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粗浅(精选3篇)_问题调研报告

2021-10-18 调研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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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行长调研报告之一关于做好县支行行长的粗浅认识

2010年行长调研报告之四

关于做好县支行行长的粗浅认识

人民银行晴隆县支行曾忠祥

2009年9月,总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建设的意见》,困绕县支行多年的去留问题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答案,这对发挥县支行职能起到肯定和稳定作用,较大激发县支行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我在县支行当行长的工作经历,谈一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在县支行,行长既是官,也是兵,是开展各项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和制约完成工作任务的成效,尤其是在当前情况下,县支行人少,事多,任务艰巨,各种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这就要求我们县支行行长具备比任何一个时期都要过硬的自身素质。

首先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怎样才算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呢?我认为,第一是要不断学习。学习是增长知识的主要手段,也是提高政治素质的基础,大脑里要不断增加和吸收法律法规、国家经济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央银行的工作要求,只有学习,才能政治清醒,目标明确,工作安排才能做到有条不紊。第二是要有很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很高的政治思想觉悟从哪里来呢?一是从优良的传统中来,用优良的传统激励自己。二是从学习英雄模范

1人物中来,看他们是怎样成为英雄模范的。三是从接受教育中来,我们有很多同志,包括一些领导同志,象老黄牛一样默默地辛勤工作,不计个人得失,不追名逐利,这就是觉悟。毛主席曾经说过:把别人的本事集中到一个人身上,他的本事就大了,把别人一点一滴的觉悟集中到一个人身上,他的觉悟就高了。觉悟是从实践中锻炼出来的,又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觉悟是做人之魂,没有觉悟的人是不会有什么大作为的,我认为县支行行长的觉悟,就是时刻牢记党的领导,以央行事业为重,以贯彻落实金融工作方针政策为已任,以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目标,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奋斗一生。

其次,要有刻苦学习知识的精神。知识就是力量,这是哲人们讲的。我认为知识是做人之本,有知识才有工作能力,才能利用知识去指导工作。毛主席说:知识无非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书本知识,也就是经过几年寒窗掌握的知识,就是基础知识,另一部分是实践知识,让行动变成创造的能力,这种知识比书本知识更可贵。我们获取知识,不是靠今天读几份党报,明天看一看消息,后天读几本理论著作就能够掌握的,知识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我们只有在工作中学习知识,在学习中升华知识,才能真正将知识入心入脑,融会到实际工作中去,使之成为我们解决实际问题的武器,这样的知识获取才能取得成效。

再次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健康的身体是干好工作的保障,我们整天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就是说献身央行事业必须身

体好,如果三天两头病,连日常工作都开展不了,就不能为央行事业贡献力量了。因此,加强锻炼,提高身体素质,就能斗志昂扬,就能站在央行一线的大风大浪中顶天立地,为履行央行职责而努力。

二、统筹工作安排,注重工作效果

(一)统筹工作安排。每年初,上级行都要召开各种专业工作会议,都很重要,是县支行生存、发展和履行社会职责的基础,都要求一把手负总责,真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面对上级行安排布置的繁重工作任务,怎么完成?首先是明确中心工作、分清主次;其次是制定计划、突出重点,第三是组织实施、定期检查。

(二)树立正确政绩观。政绩既是衡量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标准,也是体现一个单位社会价值的尺度。在县支行,做到资金零风险、业务零差错,服务零投诉,支行的社会价值也就实现了。职工政治思想稳定,各项工作成绩优异,得上级行认同,地方党政称赞,领导能力就体现出来了,这就是政绩,政绩是通过努力拼搏得来的,这样的政绩虽苦犹甜。

(三)自身就是标杆。常言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怎样当好这个火车头,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多学习,多思考,多请教。因为县支行十多年来未进人,人员老化,知识老化,一部分人已进入求稳待退休的年龄阶段,思想比较脆弱,所以领导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员工思想产生重大影响,作为行长,不能当甩

