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 调研报告(精选7篇)_建筑营改增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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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营改增调研报告
红原县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调研报告
县财政局:
一、总体情况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我局共接收“四大行业”营改增纳税人226户,其中一般纳税人有3户,小规模纳税人223户。按行业分,生活性服务业218户,金融保险业4户,房地产业1户,无本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二、红原县局营改增收入情况
截止6月,红原县国家税务局国内一般增值税入库3721547.57元。营改增入库1656936.15元,其中2016年5月1日新增营改增共入库1504948.18元(建筑业1384020.44元,生活服务业120927.74元)。其中5月:建筑业258023.79元,生活服务业18700.46元;6月:建筑业1125996.65元,生活服务业102227.28元。
三、政策性减税情况
(一)、国务院确定的营改增工作确保所有营改增纳税人税负只减不增。
2016年5月1日前建筑业、生活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地税局移交到国税局纳税人226户,其中一般纳税人只有3户,6月共申报98326.83元,县级入库2.46万元。小规模纳税人5-6月税收收入要在7月份才申报。
(二)、营改增后税率变化影响税收收入,造成我县财政收入下降。
1、生活服务业的征收率由营改增前的(营业税税率)5%-20%调整为(增值税征收率)3%,下降幅度为40%以上。根据2015年县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入库情况分析得到以下结论:2015年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收入332.00万元,入县级库166.00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今年6——12月预计营改增入县级库29万元(166/12 *7*50%/5*3)。
2、我县建筑企业全部为跨地区经营。除旧项目外,建筑业的征收率由营改增前的(营业税税率)3%调整为(增值税征收率)2%,下降幅度为33.33%。根据2015年县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入库情况分析得到以下结论:2015年建筑业营业税收入1785.00万元,入县级库892.50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今年6——12月预计入库营改增入县级库173.54万元(892.50/12*7*50%/3*2)。
3、房地产业2015年营业税县级入库9.00万元,预计2016年增值税县级入库1.58万元(9/12*7*50%/5*3)。
(三)、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的调整影响我县财政收入。
从2016年5月1日起阿坝州人民政府调整了增值税税收收入入库级次,营改增地方收入由营业税的50%调整为现在的增值税收入的25%,收入减少了一半。根据同一政策国税局未营改增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较大,2015年县级入库增值税98.36万元(增值税98.36万元、企业所得税县级入库45.17万元。),2016年预计县级入库增值税32.79+131.15=163.94万元(98.36/12*4 +98.36/12*8*200%)
红原县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5日
第2篇:建筑行业“营改增”调研报告
建筑行业“营改增”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营改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和湖北8个省市。试点地区简称之为‚1+8‛。2012年10月18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要求要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讯、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试点行业简称‚1+6‛即: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建筑安装、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营改增‛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是‚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自‚营改增‛试点启动伊始,上海、北京、江苏、浙江等省市建筑行业就展开了全面的调查研究,调研集中的焦点是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关于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围绕建筑业将实行11%的增值税税率试点地区组织的调研结果是江苏建筑业市场管理协会认为建筑业实行增值税率定在8%比较合理,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建议6%-8%增值税率为宜,陕西对‚营改增‛测算后认为建筑企业增值税率定为8%较为合适。
2012年12月2日中国建设报、浙江省建管局和绍兴市政府联合主办的第十届中国建筑高峰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论坛研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建筑业‚营改增‛税率问题,争论激烈,莫衷一是。但是有一个共识:建筑业实行11%的增值税税率是无法承担的,将可能导致建筑行业全行亏损,全国建筑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时隔十天12月12日,我们将第十届中国建筑业高峰论坛关于‚营改增‛的讨论情况向武汉建筑业协会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长办公会汇报时,立即引起强烈共鸣。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营改增‛关乎建筑业全行业的发展,要求协会组织调研,提出应对措施,以实现国家实行‚营改增‛的初衷--为企业减负。办公会第二天,我们即制定出协会2013年全年专题调研计划,将‚营改增‛调研放在四个专项调研第一位,并制定‚营改增‛专项调研通知和调研提纲下发各会员单位,开展为三个月的‚营改增‛专项调研活动。
二、“营改增”调研的指导思想、重点、主要对象和调研方式
调研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法规政策,把介绍宣讲国家税改大政方针贯穿在调研的全过程,通过调研活动让武汉建筑行业管理层在思想上工作上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企业财务人员熟悉掌握‚营改增‛政策法规,各类企业采取积极措施,积极参加‚营改增‛工作,做好应对准备。
调研重点:建筑行业‚营改增‛税增值税税率问题。通过各类企业对近二年经营状况的测算,用第一手资料说话,测算出武汉地区建筑企业如果实行11%增值税率,企业增加税负情况。
调研的主要对象是各类建筑企业的总会计师、财务主管、财务部门税务负责人员。
调研方式:一是向企业印发详细调研提纲;二是召开不同类型企业财务人员座谈会;三是选择业态不同、资质不同的企业走访座谈。
按照调研计划,从元月17日在市政府礼堂召开武汉建筑业‚营改增‛专题调研动员暨‚营改增‛简介专题讲座开始,到4月25日‚武汉建筑业协会‘营改增’操作务实暨试点行业30个典型案例解析培训班‛结束,历时三个月,我们组织二次税改专题讲座,有300多名财务员参加;向武汉建筑企业印发调研通知和调研提纲300份;在中建三局二公司召开了特大型企业调研座谈会、在新七集团召开中型企业调研座谈会、在洪山区建筑业协会召开辖区内小型企业座谈会,在中铁大桥局召开协会副会长单位总会计师调研研讨会四个座谈会计有150人参加,走访调查了20家不同类型的企业,和近百名企业管理人员座谈探讨,收到各类调研反馈材料50份。调研期间还在协会内部刊物《武汉建筑业》、《武汉建讯》开辟专版专栏开展研讨,共转载和刊发研讨文章和材料10篇。应《中国建设报》之约稿,3月1日在《中国建设报》发表《直面危机,从容应对,搞好建筑行业‚营改增‛工作》的政策研讨文章一篇。通过调研有以下主要收获。
主要收获
