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审讯问调研报告[优秀]_优秀调研报告

2020-02-28 调研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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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调研分析报告

检察分院:

我院侦查监督科自2010年10月高检院下发施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总数116人次,共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109人次(其余为在逃)。下面将具体做法汇报如下:

一、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

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阶段如何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有效的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错误拘留以及在侦查活动中有刑讯逼供、诱供等各种违法行为,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仅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是不够的,由于大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只移送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和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而犯罪嫌疑人一些合理的辩解和有利的证据往往不附入卷宗。因此,审查批准逮捕不能仅停留在对公安机关所报卷宗的审查,还有许多案外的情况,只有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才能掌握和了解,在这一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排除阅卷时发现的矛盾和疑点,发现阅卷时未发现的新疑点和新问题,提高办案质量,有效地避免错捕;还可以深挖漏罪漏犯,为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提供线索,防止漏捕;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发现和纠

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引供、诱供、骗供,违法扣押、搜查等非法取证以及其他侵害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行为,有效地开展侦查监督。

二、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三、我院侦查监督科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做法

我院侦查监督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当提审的四类犯罪嫌疑人均进行提审讯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制作讯问提纲;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的意见;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除《规定》中要求的应当提审的四类犯罪嫌疑人外,我院侦查监督科对于其他类犯罪嫌疑人也均做到每案必提,核对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交待的犯罪事实,掌握是否有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四、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立案监督的意识,体现在:

一是侵财类犯罪案件,在讯问中对赃物的去向进行追踪,审查是否有窝藏、转移、运输、销售赃物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情况。二是聚众类犯罪案件。在讯问中对涉案人员的行为、作用进行仔细审查和甄别,审查是否有幕后指挥或提供作案工具以及安排逃跑途径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立案侦查等情况。三是犯罪嫌疑人举报、揭发类案件。在讯问中审查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另案的情况。四是案卷中注明的“在逃”、“另案处理”类案件。在讯

问时落实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以确定其是否真的在逃,如果在逃属实则对在逃人员登记在册,定时督促侦查部门进行追逃;如果发现案卷中“在逃人员”没有逃跑,则审查是否有侦查人员渎职的线索。对另案处理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将处理的情况报送审查,以便防止个别人员渎职。同时,对经外逃后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对其逃跑路径进行仔细审查,看是否有窝藏、包庇嫌疑人的案件线索。

五、关于听取律师的意见

建立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机制,对于保证正确作出审查逮捕的决定,提高案件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实践中也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进行了这种探索,效果较好。为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保障人权,确保批捕案件质量,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当面听取侦查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一制度的实施也有许多难题需要破解,例如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加之审查逮捕期限短、律师意见采纳标准等等。目前我院受理的案件中审查逮捕阶段有律师介入的情况还较少。

综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程序的审查不仅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而且是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迅速接受司法审查、保护自己人身自由的一项权利和救济机会,因为逮捕与拘留的区别是毋须多言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是极为重大的。陈兴良教授提出:从刑事法治的长远发展来看,将

司法审查机制延伸到审判之前,从而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是完全必要的。而这种司法审查必然要求作为司法审查的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的全面接触,因此审查逮捕环节的检察官及时认真地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公民权利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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