手“掌柜”,既要当指挥员,又要当战斗员,工作学习领先,执行制度带头,自己就是标杆,这样才能以身服人,以德服人,工作安排有底气,完成任务有人气。

(四激励与批评相结合。每个人都喜欢别人表扬自己,这样 虚荣心就会得到满足,心情就会好,干什么事情都带劲。干工作 也一样,将激励手段运用到工作中去,适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扬鼓励,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这就要求行长不能只看到职工的问题和不足,还要善于发现职工的闪光点。适当的批评也能起到改正错误、总结教训的作用。批评尽量少用、慎用,注意方法。

三、处理好三种关系

第一是与地方党政的关系。在县支行干工作,既要站在中央银行宏观层面思考问题,又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和理解,因为县支行是总行的派出机构,既要贯彻实施金融宏观政策,保证货币信贷政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要向地方党政传导金融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意图,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协调性的统一,县支行与地方党政的关系就是一个参谋助手的关系。根据这个工作主线,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履行好县支行行长职责,任何时候都要与上级行保持一致,既是宣传者,又是实施者。

第二是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人民银行是金融宏观政策的制定者,金融机构是执行者,做好金融方针政策的传导和执行工作是

县支行的职责之一,县支行与辖区金融机构的关系,就是一个引领者的关系。作为支行行长,时刻要以大局为重,既要讲原则,又要顾大局,还要有团结协调的能力,既要让辖区金融机构不折不扣执行好金融方针政策,保持金融政策的稳定和连续性,又要防止因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大起大落的情况出现,保持金融业平稳较快发展。

第三是与银监部门的关系。银监办是专门行使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基层机构,工作目的是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县支与银监办的关系是并行者的关系,因为人民银行肩负的是防范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责任更加重大。在监管工作上,既有分工,又各有则重,因此,建立与银监办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换制度,是县支行履行职责,促进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需要。

回顾自己从一名普通干部成长为一名支行行长,撰成一副对联作为总结,上联是:“苦事、累事、高兴事,事事都干过”,下联是:“怨声、骂声、赞扬声,声声皆入耳”,横批是“鞠躬尽瘁”。

2010年12月9日

第2篇:粗浅谈析中国罗经

粗浅谈析中国罗经

中国易经协会副会长 张振东

罗经又称“罗盘”,是中国古今特有学术之一,为历代堪舆家察看阴阳宅的一种工具。其起源于轩辕黄帝战蚩尤的指南车,现代应用也十分广泛。可见古人是多么伟大!古人对人类历史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

罗盘——是风水对人类的第一奉献!也是地学的灵魂。它与《易经》义理相吻合,用途极广,无微不至。“包罗万象,经天纬地。”现代社会的航海和航空,都离不开指南针的引导。堪舆家用罗盘,则为察脉、乘气、裁穴,观星度,合天星,取生旺,明制化,体先天合后天,看峦头砂水理气的去留,窥祸福于毫厘之间,识吉凶于微茫之中,真所谓有夺神功、改天命之妙。

罗盘基本分为三合盘和三元盘两种。但还有六壬盘、奇门盘和“金锁玉关”专用风水罗盘。“三合盘”据传为杨筠松所创;“三元盘”则是明未清初蒋大鸿所作;“金锁玉关”专用风水罗盘,萌芽而生于夏前,又经夏、商、周长期考察、验证、增补,成为一部完整精罕的经典(和罗盘)。一般民间应用十分广泛,准确率也高。

三合盘用途极广,堪舆各门各派都用。有三针三盘之设,即是地盘正针、天盘缝针、人盘中针。另有仅设地盘正针与天盘缝针的。对三盘三针,历代堪舆争论不已,主张不一,应用各异。就出现吉则凶、凶反吉之殊。

另一方面是我们在著书制盘时就从根本上未懂而著错制错,然后人不研古籍,对错书错盘奉为至宝。如:香巷:老字号罗经,就“抽爻换象”有八处之错。如姤卦:八运(9数)阴顺,初多应在乾卦那边等。连崇道堂(清)道光三年版御用罗盘都有错:如九层“子”山下“庚子”应和“戊子”交换为正确;十五层乾山下应为“木”而该盘为“水”;二十二层“箕”应为“虚”等有十多处错误。可想而知民间应用的盘就不言而喻!