一是和初步掌握了武汉地区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税改的第一手材料,掌握了不同类型企业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的思想反映。
二是向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介绍‚营改增‛工作进展情况,力所能及地宣讲了国家‚营改增‛税改政策法规,以及外地试点进展情况;在武汉建筑行业营造了关注‚营改增‛,学习‚营改增‛,应对‚营改增‛的良好氛围。
三是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营改增‛的政策培训,使武汉地区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税改的认识有了明显的提高,消除了一些同志对‚营改增‛‚无动于衷‛、‚等待观望‛、‚希望无限期推迟‛的思想情绪,增强了积极应对税改的自觉性。
四是围绕‚营改增‛建筑企业11%税率进行深入在研讨,进行了各种类型企业或单项工程税测算,得到了比较翔实的测算数据,对武汉地区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变化有了较扎实的调研数据。
五是通过‚营改增‛专项调研,还了解到武汉地区建筑企业经营状况,建筑市场环境,企业税负及税外负担,以及本地建筑企业面临的诸多困难。武汉地区建筑企业不仅存在着全国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三低一高‛,即产值利润率低、劳动生产率低、资金回报率低、工程交易成本高的问题。而且存在着产业集中度低的突出问题。
六是通过‚营改增‛专项调研,对协会开展大型调研活动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明晰,学习了专项调研的基本方法,锻炼提高了开展专项调研的基本功。
总之,为期三个月的武汉建筑业‚营改增‛专项调研达到了预期目的,形成了初步调研成果,为下一步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诉求,扎实稳步地推进‚营改增‛工作,提出了政策建议、工作措施,编写出了具有本地特点的武汉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学习培训教材。
三、围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确定的建筑业实行11%税率的测算
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给建筑业确定是11%的增值税税率。这个11%的增值税率的理论测算是以一种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假设和建筑业相关的全社会各行业均实行增值税,无一遗漏地取得进项税发票,且在进项税率中,只有国家统一规定的17%、13%、11%和6%四档,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进项税比例扣除法、甲供材料等实际问题。但是,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的。
这次税制改革,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定为11%,小规模纳税人定为3%。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而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而只有建筑业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6.61%、服务业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0.2%、租赁服务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9.03%,各专业税负才能与营业税税制下的税负持平,便完全符合这次改革的初衷。扣除额大于上述系数,税负便有所减轻,扣除额若小于上述系数,税负就会增加。调研过程中,我们要求各类企业对2012年度实际发生的已缴营业税,换算成11%增值税进行税负测算比较。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该企业2012年度自行完成工作量确认的不含增值税经营收入为1174227.93万元,销项税额129165.07万元,按理论测算进项税额扣除时应交增值税22583.23万元,应交增值税小于应交营业税(1303393万元×3%=39101.79万元),税款减少16518.56万元,下降幅度为42.25%,企业税负是轻了;但按据实统计进项税额扣除时应交增值税76212.57万元,应交增值税大于应交营业税,税款增加37110.78万元,增加了94.91%,不少支出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实际税负反而大幅加重了。由此可以推断增值税率在7.5%将于3%的营业税持平,低于7.5%的增值税率可减负,高于7.5%的增值税率将使税率提高。
同时,该企业还对2012年该公司某项目进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测算分析。
该项目合同价9839.8万元,完工程度60%,2012年收入5903.88万元(含税),营业税实际缴纳177.12万元,如换成增值税销项税为585.07万元。该项目2012年总成本5587.02万元(含税),其中人工费1475万元,如转换成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79.28万元;材料费3088.26万元,如转换成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223.86万元;机械使用费436.83万元,如转换成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4.13万元;其他直接费299.38万元,如转换成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0.2万元;间接费用287.55万元,没有增值税票可以抵扣。
经过测算,假设2012年该项目营业税改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307.47,扣除应缴纳增值税款为277.6万元,比缴纳营业税177.12万元多缴纳100.48万元,税负增幅为57%。
这个结果是暂不考虑附加税金情况下进行的,而且该项目尚属会计核算健全、资金成本水平较低、上游发票预计取得渠道相对顺畅等条件较好的个案。
(二)中型企业的测算
我们再以湖北某中型建筑企业的测算进行分析。该公司2012年收入为22677.92万元,实际上缴营业税680.33万元,附加税费95.25万元,合计为775.58万元。如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在现有的进项税抵扣条件下,需缴纳增值税1176.06万元,附加税费164.64万元,合计为1340.70万元,这样多缴纳税费为495.73万元,税负增幅为72.86%。
(三)专业建筑公司的测算
最后以某专业建筑公司的测算分析为例。仍不考虑附加税费情况下,参考该公司实际操作中的成本和发票取得比例,进行了相关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测算分析。
假设某项高架桥专业工程收入为100万元,毛利率为12%,工料机的直接费占88%。其中人工占15%,为向个人支付的劳动报酬,无税票作进项抵扣。材料占55%,其中,可抵扣的仅有钢筋和水泥,占材料成本的30%,沙石料和其他辅料占25%,均无税票作进项抵扣;机械占30%,假设全部有税票作进项抵扣。则增值税销项税额11万元,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808万元,需缴纳的增值税额为5.192万元。这样比实际需缴纳的营业税3万元,多缴纳了2.192万元,税负增幅为73%。
(四)小型企业的测算
由上面四类不同规模但均较为规范的公司实际项目的测算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国内建筑市场大环境和行业现状下,如执行11%的增值税对不同企业的税负都将是大幅增加,这有违国家执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为企业减负的初衷。
四、“营改增”对建筑产品造价、财务指标、企业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建筑产品造价的影响 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是消费税,其税负应由消费者承担,这就完全颠覆了原来的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
