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城女调研报告_城配调研报告

2020-02-28 调研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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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外嫁女”的权益保障的调研报告

“外嫁女”是指与外村人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或户口迁出后又因某种原因回迁到本村并长期居住的妇女。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所在村的村民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等权利,在这些利益分配过程中,“外嫁女”权益受侵犯现象屡屡发生,而由于立法上的缺限,司法救济手段的缺乏,“外嫁女”投诉无门,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大量上访,给政府日常工作和当地的稳定带来相当不利因素。

一、外嫁女问题的现状:

1、“外嫁女”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或年终集体分红上不能享受村民同等的待遇。在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土地征用补偿款分发过程中,大部分村认为这部分妇女的户口属于应迁未迁的挂靠户,不能参与分配。少数村以一次性享受等形式,让一些户籍挂靠在本村的“外嫁女”分到很小比例的金额,多数村的外嫁女完全不能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权利。

2、离婚后的妇女要求划分宅基地的请求得不到支持。此类人员有两种:一是离婚后将户口回迁原村并长期居住的妇女。二是离婚后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她们因为离婚后而失去固定的住所和房屋而提出安排宅基地或在拆迁安置中享受一定面积的请求,村、组则以人多地少、怕引发矛盾为由不予支持。

3、“外嫁女”的子女在户口及享受村民权利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依据相关政策,“外嫁女”按计划生育的子女应

享有村民权利,但实际上由于“外嫁女”的原因,很多“外嫁女”的子女在户口及享受村民权利上也不能享受同等的待遇。

“外嫁女”因不能享受平等待遇,上访、哄闹等事件频频发生,上访数量居高不下,而且多为集体联名信和集体访,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从我区区、乡两级妇联组织接待信访的情况看,近两年妇女上访总数为218起,其中,涉及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的为45起,占上访总数的20.6%。

二、原因分析:

1、传统婚嫁观及男尊女卑观的影响。在农村,封建思想根深蒂固,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妇女嫁出后就不能保留原有的土地收益权。

2、利益驱动引发纠纷。部分富裕的农村,集体经济效益好,外嫁女为能够继续享受村集体福利,结婚后不愿意将户口迁走;甚至已转为城镇居民并外迁的外嫁女又将户口回迁,要求参加集体分配,享受应有的权利。而土地资源紧张、人多地少矛盾突出,处于弱势地位的“外嫁女”就成了被排挤对象,村民受利益的驱使对这些“外嫁女”的行为进行抵制,从而引发纠纷。

3、村规民约不合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绝大多数村民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征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完全是村民自治内部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治处理。因此采取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表决形式,经2/3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的办法,取消了作为少数人的“外嫁女”的土地收益权利,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律的倒置现象。

4、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没有形成指导性方案。现有的相

关法律法规对“外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定比较笼统,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但是并没有说明具体的保障办法,缺乏可操作性,政府相关部门亦未拿出指导性的方案。

5、解决纠纷途径不畅通。乡、镇政府认为实行村民自治,村里事村里办,遇到此类投诉存有畏难情绪。法院认为村委会和村民之间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没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也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加之外嫁女问题的复杂性、执行难度大等原因,法院大多不受理此类案件。导致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外嫁女不能获得司法救济。因此,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解决的最主要原因。

6、妇联组织心有余而力不足。该组织只能通过宣传、教育的办法,做村干部和村民的思想工作,帮助外嫁女维权,但收效甚微。

三、对策建议:

外嫁女土地权益的丧失,给她们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也严重影响了她们的社会地位及参政议政的可能性,因不被认为是本村的居民,使她们丧失了对集体组织的归属感,越来越影响到社会的定安团结。在当前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建议区委、区政府应从“男女平等”、以人为本的高度,制定相应的政策,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1、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及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政策。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的力度,组织基层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他们能依法行

政。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引导广大群众逐步消除男尊女卑等封建传统思想,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同时做好对农村妇女的宣传工作,缓解情绪,稳定人心,帮助她们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2、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指导方案。可由政策研究或法制部门牵头,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对全区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广泛调研,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有针对性地出台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的合法使用。乡镇、街道应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管理,要强调村规民约、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该以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前提。

3、加大监督力度。人大、政协应加强对制定村规民约的指导、监督,对有关违反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条款,应予以及时纠正。人大应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列入执法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对久拖不决引起长期上访的案件,要限时予以解决。

4、畅通救济途径。用法律程序处理此类纠纷是保障“外嫁女”土地权益的有效方式和根本途径。所以,人民法院要研究探索受理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的处理机制,给外嫁女提供司法救济,同时要加强对基层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争取将此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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