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装备集团调研报告_二三四五集团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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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装备集团调研报告
鲁西化工装备制造工业集团属鲁西化工集团的二级集团。成立于2010年元月,下辖五个分公司:设备制作一公司、设备制作二公司、工程安装一公司、工程安装二公司、电气装备公司。鲁西化工装备制造工业集团属鲁西化工集团的二级集团。成立于2010年元月,下辖五个分公司:设备制作一公司、设备制作二公司、工程安装一公司、工程安装二公司、电气装备公司。现有职工2500余人,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拥有资产7.8亿元。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7亿元。2005年通过了职业健康安全、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技术能力: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00余人,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100余人;具有Ⅱ级的RT(X光探伤)、Ⅱ级UT(超声波探伤)、Ⅱ级MT(磁粉检测)、PT(渗透检测)资格人员20余人;人员持证焊工人员400余人。
装备能力:企业具有健全的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开发、工艺、生产、质检、服务等部门,拥有先进精良的材料切割机、立式车床、焊接操作机等大型专业设备,现有起重设备共计30台,卷板设备共计16台,切割、铣、弯管、压缩机大型设备16台,通用电焊机500余台,物理实验、化学分析、金相及无损检测仪器53余台(套)。生产厂房面积近28000平方米;起重能力400吨,可以卷制厚度160MM的板材,制作近400吨,高度50M的大型设备。目前集团正在建设新的装备重型车间,届时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装备制造能力。
资质能力:现具有B级锅炉、A1级(单层、多层包扎)高压容器、A2级压力容器制造、A3级球罐现场阻焊,GC1 级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GB1级燃气管道、GB2级城市供热管道和Ⅰ级锅炉安装资质;机电设备安装Ⅱ级、钢结构制造、起重机械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等资质。
主要产品:0.2~20t/h燃煤(油、气)蒸汽、热水锅炉;0.1~2t/h 电加热蒸汽、热水锅炉;A1级(仅限单层、多层包扎)高压容器、A2级压力容器、GB2级和GC3级压力管道安装、非标设备的制作安装以及电器仪表安装,静电除尘器、气力输灰系统、静电除焦器等环保产品的制作及安装;自行研发、制作、安装了整体多层夹紧式尿素合成塔;制作安装了塔直径3.0 米的氨合成塔。
2011年鲁西化工装备制造工业集团站在新起点,确立了在安全、现场、质量、技术管理和基本队伍建设方面积极开展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装备制造队伍的优秀文化的工作方针。我们秉承“忠诚敬业,勤奋严谨”的精神和作风,开拓进取,争取用3年的时间,销售收入达到30亿。
工业生产中具有特定的工艺功能并承受一定压力的设备,称压力容器。贮运容器、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和分离容器均属压力容器。
为了与一般容器(常压容器)相区别,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才称之为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9.8104Pa(1Kgf/cm2);
(2)容积≥25L,且工作压力与容积之积≥200L.Kgf/cm2(1960104L.Pa);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压力容器的分类方法很多,从使用、制造和监检的角度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承受压力的等级分为:低压容器、中压容器、高压容器和超高压容器。
(2)按盛装介质分为:非易燃、无毒;易燃或有毒;剧毒。
(3)按工艺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分为:
①反应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容器。
②换热容器:用于完成goewnom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容器。
③分离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质量交换、气体净化、固、液、气分离的容器。④贮运容器:用于盛装液体或气体物料、贮运介质或对压力起平衡缓冲作用的容器。
(4)为了更有效地实施科学管理和安全监检,我国《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中根据工作压力、介质危害性及其在生产中的作用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并对每个类别的压力容器在设计、制造过程,以及检验项目、内容和方式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压力容器已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未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的商品不准进口。
压力容器的用途十分广泛。它是在石油化学工业、能源工业、科研和军工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都起着重要作用的设备。
压力容器一般由筒体、封头、法兰、密封元件、开孔和接管、支座等六大部分构成容器本体。此外,还配有安全装置、表计及完成不同生产工艺作用的内件。压力容器由于密封、承压及介质等原因,容易发生爆炸、燃烧起火而危及人员、设备和财产的安全及污染环境的事故。目前,世界各国均将其列为重要的监检产品,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法规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检验。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将新压力容器划分为1、2、3级三个等级,在用压力容器划分为2、3、4、5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划分原则如下:
1级: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不易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焊缝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发展或扩大;其检验报告确定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主体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料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强度经校核尚能满足要求;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使用过程中产生了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或在正常的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
修复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限定的条件下短期监控使用。5级:无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无法证明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缺陷严重、无法修复或难于修复、无返修价值或修复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不得继续作承压设备使用。
实施进出口压力容器检验的依据是《商检法》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压力容器的检验是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压力容器结构的合理性,受压元件强度、制造和安装质量的优劣,内外部存在的缺陷以及安全附件的准确、可靠程度进行全面检验,作出鉴定性的结论。进出口压力容器检验涉及的标准很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法规性的规定:这类检验标准是国家颁布的,具有强制性的,是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运行和管理上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程或规范。
这种法规性的规定,是压力容器检验的重要依据。在我国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的设计规定》以及《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等。
无论是进口的还是出口的容器,若某项内容不符合这类规定,该压力容器就不能使用。
(2)具体的技术性规定:与压力容器检验有关的技术性标准较多。这类标准包括:材料标准、材料试验标准、材料验收标准、零部件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工艺质量检测标准等。粗略统计,我国约有20余个。这些标准是产品质量特性的一系列技术参数和标准明确化的,为特定性的技术文件,它是衡量产品质量的尺度。
在我国这类标准,有国标(GB)、行标(JBYB)等以及企业标准。
(3)合同规定的标准:鉴于压力容器的特殊性,我国ZF规定:进出口压力容器的质量,特别是安全性能,不能低于我国现行标准的规定。因此,签约双方在进行技术谈判和签约时,对于低于我国标准内容予以注意,避免因不符合我国标准而无法使用。
压力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1)检验范围:进出口压力容器检验包括下列范围:压力容器设计的审查、压力容器运行质量的检验、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检验、压力容器返修质量的检验、压力容器运行质量的检验。总之,凡是能影响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项目,都是检验的范围。
(2)检验项目和方法:进出口压力容器的检验,一般包括两大项内容。即设计资料审查和实体检验。根据检验需要,出口的可以派员驻厂检验监检,进口的派员出国进行监造或监检。
①设计资料的审查:设计、制造资料的审查,不仅是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还要审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资料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设备图纸、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等是否齐全、合格。其中应包括主要受压元件的材质证明及强度计算、施焊证明、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试压报告等与安全性能检验有关的资料。
结构合理性的审查。其中包括安全附件的设计和计算书。
②实体检验:采用直观检查、量具检查、无损探伤检测、理化性能检验、水压试验等方法,压力容器本体和主要零部件进行外观和内在质量的检查。
检验的主要项目有:受压元件材质、外观尺寸和成形质量、焊缝质量、组压质量、内部装置及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胀管质量、各受压元件相互的几何位置和耐压性能等。
③性能:技术资料审查和实体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视需要进行性能检验,检查其规定的技术和经济指标。
除以上检验项目外,对于进出口压力容器,还要依据标准进行整体外观、数量、包装等检验。
目前,列入检验检疫“法定检验商品”的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具体品种为:工作压力>0.1Mpa的各种贮运容器、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和分离容器,总计四类58种。此外,对于糟车和气瓶另有规定,关于这两类商品的情况另述。
压力容器除了单独引进和出口外,还多以配套设备在进出口贸易中出现。因此,在签约和技术谈判时,应根据我国的有关法规,对压力容器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货物质量和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