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概预算、工程计价的构成基础发生了变化,所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必须进行修订,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二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国家预算定额标准,企业施工成本单价也需要重新修改,企业的内部相应的各种预算定额也要进行编制。
三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使建筑企业投标必须考虑的问题材料、劳务等一系列问题,而不仅仅只是成本和利润的测算。
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仅只局限于建筑企业本身,而是会引发国家招投标体系、预算报价、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国家投资项目)、甚至房地产价格及市场发展一系列的改变,对建造产品造价的构成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1、对收入和毛利的影响
实行营业税的情况下,营业税是价内税,合同收入是包含营业税的,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建筑市场是买方主导的,业主在合同价格条款谈判上占绝对优势,即使改变了税别,相同标的物的合同价格变化不会大。
同时,建筑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利息净支出和其他支出、大修理基金及营业盈余六个部分。由于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甲供材料、劳务、折旧、费用等多种事项都存在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无法抵扣时又加大了建造成本,这样会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导致利润总额也将随之下降。
2、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在资产方面,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臵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可按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将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账面价值肯定会比实施营业税课税时小。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其原价扣除后,固定资产净值即相应下降,而负债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可能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资产结构也将随之变化,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
在负债方面,在诸多材料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项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保留其债权关系,导致负债总额增加,同时,税改后的金融业,被划为简易征税类,贷款利息极可能拿不到专用发票,这样就不能进行进项抵扣,就会造成企业负债增加,同样会使企业资产负债率增加,对企业在各种评级中不利。
3、对现金流的影响
由于建筑行业项目周期长,年内各月度收支不可能完全配比。为按实际情况方便计价,目前建筑业普遍实行的是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缴营业税的方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直接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人缴纳增值税。现实中,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后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这种种因素会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极大不同步,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程度,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相比营业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及管理的空间,建筑企业在税务管理上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其带来的税务思维的改变,不仅仅是财务管理,而是上升到企业全系统的企业策划和管理意识的改变了。如果企业管理层没有对相关规定深入学习,对企业内部构架设臵及管理文化、管理意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求证,将造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
同时,增值税是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应重点关注。企业各部门必须全方位、全流程增加管理意识及管理力量。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可能分包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分包方是否有开具专用发票的资格,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就应当充分考虑等等,不仅只是财务部门的职责,更主要的是企业乃至预算部门、经营部门、采购部门等系列相关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纳税管理体系。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首先是对纳税核算工作量和财务人员的影响。我国目前的建筑业营业税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征管。如采用增值税,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可能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核算。还要注意价外税的问题,将已税收入还原为未税收入。尤其是兼营多种应税产品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还必须按不同产品分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后进行纳税申报,其复杂性明显增加。
其次是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比较陌生,在财务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下,现在需要一夜之间适应增值税的征管要求,时间紧,难度高,工作量剧增。这不仅要提高建筑企业管理人员纳税意识,也增加了大量的企业人力成本。
最后是具体会计科目的操作上,营业税会计核算科目较简单。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发生了重大变化,以一般纳税人为例,为更好的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内设9个专栏:进项税额(借方)、已交税金(借方)、转出未交增值税(借方)、减免税款(借方)、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方);销项税额(贷方)、进项税额转出(贷方)、转出多交增值税(贷方)、出口退税(贷方),会计科目大大增加,核算方式也更加复杂,对会计帐务处理影响极大。
五、基本结论与建议
(一)基本结论
1、武汉建筑行业对国家‚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态度积极,坚决拥护。对‚营改增‛设计初衷为企业减负,寄很高期望。希望通过‚营改增‛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市场,创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先进稳定的税务制度保障。
2、武汉建筑企业的领导和财务人员都认可增值税的先进性,但是结合市场环境和企业运营实际,又觉得增值税的先进性很难兑现。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既爱之又畏之。产生这种思想情绪的主要原因是,增值税是成熟市场经济的产物。增值税的实行需要两个必备条件:一是规范的市场;二是增值税发票。缺乏两个条件的任何一条,增值税都无法顺利推行。我国现在的建筑业市场不成熟,不规范,大量的经营活动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在这样的情况下推行增值税困难重重。
