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调研报告_建议办理调研报告

2020-02-27 调研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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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由于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增多趋势,而在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以便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建立健全我市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己成为司法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势在必行。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基本价值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公正司法的要求

正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可以使有罪的人及时受到惩处,无罪的嫌疑人及时得以解脱,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可以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将不和谐因素的影响降低到最小,正是公正司法的本质追求。事实表明,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在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情况下及时做出处理,比时过境迁再予以处理,显然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效率的呼唤

通过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建立这一工作机制,符合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施,使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各环节办案期限都明显缩短,减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诉讼效率显著提高。审理期间的缩短,有效地减少了嫌疑人翻供、串供以及证据湮灭等现象,反过来又推动了案件的快速审理,节省诉讼成本。

(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路径

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并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为依据,对具体犯罪和犯罪人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结合的运作手段,实现有力打击、威慑犯罪和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统一,完成社会转型的顺利过渡。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正是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环境中,通过对轻微案件快速、简化、从轻处理,做到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同时也能使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及时做出反应,预防潜在犯罪,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体现

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论是复杂案件还是简单案件,都按部就班办理,用足法定期限再转入下一个环节,虽然不违法,但必然影响诉讼效率,或者造成对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时间过长,出现司法不公,侵犯人权。我们追求的正义,应当是一种有效率的正义。我国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迅速接受审判的权利,即要求刑事诉讼能迅速进行,尤其是在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能够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迅速地终结。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是我国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也是践行加入国际公约庄严承诺的要求。快速办理程序,确保被告人迅速接受审判,有效防止审前羁押期限与实际判决刑期的“倒挂”现象,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实践困境

(一)“严打”政策的长期影响

关于“严打”对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是应当予以肯定的,但是对“严打”期间出现的一些非法治化现象,以及由“严打”的意识所不断强调的“从重从快”的倾向,则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了我国整体性的刑事政策方向,使得重刑主义和有罪必罚成为事实上最主要的刑事政策。这种形势政策的误区,就是把刑事法制度的功能实质上定位在“惩罚”上,过于强调打击力度,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如公安机关为解决警力不足,向各派出所压案,规定每人每年要办理刑事案件若干,这就使得派出所苦于办案压力,对于一些由于邻里纠纷、民事纠纷演化的轻伤害案件,以及一些通过调解就可以结案或可以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剥夺了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权,这与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不符。

(二)三机关内部考核办法的阻碍

公检法机关内部现行的考绩制度各有不同,但是在总体上可以说都是一种行政化色彩浓厚、片面强调犯罪追诉、尤其是追诉的业务量的一种考绩制度。例如:公安机关对办案数量的追求、破案率的追求,都是颇为现实的考绩指标。多年来,公安机关一直将批捕率作为刑事案件考核的一条重要标准,而近年来,由于检法机关对从轻、从宽犯罪嫌疑对象“宽”度越来越大,对公安执法办案要求越来越“严”造成与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特殊办理的认识偏差。很多由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出于完成上级“批捕率”考核的要求,都要走复议、复核程序,造成诉讼周期的延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样,检察机关的内部考评制度也限制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区间。在实行快速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最具有主动性的,就是作不起诉处理,但这受不起诉指标的限制,程序上要经过检委会讨论,难以达到快速处理的效果。

(三)公、检、法三机关的协调不力

轻微刑事案件的侦、捕、诉、判等环节衔接得不够理想,导致诉讼效率不高。《意见》实施后,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捕诉衔接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但在司法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时间过长、法院审判期限过长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从而导致对轻微刑事案件羁押期限过长。同时,从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决定性的环节是在公安机关,而当前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调解的重视程度十分不够,导致很多本可以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

(四)法律规定的缺失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还停留在工作机制的层面上,由于没有硬性的法律规定,同时现行的办案程序缺乏灵活性,导致该机制适用的随意性较强,有悖于快速办理机制出台的初衷。

目前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意见》,3 而这只是检察机关一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主要以检察职能为基点,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法院存在不同意见,沟通协调比较困难,较大程度地制约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此外,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简化哪些程序、简化到何种程度,缺少具体细致的规定,致使按照原来的程序办案,较大的工作量被压缩到较短的办案期限中,造成司法机关工作强度较大,往往不能积极主动适用该机制。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迫切需要制定统一规范公检法快速办理机制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约束力将该机制贯穿于侦、捕、诉、审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五)对办案人员监督的弱化

