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活动调研报告_三下活动调研报告

2020-02-27 调研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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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三下”活动调研报告

专 业: 姓 名:法学Xb班 级: 学 号:2008级1班1111111111

1农村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全国妇联统计资料显示,我国

3.84亿个家庭中有30%不同程度存在着家庭暴力。在我国离婚案中,有50%以上是由家庭暴力所致。2010年全年,我国因家庭暴力致死的案件有263起,这意味着一年中就有200多名妻子惨死在丈夫的棍棒、拳脚下。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为了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以便更好地做好新时期妇女维权工作,我利用一周时间来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马合庄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农村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利用一周时间调查访问了120户家庭,其中承认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有38人。受访妇女的年龄在25岁到55岁之间,年龄在35岁以下有6人占21%,36-50岁的19人占71%,51岁以上的2人占8%;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4人占14%,初中、高中文化的23人占82%,大专以上文化的1人占4%。文化程度低的家庭,暴力案件发生较多,其中外来媳妇家庭占1/3以上。通过访谈分析,我们了解到,目前我镇家庭暴力中主要有以下几在这些家庭暴力案件中,妇女是直接受害者,其次是孩子及其他家庭成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现代社会职业、生活水平的变化,随着现代传媒在人们生活中的不断扩大,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都已经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集中在家庭中就表现为家庭责任感的丧失、夫妻之间忠诚的信念产生危机、重男轻女的意识仍存、大男子主义严重、享受的意识增强,而这些现象的存在就为家庭暴力埋下了生长的种子,通过调查研究我发现在农村家庭暴力大致有以下六种:

第一,因为夫妻之间经济依附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暴力现象。当夫妻之间的婚姻建立在一种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时候,就难免因为一方的弱势而在人格与人身方面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双庄镇的靳某家境贫穷,人长的年轻漂亮,认识了家境富裕的王某,王某比她大12岁,相识不久两人迅速结婚,但婚后不久男方开始出现晚归、酗酒等情况,靳某稍有过问就会遭到轻则呵斥重则拳脚相加,最严重的一次王某拿刀将靳某砍伤,致使靳某住院半个多月。

第二,由于第三者或者沉溺于色情场所的出现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当社会在发展的同时,很多低级的、庸俗的、落后的文化也同时滋生起来。在社会娱乐业中隐藏着许多为社会所不容的现象,卖淫、嫖娼者屡禁不止,一些人在经济上有了些剩余,于是享乐的意识增强,花天酒地、更有甚者包二奶,寻求刺激。此时的家庭已经不是男人的港湾,而成为一种禁锢,为寻找不尽义务的自由,男人以武力来解除家庭的关系,在这样的家庭中女性成了牺牲品。龙河镇的蔡某丈夫项某外出打工四年没回家,多方打听后才得知项某和同村外出打工的王某同居,并生有一子,为了让情人合法化,项某失踪四年后再次出现,但面对苦苦哀求的孩子和蔡某,项某不仅没有悔改,反而对这对母子大打出手。

第三,由于孩子的教育问题导致的家庭暴力。现阶段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孩子的教育,可在教育的方法上有的家长缺乏考虑,由于孩子的成绩下降,父母觉得脸上无光,于是对孩子进行打骂,有的甚至把孩子打的遍体鳞伤。在教育孩子的时候,夫妻之间,长辈与晚辈之间会有许多的差异,在这些差异面前难免会发生争执,于是长期以往就会形成积怨,从而产生家庭暴力现象。河滨街道石篓居委会的陈某与丈夫结婚后感情很好,但随着孩子慢慢长大,在孩子教育问题上的分歧也越来越大,双方经常为此吵架,常常不占上风的丈夫就用拳头来解决问题,渐渐的夫妻感情也越来越差,2000年在又一次吵打后男方不辞而别,到2010年6月陈某到妇联上访时已10年没有音信。

第四,因为不良习惯而产生的家庭暴力现象。在有的家庭中,丈夫或者妻子有一些难以改变的不良习惯,比如说传播小道消息,导致的邻里不和,比如说婆媳关系不和而让丈夫进退两难,比如说喜欢赌钱打牌而导致的夫妻矛盾重重,在这些小事上不断摩擦,从小到大,最后走向家庭暴力。

第五,新家庭暴力现象。在现代社会里,每一种事物都在产生着深刻的变化,家庭暴力现象也是如此,我们在访谈中发现现在的家庭暴力不仅体为身体的伤害,还有心理的伤害,夫妻间的相互冷漠,冷嘲热讽成为一种比较多的家庭冷暴力现象,另外,在一些家庭中并不是妇女才是受虐待一方,有不少的家庭中男子成为了受虐待一方。