可笑之处,从来我们对错误的书籍、盘而不研更之,反其利用。大家都知道罗盘是风水的灵魂。不懂、不能正确利用就无从谈研风水。而自称其能,各自有秘,给易学界的社会地位和人们的可信度带来疑问?对于我们关注风水术来共同探讨研究的专家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多数是坐在书斋里研究风水术。说白了,这些人只知风水术是一个“迷宫”。

《玉尺经》、《天玉经》、《青囊奥语》等书。如《青囊奥语》的“颠颠倒”一般解释为石中取土和土中取石。“斜来扦正和正来扦斜”实则系指五行而言。“挨星”一般指星辰,主要是指二十八宿。实则指罗盘上的七十二龙。

古代风水术领域竟如此的庞大复杂,叫一般人又如何去探讨研究呢?

当然,历史的问题!要从历史里面去寻求答案。有的书论双山,用地盘双山立向,是不理解双山的,因为地盘没有双山„„等,遗憾的是他们都说是杨公真传,都说乘生气,可事实上不是真传,也不能乘生气,单方以向水定吉凶怎么乘生气呢?

古代风水术的“迷宫”,专门在历史经典的理论方面去寻求解答,是不容易走出迷宫的。因为经历了多少朝代,古人都没有解开是一门外汉。

因此,古代风水术的探研专从理论方面去进行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从古代风水的实践,去寻求答案。即是从古建筑,即皇宫、皇陵、民间宗祠、寺院、住宅、民墳等去进行探讨研究,把风水术的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起来,就很有可能找出有关风水术的比较确切的答案来。

但是皇宫与皇宫之间,民宅与民宅间,皇宫与民宅间以及所有古建筑彼此相互之合的风水选址布局和定向,因时代风水术发展情况的不同,其风水术法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因而难以判定其规律。然而任何风水术法的古建筑,它的实践的指导工具就只有一个,那就是中国罗盘,所有风水术法都在罗盘盘面注记了。所以,只要去探研罗盘,对中国风水术所有的奥秘,都可以基本上得到解答,如我在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中国安阳第四届世界周易论坛暨中国文化研讨会时对二帝陵的考察,同年九月十四日及次年四月二十二日对山西中华宰相村的考察,足以证实了杨公“九星”在地理风水的“九五”之位及在地理中的重要性,同样解开了风水之迷,杨公风水、罗盘直诀,直理!

中国罗盘的发展史,就是中国风水术的发展史,罗盘盘面的注记,就是中国风水术的全部内容。如天盘及其附属二十八宿,就是风水术天文学,也是中国天文史。十二分野,非但是风水术地理学,而且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地理史。

中国罗盘的发展史,由日景方位先天十二支的土圭,发展为磁针方位以八干四维天盘和先天十二支地盘合并为司南和六壬盘;再由六壬盘进而发展为有种星方位的正针中针缝针三针俱全的三十六层中国罗盘。中国罗盘由简入繁的发展过程,就是中国风水术由单纯乘气的科学风水术发展为种其复杂的玄学命理风水术。

唐代以前,罗盘盘面除先后天八卦外,只有八干四维十二支的二十四个方位,分为阴阳二龙进行格龙乘气。所以《青囊序》曰:“先天罗经十二支,后天再用干与维。八干四维辅正位,子母公孙同此推。”

杨筠松在风水术实践中,检验阴阳龙格龙过于粗糙,就减去了阴阳龙,添加了七十二龙,创立“颠颠倒”风水法。《青囊奥语》曰:“颠颠倒,二十四山有珠宝”。是杨传给曾文的秘诀。这一点可以在杨筠松以后明代以前的古建筑中得到考证。无论是阳宅的皇宫民宅,和阴宅的皇陵民墳,有大部分是扦龟甲,庙宇寺观大多数扦大空亡和小空亡。罗盘上面的缝针,即天盘,是杨筠松晚年时期,为便于消砂、纳水,依据日景方位一干维辅、二地支,改为一干维辅、一地支的双山。自宋代起直到现在为止,杨派以外的地理术者,仍然不懂得双山的用法。清代时期就用双山立向,而地盘是没有双山的。但三合四大局最佳的范本是赵九峰所著的《地理五诀》,该书著于乾隆五十一年(一七八六年),全书有八卷,其论述峦头、理气,颇为简洁可取。