3、武汉建筑企业无法承受11%的增值税税率。调研过程中各种不同类型企业测算结果表明,如果实行11%的增值税税率,没有一家企业可以减负,所有的企业都将大幅增加税负。
4、武汉目前正处在城市大发展大建设时期,随着大量的BT、BOT大项目开工建设,建筑施工企业融资量大幅增加,垫资施工量大幅增加。大量的BT项目长期没有收入,不知如何缴纳增值税。长时间的大量垫资,建筑企业不堪重负。
5、‚营改增‛将大幅增加企业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实行增值税,企业应以法人为单位缴纳增值税,这样企业的当期税负计算较为容易,但因大部分资产购臵行为发生在公司,所以很难单独计算某个工程项目的当期税负。同时,因为增值税发票管理复杂,需要增加专门人员登记、认证、核查、企业将增加较多专门人员。这些都给企业内部管理带来困难,并增加管理费用。
(二)建议
1、建议建筑业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
武汉建筑行业不同类型企业调研测算数据表明,建筑业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比较合适。如果执行11%的增值税率将导致几乎全行业的亏损。如果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少数特级大型总承包企业可以实现幅度不大的减负,大中型建筑企业基本与3%营业税持平,多数的小型建筑企业仍然无法盈利。
我们建议实行6%增值税税率,还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五档税率中有6%。现在全国各地建筑企业都反映11%的增值税税率高了,建筑业无法承受。我们应该在试点方案框架内向下寻找与11%最近的税率档次。假设发达地区测算出8%税率与3%营业税可以持平的话,在《试点方案》内与8%最接近的税率也是6%。同时,发达地区的建筑市场比较成熟,企业赢利能力较强,统筹考虑全国建筑行业的均衡发展,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是合适的。也符合‚营改增‛为企业减负的设计初衷。
2、建议明确建筑业劳务分包费抵扣政策。建筑业人工成本占比较大,我们调研中测算武汉建筑企业劳务成本占33%以上。而且劳务成本还在不断攀升。建议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税率,施工总承包企业差额纳税比照按3%进行抵扣。
3、建议尽快着手修订《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完全颠覆了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为适应税改要求,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早着手修订《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以维护建筑行业有序运行。
4、建议建筑行业‚营改增‛工作要切实从实际出发,制定周密的改革方案,稳步推进。具体建议:
(1)鉴于建筑行业涉及的上下游行业特别多,建筑行业‚营改增‛受制于行业内外多种因素多种条件的制约,最好相关行业都能提前或同步实行了‚营改增‛,建筑行业方有条件实行‚营改增‛。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税改政策制定比较完善的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方案和配套细则。方案应提前半年印发企业,便于企业做好各方面的准备。
(2)建筑行业‚营改增‛工作,要先攻克难点,再全面推开。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千难万难,最难办的是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建议组织专门人员研究具体办法,对建筑企业购进的材料进项税抵扣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
(3)根据建筑行业特殊情况,先制定过渡性税率安排,实行5年,再研究确定稳定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国家《试点方案》确定的11%增值税税率一时无法改变,建筑行业又无法承受,是否可以先安排6%的增值税税率作为过渡,实行5年,再研究确定。这样既可以不减少国家税收,又能实现‚营改增‛为企业减负的设计初衷。
(4)先确定期初抵扣政策。‚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进项税的抵扣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42号)的规定执行,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营改增‛之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抵扣比例为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改增‛之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
六、关于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工作措施
‚营改增‛这项重大的改革,最终要在企业落地生根,结出果实。如果建筑企业要想获得丰硕的改革成果,必须付出辛劳和汗水,做好应对工作。从调研中,我们以为以下几点尤其重要:
一是要对改革抱坚定的信心,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我国30年的改革给中国建筑业带来源源不断的动力,使建筑业从国民经济 的边缘产业发展壮大成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我们有理由相信‚营改增‛也将给建筑业发展提供强大的正能量。现在‚营改增‛已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这是国家大政方针,是必然趋势,应当引起建筑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一切‚等待观望‛的思想都应该抛弃。企业应主动积极组织财务人员学习国家税改方针政策,领会精神实质,消化新税制的内容,做好政策法规准备。
二是要做好测算和预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建筑企业应该尽早组织财务等专业人员,对本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进行测算对比,摸清存量,测算变量,搞准增(减)量,做出精确的财务、税务报表,做到成竹在胸。
三是收集研究‚营改增‛相关信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科学的有价值的政策对策建议。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走访当地税务部门,了解政策信息,了解当地‚营改增‛工作进程与安排,适时跟进,做出相应的工作安排。
四是做好扎实的专业人才储备。‚营改增‛是专业性很强、很复杂、很细致的财务税务专门工作。增值发票管理,财务税务的管理工作量很大,需专业人做专业事,企业应该尽早做好‚营改增‛专业人员准备。
第3篇:营改增
“营改增”合同注意价款是否含增值税
增值税体系下,服务提供方收取的服务费,是含增值税的价款还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需要明确。在以前的营业税体系下,双方约定的价款,不需要关注营业税的情况,因为营业税是服务提供方的成本。作为服务接受方,支付的所有价款作为合同价款和报酬。除了要明确价款或报酬是否包含增值税外,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
首先,如果原来的服务价款收取方式是按照服务提供方的人工服务费加上营业税的公式确定的,“营改增”后,服务接受方应主动和服务提供方重新协商合同的总标的。例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按照人工小时费用率的服务费为100元,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05.26元,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按照100/(1-5%)确认。“营改增”后,上述合同价款不含税价应为100元,而不能按照原有的价款105.26元作为不含税价确认。当然,现实中还要根据合同双方的谈判结果确定,但准确关注合同条款对价款中代垫费用、税务成本的描述,或者准确了解供应商的实际税负变化,有利于在合同价款谈判时进行议价。其次,在向境外支付属于现代服务业的服务费时,通常双方会约定诸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所得税的承担方。此时,准确评估“营改增”后的价款就变得非常重要。上海和北京根据上述税费的承担方是境内服务接受方还是境外服务提供方,出台过实务中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是增值税的税基),因此,在合同签订时,除了合同价款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需要约定外,其他税费的承担方式也应该进行约定,从而避免实务中出具非贸易项下付汇证明可能出现的困难。对于代扣代缴义务涉及税款的合同条款,也建议企业及时进行更新,以反映“营改增”之后境内服务接受方不同的代扣代缴义务。最后,中瀚石林建议服务接受方在合同中明确将服务提供方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个义务条款进行明确。
