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调研报告_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

2020-02-28 调研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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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初会经济不断高速发展,基层社会矛盾有了新的变化,作为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按上级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工作成绩并作出创新和新的贡献,这是我们基层调解员的工作重点问题。为此我们近期对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调研。

一、我镇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及工作的基本情况

1、现我镇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个,其中村级个,居委会个,乡镇个,另有两个行业调解委员会。共计有名调解员。

2、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年至今,人民调委会共受理纠纷起,调解成功1103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制止群体性事件(上访)4起,防止民转刑9起,无因调解不及时、不成功导致民转刑事件发生。以上纠纷中,群众之间的邻里纠纷共计有667件,占总数59%;婚姻纠纷为256件,占总数22.7%,人身损害纠纷(包括人身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工伤)共计121件,占总数10.7%,其它纠纷共计84件。这些数据说明人民调解工作在处理群众日常生产与生活矛盾中充当了有效的刹车与缓冲作用,避免了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

3、在日常纠纷调解处理中,人民调解员立足本职不辞辛劳,针对各类矛盾纠纷实际情况,不搞形式主义,采取贴近群众和生产的工作方式来化解了各类矛盾,能就地调解的则就地调解,需协调和走访的则依事实和程序完成,绝不遮掩和拖拉。

二、当前我镇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1、虽说调委会是乡镇名义组建,但平时我们所讲的调解工作实际还是讲司法所的调解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只是一个说说好话,讲讲法规的事情,司法所是没有实权的单位,对于出现的矛盾纠纷可以由镇上总支或综治办解决就可以了,这样情况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角色司法所就处于边缘的位臵,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有时甚至正常的工作经费都会克扣。

2、因为矛盾纠纷问题不是一个能够一刀两断的问题,有很大的复杂性和反复性,为避免惹一身脏水,于是在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调解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一般镇上人民调委会成员都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后续教育,但村级调委会成员一般是村书记和主任兼任,大部分不太懂法

与明法,只凭经验和威信在调解。虽说这主要是在调解一些简易的纠纷,但现在社会高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升级、诱因复杂、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拆迁、环境污染、劳资、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到各个方面,再加上一部分所谓还懂点法的人员在背后生事和造谣,更让调解员感觉到所掌握的知识不够。

(三)调解经费没有保障。

作为调解主导单位的司法所工作经费没有保障,有时很少,有时甚至会在少的基础上比往年减少。调解工作需作大量的走访和调查,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的话那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同时在日常的调解工作中,村级调解员承担了大部分相邻矛盾纠纷的处理,但现实情况是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承担大部分矛盾纠纷的处理,而他们的办公、业务经费或者是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或者是每年临时拨付的经费十分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改变以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态度,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司法所的调解工作要有实质性的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指导者,又要给予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中能保持一种中立和主导地位,以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二)提高素质,切实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司法所就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及时把握社会的热点问题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针对性来培训人民调解员,避免空洞和虚假的做法,这既能扩大人民调解的宣传面又能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为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促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健康有序运行和全面发展。对于镇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必须保障到位,对于村级调委会应尽量能作出经费的安排,经额多少能解决他们的部分调解支出费用,提高村级调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篇二: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充分做好人民调解文章 积极构建稳定和谐社会----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莘县司法局妹冢司法所

(2011年11月20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近年来,妹冢司法所在县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途径,成为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力量。今年10月1日市人大视察组来莘县对《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对我们莘县的人民调解工作给与了充分肯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各种体制的不断深入改革,农村出现了很多新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调解员队伍的业务素质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我们对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一、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网络体系。我镇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秩序良好,各项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随着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渐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面对这一新形势,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切实抓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才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营造出“心齐、气正、人和”的干事创业环境。而搞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必须从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抓起,有效整合资源,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的“防火墙”和“减压阀”作用,才能及时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才会有根本保证。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把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来抓,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狠抓落实,近几年来,我镇认真按照中央、省、市、县关于基层调解网络建设的要求,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其他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切实抓好我镇人民调解网络的建设,按照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分类指导,大力加强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了人民调解网络,一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任调委会主任,成员有治保主任、各村民小组长等;二是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镇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任调委会主任,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目前,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情况是:全镇共有调解委员会75个,其中,村级调委会65个,企业调委会2个,镇直部门调委会8个,调解员234人。人民调解网络的建立,使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真正成为了新时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明确职责,整合职能,做好结合文章。我镇调解中心是由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依托司法所,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依 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办事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赋予其十项职责,即: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掌握并控制全面情况,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重大社情、民意和热点、难点纠纷;组织指导监督基层调委会和各单位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开展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配合并协助信访部门接待来信、来访,疏导、调处重大矛盾纠纷,解决突发性事件;调处基层调委会调处不了的矛盾纠纷;调处跨村矛盾纠纷;调处单位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指导“110”、“148”接处警工作;调处各级领导交办和指定的矛盾纠纷;搞好社会矛盾的预测和调研,进行经验总结和情况交流。

