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调研报告_镇新农村建设调研报告

2020-02-28 调研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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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 民主法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贯彻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创建“平安乡村、和谐乡村”,根据省政协的统一部署,****年*月*日,在省政协副主席***的带领下,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成调研组,分两个小组赴***等六市就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在调研中,调研组全体成员进一步学习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和《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等法律、文件和文章;听取了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情况通报;调研组听取了7个县(市)党委、政府的情况汇报;召开了各县(市)公安、法院、司法、财政、民政、宣传、农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职能部门座谈会;分别到12个乡(镇)召开了乡镇村社干部和农民代表座谈会,听取当地乡镇汇报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情况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情况反映;走访了22个村委会和近100户农户,广泛听取了村支部、村委会委员和农民群众的意见。现将调查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面临的几个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与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要求相对照还有相当的差距。这些问题和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村级民主制度建设不够深入,村民自治机制还不够完善

1、一些地方乡镇村社干部和群众民主意识不强,对实行村民依法自治的重要性还认识不到位。部分地方乡镇党政领导学习不够深入,理解不够全面,缺乏对实行村民自治重要意义的正确认识,没有把加强村民民主自治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的位臵。我省农村整体文化水平偏低,加之有文化的青壮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导致农村群众民主自治意识不强,参与民主自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不够。

2、村民民主选举和集体意识较淡薄,推行民主选举制度不够深入。党的农村政策不断优越,减去了农村的所有税费负担,但同时部分村民国家概念、集体主义观念逐渐淡漠,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等集体事务的积极性不高,对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不支持。一些地方村委选举采取背篼流动票箱办法,一些地方采取给误工费的办法才有人参加投票。村民客观上没有充分享受民主选举权,也影响了村委的权力认受性与合法性。

3、民主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不够规范,落实不够。大多数村已经制订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务公开制度、调委会工作制度、治保会工作制度等,但一些地方仅仅只是制度上墙,且内容陈旧,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些“村规民约”还有罚款等违法条款。在执行上缺乏具体落实的措施,流于形式。

4、民主决策程序不够规范,村民自治的运行机制不健全。大量的民间纠纷的解决缺乏约束机制,仅仅靠干部的个人威信或宗族势力来解决,或将矛盾上交,成为上访案件;“一事一议”在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和监督保障制度,导致决定执行难,尤其是对个别“钉子户”缺乏有效的制约。

5、民主监督缺乏有效的措施和程序规定。乡镇、村社主要领导大多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内部制衡监督机制薄弱。一些地方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民民主理财、村级财务清理和审计等民主监督制度流于形式,一些事项暗箱操作,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难以到位。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在内容、形式和时间上不规范。有的按季公开,有的半年公开,有的一年公开一次。对村务和财务的一些关键性、敏感性的事项或细节不公开,如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筹资方案和使用情况,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等情况公开不够,群众意见较大。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还比较突出。

6、农村基层组织的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薄弱。由于我省是劳务输出大省,绝大部分地方文化程度较高的年轻人都外出务工,基层干部队伍年龄偏大,知识层次偏低,留守的多是“386199”人员(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导致年轻的基层党员干部的培养力度不够,后继乏人。一些地方村“两委”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基层阵地建设问题突出,一些村委会借用村小学教室作为办公场地,有些村委会甚至连最基本的办公场地都没有,被村干部形象地称之为“红旗插在家门上,公章挂在腰杆上”。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地方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协会和组织,且数量逐步增多,覆盖面也逐步增大,如何进一步加强对这些协会和组织的规范管理和正确引导,还缺乏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正在试行的支部加协会模式、建立专业协会党小组模式等在组织形式、工作方式等方面都还很不规范。

