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调研报告_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2020-02-27 调研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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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调研报告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节和监督作用,对于促进各类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逐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堵塞漏洞、促进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内容。

在新的形势和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大力提升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科学化水平,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国税工作的重中之重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市局要求,我们海林国税局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的主要措施、取得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具体举措。

一、所得税征管过程中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

(一)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参次不齐。

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参次不齐,不少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够熟悉,使得部分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统一,财务核算不规范,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申报应纳所得税额。特别是部分私营企业依法纳税意识较差,财务人员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做账,明显存在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或以白条入账等现象,造成大量申报不实。以2010年为例,我局共有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407户,其中亏损企业共有200户,占汇缴户数的50%,零申报企业共有158户,占汇缴户数的39%。所得税收入主要集中在为数不多的烟草、煤炭、电力和地方金融等重点行业。

(二)由于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缺乏科学性,部分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并不到位。

目前,各地税务部门管理企业所得税在方式上还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一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以我局为例,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一直沿袭纳税人每季按时申报,征收人员按申报数据打印缴款书这一模式,税务人员对申报表的审核绝大多数是就表审表,只要逻辑关系正确就认定企业申报没有问题,且审核一直以人工方式进行,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深入研究。

(三)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监管乏力。

一是漏征漏管现象比较严重。由于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地税两个部门征管,税务登记数据没有实现实时共享,缺乏相互协调配合,导致税源管理上出现空档。同时,与工商部门缺乏横向联系,信息交流不畅,基层征管力量不足,没有精力和时间开展经常性的漏征漏管清理,致使新办企业漏征漏管比较严重。二是税基管理不到位。新办中小企业成分复杂,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申报数据不真实,再加上管理中存在征管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

1不强等因素,使得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控管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同时许多随着许多审批事项的取消,后续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形成管理上的“真空地带”。三是征收方式矛盾比较突出。目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总局要求严格控制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但新办中小企业普遍不能准确核算盈亏,致使查账征收不能落实到位;对中小采取核定征收,由于总局规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过高,各行业的盈利水平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存在差距,难于操作;而且目前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由于国、地税掌握的标准、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同一地区,同等规模、相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之间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税负差距明显,诸多矛盾使得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难度很大。

(四)由于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的力度不够,不少税干的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数县、市局,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员总数的8%,特别是比较年轻的干部,多数没有接触过所得税业务,不能适应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对干部的整体素质的要求。多数干部管理方法欠缺,经验不足,对企业财务会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一知半解。

(五)由于当前的监管机制尚不够健全,税务机关对监管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存有难度。

对财务由上级企业统一核算、所得税统一缴纳的企业分支机构,由于汇总纳税地税务机关不能完全控管,税法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监管,这样的机制存在几个问题难以解决。一是企业的税款缴纳、财务管理都在上面,监管地税务机关由于对企业没有很强的控制手段,而且监管地税务机关由于本身工作任务较重,被监企业实现的税金又不归当地的任务,存在可管可不管的倾向,最终形成了“名为监管,实际未管”的现象。二是企业由于受当地税务机关控制较少,缺乏依法接受监管的意识,特别是某些不需要在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在日常工作中不情愿、不按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从而形成了所得税税收漏洞。

二、新税法框架下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和具体举措

(一)坚持依法治税,确保各项所得税政策落实不走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新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级次都很高,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执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谨的措施,将依法治税的原则贯穿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过程当中。一是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禁擅自制定或者变通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符的政策规定,自觉抵制干预企业所得税执法的行为。二是要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新税法统一规定的,2008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要逐步建立依据合法、标准明确、程序规范、易于操作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三是要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深入推

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所得税税收执法检查,加大执法过错追究力度,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二)强化税源管理,实现所得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税源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管好企业所得税的前提和重要保证。一是加强对新法规定的特殊纳税人进行管理。新税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这就意味着不是只有法人才有纳税义务,非法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农民合作社仍然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要加强对非法人企业和组织的所得税税种认定和管理。同时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也应分别独立纳税。因此,要积极做好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分别就地纳税有关工作。二是做好相关业务流程修改和完善,确保税种认定、企业代码以及各类台账等信息资料的完整,保证税前扣除、减免税等征管信息准确延续和衔接。

(三)夯实所得税税基,提升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企业所得税涉及面广、纳税信息量很大,是国际上公认的管理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科学管理的理念,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努力做到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体系科学规范,征管各环节有效衔接,征管方法和手段协调统一,税务系统内外有效配合。

一是强化收入管理。做好各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组织工作。同时要做好不征税收入的鉴定工作,减少税收流失。新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是是要强化纳税评估工作。按照“降低频率,加大深度,提高质量,注重效益”的纳税评估工作要求,向纵深方向开展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开展所得税、流转税联评互动,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指导性、系统性、时效性、针对性的行业评估指标体系或评估模型。要广泛开展纳税评估案例点评、优秀案例评选工作。

三是要加强分类管理。要根据重点税源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风险企业等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合理划分分类管理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管理措施。要加强分级管理,合理划分市、县、基层分局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能定位和管理目标,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形成上下联动、同步推进的高效工作机制。要加强分段管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行日常预缴,年度汇缴的特点,将企业所得税管理期间分为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两个阶段,做到分段管理,全程联动。

四是加强反避税工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投资、跨国贸易、跨国资金和人员的流动,使得税收特别是所得税管辖权的国际交叉、税源的国际流动越来越复杂。在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关税种的管理中,要依据国际税收协定,充分利用税收国际情报交换、国际反避税调查、国际征管合作互助等国际通用手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居民的境外税源和非居民源自我国的税源以及国家间税源的管理,加大跨国反避税工作力度,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五是做好减免税和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税收优惠是新法的一大亮点,与旧法相比,新法构建了统一的适应内外资企业的、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制度。为此,要重点研究新旧税法条例的变化内容,对保留项目、取消项目、扩大项目、增加项目、过渡项目要逐一进行分析和研究;要对原已经审批过的减免税企业要进行统一的清理和规范,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保留的继续保留。同时要强化扣除项目管理。梳理新的税前扣除标准。新法在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广告费、公益捐赠、大修理等税前扣除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及时梳理出符合新法的税前扣除标准,以保证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四)优化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树立国税机关良好形象。

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一是要切实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新税法精神、政策规定和纳税申报要求。二是要广泛开展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要重点培训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特别是税源大户企业,要让他们了解和掌握新税法对收入总额、税前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的各项规定,了解和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了解和掌握新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熟悉操作程序,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三是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汇算清缴、税务鉴证、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行业优势,提高纳税服务的整体实力。

(五)强化企业所得税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随着我国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信息化建设的大力推进,跨国业务逐步增多,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税务干部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法律、财会、外语、计算机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一是强化业务培训。要下大力气做好新税法的培训工作,按照“内外并举,重在训内”的原则,抓紧落实新税法的培训工作。重点是抓好全员学习,尤其是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通过培训学习,使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干部人人了解新税法,熟悉新税法的基本内容。二是充实所得税队伍。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把精通新税法和反避税业务的人员充实到企业所得税管理队伍中。要保持企业所得税管理队伍的基本稳定,建立企业所得税和反避税专家人才库,要通过不懈努力,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企业所得税管理队伍。此外,应进一步挖掘征管系统的功能应用,不断体现信息化建设在所得税规范化管理中的效能,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水平。

海林市国税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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