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调研报告_宽严相济有关素材

2020-02-27 调研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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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专题调研报告

南通市院研究室:

根据市院《关于报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调研报告及相关案例的通知》精神,我院由研究室牵头,会同反贪局、公诉科、侦监科、控申科、人监办等业务部门,就“进一步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展开专题调研,现将我院去年以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贯彻省院《关于全面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推进和谐江苏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的做法与经验

1、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我们与公安等部门紧密配合,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做到快速审查起诉,并建议法院从重处理,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紧迫问题,确保一方平安。去年以来,我们依法对衣立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快审快结,并依法向法院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积极探索“简易案件流程提速”工作机制,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分类审查机制和专人审查制度,与法院、公安联合印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实施意见》,继续实行简易程序和推行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共适用简易程序295件,简化审案件121件,“两简”案件占到提起公诉案件的94%。,实现了案件繁简分流,提高了诉讼效率。

2、轻微刑事案件宽缓化。在办案中,坚持依法办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区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人犯罪案件进行轻缓处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表现好、被害人谅解等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不起诉权,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去年我们根据可操作性原则,制定对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标准和条件,进行一定的宣传报道,对社会公开,严格不起诉的条件,经院检委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交通肇事犯罪轻缓处理的意见(试行)》,对交通肇事案中同时具备“过错较小、赔偿积极、认罪态度好、有自首立功表现、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五种情形的19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积极推行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我们不断完善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最佳结合点,进一步拓展检调对接的内容和范围,实现检察机关与调处中心化解矛盾的良性互动。办案中,我们大胆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对轻微刑事案件,在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和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今年共对41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在这41件案件中就有35件是通过检调对接双方达成民事损害赔偿协议并当即兑现,双方达成和解。在今年不起诉的41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均达成和解,所有被不起诉的人员中,无一人重新犯罪,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应本着从宽处理的指导思想,将控告申诉信访、轻微刑事案件所涉民事赔偿部分、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和解等纳入检调对接的范畴,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7年,我院成功办理检调对接案件87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4、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公诉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未成年人和在校生犯罪,我们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开展帮教工作。为切实做好青少年维权工作,我们摸索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办理方法,成立青少年犯罪主诉检察官办案组,并配备一名女同志,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今年,我们对7名初次犯罪、犯罪数额较小、有一定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给这些一时失足的青少年以重新做人的出路;继续与法院少年法庭联手开展“圆桌”审判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到件件出庭支持公诉,件件进行庭审教育,寓教于审,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对于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我们还经常与他们及其监护人取得联系,落实长效帮教措施。同时,我们还加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对案件中涉案的未犯罪处理的未成年人,我们主动通知或主动上门对这些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进行警示教育,令其以他人为鉴,防微杜渐,防止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培养良好的习惯;警示家长对子女严加管教,注意管教方法,确保子女走上正路,防止他们滑向犯罪的泥淖。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对涉案而未作犯罪处理的21名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进行了警示教育,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这些家长的普遍欢迎。

5、敦促嫌疑人投案自首。2007年,以多种方式敦促职务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或经敦促投案自首,如实交待问题、积极退赃并自愿接受处理的,依法或建议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经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单位或家属后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均视为自首。对犯罪数额不大、有自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对情节轻微的,可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敦促投案自首缓解了线索匮乏的矛盾,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同时也有利于拓展侦查思路,可以由嫌疑人提供相关证人配合侦查工作,有利于赃款赃物的追缴。通过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使犯罪嫌疑人真正从内心悔罪,有利于证据的搜集与固定,简化犯罪的处理程序,减少翻供翻证现象,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同时也使侦查期间的羁押有效减少,到法院时判处缓刑的机会增加,体现了诉讼经济的原则,减少了改造罪犯的成本。通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在侦查阶段就认定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均没有翻供翻证现象,无一上诉。

二、存在的问题

1、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对于严重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宽严要素以及宽、严节度的把握上有时存有认识上的分歧,从而不能有效一致的做出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处理。高检院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只解决了检察环节的提速,有待解决侦查、审判环节与之相配合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建议上级检察机关迅速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统一认识,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或者建议同级人大常委会将院制定的适用宽严相济的相关意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赋予检察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于在侦查、公诉环节作终结诉讼程序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执法标准尺度的掌握上要予以规范统一,防止滥用。实践中,从严打击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能够较好地把握,但从宽到什么程度,什么情况下从宽,因个案不同,不容易把握。建议上级院参照法院系统的量刑指导规则或者量刑指导意见制定出台规范检察环节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防止宽大无度,放纵犯罪。

3、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将使得相当被告人不到羁押场所服刑而进入社区,同时也使得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被交付审判而被作不起诉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而撤销案件。这就带来对于这些人员如何给予后续帮教的问题。社区矫正制度目前只针对监外服刑人员,而对于在侦查、检察环节宽大处理的人员的帮教并未纳入其中,也没有相应的较为完备的工作机制,这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典型案例

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不捕案。(1)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张西汉,男,16岁,家住安徽省泗县草沟镇张集村二组,通在通州市先锋镇打工。2007年3月4日中午,张某乘同宿舍代某在外吃饭,宿舍无人之机,从代某床上的钱包内窃取代某农业银行信用卡,当日下午利用先前知道的密码,到先锋镇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人民币5000元,3月5日又取款人民币1800元。同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3月13日提请我院审查批捕。

(2)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效果。接到案卷后,承办人及时提审犯罪嫌疑人进行主证复核,在提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在案件讨论过程中,大家认为张某虽然构成犯罪,但他是未成年人,而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如果认为他是外来的,在本地无取保条件,就机械地批捕、判刑,那么他今后的人生之路是很难想象的,这样做体现出来的只是法律效果,而不能体现较好的社会效果,这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我们正在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未成年人,且未造成被害人的损失,也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高检院有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其他强制措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无逮捕必要,我们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从而较好的保护了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报告,不当之处请指正。

通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二00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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