7、“两委”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干部待遇普遍偏低。农税改革以后,乡镇财政紧张,农村“两委”办公经费缺乏,工作条件差,村社和农村场镇“居委会”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低,长期从事“两委”工作的基层干部缺乏必要的医保和养老保障,大家普遍感到“政治上无奔头,生活上没盼头”,很多村干部一年到头,大多数时间扑在工作上,责任田靠家庭其他成员耕种,劳力少的干部家庭收成明显受到影响,基本生活难以保证。一些贫困村支书和主任年工资不过1000元,社长仅600元,有时还是一张欠条,难以兑现,农村场镇“居委会”仅100元工作经费,基层干部“在职不如打工,退休不如五保户”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和稳定性。部分地方为解决村社干部待遇问题实行了“两委一肩挑”,通过兼职提高待遇,这种做法导致了基层党政不分,权利集中,是民主建设的倒退。

(二)农村法治建设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和完善

1、基层党员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基层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自身法律素质的培养,法治水平不高,化解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部分乡镇领导对“法治”的理解还片面地停留在“以法治民”,缺乏对依法行政的正确认识。

2、普法工作不够深入,村社干部和群众法律意识仍较淡薄。一是部分乡镇、村领导对普法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大,农村普法工作处于松散状态。二是村普遍缺乏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没有形成普法骨干网络。三是宣传形式单一,多仅仅局限于标语和法制宣传栏,且大部分村的法制宣传栏长期只有一个版面,没有根据形势发展和村民需要有针对性地及时更新。四是农村广播宣传基本上已经停止运转,村民了解政策法律多靠收音机、电视或走村串户的方式,了解内容以适用为主,且比较片面。五是我省广大农村外出务工农民数量大,流动性大,对这部分群众普法工作难以开展,留守人员以妇孺老人为主,普遍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法制教育能力低,普法工作也难以收到实效。六是农村普法工作经费困难,大部分村在购臵普法资料、建臵普法阵地方面都缺乏经费保障。

3、农村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一是现阶段由于利益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经济利益、土地利益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此外,由于一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还不到位,执行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偏差,忽视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山林承包经营权等,以及腐败问题、乡村恶势力抬头等多种因素的干扰,导致农村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比较突出。农民群众关心的一些问题解决不妥当,又形成了新的矛盾隐患,如当前对于税费改革之前农民欠缴的税费提留款采取挂帐的办法,一方面加重了乡村集体经济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地方原来是村社干部或集体垫交,挂帐后加重了村社债务负担,此外由于有些地方在宣传上不到位,一些群众认为就是免交,导致已交税费款的群众心理不平衡,认为总是老实人吃亏,甚至一些群众提出了返还已交税费的要求。二是我省部分农村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还较突出,一些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引发的杀人、伤害等严重刑事案件还屡有发生。三是大量农村青年外出务工,给农村婚姻家庭的稳定也造成了很大冲击,离婚率高发,农村婚姻家庭矛盾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四是信访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因村社财务问题、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安臵补偿问题等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还时有发生。一些群众缺乏法律意识,报着“闹而优则赢”的错误观念长期无理上访缠诉。个别上访、上诉人员甚至采取极端方式如自杀、爆炸行凶等方式。个别基层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不高,受利益驱动影响错误引导当事人上访缠诉。五是基层调解和治保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一些村虽然成立了调解委员会、治保会,但在实际运作中缺乏规范的程序和经费保障,一些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多靠个人威信或宗族势力解决,或将矛盾上交。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还不高,对诉讼存在依赖思想。无偿调解制度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导致无法对调解各种进行有效的考核监督。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也还有待提高。六是平安创建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行动迟缓,工作表面化,整体联动防控体系建设还不到位,一些地方社会治安形势还比较严峻,邪教组织还仍有活动。

4、基层政法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不够,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制还不完善,影响了基层法治建设。一是个别地方乡镇还没有司法机构,司法所人员编制也不到位,如**县38个乡镇只有15个司法所,17名司法助理员。一些地方乡镇司法所甚至没有专门的人员编制,只是一个空牌子,大部分是由法律工作者在兼职。二是乡镇派出所警力不足,办案经费缺乏,如**市**县派出所撤并后,有的乡镇警力平均仅1人/万人。三是基层法庭进行撤并后,有利于法庭的“规范化、制度化、规模化”建设和依法审判,但同时也增加了群众的诉讼成本和时间,一些地方采取增加巡回法庭、乡镇司法员代为收案等办法,但还不规范。

