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流动管理情况调研报告_社区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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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流动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至2011年11月,全镇社区服刑人员56名,其中4名户籍是外地流动社区服刑人员,占全镇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7%;本地在外流动社区服刑人员8名,占全镇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14%。我们的具体作法:
一、设定三个条件,确保流动人口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现行司法所的体制,对接收流动人口社区服刑人员设定了三个必要的条件。只有同时符合有固定住所地(1年以上)、稳定的经济生活来源打工和明确的监护(担保)人三种条件的非大雁镇常住户籍的五种罪犯(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才能列入社区矫正范围,缺一不可。三个条件的设定旨在便于落实社区矫正教育监管措施,保证接收的流动人口罪犯能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有效防止因流动性大而造成脱管现象。
二、把好三个环节,有效落实社区矫正各项制度和措施。我镇在市、旗社区矫正部门的指导下,经过3年来的努力和探索已基本建立了从衔接、报到、改造、教育、帮扶、解矫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政策体系,为全方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条件。我们在接收流动人口社区服刑中要求各地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落实相应措施。
一是把好衔接、报到的“进人”环节。旗人民法院在对判后宜列入我区社区矫正组织监管的非常住户籍罪犯,应在判决前后将有关情况通报住所地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事先未将相关情况通报和经核实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流动人口罪犯,并将有关材料退回旗社区矫正办公室。在报到登记时,流动人口罪犯须由协助监管(或担保)人陪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把好教育、改造的“育人”环节。流动人口由于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水平底,就业层次不高,且来源广泛,成份复杂,人员构成层次化明显,居住以出租房、企业宿舍和建筑工地为主,生活和工作环境较差。他们一旦因犯罪而列入社区矫正对象,往往缺乏对法律约束力的认识,有的甚至会加重对社会的仇视程度,造成心理失衡。这就要求我镇社区矫正管理部门除按规定对他们进行集中教育和组织参加公益劳动外,还要化更多的精力去了解他们,化更多的财力去救助他们,用更多的方法去教育感化他们。
三是把好解矫后列入归正人员安置帮教的 “送人”环节。对矫正期满解矫后应列入帮教人员,其帮教期限为社区矫正期满后3年。这样,既可作为流动人口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偿试,又可巩固和检验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
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
在镇、社区对每一流动人口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由司法所
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和所在社区(居)委员会或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监管小组,始终将他们控制在视线内,以防脱管。在各社区居委会和有关企业对流动人口社区服刑人员成立由帮教志愿者、亲属、担保人和房东(或宿舍负责人)组成的帮教小组,开展日常的教育帮助工作,并用更人性化的改造教育理念搭起“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的沟通桥梁,使他们真正融入到无户籍地域之分的和谐环境中,以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效能。
四、加强本地户籍外出就学务工矫正对象的准假审批。本镇有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因种种原因外出就学、务工、就医、探亲,对于这样的情况,我旗采取了请假审批制度。对于确实需要长期外出的的服刑人员,应提出请假申请,由辖区派出所同意后提交旗社区矫正办公室,经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外出。初次请假期限不超过半个月,续假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回来后及时到司法所报到销假。请假期间周电话报到不变,月汇报经由网络(QQ、电子邮件)发回。
虽然我们通过以上几种措施对流动人员采取了管理,但是在工作中还是遇到了一定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异地无法托管社区服刑人员。内蒙古自治区目前尚没有社区服刑人员异地托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外地流动人员只能以电话、网络(QQ、电子邮件)形式由接收服刑人员的司法所监管,无法委托异地司法所监督管理。
二、技术手段不够完善。对于在外流动社区服刑人员,只能通过电话、网络形式管理,没有高科技手段定位其所在位置,增加了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风险。
三、各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展不统一。我所监管一服刑人员王某某,父母离异,母亲改嫁至黑河,现其想至黑河投奔其母亲,但因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尚未普遍开展,无法委托黑河地区司法所管理。
四、与公检法联系不够紧密。司法所和公检法部门之间信息不畅,对于服刑人员在外流动情况做不到及时沟通。
针对以上困难,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制定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异地托管相关法律法规。有了规范化的法律法规,服刑人员流动在外可由接收他的司法所委托异地司法所对其监督管理。
二、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的科技手段投入。建议采取GPS定位等高科技手段对在外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可随时报告其外出流动情况。
三、对于流动至未开展社区矫正地区的服刑人员,和当地公安部门及时沟通联系,与其共同监管。
四、加强与公检法之间的联系。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流动,建议建立一个平台,公检法司都能够在平台上及时沟通,对于异地流动服刑人员的监管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刑法中明
确了社区矫正对象,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司法所的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地位。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对流动人口实施社区矫正,虽然给我镇的社区矫正各部门带来了额外的工作压力和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但却有效改变了审判和监管部门因外籍人员流动性大,判处缓刑、管制和决定假释等后监督和管理措施难以落实而与本地籍人员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判和同服刑不能同假释的现象。从而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原则,保障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人民法院、监狱和看守所顺利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制度;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消除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的地域差别;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加速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