宋代至明代,是中国风水术发展趋入复杂齐乱时期,由基本上是科学的风水术步入玄学风水术的时期,是由《葬书》的乘生气转曼为专门所谓外接堂气转碑移大门的关窍时期,是风水术“量的增加、质的倒退”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杨筠松的《造命千金歌》“天机妙诀值千金,不用行年与姓音„„”,废止了五音卜宅相墓,风水术的日家自立门户为日课馆。五代时期由日家的造命而演为命理。到明代再由命理学而攙入风水术,于是杨筠松古法风水术,由乘生气的玄窍法转变为玄关窍的新法,最先是赖文俊布衣于以十二天星舍刃就禄的命理风水书《催官篇》。中国罗盘从此基本上完备了正针、中针、缝针三针具备的当今罗盘。

继之,明代的风水术士都藉“杨公真传”著书立说,先后有彻营和尚、徐善继和徐世颜„„中国罗盘因而又添加了许多层次,如五运六气、八煞、三奇、八门、子父财官、贵人禄马„„多达四十余层。

清代对风水术没有多大进展,惟日家得到了较大的整理走上了正轨化。在唐代日家本有数十家之多。《疑龙经》曰:“„„后来年月数十家,一半有头无尾结„„”,在乾隆年间得到了很大的整理。以杨筠松《造命千金歌》为主导,旨颁《欽定協纪》,其它《选择求真》、《选择宗鉴》„„都是依照《欽定協纪》后撰写的。可是除赣州外,广东、福建还流行斗首课和大六壬课、中国罗盘的三奇八门„„等就是自家与风水术共用的。

清代对风水术最有贡献的是撰写了对罗盘分层的解释,如《罗经指南拨雾集》、《钦定罗经透解》和《钦定罗经解定》。虽说这三本书的解释是令人解不透也解而不定,若没有它,非但没有根据,我们今天的泰斗、博士、教授等就不可能也根本不可能纸上谈兵。

清代在风水术的著作方面,有赵九峰仿古的《地理五诀》双山五行三合长生法,有叶九升《地理指南》“偷天换月”的脱龙换向法。其他乱骗胡套的还有三合五合六合法等,都是给中国罗盘增加麻烦添加莫须有的层次。如白虎煞又叫什么十二路黄泉等。

以上所述就是中国罗盘比较客观的简略发展史,同时也是中国风水术比较客观的发展史,罗盘的结构就是风水术比较全面的概括的客观存在的内容,客观存在的中国罗盘和古建筑就是铁证。古人因立场的不同,历史的记载也可能有出入,一切诬陷郭(璞)杨(益)的历史记载,作为我们今日来研讨风水术,都值得去深思考虑。所有的历史风水术经典部都应当对照古建筑和中国罗盘去检验它。

中国罗盘从体制来说,即罗盘的形式内容和大小的规定。由于中国风水术的内容宠大而复杂,中国罗盘的体制也就庞大复杂,谈不上为体也谈不上为制了,只能就我所见加以说明:

以大小来说,一般分为:四寸、八寸、十二寸三种。其余的四寸盘,据说是象徵八卦的四象,或春夏秋冬四季。八寸盘:是象徵八卦。十二寸盘:是象徵十二地支或十二个月。我还见过二十四寸的大罗盘和二寸的采山小罗盘等。

以层次来说,有十二层的、二十四层的,最多的层次是三十六层,其余的层次是在罗盘背面注记。但也看过一个自制罗盘有四十一层的和四层的采山盘。还有赵善琪著的“中国罗盘49层详解”,崇道堂道光三年御用罗盘及《金锁玉关》专用风水罗盘,大号直径为16.50公分,分为十层;中号直径14公分;小号直径为11公分。此罗盘将《金锁玉关》全部八宫二十四山砂水吉凶的内容精华部分包括在内,使用者定好戊已点后,便可非常直观地尽显阴阳宅八个宫位二十四砂水的吉与凶的内容来。

