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作用情况调研报告_企业工会调研报告

2020-02-28 调研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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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民宗侨外)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马成福

为进一步了解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情况,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不断发展,更好地发挥工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初的工作安排,今年7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民宗侨外)工委在刘恩副主任的带领下,深入市总工会、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听取汇报,开展调研,先后召开了县、区工会负责同志、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管理者、职工代表等人参加的三个座谈会,并充分听取了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市民营、私营、个体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截止2007年9月底,我市已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有7483家,其中,正常生产经营的约3230家,约有职工12万人,已成立工会组织的约2910家,约有会员9.5万人,正常生产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达90.5%,会员入会率达79.2%。2006年,以我市国税收入为例,2006年,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的国税收入占全市企业国税收入的23.7%。应该来讲,非公有制企业的蓬勃发展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增加税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在我市7483家非公有制企业中,目前,只有2910家建立了工会组织,会员达9.5万人,这与省总工会和市委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此,市总工会、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就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和职工维权、劳动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逐步形成了以抓工会组建搭建职工维权平台、以抓职工维权推动工会组建双向互动的工作格局。

(一)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作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近年来,市总工会高度重视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工会法》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具体表现为,一是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组建工会,市总工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及时将工会组建中的重大情况和重要部署向市委汇报,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二是拓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新渠道。市总工会在抓企业工会组建的同时,还先后在村级劳务公司、市场和行业组织中组建工会,拓宽了工会组建新渠道。三是建立外资企业组建工会告知单制度。几年来,市总工会对来我市投资的外资企业,发放了《马鞍山市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组建工会告知书》,帮助和告知外资企业组建工会。四是加大对《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宣传力度。市总工会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先后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十万多份。五是建立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目标考核制度。市总工会把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纳入其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各系统工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系统工会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提出量化目标,从而形成了上下联动的工会工作机制。六是加大对“四小”非公有制企业用工的专项整治。近年来,市总工会多次对小砖窑、小采石场、小矿山、小作坊等“四小”非公有制企业的用工进行监督和检查,重点整治“四小”非公有制企业非法用工和用工违法犯罪活动。到目前为止,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中未发现一起非法用工和用工违法犯罪活动。

(二)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作用发挥较明显

在组建工会的2910家非公有制企业中,其工会能够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基本做到了既能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维护用工方的合法权益,工会作用发挥较明显。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基本能够做到代表职工与用工方签订集体合同。目前,在组建工会的2910家非公有制企业中,有62%的工会能够代表职工与用工方签订集体合同,有48.4%的工会能够代表职工与用工方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就职工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能够代表职工与用工方进行平等交涉。二是组织职工积极参与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在非公有制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能够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非公有制企业的管理决策层,在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职工参与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趋于和谐。三是切实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解决后顾之忧。近三年来,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共筹集送温暖资金130多万元,救助特困和困难职工4300余户,发放助学救助款30多万元,帮助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300多人次,分别占全市企业的10.3%,8.2%,24.5%,15.1%。四是利用工会组织在职工中广泛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活动。在组建工会的2910家非公有制企业中,绝大多数工会组织能够利用工会组织这个平台,在职工中广泛开展劳动技能竞赛、安全卫生知识学习,以及进行“五五”普法教育等活动。对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素质,改善劳资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维权工作得到明显的改善

近年来,市总工会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十分注重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维权保护工作,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维权工作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市总工会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认真开展《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尽最大能力促使用工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用工。二是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依法维权。市总工会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加大对职工法律知识的普法教育活动,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如何依法维权和怎么依法维权。三是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依法维权。市总工会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主动与市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共同出台了《马鞍山市职工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组建了由近20名律师组成的律师志愿法律援助团,帮助、指导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与用工方之间解决存在的纠纷,依法化解劳资矛盾。四是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制度。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诚信评价,分类管理。重点对餐饮服务、服装加工、建筑施工等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和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以防止非公有制企业工资支付不及时、非法使用童工、超时加班等问题。对违法非公有制企业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和处罚。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研,虽然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和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基本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与工会互相尊重、互相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职工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是,非公有制企业在贯彻《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两法两条例”)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不高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会组建率不高,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目前,我市有非公有制企业7483家,但是,组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却只有2910家,只占非公有制企业的38.9%。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立法层面来讲,现行《工会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一部法律,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企业组建工会的需要,尤其是不能适应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需要。此外,由于《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对企业最高决策权的规定,与《工会法》对企业最高决策机构的规定不相一致,即,《公司法》和《企业法》规定,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企业的股东会或者是企业的投资者,而《工会法》规定,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正是这个原因,导致许多非公有制企业不愿意组建工会,尤其是外资企业更不愿意组建工会。从实践层面来讲,非公有制企业往往规模比较小,不愿意支付组建工会后所带来的成本,加上工会组织行政化色彩比较浓,导致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不高。