为有效提高调解工作效力,我们注重整合各种调解组织、调处方法、调处手段,严格按照“一庭、两所、三结合”的具体要求,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普法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所的职能纳入调解中心,在提高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同时,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与政法工作进行对接。与妹冢派出所、朝城法庭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面提升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构筑起了大排查、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二、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的各种矛盾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尽管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人民调解的机制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基层调解员人均人数偏少、法律专业人才匮乏。村干部人数偏少,在基层,往往由治保主任兼任调解主任,但往往由于治保主任身兼数职,没有专门时间学习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知识

和办案技巧,他们在处理基层矛盾时更多的是从道德层面上进行分析、凭经验进行评判,而对于可能牵涉到的专业法律问题,他们往往只能是向上推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是请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但由于镇司法所人员限制,这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依法调解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很容易造成矛盾和纠纷不能及时化解在基层。

(二)基层人民调解员素质不高,不能完全适应农村基层的调解工作。由于基层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三年为一届,村民调解委员会也是跟着三年换一班,并且农村年轻稍微有点知识和能力的都到外面打工,留在村里适合做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比较少,加上知识学历普遍较低,所以造成除了极少数村有专职调解员外,很多村的调解员都不够稳定,好的情况三年一换,不好的情况一、二年就换,人员的不稳定导致调解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给调解工作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

(三)受财政困难的客观影响,造成调解工作和培训的经费困难,调解效果无法保障。由于我镇的财政比较困难,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又不能收取费用,因而无法保证调解工作的经费,造成绝大多数村调委会运转艰难,办公条件简陋。一旦发生纠纷后,大多采取临时找场所、随处谈情况等办法解决。此外,人民调解员在受理纠纷后,需要经常深入到第一线,调查实情,耗时较多,由于没有经费补贴,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遇到纠纷不受理或受理后草草结案现象时有发生,以上的种种原因都造成调解的效果无法得到保障。

三、构建大调解格局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大调解格局,队伍建设是前提。建立大调解格局首先要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镇、村、企业等的组织网络。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组织、指挥、协调作用。要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素质。一是结合农村“两委”建设整顿健全、配齐配强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吸纳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等热心民调工作、社会威望较高、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任人民调解员开展任前培训和考试制度,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二是科学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队伍制定不同的教育培训规划。根据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应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树立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要改变集中培训上大课的方式,多开展一些能让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引起互动的方式。如定期召开调解案例点评分析会结合基本法律知识教育辅导、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庭审等培训方式,更能提高人民调解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改被动培训为主动培训,改理论灌输为具体实践指导。还应当努力把那些懂法律、政策的律师、法官和一些经验丰富的退休干部请来,充当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师资,从而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以达到全面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建立大调解格局,经费落实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工作,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就必须提供一定的经费做保障,篇三: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以法律法规为标尺,以社会公理为基础,以人的情感为引导,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并在国际社会上享有“东方经验”美誉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在我国农村基层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也成为了我国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了解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利用工作条件,我对寿光市圣城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

(一)调研方法

考虑到时间及工作安排等原因,调查方式以访谈式调查为主,实地考察为辅。

(二)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的主要访谈对象定为圣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及小李家、沙阿两个行政村的人民调解员,他们是基层人民调解的第一线工作者,通过对他们的访谈,了解有关人民调解的价值、功能及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调研情况

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了它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人员、经费不足,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偏低,缺乏规范化管理等等。