第4篇:营改增
“营改增”的思考
上海“营改增”试点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已逾百日,涉及交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12.6万户,北京“营改增”亦已通过审批,将于7月1日起在全市5.4万户纳税人中全面推开,据报道: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已申请进行“营改增”的试点,一时间,“营改增”成为财税制度改革的热点话题。其实围绕增值税改革的讨论,从我国分税制确立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增值税制度也一直处于完善中,2004年东北三省开展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到2009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我国的增值税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为企业节省税收负担1200亿元。“营改增”是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必然选择,对于完善增值税环节,避免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增值税国家的通行做法。就现阶段而言,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实际完成86524亿元(扣除出口退税,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为全面推进“营改增”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证,但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仍然面临着一定的压力: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缺位是“营改增”的最大瓶颈。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国地税的主体税种,2011年分别占税收收入的27%和22.6%,其中营业税入库13678.61亿元,占地税收入的32.76%,“营改增”以后,除娱乐业以外的大部分营业税项目将改征增值税,带来的是地方主体税种的消失,而重庆等地试点的房产税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的目标,无力承担地方主体税种的责任,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小税种更难挑大梁。
二、事权大于财权的财政体制使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在上面只给政策不给钱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用40%的财权承担着70%的事权,很多政府的财政尤其是基层政府的财政已成了”吃饭财政",“营改增”意味着结构性减税,意味着财政收入的减少,对地方政府而言无疑使雪上加霜。同时“营改增”使原本为地方税的营业税成了共享税,地方政府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即便使“营改增”所征税款仍归地方所有,但其总量和增幅肯定有所影响。
三、征管范围的变化引起国地税机构事务的失衡。94年分设国地税机构,各自按税种进行征管。但随后进行的一系列税制改革,国、地税之间的职能开始交叉,对同一税种,进行交叉征管,先是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后取消),后来是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都划归了国税机关进行管理,“营改增”明确由国税机关进行征管,国税部门的工作压力陡增,而地税部门失去了主体税种,面临着职能重新定位。“营改增”在率先在上海试点,就是因为上海的国地税是合署办公,不会因为征管范围的变动使国地税事务失衡。
四、以减税为锲入口的宣传制约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开展。“营改增”是以结构性减税为宣传点,用以提高纳税人参与的积极性。但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得到实惠,上海的“营改增”试点也说明了这一点。通过“营改增”部分纳税人的税负确实减低了,但作为“营改增”重头戏的物流业,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调查测算,税负却从改革前的行业平均税负1.3%增加到4.2%,增幅123%,其他行业同样喜忧参半。这种宣传造成的纳税人心理预期与实际的反差,容易使受众产生逆反心理。
第5篇:营改增
今年5月1日,为避免重复征税,打通税收抵扣链,给企业减轻财政负担,国家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所谓营改增,即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业税是指按照营业额收取税额,增值税是指就增值的部分收取税额。但是近几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因资金周转不灵、融资难、服务质量、产品质量等问题,纷纷折戟。今天我方的判断标准是:营改增政策能否减轻企业的税赋负担,缓解资金问题,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首先,营改增政策推动企业降低成本,有利于降低物价,减轻通胀压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使企业更具竞争力。实行增值税,构建税收抵扣链,实行进项税抵扣,避免了企业重复上税,减轻企业的税赋负担。小规模企业相对利润较低,增值税税负变化对其利润影响最大。在这种税制下,月营业额为15万的蛋糕店,按照3%的征收率征税,一个月的税收就只有4500元。而按之前的税制则需上税7500。减税额高达3000,减幅高达40%。爱吃蛋糕的都知道,雀巢奶油比安佳奶油口感更好,但是价格每升高出5块钱,税额的降低可以让该店提升蛋糕口味。2012年上海市数据显示,试点行业设备采购金额同比增长136%,促进扩大生产规模。湖州“香飘飘”食品公司,据该公司介绍,国税部门试点“营改增”后,企业一年可获直接与间接减税共约2000万元,为开发新产品提供资金后盾,因而出现喜人局面。税负的下降,企业将有多于的资金用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提升,促进供给侧机构改革。
其次,营改增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分工细化,延长了产业链,有利于个企业朝专业化发展。在营改增之前,中小企业为了避免多次重复交税降低成本,尽可能的缩短产业链,减少交易次序,造成一个企业同时支撑多道工序。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本已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雪上加霜。而同时支撑多道工序也使得产品的质量不高,降低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营改增之后,避免了重复上税,中小企业便可以将本不属于经验范围内的生产外包给其他企业,分工更加细化。古言道“术业有专攻”,企业专注自己的生产,最大化的利用有限的资金,提高产品质量,创造核心竞争力。营改增使,产业结构逐步趋于合理,生产体系将会更加网络化、弹性化和融合化。从而提升整个经济体系的生产效率,给中小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的发展空间。
第6篇:营改增
“营改增”对社会经济效应的六大作用机理
“营改增”对经济的影响将主要反映在两个层面:一是税负减轻对经济行为主体的激励,二是税制优化对经济运行方式的引导。相对而言,前者的作用更显直观性,而后者的影响则更具根本性和深远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建立广泛覆盖货物和劳务领域、统一适用于三次产业范围的增值税 制度,适度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是改革的基本目标。