以罗盘层次的排列来说,那就更加复杂了,一般分正针、中针、缝针三大系统排列,按《罗经解定》制造的就只正针和缝针两大系统。三大针的附层就没法说清楚,如透地龙应设在正针系统,有的是设在中针之下。

总之,中国罗盘的体制,除杨筠松古法地理术可能有体制外,宋代以后,特别是自明清以来是没有一定的体制的,是乱七八糟的,这也反映了中国风水术自明清以后是乱七八糟的,所以中国罗盘的体制,有待我们今后去探讨研究,整理出一个合理既有体也有制的中国罗盘的体制来。

中国风水术是一门博大而深奥的学问,如前文“经纬天地,包穷万象”。它包括了天文学、地理学、地质学、气象学、磁电光学、景观学„„以现代来说,还是磁场气场的微观学。“有生命就有残杀”、“有学术就有辟谬”、残杀是为了生存,避谬是为了存真!像我这样的六十年代的旧知识分子是谈不上去挽讨研苑中国风水术的,因为我看到社会各界人士都已经起来研讨中国风水术,心情是非常激动的,作为我本身是地理术者无动于衷是不应该的。只有把我二十多年地理术实践的心得、浅陋、见解通俗的撰写出来,作为个人见解并使关注中国风水术的各界人士,作为对风水术的探讨研究的参考。我还希望关注中国风水术的社会人士,特别是上层的自然科学研究尊家联系起来,从经典理论和实践(即中国罗盘和古建筑)结合起来进行中国风水术的深入研究工作,以继承和发掘发扬祖先的创造发明,就会有很大的收获和成就。否则,各自坐在书库里去探讨,收获是不会很大的,因为杨派以外的方人,早就在书堡聚研究了。诸如《黄帝宅经》、《阳宅十书》,自唐代起的古建筑,根本就不是依据它的理论为实践的主导,是以《葬书》和《青囊奥语》的理论为实践主导的。

2008年8月5日

第3篇:关于正当防卫的粗浅剖析

关于正当防卫的粗浅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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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在本文中,我将结合目前学术理论界的各主要观点对正当防卫的构成及各项要素阐述几点自己的理解和认识,以及对现行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防卫行为 防卫客体

关于正当防卫,在近几年的司法理论及实践当中,对其成立的各种条件及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等问题发生的争论较多,在本文中我将着重阐述几点自己对正当防卫的不同理解及认识,如有不当之处,涵请各位老师给予指正。

1979年刑法是在进入历史新时期后,在人心思法、人心思治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应该说,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它还是一部值得称赞的刑法,但它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使它具有了轻刑化、英雄化、经济化等特点,具体体现在正当防卫这一立法上的,一是对犯罪分子反击的保守,对正当防卫要求过于苛刻,它造成的最直接后果就是打击犯罪不力,公民的自我保护缺乏保障,甚至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竟然出现过犯罪行为在众目睽睽之下无人敢管的不正常现象;二是社会上有一些人对犯罪表示出非常宽容的态度,更有不少人 认为有的罪犯恰恰是一些“敢作敢为的英雄人物”,不少人对那些敢于破坏社会普遍遵行的“规范“的人十分崇拜;三是在社会普遍经济化的过程中,还出现了为金钱利益而实施不适当的正当防卫或是一些暴力案件。所幸的是,我们的立法者也及时地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终于在其历经18年后对正当防卫进行了重大修改,重新让人民拿起了反击利剑!