1、人员短缺。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根据了解,我市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均已聘任司法助理员担任司法助理工作,但是基层乡镇政府工作多,任务重,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以外还被抽调参与各类拆迁、维稳等事务,占用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其次,村级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村干部担任,而这些村干部大多身兼数职。在对小李家村的人民调解员于宗淮进行采访时了解到,他除了是村里的调解员,还承担文书一职,春种秋收、土地承包、水电费收缴等问题,都要他来负责,村里事务繁杂,一个人身兼数职,效率得不到保证,人民调解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2、经费不足。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村级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在实际运作中,村级调解经费短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但这些规定只是对调解经费在形式上的保障,并未明确经费来源。政府对人民调解的财政补贴是极其有限的,而且在村委会里面,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就是在当义工,基本的开销都成问题,更不用说补贴,人民调解员积极性难以被调动。

3、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政策、法律素质不高,工作方法老套,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对圣城街道的统计,25%的人民调解员年过花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5%,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的不足5%。人民调解员的创新意识、调节机能、身体条件等不能应对新形势下调处矛盾纠纷的需要,工作力不从心,调解效果可想而知。

4、缺乏规范化管理,调解重结果轻程序。4、1 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忽视了“德”与“法”的结合,调解效果明显不强。

4、2 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特别是在适用法律、责任认定、赔偿金额计算等方面不够准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对其作性质认定时,难以认定其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效用难以发挥。4、3 调解工作重结果、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明显。村级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往往满足于当时解决矛盾纠纷,不注重立案、告知、调查、调解、回访等一整套人民调解程序的严格执行,往往矛盾解决之后没有留下片纸只字,或仅有调解协议而无相关的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一旦矛盾有所反复则容易造成被动局面,直接影响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四)一些建议

针对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一些现实问题,在调研基础上听取村人民调解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建议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在解决人员的问题上,采用“大调解”的方法,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调解,其目的是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有了各个职能部门的参与,对于缓解司法所的工作压力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针对村级人民调解人员不足和素质偏低的现状,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国家大力推行的“大学生村官“制度。大学生学习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让大批具备高学历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知识上的优势,既可以更好的服务农村,解决村里实际问题,又提高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还应该重视村里一些德高望重并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力的人,推选他们专门独立地从事人民调解工作,通过这种途径解决人员和经济上的压力问题。另外必须重视的是,应当继续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教育和培训,定期举行培训,通过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形式,提高业务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通过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和知识化。

3、经费不足的问题上,人民调解经费应得到切实保障,要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物质保障能力。经费来源根本上要靠政府,但实际解决问题时,应充分社会的中间力量发挥作用,一方面可以考虑让村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且德高望重的人专职负责人民调解,另一方面可以让拥有经济实力社会阅历的回乡贡献者或者是让贡献者们集合更多在外拼搏而挂念家乡的人,建成基金会的模式,为人民调解提供经费支持。

4、在制度建设方面,加快实现人民调解的规范化。以“情”为主,以“法”为辅是人民调解的一大特色,但是在调解过程中,涉及到法律问题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统一操作流程,统一文书格式,调解后必须形成调解协议书,形成文字材料,经三方当事人签章并立案归档,从而实现有据可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前小城乡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乡镇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在新形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火墙”的作用,必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创新理论支撑,调整工作方法,做到与时俱进,使人民调解这朵“东方之花”在和谐寿光建设过程中焕发新的活力。篇四:人民调解调查报告(全部)目 录

关于人民调解现状分析及其建议......................................3 长沙市人民调解状况城郊对比........................................14 岳麓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21 关于火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查报告....................28 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38 关于和谐社区的形成与人民调解的调查报告................47 关于居民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调查报告........................65 关于司法所驻医院的医疗纠纷调解室的调查报告........73 关于社区纠纷的解决方式的调查报告............................79 关于长沙社区街道调解委员会设置、组织形式新发展的调查报告.............................................................................88 关于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看法的调查报告....................94 关于人民调解室驻星沙派出所的现状、意义、发展前景的调查报告.......................................................................100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课题名称

年级名称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人民调解现状分析及其建议 法律系 司法行政201区队 曾 哲 韩 辰 王陆林 杨世超 尹 磊 张 庆 王洪波 冯旭川 谢 昊 2010 年 06 月 10 日 付 丹

关于人民调解现状分析及其建议 调查目的:切实了解人民调解的工作情况,将理论运用于实践,为以后顺利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基础

调查时间:2010年5月05日—30日

调查地点:芙蓉区东屯度街道东郡社区调委会 扬帆大市场 调查对象:(1)司法所师主任的切身经验(2)扬帆市场居民 调查方式:个别调查与普遍调查结合 调查分工:调查走访:王陆林、张 庆、杨世超

