品在对外销售中均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

二、2011年11月22日我所下达的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我所调查过程。

证据

四、2011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未标注中文标识的事实。

证据

四、2011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不以中文标注产地。

证据五:当事人店内照片 一组,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化妆品未标注中文标识。

四、定性分析:《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或者对产地作虚假表示的商品;不得有下列伪造产地或者对产地作虚假表示的行为:

(三)不以中文标注产地。”当事人所销售的化妆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属于上述款项所表述的“不以中文标注产地”的商品。当事人作为销售商,其产品上未标注中文标明的产地,虽非当事人主动为之,但当事人在销售该产品时是明知该产品未标注中文产地的。综上,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该条所称的销售对产地作虚假表示的商品的行为。

五、处罚依据及意见:

依据《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对产地作虚假表示或者销售伪造产地、对产地作虚假表示的商品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营业时间不长,尚未开始获利,不存在违法所得

经我所研究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5000元;

办案人员:XX XX

2012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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