由于办案人员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还不够准确,可能存在误读,甚至个别执法者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名,行徇私枉法之实,任意扩大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滥用轻缓刑事政策,该捕的不捕,该诉的不诉。办案程序的减少,往往对办案人员的监督也相应会减少,这样就会出现执法上的偏差,也不能真正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目的。

三、建立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学习培训机制,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理论素素养和执法办案能力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能力是干好任何工作的前提,要想把科学的、反映时代要求的最新刑事司法政策得到贯彻和落实,关键在于办案人员思想是否重视,学习是否积极,能力是否适应,行动是否自觉。因此要把加强办案人员的学习培训作为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首要任务来抓。要采取讲座辅导,集中学习,个人自学,讨论研讨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真正使一些最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原则和精神真正进入办案干警的头脑,并指导他们的办案行动;要完善学习的激励机制,把学习与晋职、晋级以及评功、评先结合起来,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最大限度地调动干警参加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学习,自觉培育广大司法人员公正与效率并重、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并重的司法理念,使检察人员深刻认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重要意义,增强主动应用政策办案的意识,有效克服等上级制定更加详细的规范性文件、等公检法几家联合制定具体规定的消极态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现在做起、从具体案件做起,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要强化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广大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以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赢得办案速度的提升。

(二)完善考评机制,充分调动司法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积极性 针对检察机关对不捕率、不诉率要求控制在一个适当的水平,并且把捕后不诉率、无罪判决率等作为考核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部门办案质量的标准问题,要积极开展案件考评机制创新,改变不适当控制不批捕率、不起诉率的做法。要严格尊重法律、尊重客观事实,尊重人权,只要案情事实符合不予逮捕、不起诉的条件,有多少起就适用多少起,不人为设置指标实行控制。要加强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的程序的控制,防止出现错误和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要完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激励机制。把各个环节刑事案件的办案数量、办案时限、批捕起诉、开庭判决、矛盾化解率和有理上访率等综合情况与年度目标责任制挂钩考核兑现,促进了办案人员进一步增强办案质量效果意识特别是主动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同样,公安、法院也要建立合理的考评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相冲突的问题。

(三)完善协调配合机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一个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逮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而且环环相扣,联系紧密,只有在不同的办案阶段、不同的办案部门之间紧密配合、密切协同,才能使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政策落实到实处。一是积极主动地与检察院和法院取得联系,相互交换意见和思想,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通过座谈会或刑事案件信息通报等形式互通情况,加强交流,对何种犯罪、何种犯罪主体、何种犯罪情节等可以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具体的工作流程达成基本的一致认识,商讨解决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刑事政策涉及的法律适用和程序操作问题。二是要积极寻求与当地政法委的支持,充分发挥政法委在公、检、法三机关在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时协调督促作用,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促使三机关在思想上达成共识,规范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流程,保证快速办理机制的有效落实,形成三机关的合力,实现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无缝连接。三是要积极借鉴推广先进的经验。要多看多思多想,通过学习网络、报刊杂志有关材料,参观见学、座谈研讨等形式进行学 5 习,注重并把他人的经验与本地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的运用和推广。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一种新生的事物,在探索运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因此加强监督制约势在必行。要加强内部监督,严格各种审批程序,对轻微刑案办理实行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审查承办人员和主管负责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把案件质量关,防止在适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程序时忽视现行法律的规定,而忽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忽视社会矛盾的化解的现象发生。特别是注意监督以快速办理之名行个人私利之实的现象。在运行快速办理机制的同时,要注意推出风险评估机制,确保办案质量,防止错案发生。要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在适用不起诉、撤销案件、刑事和解、暂缓起诉等制度时,可以探索适用听证程序,在做出决定之前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允许关注该案的群众参与旁听。要强化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权和当事人的申诉权,对当事人双方不同意对适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程序或者公安机关有意见,可以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如果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或申诉,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视情做出具体的决定。被害人对不服维持决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建立健全我市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明确办案范围、规范办案程序和落实协调机制,推进我市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开展是落实司法改革的重点项目。但一项新的制度的构建,一方面要立足我市实际,总结司法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也要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合理借鉴。建立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一套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规和制度,才能使我市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找到法律依据,才能高效利用刑事司法资源,切实提升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效率,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真正的法制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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