1997年3月14日, 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毋庸讳言,新刑法在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要求下对正当防卫的重新界定,扩大了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放宽了防卫限度,对于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近几年的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又形成了新的分歧和疑问:

1、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也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关于这点好像没什么可争议的,但是我觉得大家还是忽视了一点,就是 所谓的“其他权利”。那么这个“其他权利”指的是什么或者说还包括了哪些人身权,财产权所不能涉及的呢?众所周知,法律所确立的权利主要就是人身权,财产权和政治民主权。那么为什么在这里就唯独没有将政治民主权利给予明确规定呢?纵观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发现将其排除于正当防卫之外的一点痕迹。笔者认为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基于更深一层的考虑,比如现行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还很不完善,在实际运作当中,侵权行为主要是同政府的公务行为相联系的,而且大多是以程序性违法来体现的,并没有对公民造成实质性危害,反过来说,即使发生了选民破坏选举的冲突,也应当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如果确实有个别不法分子出于某种原因趁机煽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交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而不能以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来对抗,否则就有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政治后果。但另一方面又没有对其明确加以否认,我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其中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法侵害行为允许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一种默认。所以我的理解是:对政治民主权利中存在的不法侵害能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取决于基层的民主法制化进程,这就有待于我们的法律工作者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逐步加以完善了。

2、正当防卫的时间性。即对不法侵害在什么时候、什么阶段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无论是新旧刑法,都采用了“正 在进行”这一表述方式。但就是对它存有不同理解,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偏差。目前被大多学者所普遍 认同的观点是犯罪行为已经开始或者说正在进行、继续当中。但我认为,如果不对各类犯罪的构成、特点进一步加以区分,势必会对正当防卫造成新的局限。我们知道犯罪行为有预备、实施、既未遂等阶段,而我们所忽略的正是犯罪行为最脆弱的犯罪预备阶段。在刑法中,犯罪预备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所以我认为对于犯罪预备阶段中的不法 侵害或不法分子也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预备犯进行刑事处罚是十分罕见的,即使处罚,也是那些重罪的预备行为。因此如果能将犯罪预备阶段也纳入正当防卫的范围,那无疑会在加强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有不可估量的的积极作用。我曾经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大致是在一个极偶然的情况下,张某获知李某正在组织策划一起抢劫行动,并准备召集其他同伙,张某认为如果先报警可能会耽搁时间,便趁李某不备将其制服,为了有利于警方抓捕,便迫使李某改变了集合的时间、地点,然后报警将其一网打尽。在此我想说的是,我们该如何为张某的行为定性呢?是见义勇为?还是学雷锋?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在法律上给其一个名正言顺的名字,那就是“正当防卫”呢?!我们不能将正当防卫理解为只有在不法侵害就要给我们造成危害结果时才可行使,或者说只有将不法侵害人打倒 或击毙才是正当防卫,我的理解是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或消除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某种威胁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所以我认为适当扩大正当防卫的行使时间段能更有效地打击不法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用职权。

3、防卫起因,即不法侵害。对此大多学者都已普遍认为不法侵害还应包括一般违法行为,这对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鼓励公民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具有积极意义。但还有一种更为积极的观点认为只要对法律所保护的各项合法权益的攻击或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到危害的状态的都可以认定为不法侵害,即“危险说”。本人比较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首先从文字的表述方面看,“不法侵害”是指不合乎法律规定的侵害行为,意思是说只要是不合法的具有侵犯性并且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就属不法侵害。它不仅包括一般违法行为,还包括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且具有侵害性的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空档,往往就是这些所谓的连治安案件都构不上,却使当事人饱受折磨又无可奈何的不法行为,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使司法机关无法介入,从而使不法分子有恃无恐,认为我又没犯法你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在此情况下,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将其也纳入正当防卫的范畴,赋予公民更多更灵活的权利保护方式呢?其次再从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上看,其本意还是鼓励公民同各种不法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所以我的理解是 对不法行为无论是紧急的还是一般的,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拿起法律武器对其说“不”!而不是只能等到其将要发生危害或不可收拾时才被迫求助或报警!