但是,与一般性减税改革不同的是,这种减税效应并不局限于通过降低税率或直接减免来实现,而是依托于增 值税环环相扣的链条机制,通过最大限度地消除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征并存所导致的重复征税来得以体现。高顿财务培训认为其对经济的影响将主要反映在两个层面:一是税负减轻对经济行为主体的激励,二是税制优化对经济运行方式的引导。相对而言,前者的作用更显直观性,而后者的影响则更具根本性和深远性。基于以上双层路径,增值税扩 围将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四个方面显示积极效应,其效应传导的基本框架是:以消除货物和劳务多环节流通过程中的重复征税为核心,以市场价格机制为依托,在引导产业分工与协作深入开展的基础上,推动产业结构和需求结构调整,进而拉动经济总量和就业总量增长。
1“营改增”深化产业分工的作用机理
在所有对商品和劳务课税的理论与实践中,增值税被公认为是最有利于推进社会分工的税种。这主要归因于其并不是对商品和劳务生产流通各环节的价值 全额征税,而是仅就每环节实现的价值增值部分课税。无论商品和劳务最终形成之前要经历多少个中间生产流通环节,在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下,其所承担的总体税负都固定地等于其最终价值乘以名义税率,不会因为中间环节的增加而增加。这与分工越来越细化、协作越来越紧密的现代社会化生产是相适应的。但营业税却并不如 此,其税基为各环节课税对象的价值全额,营业环节越多、产业链条越长,税收负担越重,给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实施“营改增”是消除这一影响 的治本之举。其作用主要体现为:
引导三次产业之间分工程度有效提升。在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劳务征收营业税的制度下,增值税纳税人外 购劳务所含的营业税税款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 货物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均得不到抵扣,从而形成增值税纳税人隐性负担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隐性负担增值税的现象,加大了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产业分工的税收成本。实施“营改增”后,上述外购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税款,均能通过规范的增值税机制纳入抵扣范围,产业分工与协作的税收成本因隐性税负的消除而得以降低。这对提升三次产业之间专业化分工程度,必将形成有力的制度推动。
引导第三产业内部分工协作深入推进。现行营业税主要面向第三产业征 收,由此潜在的多环节重复征税问题在第三产业表现更为明显。为缓解这一问题,目前营业税对一些劳务外包业务采取了“差额征税”的办法,允许外包支出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这实际上是借鉴增值税的做法,应对营业税“道道课征”弊端的权 宜之计,存在着因运行机制不完整而带来的不规范、不公平问题。实施“营改增”后,营业税“差额征税”办法被增值税“环环抵扣”的链条机制所取代,第三产业领域内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将从制度根源上得以更为广泛地解决,从而有利于为拓展第三产业内部分工空间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2“营改增”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机理
对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时期的我国而言,在提高物质、技术和人力资本要素生产率的同时,积极培育以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是顺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的必然选择。“营改增”在此方面的作用尤为明显:
“营改增”通过消除重复征税弊端,将为第三产业比重和质量提升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无论是从深化产业分工还是从降低产业税负的角度,“营改增” 对第三产业发展的积极效应都比第一、第二产业更为直接和显著,更有利于第三产业规模扩大和比重提升。同时,第三产业规模越大、层次越高,其所要求的产业分工就越细,所形成的产业链条就越长。因此,“营改增”所带来的税制环境改善将更加有助于研发服务、商贸物流和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壮大,从而促进第三产业整体质量的提升。
“营改增”通过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将为第一、第二产业效率提升形成有力的制度支撑。生产性服务业由生产部门内部向外部转移,是制造业与服务 业融合发展的基本特征和客观规律。“营改增”对第一、第二产业发展的积极效应,也主要是通过这两类产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生产性服务所负担的税款能够得到抵扣来加以体现。这实际上不仅对生产性服务业外部化程度的提升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而且有利于生产制造部门在专注于自身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同时,以更低的 成本从社会获取更加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支撑,从而实现其产业效率的提升。
“营改增”通过促进产业分工程度的加深,将为技术进步及其应用创造有利的制度条件。“营改增”后,无论是现行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其从事技术研发的中间投入和外购技术产品或服务所承担的税款,均能依托规范的链条机制纳入抵扣范围,从而可以大大降低技术研发及其应用的税收成本,促进经济 增长内生动力增强和产业生产效率提升。
3“营改增”扩大国内需求的作用机理
一般而言,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其纳税人是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者,而真正的负税人是消费者。因此,增值税变动对生产者的投资行为和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投资方面。“营改增”将主要通过扩大资本产出与降低资本成本来实现对投资增长的拉动。
在资本产出方面,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最大的优势在于不会扭曲生产的组织方式,投资者完全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配置投资资源和生产经营模式,而无须 受制于税收因素的影响。在名义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任何投资行为,只要是投资增值额一致,其所对应的增值税都是相同的,并且这部分税款将以“价外税”的形式 向下一道环节转移,而不是像营业税那样构成投资者的当期损益,从而更有利于减少税收对投资带来的额外损失,促进投资产出最大化。
在资 本成本方面,“营改增”后原本不能抵扣进项税款的商品或劳务投入被纳入了抵扣范围,这对降低投资成本显然会产生最为直接的效果,从而刺激社会投资增长。虽然从理论上讲,上述商品或劳务投入目前因重复征税而隐性负担的税款,也可以通过提高最终产品或劳务的价格而向外转移,但这种转嫁通常受供求 关系影响而不可能完全实现,即便是能够实现转嫁的那部分税款,对投资者而言,也存在资金占用成本的问题,从而影响资本周转效率,减小其获利空间。
消费方面。税收调节消费的作用主要反映在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两个方面。“营改增”对消费的影响也主要沿着这两条路径而显现。
在收入效应方面,增值税从理论上讲是对最终消费课税的税种,“营改增”所消除的重复征税将通过价格传导降低消费者负担,带来其可支配收入增加和消费需求扩大。当然,这种收入效应会受到消费品价格弹性的影响,在弹性较小的情况下,税负的减轻可能并不会带来消费品价格的等量降低,二者之间的差额将被 消费品的生产者所获得,但生产者获利空间加大又将刺激其增加供给,从而使消费品的供求关系还是会在更大的数量规模、更低的价格水平上达成新的均衡,带来消费需求的增长。此外,增值税作为比例税具有一定的累退性特征,低收入消费者所负担的税款占其收入比重相对较高,“营改增”减轻的税收负担对其带来的收入效 应也会更加明显。在低收入者较高的边际消费倾向下,这种收入效应对社会消费需求的拉动作用更为突出。
