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调研报告_如何查处两虚一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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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监管调研报告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有限公司特别是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在登记中占相当大的比重,个别代理机构、会计事务所借、垫出资情况时有发生,还有些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以借款的名义将投资挪作他用。而整顿和规范公司出资行为,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违法行为,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及时发现、准确定性、妥善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已成为当前企业监管工作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2年9月30日,我分局辖区内登记各类企业共 户,其中 户因逾期未年检将于 月底吊销营业执照,实有企业户,自2011年至2012年9月30日,我分局立案查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工商登记、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共件罚款元。
二、“三假两虚一逃”的成因及危害
(一)“三假两虚一逃”的主要成因
一是个别公司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在登记注册时采取虚报虚夸注册资本的手段体现公司实力,为其从事经营时提供便利条件;有的本身并不具备条件而为了达到某一特定行业的准入标准,采取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获取从事某一特定行业的经营资
1格;更有甚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无任何资金投入依托非法代办机构,取得合法的“外衣”。
二是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经营,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需关系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需求必然会有供给。部分企业出于生产、经营或其他目的,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时,由于自身缺乏相应资金,需要“他山之石,以奠其基”,而一些中介机构便“投其所好,粉墨登场”,这就给违法中介机构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和滋生的土壤。
三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统一规范中介组织及中介活动的法律法规,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职能、责任、权利等没有作出严格界定,在市场准入、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存在空白和盲区。
(二)“三假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危害。“两虚一逃”在《公司法》里是指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注册资本。《公司法》第206、208、209条分别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做了明确的规定。“两虚一逃”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出现,扰乱了市场秩序,扰乱行业管理秩序,引发商业欺诈和犯罪行为,破坏交易安全,侵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危害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两虚一逃”不仅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触犯了《刑法》这一作为惩罚犯罪、较为
严厉的法律的规定,可见“两虚一逃”违法行为行为的严重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目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三假两虚一逃”有较着为复杂的存在形式,给查处工作带来诸多难点。
一是发现难。主要表现为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无表象性特征,是公司股东暗中的行为,其过程和结果基本上没有表象特征,不易发现。对企业注册资本中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靠财务查账才能发现并获取相关证据。这涉及到对企业账目的审查,甚至要到有资金往来的其它企业核对账目,工作量极为庞大。加之,工商基层企业监管岗位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执法人员普遍存在财务业务知识不精,对企业的财务运行状况无法进行专业性的审查,只能查看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基本情况,造成年检审核流于形式。
二是定性难。《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仅有关于出资违法行为后果的法款表述,而没有对行为概念及模式的完整定义。这样很容易造成执法理解的分歧和偏差。
三是取证难。取证难是查处抽逃出资行为最突出的难点,主要表现为:
1、无证可取。抽逃出资的关键证据在于公司的财务记录和凭证,而有些公司心存侥幸,宁愿违反会计法规也不设财务会计,根本没有书面正式的财务帐册;有的即使有财务记录,也极易转移销毁,导致无法取得关键证据。
2、证据搜寻难。公
司会计帐册和银行资料原则上属于商业秘密,没有初步证据显示涉嫌违法不能随意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取证;对公司真实财务帐册和资金往来记录的搜寻难度极大。而在公司财务管理体制越见技术化、电子化的今天,这种破解高专业领域的难度更为突出。
3、证据甄别难。从目前较为显见和普遍的抽逃出资手段看,抽逃出资行为在财务帐册上体现得更为隐蔽,手段更为专业,更具有欺瞒性质,工商基层监管人员专业技能难以适应。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一)强化学习,提升查处“两虚一逃”案件的能力。要把强化企业出资行为监管、查处“两虚一逃”案件作为对企业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要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对“两虚一逃”行为的办案技巧、证据收集以及定性依据等方面的进行专题培训。通过培训学习,应当初步掌握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银行对账单、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等有关材料的审查要点,在现有基础上提升专业执法技能,为“两虚一逃”行为的查处,奠定专业知识的基础。并依托年检,加强企业注册资金审查力度,从企业网上申报的年检报告书入手,在企业申报的各类登记和经营情况审查时,对新设立以及增加注册资金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有大额现金支出的企业,加强企业注册资金的审查力度,密切关注企业注册资金和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项目,对其资金流向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发现企业涉嫌“三假两虚一抽”和提供虚假年检材料的蛛丝马迹。
(二)加强协作,形成查处“两虚一逃”案件的机制。由于查处公司出资违法行为案件涉及面较广,仅凭工商部门一家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加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有限,因此必须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两虚一逃”案件调查取证中,资金流向是一个重要环节,是案件查处的要点和难点。要争取金融部门支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合作,以解决案件查处中的难点问题,同时对工商部门通过金融部门调查取证应制定可操作的相关规定,为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案件定性提供保障。作为工商部门自身要严把注册、年检关,提高市场主体质量。严把登记材料审核关,核查场所证明、前臵审批批文等材料的真实性,发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的,立即移交办案单位调查处理。
(三)坚持巡查,实施登记注册事项与实际情况核对制度。由于登记注册主要是进行书式审查为主,“重登记,轻管理”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针对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供虚假场地材料日趋增多的现象,因此必须重新启动必要的实质性审查程序。对新设立和变更住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授权辖区工商所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实地调查,同时应对新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的企业登记后三个月内进行现场核查和回访,及时纠正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注册情况不符合的现象。工商所还应以年检为契机,加强对企业的后续监管,排查和消除 “三无”(无场地、无资金、无人员)企业,对部分设立后查无下落的企业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及
时处理,杜绝无住所企业的存在。同时登记机关要充分利用工商业务平台资源,建立企业登记与辖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使企业登记与企业管理工作衔接互动,形成有效的登记监管机制。
(四)出台鼓励中介机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的政策措施,引入高素质人员进入企业登记代理市场,提供更为专业、规范的服务,同时挤压非法登记代理机构的市场空间。在日常登记监管中,工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联合,从源头上堵住虚假登记和非法登记代理的产生,同时严厉打击虚假登记和非法登记代理行为,使虚假登记和非法登记代理行为难有生存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