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调查报告_关于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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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随着我市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农村耕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一方面推动了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加快了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步伐。但同时,也产生了农民失地后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已日益突出。为了多角度,多层面探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肃带领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关同志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也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扩张,征用农民土地数量不断增加,被征地农民越来越多。在征地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一是征地补偿偏低,农民收益少;二是安置办法单一,难以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三是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四是基层管理难度加大。
在农民失去生活、养老等土地保障后,及时地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就可以持续地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已具备一定的基础环境和条件。
第一,群众关注,领导重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仅是被征地农民的企盼,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已引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张立昌在听取2003年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时专门就这一问题作出了指示,强调必须制定妥善解决的办法。市计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去年加大了征地补偿费清欠工作力度。
第二,部分区县党委、政府积极探索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津南、东丽、西青、北辰、武清等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结合自身的经济条件,因地、因条件制宜解决这一问题。个别乡村也进行了探索。
第三,有可资借鉴的经验。浙江等省市近年来一直积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有的已出台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而且取得了一定成效,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现代化进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充分表明,我市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有了共识,具有较好的思想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近年我市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因此,开展这一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应抓紧有利时机,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出发,建立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全市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抓紧抓好这项工作,需要我们统筹考虑,明确指导思想。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加快城市化、工业化进程,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第一,必须把握我市建设国际大都市的特点,着眼于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要按照市委八届五次全会明确提出的“整体推进,协调发展,追求高水平,实现新跨越”的总要求,把握新阶段先进性、协调性的特点,逐步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发展的均衡、协调,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使全市人民共同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我市农村城市化、现代化。
第二,必须立足我市实际,逐步推进。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承受能力,将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统一起来,合理确定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切实做到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但是,长远的方向是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保体系接轨。
第三,必须多方协调,整体推进。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做好配套改革。要从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入手,从基础环节实现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最大维护。要及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从统筹城乡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积极引导扶持,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长远生活出路。应将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结合起来,化集体资产为社会保障。要实现失地与农转非的衔接,改革户籍制度。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第一,把就业作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的根本出路。一是具备就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论户籍是“农”是“非”,统一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政策待遇。要允许所有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进入统一的城镇劳动力就业市场,享受就业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多种免费就业服务。对就业特别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要制定专门就业政策,在职业培训、就业援助、自主创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同等待遇。积极开发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考虑被征地农民就业,尤其是就业特别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二是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并要对他们自主就业、经商办厂提供方便,给予政策优惠,提供小额贷款。三是积极鼓励用地单位和各类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二,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把筹措保障基金和建立风险基金作为落实社会保障的关键。一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要着眼于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全市统筹。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国际化港口大都市的必然。城乡长期分割的二元体制,已成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障碍。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统筹城乡、破解二元体制出发,将大的长远的方向放在接轨城镇社保体系。二是筹措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是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要适度提高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有的地方,虽然已经适当提高了土地补偿费用标准,但由于人多地少,征地面积很少但被征地农民较多,用土地补偿费用
不足于落实社会保障基金,这种情况市、区县政府应从土地出让收益中给予补贴。三 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基金,是巩固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措施。要针对被征地农民享受年限增加和享受水平的逐步提高,可能出现的保障基金缺口风险,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做到未雨绸缪。只有这样做,才有可能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好,巩固好。
第三,设立分档次的缴费水准和保障待遇水平,以使不同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均能接受。由于征地数目不同,补偿不一,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费用往往不同。同时,被征地农民的收入水平、就业结构、参保企望值也不尽相同。如我市环城四区外环线沿线乡村的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费用往往较多,集体经济实力和个人收入水平也较高,他们对保障待遇的企望值普遍较高。建议针对特殊性,在实施办法提出的缴费和待遇标准之上,增加适当比例,再增加一个档次标准,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保险,从而满足不同参保人员的需求。
第四,做好新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与历史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衔接问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应当既考虑今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又兼顾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为此,建议将新制度执行后新发生的与历史形成的失地农民统筹考虑。一是要明确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二是历史上形成的被征地农民情况较为复杂,对历史上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可区别对待。三是确实生活无着,养老无法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采取多种形式筹措。总之,要多方筹集保障基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五,搞好配套改革。一是改革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二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我市农村城镇化进程。三是结合征地制度的改革、完善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步伐,探索村级组织的体制改革。把撤村建居和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组建新经济实体,推行股权量化、按股分红等形式,及时将集体资产转化为社会保障。这既可以妥善处置原行政村集体资产,又可以为村民社保安置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