在替代效应方面,“营改增”对不 同商品和劳务税负减轻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由此形成相对价格水平变化将影响消费者在不同商品和劳务之间的选择。就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而言,由于现行营业税应税劳务重复征税的现象更加突出,“营改增”所带来的税负减轻效应对劳务消费的刺激作用会比商品消费更加显著。就 技术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而言,由于前者外购的非物化投入(如无形资产、研发设计等)比重较大且所负担的税款在改革前不能抵扣,而后者以物化投入为主且进项税款抵扣已相对充分,“营改增”将更有利于降低技术密集型产品税收负担,提升其消费需求。这些替代效应体现了“营改增”对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也将产 生积极的引导作用。
4“营改增”改善对外贸易的作用机理
出口退税是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工具。增值税内在链条式征扣税机制决定了其在实现出口退税方面具有其他税种难以比拟的优势。实施“营改增”能更好地拓展这一税制优势的覆盖面及其作用程度,形成出口退税宽化和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
出口退税宽化效应方面。由于营业税存在多环节重复征税问题,对出口劳务在国内经历了多少个纳税环节、承担了多少营业税税款难以准确计算,因而也 难以实行出口退税。由此带来出口劳务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力受到较大影响。虽然目前对一些出口劳务实行了营业税免税政策,但所免征的仅仅只是出口环节税收,而在此之前国内环节负担的税款仍不能得到退还。“营改增”后,出口劳务在国内各环节所承担的税款可以依照与货物出口相同的原则予以计算和退还,从而实现出口退税制度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延伸,推动服务类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促进对外贸易结构朝着服务贸易比重不断提升的方向改善。
出口退税深化效应方面。我国虽然对货物贸易实行了增值税出口退税,但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征并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环节外购劳务(如物流仓 储、研发设计等)所负担的营业税税款尚未能纳入退税范围,从而导致对其退税的不彻底,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营改增”后,将服 务业纳入征收范围,不仅可实现对纯粹的出口劳务予以退税,而且对内化于出口货物价值中的生产性劳务所含税款也能给予退还,由此将有效提升出口货物的退税程度,增强其不含税价格的竞争能力,为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新的制度空间。
高顿财务培训认为“营改增”对于改善外贸进口也具有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在营业税制度下,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需要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且进口劳务用于国内环 节生产投入时,其所负担的营业税税款得不到抵扣,加大了劳务引进的税收成本。“营改增”后,这一税制弊端将随之消除,进口劳务所负担税款能够纳入国内环节 抵扣,从而有利于更好地从国际市场上引进劳务资源特别是技术成果为我所用。
5“营改增”促进社会就业的作用机理
增值税是对最终消费而不是对劳动课税的税种,因此其难以直接对劳动力供给产生影响。但是,增值税对消费者行为选择的影响是直接的,其必将传导至生产者的行为选择之上,从而对劳动力需求和供给带来引致性效应。
结构拉动型就业增长效应方面。“营改增”对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壮大将形成有力的制度推动,而从就业吸纳能力看,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发展所能增加的就业岗位要明显高于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根据经验数据显示,2000年~2011年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 每增加1个百分点所对应的新增就业基本保持在40万~80万之间,而第三产业每增加1个百分点所对应的新增就业约为60万~100万左右。现阶段我国第三 产业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不到40%,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60%~70%和发展中国家一般50%以上的水平,扩大第三产业就业比重不仅具有较大的 空间,而且是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的必然选择。“营改增”带来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加快发展的产业结构优化效应,必将对社会就业增长形成结构性的拉动作用。
产出拉动型就业增长效应方面。“营改增”后商品和劳务整体税收负担的减轻,一方面有利于扩大生产者获利空间,促使其加大生产投入;另一方面有利 于增强消费者消费能力,刺激其消费需求增长。在两方面共同作用下,商品和劳务供给必将进一步增加,社会总产出规模得以提升,由此形成新的劳动力需求,创造新的社会就业机会,必将带来产出拉动型的就业增长。
总之,“营改增”对经济运行将产生多方面的积极效应,而且这些效应并不仅仅来自于减税对经济主体行为的激励,更得益于税制结构的深层次改进给社 会生产活动组织方式带来的积极影响,通过推动产业分工专业化和多样化程度的加深,依托市场价格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充分发挥,引导经济结构改善和经济总量增长,促进社会生产力整体水平有效提升。
第7篇:营改增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遇挑战
2013-04-03 10:34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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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0月1日起,安徽省全面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为了进一步了解交通运输业经营规律,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管理建议,笔者对安徽省滁州市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情况作了调研。调研发现,政策发生变化后,部分交通运输主体试图用各种手段规避税收。如何找准切入点,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已成为税务机关亟须关注的课题。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从税收制度角度来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增值税链条,有利于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制衡防控偷逃税。但是,交通运输业的经营特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等因素,容易形成利益驱动的洼地,导致税收征管问题的出现。
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交通运输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挂靠经营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