(三)农村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问题还十分突出

1、外出务工农民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不高;劳力型务工农民工资水平较低,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基本社会保险普遍缺失,部分企业根本没有为务工农民尤其是短期务工农民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务工农民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还较差,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还得不到保障等。

2、失地农民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些地方合法征地之后,失地农民的补偿费偏低,没有就业和养老保障。个别地方存在非法征地或者商业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不分,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征地听证还没有形成制度,征地补偿标准、安臵方案这些与农民切身利益有关的内容,还缺乏社会监督。与之直接相关的农村“土地纠纷”、土地遗留问题、失地农民补偿安臵问题等引起的上访事件还比较突出,已成为一段时期影响农村甚至整个社会稳定的焦点之一,也使基层干部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如果不抓紧解决,土地征用问题将成恶性循环,最后必将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并将严重影响到城市化的进程。

3、农村妇女地位和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由于农村男青年大量外出务工,有些地方农村已经是妇女在顶“一片天”,但是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还没有得到充分重视。部分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权利被漠视,女童失学辍学问题严重。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保护不力,家庭暴力还时有发生。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权利还难以落实,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习惯,且农村多种经济形式的登记业主绝大多数是男性,农村妇女即使出嫁或者离婚几乎不可能有独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部分结婚时间短的妇女在离婚后,回到娘家甚至居住权都被剥夺,农村妇女的维权表现得无能为力。广大农村妇女还缺乏科学文化和技术知识培训。一些地方忽视对“两委”女干部和女党员的培养。

4、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权益保障等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我省作为劳务输出大省,随着劳务输出人数逐年增加,一些地方留守学生已经接近在校生的一半,如农业大县**县**中心小学在校生1426人,留守学生就达689人,留守儿童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一是留守儿童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成长状况问题严重。留守儿童基本靠祖父母隔代监护和亲友临时监护,家庭和学校监护不力,导致相当数量的留守儿童产生厌学、逃学、辍学现象。二是缺乏父母关爱和交流,身心健康令人堪忧,部分留守儿童行为习惯较差,并且易产生心理失衡、道德失范、行为失控倾向。三是监护责任不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受到意外伤害,女孩受到性侵害又不能及时得到父母帮助,极易酿成严重后果。一些留守儿童中途辍学过早流落社会,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四)一些涉农法律法规不配套,清理修改和完善不及时,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选举的规定过于原则;关于村委会与基层政权之间的权责规定不够明确,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也没有界定清楚;作为最高决策机关的村民会议流于形式,没有体现应有的地位;村委会一届三年的任期过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因外出务工人员多而难以实现;没有明确规定解决村干部、村民代表待遇问题等等。

2、农村土地合法流转问题、农村专业协会(组织)问题、农产品标准化管理问题、农村场镇居民委员会运行问题等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有关农资、种子市场还需要加强国家立法强制规范管理。

3、《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灌溉面积核定、水费计算、加大灌区渠道整修投入等问题还需要及时研究修改和完善,如**镇反映60年代确定的基本灌面现在仍然没有变,实际上现在的灌面已不及确定的基本灌面的一半。

二、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几点建议 民主法治是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必须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把民主法治建设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努力推进新农村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当前我省各地的新农村建设还处于安排、部署和起步阶段,为推动我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努力建设“和谐乡村”和“平安乡村”,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宣传和乡风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干部和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发挥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作用

1、以“两委”干部为重点,抓好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素质,努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民主法治观念和依法民主管理能力。按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和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构建县、乡、村三级教育培训网络,开展对农村“两委”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轮训活动,提高民主法治理论政策水平和知识素养,培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引路人。加强对村组干部、农村财会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依法民主管理的能力。