韩 辰、曾 哲、冯旭川

资料搜集:王洪波、尹 磊、付 丹

人民调解作为新时期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在维护基层稳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诉讼调解、行政调解无法替代的,因此,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本调查针对人民调解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并针对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对人民调解今后的发展方向及工作重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好的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人民调解是产生于中国大陆本土的一种独特的纠纷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制度自确立以来, 在化解民间纠纷, 实现群众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成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了更好的了解人民调解的现状,发挥人民调解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更好的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本调研组采取走访的方式选择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扬帆小区居民为调查对象,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受调查者是否知晓所在社区有人民调解这个组织的存在;(2)受调查者处理纠纷的主要方式和要求;(3)受访者在遇到纠纷时是否会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以及原

因;(4)是否知晓人民调解制度的途径、受访者所在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普及程度及群众对人民调解员的要求;(5)人民调解组织处理纠纷的范围和环境;(6)受调查者对于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满意程度如何;(7)群众对人民调解的建议与要求。同时本调研组还向东郡社区调解委员会了解人民调解在现实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了解了以下情况,包括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环境,人民调解人员的编制情况,经费问题,解决纠纷的种类,达成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及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等等情况进行了采访式的调查。

调查情况及分析:

(一)受调查者知晓人民调解制度的途径

在对居民的调查中,对于“您是从哪些渠道得知人民调解制度的”这一问题,从调查到的问卷中我们可以发现,电视媒体是人们了解人民调解制度最主要的途径,在246名受访者中有103(41.87%)表示他们在该渠道上得知人民调解组织;其次分别为其他7人(28.46%);报纸、社区宣传的人数均为56人(22.76%);选择人数最少的为“朋友”,仅为28人(11.38%)。可见,随着社会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各类信息的收集渠道也是越来越丰富。所以,在以后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中,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人进行宣传。(二)受访者所在乡镇或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普及程度

居民知晓所在社区有调解委员会的比例为28.05%;表示小区没有人民调剂组织的为21.95%;不清楚的比例最高,达到了50.00%。而在向居民了解其所在社区的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宣传情况时,只有23.98%表示其所在社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过普法宣传,有21.95%的居民表示没有开展过普法宣传,更有54.07%的居民表示不清楚社区的人民调解组织是否开展过普法宣传。可见,人民调解组织在群众中的知名度还不是很高。人们知道有这个组

织可以调解纠纷,宣传法律,但是对身边的人民调解组织却还是比较陌生,可见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加大对自身的宣传力度。(三)群众对人们调解员的要求

调解员必须公平公正的有73.98%;认为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良好道德素质的有69.11%;具有较强沟通协调能力的有52.44 %;认为人民调解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有51.22%;具备其他素质的有4.88%。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人民群众希望人民调解员能够做到公平公正,虽然从客观上来看,居民间的纠纷很多都是小纠纷,但是在居民眼中,既然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纠纷,这个纠纷就不是小纠纷,所以人民调解员在实际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人民调解员能否做到公平公正是居民最关心的。人民调解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是处理纠纷中实现公平公正的前提,所以群众对人民调解员的道德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纠纷的存在很多情况下是双方缺少沟通调解,群众都是在争取自己的利益,而很少考虑到对方的困难,这就需要调解员了解具体情况,和双方进行充分沟通,提出一个合理的、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从而达成调解协议。当然,在实际的纠纷处理中,人民调解员对法律法规也需要有足够的了解,才不会导致调解出现很多的偏差。

(四)受调查者处理纠纷的主要方式

据调查问卷的数据显示,与对方协商解决的67.07%;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有11.79%;找别人评理的11.38%;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的6.50%;采取私下报复的3.25%。很明显我们可以看出,很多一部分的群众在遇到纠纷时会采取和对方协商解决,这可以看出我们社会在进步,群众的素质在提高,在遇到纠纷时双方会尽可能地解决矛盾,达成共识。有11.79%的人选择到人们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说明群众在遇到一些纠纷时,只有在认为自己不能很好地解决时,才会寻求人民调解来帮助解决,在人民调解员的沟通协调下,在很打方面上能够篇五: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外纠纷解决制度,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多年以来,我县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全面了解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状况,把握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分析我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优化发展环境中的作用,县司法局根据县委统一部署开展解放思想、理清思想、严谨作风、推动发展大调研活动确定的调研课题组成专题调研组,就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调研组学习了《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召开了部分司法所所长和乡村调委会主任座谈会,调研了部分社区和乡村人民调解工作,召开了调研组成员研讨会。现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和经验。特别是近5年来,在完善组织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加荣誉)