确定纳税主体难度加大。营业税实施细则和“营改增”实施办法均对挂靠经营中纳税人的确认作了规定,即同时符合“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件的,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现实中,客运和大部分的货运业务一般不允许个人经营,个人拥有车辆的必须挂靠企业,以企业的名义经营,被挂靠的企业一般也承担一定的法律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但是,挂靠人的经营收入归挂靠车主自留,被挂靠企业仅收取一定的挂靠费或管理费,名义车主(被挂靠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实际车主(挂靠人)无关。“营改增”前,营业税征收都是以挂靠人为实际纳税人。例如,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特别是挂靠经营的出租车司机按个体核定营业额。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大部分出租车司机因未达起征点不用缴税。目前,如果严格按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原按未达起征点管理的个体车辆的经营成果将成为被挂靠企业经营成果的组成部分,至少缴纳3%的税收,多则按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这一问题,已引起征纳双方争议。
违法代开发票增加。“营改增”前,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和运输企业代开的发票都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一般会自觉选择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营改增”后,到国税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仍然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违规在运输企业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却可以抵扣11%税率的进项税,提供代开票的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可以通过超税负返还的财政扶持政策将多缴的税款消化掉。这会诱使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脱离国税机关监管,到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违规代开。
虚开发票的几率增加。过去只有生产、经销和加工修理修配企业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实施“营改增”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且征收率与抵扣率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可能导致一些人虚构运输业务、虚开发票套取不法利益。
混淆租赁和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通过所谓的税收筹划,混淆税目,可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例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却签订虚假的出租汽车合同,使一般纳税人的承租方可以多申报抵扣进项税,同时增加油料和过路过桥费等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
利用“营改增”政策空隙规避税收。原来部分征收营业税的服务项目实行的是差额征税,“营改增”基本延续了这一政策。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开始利用差额征税规避税收。例如,非试点地区某运输企业A由于不能开具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试点地区某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B合作,由B充当承运单位,A充当联运单位,B就收取的全部运输费用X元开具专用发票,并收取A单位因承担联运业务而开具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金额Y元。此案例中,如果不考虑其他进项,A缴纳营业税为Y×3%,B缴纳增值税为(X-Y)/(1+11%)×11%,B开具的专用发票使下游企业抵扣税款为X/(1+11%)×11%。当X与Y无限接近时,可以看出,从非试点地区纳税人购进的运输服务也变相地抵扣了11%的进项税,国家税款损失为X/(1+11%)×11%-Y×7%。
因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加大征管操作难度。“营改增”试点后,不少政策不够明确,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征管难度加大。比如,挂靠企业挂靠运输公司经营,发生的油费支出是否可以在被挂靠的运输公司抵扣。客运公司自有营运车辆的票价收入中按物价部门规定价格向乘客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等。
加强“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对于挂靠经营,应逐步引导被挂靠企业回购挂靠个体运输户实际拥有的车辆,使个体运输户成为企业员工,所实现的运营收入纳入企业收入核算,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税款,发生的购车、油耗等费用由企业抵扣。与原个体车主的利益分配也以企业的利润为基础,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相一致,纳税主体、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均主体明确,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比较明晰。
强化委托代征。在目前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纳税主体分离的情况下,维持原征管模式不变,在逐步淘汰原运营车辆的过程中,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由被挂靠企业代征个体车主的交通运输增值税。对未达起征点的不征税。同时引导个体车主自觉办理税务登记,以实现纳税主体的合法化。
强化部门通力协作。借鉴车辆购置税的控制关卡和地税机关长期积累形成的管理经验,由第三方把关,控制税源的流失。利用车辆年审的环节,由车管部门在车辆年审时查验达到起征点个体户和零散税源的完税证明。
制定严格的以票控税办法。借鉴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办法,完善纳税人信息,在征管系统中登记交通运输企业名下的自有车辆信息,一旦出现同样的车号以企业之外的名义开具发票则有化整为零的嫌疑;如果有系统以外的车辆以企业的名义开具发票,则有违规代开的嫌疑。坚持货运“一车(船)一票”的原则,严格最高限额管理。与交通部门联合制定或确认车辆、船舶每吨每月实现运费的最高限额,实施限额控制。完善清单管理,纳税人申报时要求其报送货物运输发票清单,待每月申报期结束后,将其上月合计开票金额与最高限额标准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格实施发票分类管理。依据开票金额和最高限额标准的比对结果实施分类管理。低于标准的,可以正常领购发票。高于标准,未超过一定幅度的,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和其他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有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企业,立即停供发票并依法处理。开票金额超过一定幅度的,由税务机关对企业开票情况作审核和交叉稽核,有选择地实施纳税评估,对有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立即停供发票并依法处理。对混淆税目、假借联运等方式有意规避税收的行为应加强真实性的核查。
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由于目前的“营改增”试点选择在部分地区开展,一些纳税人利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的税制差异避税,有违税制公平,也增加了税务机关核查的难度。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就交通运输业开展全行业的“营改增”试点,以抹平洼地效应,公平税负,降低执法风险。
进一步明确有关交通运输业政策规定。如,按纳税主体确定对发生的油费支出的抵扣,即以挂靠企业为纳税人的,其发生的油费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可以进行抵扣;以被挂靠运输公司为纳税人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经营发生的油费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被挂靠运输公司进行抵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