2、以办好乡镇文化站点、农村广播站点和利用农村学校这些载体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村务公开栏、黑板报和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实际效果明显的民主法治宣传机制。

3、以四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和两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为重点,大力宣传和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依法民主自治意识。要转变基层干部观念,在执政观念上变“为民作主”为“让民作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把民主管理的权利交还给农民群众。要积极宣传,引导广大农民依法自治,充分激发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4、以“五〃五普法”工作为重点,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落到实处,努力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依法维权水平。全省应该把“五〃五普法”重心放到农村,各级党和政府要从经费、人员上予以支持保障。普法宣传要以农村适用法律为重点,努力培养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干部、普法骨干和法制志愿者,不断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整体民主法治素质。要积极引导村民树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5、以村规民约的制订落实为重点,加强乡风文明建设和村容环境的改善。通过制订村规民约,引导农民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活方式。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的整治,改善村容村貌,建设富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村。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道德体系,在农村逐步形成尊老爱幼、邻里和睦、见义勇为、扶贫济困的社会风貌,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新型农民等。

(二)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1、要加强基层“两委”班子建设和阵地建设,保证党的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要落实依法公推直选民主选举制度,把公道能干、群众拥护的带头人选到村委领导岗位上。深入推进基层党内民主制度,逐步推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直接选举。要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的培训工作,注重培养优秀青年党员后备人才,要针对当前党员年龄老化和青黄不接的现象,把回乡知青、致富能人、复员军人、外出务工人员中的优秀分子作为培养重点,尽可能多地吸收到党内来。组织部门还可以引导组织青年志愿者到农村任职、创业和锻炼。同时要妥善处理农村“两委”的关系,发挥村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建立村委会报告制度。

2、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健全村民自治机制,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落实。要落实重大事务一事一议、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干部民主评议等民主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村务决策听证制度,重视发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议事会的决策职能,定期召开民主议政会和民主听证会,充分发扬民主,体现决策的广泛性和民主性。凡涉及经济发展、村镇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都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要不断强化和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保证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3、要研究建立干群协商对话机制,密切农村的干群关系。乡镇政府和村社集体组织要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制度,努力改善农村干群关系。积极探索建立协商对话机制,从广大农民利益出发,积极了解农民的具体利益和诉求,加强沟通和交流,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

4、要采取措施提高村社干部待遇,逐步建立村社干部退休养老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基层干部工作条件,提高基层干部的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增强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激发基层干部的工作热情,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现实选择。要进一步提高村社干部的福利和政治待遇,制定和完善村社干部最低生活待遇制度、目标考核奖惩制度、离职退休补助制度等,并探索研究解决优秀村干部的政治待遇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科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使村社干部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促进农村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继续深入开展“平安”创建工作和“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工作,加强农村综合治理,努力优化我省新农村建设的法制环境

1、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进一步加强乡(镇)综治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抓综治工作的副职和综治办工作人员,确保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在基层有人抓,能落实;加强严打整治工作体系和整体联动防范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治安综合治理。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完善社会稳定的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联动调处机制,不断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要保护和正确引导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防止极端民主,确保社会稳定。要重点抓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动态管理,落实监管、帮教和安臵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加强涉及农村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工作,防止“民转刑”,努力维护司法公正。要把辍学生、失学生、学校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社会闲散青少年等作为重点,充分发挥学校、社区和家庭的综合教育作用,加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继续总结推广“青少年维权岗”、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严打”整治斗争,继续抓好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顿,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2、狠抓“严打”和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大农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依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严厉打击破坏民主选举的刑事犯罪和违法活动,维护农民群众民主自治权利。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邪教活动,营造健康、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制环境。纪检监察、检察和公安部门要按照职能管辖认真查处涉及新农村建设的职务犯罪,努力规范和推动新农村的民主管理。