(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维权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虽然我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维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从整体和全局的角度来讲,我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维权仍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一方面,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入会率不高,无法获得工会组织的维权。目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中,我市有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有12万人,有9.5万名职工加入了工会组织,会员入会率虽然为79.2%,但是,如果计算所有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会员入会率就会很低。另一方面,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受雇于非公有制企业主,而且基本都是兼职,由于利益关系的存在,其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活动和参与非公有制企业管理活动的难度相对较大,从而导致非公有制企业职工通过工会组织维权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这一点,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非公有制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率,就可以得到证明。目前,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率也只有62%,而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率就更低,只有48.4%。

(三)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工会法》虽然规定了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但是,非公有制企业是私人投资成立的企业,从《公司法》和《企业法》等法律规定来看,私人投资者,即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才是非公有制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职工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并不是企业的主人。因此,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成立的工会,其地位当然不能向公有制企业中的工会,具有最高决策机构的地位。由此表现出来的就是:一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很难独立地开展工作;二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开展活动的经费严重不足;三是职工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地位,与非公有制企业主的素质、开明程度等有着密切的关系,非公有制企业主的素质越高、开明程度越大,职工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地位就会相对高一些,反之,职工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就没有什么地位,甚至会受到非公有制企业主的歧视;四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只能看非公有制企业主的脸色办事,在很多问题上,不能很好地公正地帮助职工说话或者维权。

三、意见和建议

工会最初是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而诞生的工人阶级组织,其目的是把单个职工组织起来,共同与资方开展有理、有节、有据的斗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入,非公有制企业在我市,乃至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必须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加以研究。针对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开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法律地位的研究,为修改《工会法》提供实践依据

目前,修改《工会法》以成为现实,全国人大已经将修改《工会法》列为立法计划。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如何修改好《工会法》,不仅是立法者的责任,也是各级工会组织的实践责任。为此,市总工会要结合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所形成的具体特点,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法律地位的调查研究力度,要着重从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入手,就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地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与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之间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与非公有制企业主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修改《工会法》提供实践依据。

(二)要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作用

针对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不高、工会组织作用发挥不高的问题,市总工会要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一道,加大对“两法两条例”的宣传力度,要有重点地对非公有制企业主进行宣传,促使非公有制企业主对工会组织有一个新的认识。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和督促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率。要根据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加大行业工会的组建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工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作用。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两法两条例”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强非公有制企业主依法用工、依法组建工会。

(三)要加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注重从制度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针对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不高的问题,市总工会要认真加以研究其存在的原因,注重从制度着手,结合我市的特点,提出加强我市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具体意见,报党委和政府。要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支持,采取多种举措,引导和要求非公有制企业,从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和劳动权益出发,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职工最关心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法律和法规,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四)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者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工会组织依法帮助职工维权的能力

职工维权好与坏,关键在工会,而工会作用发挥的好与坏,又与工会工作者的能力密切相关,这一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显的十分重要。为此,市总工会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两法两条例”的规定,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者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者在“两法两条例”方面的培训与学习力度,要结合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重点在职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待遇、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用工规定以及纠纷处理方法上,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者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工会组织依法帮助职工维权的能力。

(五)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自身权益保障的研究力度,努力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的后顾之忧

实践中,绝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只能看企业主的脸色行事,当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为职工主持正义,往往会遭到下岗的危险,甚至会被辞退。为此,市总工会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自身权益保障的研究力度,重点要放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的选任、工资福利待遇的保障以及在什么情况可以辞退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等方面。要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的选派制度,避免企业主说了算;要探索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工资福利基金保障制度,以解决工会主席的后顾之忧;要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积极探索建立辞退工会主席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制度,防止企业主随意辞退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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