4、防卫行为。就是通常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或者说方式、手段等。新旧刑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或限制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所要采取的防卫行为的方式。这是因为在当时情况下该怎样去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应该由防卫人自己去选择,只要是对制止不法侵害有利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措施都可以作为防卫手段来使用。由于目前还有相当多的观点认为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可行使正当防卫权,所以相应地防卫手段也仅限于以暴制暴。我认为这都是旧刑法采取的“消极防卫”所造成的后果,它很明显的先天性缺陷就是行使正当防卫权的被动、运用防卫手段的保守,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严重压制了公民同不法分子对抗的勇气,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正当上世纪七十年代出生的“新皇帝”一族茁壮成长,即将成为二十一世纪接班人的时候,他们恰好就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下:享受着父母的溺爱、品尝着改革开放的成果,却经历着一段正义被扭曲的历史。我至今还清楚地记得以前当我出远门的时候,那句时常挂在长辈们嘴边的叮咛:“出门在外不要多管闲事!”。为什么呢?是怕“闲事”吗?不是!是怕我们自己在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义的同时,缺乏必要的、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有先驱者站出来过、有英勇者搏斗过,可结果呢?他们最怕的不是伤在歹徒的刀棍下,而是倒在旁观者的眼中!有些人为什么会成为旁观者?是他们怕歹徒吗?不是!他们是在怕自己,怕自己在不经意间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不但成不了英雄反而身陷囹囵,这就是“消极防卫”结出的恶果。所幸的是我们的立法者也已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已逐步将我们普通公民从“雷锋”的光芒中解放了出来。我相信再过不了多久我们就会完全摒弃那种“打架就不是好孩子”的看法了。

现在很多学者还都坚持防卫行为要同不法侵害行为的程度相当或者可适当超过其一点的观点。我以为这个观点的本意是好的,但其实很不现实,这还是旧刑法的“消极防卫”的传统观念在起作用。有个众所周知的常识就是一个事物如果要压制或消灭另一个事物就必然要具有更高甚至于超高的能力。与此相同,如果不具体分析,一味片面性地强调正当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相当性,对打击不法行为是极其不利的。当然,基于相同的考虑,为了防止防卫权的滥用,新刑法也相应地作了有关防卫过当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地说就是以下几种情形不用负刑事责任:

1、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的。

2、虽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3、虽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也造 成了重大损害。我的理解就是:

1、“必要限度”指的是能够制止不法侵害发生或继续所必需的能力或范围。“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是对公民采取“升级防卫”行为的一种默认甚至确认,因为它赋予公民在对不法侵害行为行使防卫权时可以采取更为强有力的措施的权力,这对调动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当然这是有条件的。

2、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在采取防卫行为时没有因为防卫方式的重大“升级”而给侵害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不必要的重大的损害。这就是说即使行为过分但对侵害人没有造成损害或虽有损害但不明显重大的,或虽有重大损害,但确属必需的,都可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话,防卫人的可选择性就大多了!

5、防卫客体,即正当防卫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目前较一致的观点都倾向于“不法侵害人”。顾名思义,不法侵害人即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但我认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应该采用“不法侵害行为”这一概念更为贴切,我不否认正当防卫的直接目标就是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不法分子本人,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了同时对其财产上也会造成损失,而且存在着虽然还没产生了一定威胁的情形。至于“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这一表述只是对“制止不法侵害”的结果所作的一 种强调,而不能理解成“不法侵害人”就是正当防卫的客体,真正的客体还是“不法侵害”这一行为。

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我的理解是包括共犯:

1、直接共犯。主要是指那些直接对受害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这点已被普遍认同,无需赘述。

2、间接共犯。这主要是指那些虽不直接实施侵害行为,但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具有不可忽视的推进作用的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这类不法分子实行正当防卫会起到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比如预备犯、教唆犯等。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出现过普通公民对可疑不法分子的监视、跟踪甚至扭送公安机关的案例。对此类现象我们不能总是站在道德的立场上给予表扬一下或者说发个见义勇为奖什么的,我们就为什么不能在法律上给其一个明确的定性,就叫“正当防卫”呢?如前所述,我们的正当防卫制度应该定位于“积极防卫”,无论在防卫时间上、防卫手段上还是防卫对象上给予充分的主动性,使公民随时都有保护权益、打击犯罪的权利,这样才能真正使不法分子成为过街老鼠,无遁形之处!