3、加强乡镇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切实研究解决基层政法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问题。要尽快解决司法所人员编制和业务经费问题,加大乡镇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安臵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要提高基层公安警力的配备和基层干警的待遇,保证对违法犯罪案件接警处理的及时性、合法性。在规范基层法庭建设的同时,加强巡回法庭、上门立案、乡镇司法所代收案件等工作,保证农村民事纠纷案件的及时调解和审理。在硬件设施建设上,建议量力而行,协调统筹各相关部门,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如将人武部、乡镇派出所、司法所等办公场所合建等。

4、加强治保会、调解会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治保和调解机制。要在乡(镇)、村普遍建立农村治保队伍,负责日常巡逻工作。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为格局,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县、乡、村、社四级调解网络,努力建立一支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调解队伍。要大力宣传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调解员素质。切实解决治保会和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和装备问题,在增加治保会、调委会主任的补贴的同时,适当安排给予其他成员以补贴。

5、加强农村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建设,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定期举办法律工作者职业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基层法律服务能力。乡镇法律工作者要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引导乡镇依法行政、村社依法民主管理和村民依法解决问题。要研究制定和规范法律服务的案件审批、集体讨论、办案回访、质量评查、个案抽查等制度,提高法律服务质量。要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的“民心工程”,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努力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各级法院要强化对农村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制度,对涉及农村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利益和当事人权益的“三费案件”,追索劳动报酬、工资等案件,要依法实行减、免、缓等诉讼费用。

(四)切实解决外出务工农民、失地农民和留守学生等合法权益保障问题

1、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问题之一。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一是要加强签订劳动合同的监察和督查工作,劳务输出和输入地的劳动部门都应该主动指导进城务工农民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并落实《劳动法》、《工会法》,查处和纠正违法用工行为。二是要继续深入推进清欠工作,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工资拖欠问题。三是从培训机制、培训内容、政府投入等方面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培训工作。四是建立完善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五是积极探索务工农民加入工会的方式,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

2、加大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力度,努力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是对因城市建设征地而失地的农民,要建立农转非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二是要制定和完善教育辅助政策,对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三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定期、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失地农民进行分门别类的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增强失地农民的市场经济竞争意识。四是大力拓展就业渠道,促进失地农民就业。要加大政策扶持,在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向第二、三产业发展创业和劳务输出。

3、重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努力提高妇女地位。一是基层政府和司法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保障农村的土地承包权。二是加强对农村妇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妇女参选参政的热情和能力,提高对妇女参与村委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保障农村妇女的参政权。三是要采取措施,充分保障农村女童的受教育权。四是各地政府和农技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农业技术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的农业科技水平。

4、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未来人口素质和劳动力的培育,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一是建议各地研究建立“未成年人监护人委托制度”,落实儿童的监护责任主体,并重视其教育和管理问题,从法律上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二是建议公安、教育、卫生、民政、城建等部门加快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教育、医疗、住房等各种城乡隔离制度,如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农民工“市民待遇”,让民工子女在城市就近入学,为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建议教育部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进一步研究和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强化农村学校对留守儿童的责任和管理,构建学校监护网。如建立留守学生档案,配备“代理家长”,设臵“亲情电话”,将家访、家长会提升到制度层面,将儿童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指导和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解决学习和身心健康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四是建议各级政府加大教育投资,在劳动力人口输出集中的地区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不断完善基础设施,规范管理。

(五)加大涉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清理、修改和完善力度

1、建议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部门加强对涉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清理工作,研究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户籍、教育、医疗、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农田基本水利、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或政策。

2、建议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建议,进一步明确有关选举的规定、村委会与基层政权之间的权责不够、党支部与村委员的关系,适当延长村委会任期,明确规定解决村委会、村民代表待遇等问题。

3、制订和完善有关《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农资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各级政府要加大执行力度,严格规范农资经营依法生产、质检、销售和经营档案的建立等工作。

4、制订完善有关农村医疗卫生的政策和措施,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奖励机制(比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等),加大政府投入,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医疗,积极推动农村的医疗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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