(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 目前,我县已建立了县调处中心——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村民)人民调解小组——居民楼院人民调解员或十联户人民调解信息员五级人民调解工作网络。目前全县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92个,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5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在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县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室,成立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患纠纷、消费者维权、土地流转、国土纠纷、环境保护纠纷等6个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人民调解员1504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135 人,高中文化912人,初中文化420人,初中以下37人;35岁以下339人,35-55岁978人,55岁以上188人。共有调解信息员5154人。

(二)调解工作机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近年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主管部门的县司法局,结合本县实际,认真贯彻《人民调解法》,在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出了《永兴县“三调联动”工作试行办法》、《永兴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各级调委会在例会、统计、报表、登记、回访、请示、报告、档案等方面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范文本发放各调委会;完善了三级人民调解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最基层民调小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交居(村)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居村)调委会出具调解意见书,申报街、乡(镇)司法所。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基层调解工作程序,使得动态纠纷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一般性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疑难性纠纷得到有效监控和分流处理。其本实现了“大事不出乡镇,小事不出村”的纠纷调处责任目标。

(三)全力探索人民调解新举措

1、全面推行“一庭三所”联动联调机制,因事制宜化解纠纷。针对农村矛盾纠纷多发、调解难度增大的实际,我县整合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等基层政法资源,及时、高效地调解矛盾纠纷。巡回法庭在巡回审判中受理的案件大多为婚姻家庭、赡养、相邻关系、债务等简单的、常见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而且他们世代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有时打一场官司只为赌一口气。这样的案件法官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导致的往往是矛盾没能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因此县司法局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巡回法庭的联动,在巡回审判中,司法所与巡回法庭联合把调解过程贯穿于接访、立案、庭前、庭审、庭后和执行阶段的全过程,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并尽可能地实现诉前调解,努力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有效化解因纠纷而产生的隔阂、对立心理,使亲属、邻里关系更融洽、稳定,使乡风更淳朴,社会更稳定。同时,对一些矛盾较为突出的信访案件,及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教育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化解矛盾纠纷。2011年,县司法局与县人民法院联合成立了诉前诉中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专门指导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建立了联系会议、定期指导、审理反馈、移送函告、协议确认等十余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机制。在法院立案庭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 “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诉前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对可调处的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庭外调解。派出所在处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时,及时与司法所联系,共同组织调解,通过治安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正面引导并主动化解矛盾纠纷。“一庭三所联动”机制实现了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的互相对接,将大量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案件,先期进行协调化解,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及时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使基层政法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自“一庭三所”联动机制推行以来,联合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56件,调解成功率100%。

2、推行“民情报告制度”,第一时间掌控矛盾纠纷。2011年在全县各单位选派365名科级干部和乡镇驻村干部一起包村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以县委、县政府文件下发了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包村科级干部每月下乡不少于4天,并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联合进行督查。统一为包村干部印制了《干部民情访谈日志》,每名包村干部每月走访农户不少于30户,将矛盾纠纷、信访隐患、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等记入《干部民情访谈日志》,并按照职责权限,分层次调处化解。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报乡镇调处中心,由各乡镇调处中心确定专人调解;乡镇调处中心仍不能调解处理的,及时报送县调处中心,由县调处中心确定责任领导和主办、协办单位进行处理。这一举措现已运行2年,对全县矛盾纠纷的及时掌控,快速排查调处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大力推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提高人民调解协议权威。为更加有效地发挥人民调解优势,2011年以来,县司法局与县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就如何开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进行了反复探讨和研究,最终就司法确认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会议纪要发放到各司法所、法庭,要求各庭所加强业务衔接和密切协作。目前,全县范围内推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已成常态化。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由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查,依法认定调解协议效力,赋予强制执行力。实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有力地提 高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权威,提高了协议履行率,促进了矛盾纠纷化解。自推行以来,已办理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116件。

(四)依法调解成效显著 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紧紧抓住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重点问题,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2007年以来,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解各类民间纠纷 9477件,调解成功9363件,成功率98.8%;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82件;制止群众性械斗112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61件。在各类民间纠纷不断上升、疑难纠纷更趋复杂、群体性上访人数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人民调解组织发挥有效作用,依法调解,以理服人,解纷息诉,努力使民间纠纷化解在社会基层,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缓冲区”,避免了大量民间纠纷可能引起的矛盾激化。

