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辖区公路管理机构行政隶属问题的调研报告_公路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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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南、茂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
行政隶属问题的调研报告
2013-04-10
为进一步整合系统资源,理顺工作关系,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最近,副调研员吴乃忠带队到茂南、茂港交通分局及所属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茂南、茂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行政隶属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茂南、茂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1.茂名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茂南公路站,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6个职能股室,下设4个公路道班及1个地方铁路道班。人员编制105名,其中机关编制15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一线生产工人编制90名。全站现有职工138人(其中参公管理10人,一线生产工人87人,离退休人员41人),临时雇工16人。负责茂南区527.957公里县乡道的养护和管理任务,其中直接管养通车公路里程101.165公里(县道84.153公里,乡道17.012公里),行业管理的乡道426.792公里。此外还担负市区文冲口3.7公里地方铁路的管养任务。
2.茂名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茂港公路站,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5个职能股室,下设5个公路道班。人员编制58名,其中机关编制12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一线生产工
人编制46名。全站现有在岗职工66人(其中参公管理9人,一线生产工人39人,离退休人员18人),临时雇工6人。负责茂港区53.5公里省县道(其中省道11.882公里,县道41.618公里)的养护和管理任务。
二、目前管理体制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茂南、茂港公路站目前隶属于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领导和管理,多年来在总站的领导下,为两地的地方公路管养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工作指导到位。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对两区地方公路管养工作有着直接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促使其对两站各方面工作予以倾斜,加大对茂南、茂港地方公路养护工作的支持,业务和技术上的指导也较为直接、到位。如在水毁公路恢复重建方面,总站就常派人到现场指导。
(二)经费保障到位。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对茂南、茂港站予以经费支持,特别是多年来在两站经费比较紧缺,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难于保障情况下,总站通过向上级争取或统筹有关养护资金对两区公路站予以帮助,确保了两区地方公路养护资金和队伍稳定,干部职工对总站有着较高的归属感。
(三)地方干扰较少。茂南、茂港地方公路站隶属于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专业从事地方公路管养工作,相对来说地方行政干扰较少,专业化程度较高。
但目前的管理体制,也存在与地方公路事业发展和现实
管理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职能交叉,效能低下。交通分局是市交通运输局派出机构,同时也是辖区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的规定,市辖区的县乡道建设、养护和管理是其重要的一项职责。根据茂机编办[2004]6号通知,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部分省道)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及地方公路(县、乡道及部分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目前的管理体制导致茂南、茂港地方公路管理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造成茂南、茂港地方公路管理工作必须多头汇报、多头请示,增加了许多衔接环节;上级主管部门布臵的养护任务,存在分割,无法统一,甚至存在报告不一致的冲突,存在推诿扯皮的可能性,严重影响了行政效能,不利于管理。如茂南交通分局承担着辖区部分乡道的养护工作,茂南公路站也承担部分乡道的养护工作,不利于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不利于统一养护标准,且茂南分局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技术力量薄弱,在建设和养护地方公路工作方面常常需要从茂南公路站抽调人员,又必须通过与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协调,工作比较被动。
(二)衔接不畅,脱节严重。一是当前地方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与地方公路养护工作之间存在脱节,甚至存在交通部门将地方公路建设好后,公路养护机构不接养这种现象。二
是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已无执法职能,但仍有路政管理职能。鉴于目前执法经费和办公车辆、设备紧缺等原因,交通执法机构日常巡查力度不大,而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能在养护的过程中及时发现侵犯路产路权的现象。但因其路政管理手段单一,只能调查取证后向交通执法机构报案,目前路政管理机构和交通执法机构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协调机制尚不完善,配合不够到位,导致路政管理效果甚微,侵犯路产路权案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一旦违章建筑造成既成现实再来执法,又常常引起群众的强烈抵触,不利于社会稳定,路产路权维护形势非常严峻。
三、调整茂南、茂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行政隶属
关系的可行性
虽然对调整地方公路养护机构行政隶属关系,个别单位和人员存在一些顾虑,但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和大部门体制改革来看,各地区、各部门都在逐步向县级行政部门下放管理权限。调整茂南、茂港地方公路养护机构行政隶属关系,将其交由辖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符合改革趋势,符合现实需要,具有可行性。
(一)有利于厘清职能,整合系统资源。根据《路政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臵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是由辖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臵,依法或受委托负责路政管理具体工作的机构。将地方公路养护机构移交后,依法厘清交通主管部门与地方公路养护机构的职能分工,落实辖区管养责任,有利于区交通部门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路管养资源和技术力量,以统一的养护标准进行管养。如茂南分局为养护所承担的乡道,原打算设立专门机构、外聘技术力量从事该项工作,如将地方公路养护机构交由其管理,则能充分利用养护单位现有的、较为充足的技术力量,在不增加人员、办公经费等方面开支的情况下,更好地建设和养护地方公路。
(二)有利于加强衔接,理顺工作关系。将地方公路养护机构移交后,地方公路建设和管理与地方公路养护,交通行政执法与路政管理将有一个统一的责任主体,能够切实解决两者之间长期存在的协调机制不畅、沟通衔接困难,配合不够到位的问题,真正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衔接环节,提高行政效能。
(三)有利于加强队伍建设。将地方公路养护机构移交
后,茂南、茂港交通主管部门作为用人主体,可以统筹考虑,无须采取抽调、借用的方式用人,能够更好地利用公路养护单位丰富的技术人才,将其安排到更加迫切需要的公路工程
建设和管理等领域,并在一线生产作业中使用和发现优秀人才,达到人尽其才的效果。
(四)有利于减轻额外负担。目前两区交通分局和地方公路站各自对应上级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常常导致各自都从上级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接受了两份相同性质的主业外任务,如扶贫开发双到任务。将地方公路养护机构移交后,有利于以一个统一主体对应上级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减少主业外工作,减轻双方压力。
根据调研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我们建议将茂南、茂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分别交由茂南、茂港交通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