第六,其它类型的家庭暴力现象。产生家庭暴力根据原因可以分为很多各类,每一种原因都可以成为一个种类,除以上原因外还有如家庭经营问题,比如因为夫妻个性问题,比如说因为与双方父母相处问题,比如说落后的观念问题,认为妻子就应该听丈夫的话,丈夫有说一不二的权威,从而大男子主义的作风很严重等等,都可能产生家庭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现象。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在众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我经过分析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五个:

(一)文化因素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庭本位”等封建观念根深蒂固,尤其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和边远地区显得更为突出。做丈夫的总是将打老婆视为天经地义的事,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的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的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只好自认倒霉,这就为丈夫的施暴行为创造了条件。有资料显示,在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当事人中,没有一个是在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时就到有关部门投诉的,受害人缺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社会因素

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竞争压力、生活压力也如影随形,而情绪宣泄、焦虑释放的空间却越来越小,家庭中个人情绪化更显突出。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另一方面,各种腐朽思想与陋习不同程度地波及着婚姻家庭。嗜酒如命、债台高筑、重婚、包养二奶等社会丑陋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施暴者为达到自己的畸形目的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如古城街道倪某诉王某离婚案,平时倪某与王某夫妻感情尚可,但好酒的王某每次喝醉后,便失去理智,轻则对倪某呵斥,重则拳脚相加,常常打得倪某卧床不起。酒醒后,王某跪地乞求妻子原谅并保证不再触酒,数次的毁约、屡次的被打经历让倪某心惊胆颤,为了结束这身心恐惧的生活,倪某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再如,洋河的张某起诉刘某离婚案,刘某与张某结婚后不但缺乏家庭责任感,而且还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在外租房同居并生一子。为了达到与该女子结婚的目的,刘某一回到家中便对妻子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身心倍受煎熬的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三)法律因素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具体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而操作性不强,且主要停留在对施暴者的事后制裁上。例如,《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其修改后新增了“禁止家庭暴力”内容,却未对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问题做出统领性的规定。至于如何禁止,怎样禁止,由谁禁止,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调查显示,82%的人认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管束没有有效方式或效果一般,缺乏法律制裁和警示,施暴者大都无所顾忌,从而也就加大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率。

(四)经济因素

在我国,传统的择偶标准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比自己各方面都优秀的男性,而

自己心甘情愿地默默奉献于家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另外,在社会资产不断得到积累的大环境下,人们已经不在津津乐道地谈论省吃减用,而把享受当作一种时尚。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五)缺少有效制约

在许多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为了维护家庭完整而委曲求全,不敢进行反抗或寻求社会的干预;少数执法人员不能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法律对这种“不作为”无刚性处罚规定,在立法方面,缺乏系统性的规范,在处置方面,存在惩治不力因素,在执法方面,有介入不充分现象,在救济方面,存在方式单一问题,使得施暴者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制裁。

除以上原因外,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还有:一是男女生理上、体力上的差异为男性施暴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二是性格乖戾、性情粗暴者易实施家庭暴力。这类人脾气暴躁,自控能力弱,遇到意见分歧或本人的要求没有被接受,习惯于用暴力实现本人的意志。三是社会交往障碍因素。相关资料表明,有社交障碍的人更容易实施家庭暴力,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的人员身上。

三、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首先,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加强意识防范。要加强防范,减少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应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树立性别平等观念,破除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陈腐观念,形成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在基层,特别是在司法、执法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应当纳入平等的性别意识,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其次,建设家庭新生活,加强家庭防范。加强“五好家庭”创建活动,大力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新风尚,建设温馨和谐、文明健康家庭新生活。同时,应增强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大力表彰“五好家庭”。加大“五好家庭”的社会宣传,家庭成员之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和感情的培养,共同制定好家庭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目标,提高婚姻家庭生活的向心力和融洽程度。

再次,构筑防范网络,加强社会防范。一是在公安基层派出所和110报警中心增设“维权报警台”,确保受害者报警后,在最短时间内,家庭暴力得以制止并得到依法处理。二是

将基层家庭暴力投诉站和村(居)维权站运作起来,开通热线电话、设立投诉箱,接受妇女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坚持有访必接,有接必办,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援助。三是建立完善伤情鉴定中心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让需要救助的妇女儿童及时得到伤情鉴定,获取充分的证据,维护受害者权益。四是加强心理健康咨询工作,让那些工作压力大、心理压抑的人通过心理上的疏导,解除紧张焦虑状态,防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五是充分发挥妇女自治组织的作用,满足不同妇女群体的多样化需求;同时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多种类型的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支援者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最后,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防范。有关方面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实际的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的法规,提高这些法律法规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可操作性;尽快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人大应加大妇女维权法律的执法检查,确保维权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司法机关应加强维权责任意识,重视家庭暴力案件的查处,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妇联组织应加强维权问题的调研,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滋生和蔓延。

家是爱的港湾,不是暴力的天堂。面对家庭暴力这颗社会毒瘤,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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