1、快速处置了一大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立快速流动调解庭,面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迅速启动处置预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把事件控制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萌芽状态。2009年2月24日,马田镇马田村朱永波与井岗村李峰打架引发两村近两百人准备械斗,马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行动,主动参与,与马田派出所干警一道,共同做好双方工作,平息事态,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避免了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2010年6月4日,城关卫生院发生一起患者刘某死亡案,死者亲属30余人到卫生院要求赔偿,并把尸体停放在卫生院办公室,打砸办公室设施,形势非常严峻,在县卫生局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县调处中心强势介入,组织公安局、县卫生局、金龟镇政府相关人员组成调解组,经多次调解,多方引导,在6月5日凌晨4点多钟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医患纠纷迎刃而解。2011年7月3日,永兴县一中发生一起学生“溺水”死亡纠纷,死者家属组织近百人到一中校门和政府大门堵门闹事,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机关办公秩序,县调处中心主动介入,组成专门调解组,通宵达旦讲法律、讲政策,以情动人,经过3天3夜的耐心调解,死者家属和学校最终达成协议,并履行到位。

2、化解了一大批突出信访问题。为了扭转非正常上访的不良态势,我县对信访突出问题实行包案调处。县、乡积极化解信访问题,主动做好接访、息访工作,有效减少一批群体、越级上访事件。在书记、县长、常务副县长信访接待日派出律师“坐堂”,引导信访当事人依法维权,为依法做好息访工作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如县调处中心多次派出调解工作组深入碧一公路涉边村组,了解情况,妥善化解了碧一公路永兴段遗留多年的信访积案和碧塘乡湘洲村吊楼组邓永先等人反映的该组鲤鱼洲河沙资源被村干部变卖信访案件,得到群众好评。

3、调处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县流动调解庭庭长召集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会诊,派出专门人员进行综合调处。妥善调处了国家重点工程沙子江小区拆迁安置系列纠纷、碧塘惠民养殖场建设纠纷、塘门口牛丫村村民与三合煤矿承包纠纷等重大疑难纠纷,金龟镇东风煤矿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的股权纠纷,有效预防了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当前我县矛盾纠纷的新特点

当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大量化和复杂化。这些矛盾纠纷如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势必会影响到我县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及发展环境的优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民转为居民、流动人口增多、企业体制改革深化、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社会保障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我县的矛盾纠纷表现出一些新特点:

(一)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 当前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单纯是过去的公民之间、职工之间、村民之间、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纠纷,而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干部与群众、局部与全局等纠纷日益增多,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并存趋势。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促使以往的纠纷界定标准、调解工作范围、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二)矛盾纠纷内容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特征

1、纠纷涉及的领域愈加广泛,新类型纠纷比例增加。除传统的婚姻、赡养、家庭、邻里、宅基地纠纷外,征地补偿、房屋拆迁、违建拆除、职工下岗、劳动争议、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生产生活、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而出现的劳动争议等,由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加。

2、不同类型纠纷交织情况增多,案由复杂。纠纷同时涉及到多个领域,一些纠纷甚至与行政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

3、经济领域纠纷日益突出。目前我县民间借贷、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经济合同、债权债务、农业承包等纠纷占相当比重。

(三)矛盾纠纷成因复杂调解难度加大 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期,由于历史的、政策的原因和利益关系调整、社会法制不健全、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进程不相适应等原因,导致各类民间纠纷成因复杂化。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多,行业部门多,利益冲突比以往更为严重。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预防、排查和调解的工作量增大。面对大量错综复杂的民间纠纷,无疑使调解难度加大。

三、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我县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已全面建立,但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不多,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

(二)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大但素质偏低

从全县统计情况看,我县共有人民调解人员1504人。此次调研共走访了4个村(社区)调解员21人,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仅1人,占4.7%。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三)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法》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四)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主职干部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而目前我县乡村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几乎为零。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包括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五)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查中所接触的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因此,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已势在必行。

四、创新发展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尽快壮大调解队伍。

1、加大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力度。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已于2011年正式组建,办公地点设在县信访局隔壁,但是目前无人员常驻中心全日制办公。永兴县经济繁荣,社情复杂,客观上矛盾纠纷较多,调处任务很大。而根据省综治考核要求,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在公安派出所、法院、交警等部门设立专业调解室。目前,机构都已设立,但也无专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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