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观武陵监狱的司法实践调研报告_武陵监狱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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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观武陵监狱的司法实践调研报告
2012年3月28日,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法学09级与10级全体法学学子,在学院领导与老师的带领下,分批次对湖南省武陵监狱的监狱工作进行了实地考察与学习,这是学院领导慎重研究之后的重要决定,其意义在于两点:一是通过司法实践调研活动,激发同学们对学习法学专业知识的兴趣,学会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联系起来;二是通过对监狱的参观,让同学们对我国监狱现状有初步的认识与了解,争取为以后的监狱改革工作建言献策。
本人参加的的是第二批次的学习考察,在李进平老师以及监狱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先是参观了监狱内的宿舍区与劳动改造区,然后参加由武陵监狱监狱长的所做的一个活动报告。感受很深,以下就个人感受与相关建议汇报如下:
思考之
一、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哪些巨大成绩?
(一)在罪犯人身权利方面
第一,高度重视对罪犯生命、人身安全的保障。据统计,我国罪犯的死亡率,只相当于我国社会人口死亡率的50.85%,其中非正常死亡只占死亡罪犯总数的17.66%。据相关调查显示,不仅罪犯的死亡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尤其在罪犯自杀、其他罪犯行凶致死、民警违纪致死等方面,更是呈大幅下降态势。武陵监狱监狱长在座谈会上也和我们分享了武陵监狱在保障罪犯人身权利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与经验。第二,正常生活的权利得到基本保证。据罪犯调查资料反映出,他(她)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对监狱提供的饮食、饮水、居住、被服以及零用钱方面的供应或服务感到较为满意,不满意的人数不足10%,只有饮水的一项不满意程度较高,达到了18.4%。
第三,罪犯的人格受到尊重和保护。调查显示,有92.1%的监狱民警回答说在最近半年里本监狱基本没有发生过民警刁难或歧视侮辱罪犯人格的事情,只有6.6%的民警回答说在最近半年里发生了此类事件1~2起。
第四,在罪犯劳动以及劳动保障权利方面,监狱基本保障了罪犯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安全与健康、拥有必要劳动条件、承受适当劳动强度等方面的权利。
第五,在罪犯奖惩合法性与合理性方面,当被问及监狱民警有无向罪犯或罪犯家属索要时,罪犯回答“有”的占比15.4%,回答“无”的占比84.5%。以上数据表明,就其总体状况来看,我国罪犯的人权是得到切实保障的。监狱在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能够适应社会生活新人的之一根本问题上,其责履行是较到位的,基本达成了自己的目标。
思考之
二、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有哪些主要问题? 第一,劳动改造理论上存在缺陷,致使罪犯超时、超强度、高危险性作业成为当然。
第二,罪犯的部分非主体权利被忽视,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值得关注的软肋。
第三,部分监狱执法人员在罪犯考核、行刑等问题上缺乏实质上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第四,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中队罪犯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操作程序上,公允性和透明度欠缺。
第五,在其他罪犯特别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注入未成年犯、女性罪犯、少数民族罪犯、艾滋病罪犯、外籍罪犯等。无论从立法还是从执法的角度上看,迄今仍未制定出系统、详细的法律法规。
思考之
三、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上存在缺陷。相关法律之间没有实现对接,出现了监狱对罪犯人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性缺口。从全局上看,我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组织较晚,再加上我国对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时间不长,以《监狱法》为标志的罪犯人权保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迄今只有10多年时间,整个罪犯人权法率保障体系至今仍处在探索和初创阶段,这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特征相吻合。上述历史的和时代的烙印,直接或间接地诱发出操作层面上的一系列问题。
第二,监狱民警对罪犯人权保障观念淡薄。监狱司法活动主客体强弱碰撞必然产生偏离吕泽主题的问题。第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欠发达的经济状况,造成监狱物质保障严重滞后,并由此带来监狱内部管理安排上的种种弊端。
第四,监督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监狱法》等先关法律规定了罪犯的基本权利,这在行刑实践中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却形成了实际的盲点,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罪犯的人权保障缺乏监督,甚至被遗忘。
第五,罪犯自身维权意识较弱。在守旧的强势监管面前,不少罪犯虽然明知自己享有某些权力,但是仍然不愿意去触动维权那根弦,表现出对维护自身权力信心的缺乏。
思考之
四、解决监狱人权保障问题的对策。
第一,大力加强对罪犯人权保障方面的研究、学习与宣传,着力改变行刑观念,切实增强罪犯的维权意识。把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内容和监狱法等相关法规作为学习内容,分别组织监狱民警和服刑人员学习。
第二,将涉及罪犯权利的各项制度逐条落实到实处。执法无小事,监狱要从一点一滴做起,强化罪犯权利保障意识。
第三,改革监狱管理体制,完善监狱监督机制。要切实解决目前监狱中包括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其捷径依然在于从改革监狱管理体制、完善监狱监督机制入手。
注:武陵监狱的前身是 “五厂一矿一所”(即原常德改进机械厂、改进修配厂、改进印刷厂、改进织布厂、改进综合加工厂、改进石膏矿、省少管所)合并组建的澧县盐井农场。湖南省武陵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属正处级单位,主要对受到国家刑罚处罚、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4、《罪犯与改造研究》
2004.65、《中国监狱学刑》 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