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2[推荐]_质监局调研报告2篇

2020-02-28 调研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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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人民法院关于消费者权益

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我院在接到中院通知以后,对近几年来消费者权益案件进行了调研,此类案件近三年我院一共三件,质量损害纠纷一件,手机维权一件以及导航仪维权一件。其中,该质量损害案件是消费者购买兽药而导致鸭子大量死亡引起的纠纷;手机维权案件是因为消费者发现手机多收费,每月都多收几元钱,而且已经收了12年,消费者起诉后经承办人调解,双方达成合意,移动公司双倍赔偿消费者多支出的费用;而导航仪案件是导航仪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起诉后,双方达成合意,又予以撤诉。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维权案件日益增多,我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特别重视。并组织干警学习诸如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商品房买卖、城市房屋租赁、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等有关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设臵消费陷阱,利诱、误导消费者,或者利用“霸王条款”坑害消费者的行为严加制裁,提高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辐射效应。

相对来说,我院接收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并不多。尤其是食品安全方面的案件,我院并没有接收过此类型案件,但就 1

当前的形势来看,食品安全案件的数量呈递增趋势,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整个体系运行涉及企业的食品加工、生产销售、进出口、卫生监管、国家干预等各个环节,同时也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对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视程度。

长久以来,关于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隔三差五就被媒体曝光,比如有毒明胶,前一阵的有毒酸奶,劣质奶粉,假羊肉、苏丹红等等,这些频频曝光的食品加工中的黑幕对消费者来说已经不是很陌生了,各级监管部门也加大了执法检查的力度,但是劣质产品依然层出不穷。就法律层面来说,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以《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法》等数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法律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为全国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食品安全案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得到充分保证。相对于生产商和销售商而言,消费者处于劣势,他们几乎无法预见到食品潜在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范围,更无权处罚生产商或销售商。目前,我国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

规范管理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有时不能很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比如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遵从消费者权益诉讼案“举证责任倒臵”的原则,消费者只有举证出因食用涉“红”产品导致其人身受到了相应的损害,才能得到赔偿。但是,消费者很难举出因食用涉“红”产品而产生的具体人身损害,因为每个人日常食物的品种相当复杂。无法举证损害事实,法院也就很难支持消费者的诉求。其次,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一些盲区,存在“真空”和“交叉”地带。根据调查,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已失效的规定在内共计800多篇,涉及的政府部门包括已撤销合并的近30个。总体上,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政出多门,导致有的方面管理依据相互矛盾或者监管职能交叉,而另外一些方面却是监管的真空。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使政府监管方面也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不能完全监管到位,法律法规的不配套,是食品安全执法的首要障碍。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则削弱了执法的力度;对于一些效益好的食品企业,多个监管部门重复管理,增加了企业负担;而对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难点问题,很多部门又互相推诿。部分场所执法受行政干预过多;一些地方对开发区、旅游区等特殊场所出台“保护”政策,限制执法人员执法;监管队伍严重不足、经费短缺也是执法不能完全到位的重要原因。同时,在与其他非食品安全专项法律,如

《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的衔接上也不统一,甚至违背其原则,弱化了法律的惩处力度,导致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而在审理消费者权益案件中,又存在以下共性,消费者权益受损害以后,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偏少,究其原因,我认为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各个角落,广大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发生问题后,只要没给自己造成较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自认倒霉;二是审判的诉讼成本较高,亦对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消费者不愿意花费过多的时间、精力、财力讨一个“说法”;比如我院审理的质量损害纠纷案件,从立案到现在已历时两年有余;三是消费者不能有效保存证据,即使提起诉讼也难以维护权利,也是造成诉讼案件少的一个重要原因,表现在购买商品时不注意索要发票或不注意保存发票,缺少提起诉讼的基本证据,另外在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后不注意保存现场,甚至无意破坏现场,或者投诉不及时,造成诉讼时作为原告应有的证据灭失。

从在我院提起诉讼的这三件案件情况来看,针对此类案件,首先,消费者应该加强自我保护能力,注意保存证据。在遇到假冒伪劣商品时,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要知道,也许该产品只是让我们财物有所损失,但对他人,就是人身上的伤害。其次是法院以案说法加强消费提示。加大宣传力

度,近来新类型消费纠纷产生后,商家与消费者对各自权义的边界尚有一个认识与确定的过程,法院可将审理的新类型案件裁判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通过司法审判职能的延伸,指引商家规范自己的商行为、指引消费者理性消费避免消费新陷阱,同时引导形成正向的商业运行与大众消费价值观。三是加快制定新类型消费相关监管规范。目前来看虽然新类型消费纠纷所占案件绝对数量较少,但相关的消费投诉却较多。分析认为,消费者投诉后未选择诉讼很大程度是在对消费金额与诉讼成本综合考量后的被动放弃,而消费纠纷本身并未完满解决。要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就应及时加强相关行业规范或行政监管,从而真正减少、预防此类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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