有人认为正当防卫的对象不能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认为欠妥,因为这些弱势群体虽因其自身原因,在多数情况下并不具有对其行为负责的能力,但绝不能因此而认为对其所实施的具有危害性的侵害行为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我们不能只看到正当防卫对不法侵 害人本身会造成某种损害,而且还要清楚地认识到正当防卫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必要保护性,如果我们从保护合法权利的角度去对待这些弱势群体,那么我想并不会产生什么不利后果。否则就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践踏,也给了不法分子规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还有的人指出单位是否在被防卫之列的问题,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由单位组织实施的侵害行为一般是受害人所防卫不了的,但并不是说就要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不是就出现过如果犯罪嫌疑人逃脱,事后查明确属错案的,就不以脱逃罪论处的先例吗?!所以我认为不妨就此建立一套“事后确认”制度,如果单位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那么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即可成立;相反就要追究行为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了。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另一个问题无法回避,就是对防卫过当能否进行正当防卫。我认为还是可以的,必竟我们的正当防卫的目的就是保护合法权利,打击不法侵害的,我们不能说因为我们打击的是不法行为而不作任何限制了,否则就违背了正当防卫的本意,势必会走向犯罪 的另一端。

6、无限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是好的,就是想要强化正当防 卫制度的适用,但令人遗憾的是出现了所势必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会使正当防卫成为私刑的借口。但我认为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立法者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充分调动公民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至于无限防卫权的问题,立法者预先不是没有料到,而是想急于扭转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状况,鼓励公民拿起法律武器所作的应急措施。随着社会形势的逐步发展,立法机关必然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等到时机成熟后再对其进行正式的修正。

在理论上有学者为了不使无限防卫权被滥用,主张其仅适用于上述五种法律明确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场合。其初衷是可以理解 的,孰不知能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何止五种、十种?!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五种场合具有典型性,否则还不如去掉后面的“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这一扩展用语,还免得争论。所以还不如就此理解为只要发生了暴力性的不法侵害,防卫人有理由相信人身安全已经遭受到了严重威胁的时候,就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我们知道无限防卫权只是对防卫过当的一种特殊性规定,它并不能像一般正当防卫那样具有普遍适用性。这里就存在一个疑问:是不是无限防卫权仅限于保护人身权利,而对其他权利的侵害无论有多么的严重都不能行使呢?我认 为这也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发生了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或重要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民是以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威胁为由而行使无限防卫权呢?还是只能以一般的正当防卫进行保护?我想在目前情况下还是选择前者比较妥当。

在此我还想就与正当防卫有关的问题给予阐述。有人主张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应遵循“效益原则”,以为如果明知防卫行为不能达到防卫效果的话,仍然行使防卫行为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正当防卫”,而且还会增加对不法侵害人的额外损害。对此本人不敢赞同,因为在很多情况下,防卫人是明显处于劣势的,谁都不能保证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就一定能达到有效的防卫效果,如果说就因为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是防卫人所不能抵抗的,就不能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的话,那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可想象的,而且更不能因为会给不法分子造成损害为由剥夺受害人的防卫权,否则会更加使不法分子有恃无恐!我认为法律首先保护的应该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只有社会稳定了、人们安心了,经济建设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如果是以牺牲社会秩序为代价来换取经济效益的增长的话,这无疑是历史的倒退。所以我认为这种观点实不可取。

7、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也就是正当防卫的前提。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

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

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

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

1. 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

2. 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3. 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之关键。但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客观需要,而完全忽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当性,没有对防卫者设定必要的约束,有可能导致防卫者滥用防卫权,从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适当的损害。上述相当说实际上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的有机结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的、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者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从而汲取了基本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的合理之处,避免了两者之不足,可谓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张。正是鉴于此,相当说后来逐渐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主导理论。

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 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刑法典规定了对某些不法侵害可实行无限防卫权。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一,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是有益于国家、社会、本人或他人的行为,进一步完善正当防卫制度无疑有着深刻意义和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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