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医调会社会调研报告_社会办医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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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医调会社会调查实践报告
-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解决机制调查
调查人:
罗文老师,郑雁老师,马君芹,魏敏,高勇强,齐齐格,吴秀端,王永杰 调查时间: 2014年7月18日上午 调查地点: 宁波市海曙区医调会办公处
调查对象: 宁波市海曙区医调会负责人 调研方法: 访谈
前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深刻变革和调整,利益主体多样化和价值取向多样化日益凸现,人们的思想活动呈现多变性和反复性,由此构成了以人民内部矛盾为主的社会矛盾的多发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刻认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眼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加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这一重要讲话,为我们正确认识、正确处理当前社会矛盾指明了方向.然而,医患之间的纠纷矛盾目前可以说是其中一个主要矛盾的缩影.如何处理好医患矛盾也成为许多民众急切希望得到解决的一个问题.而浙江省宁波市对于医患矛盾所提出一种“宁波解法”给了我们一种解决该种矛盾的新思路:由中立的第三方构建的医调会通过科学公正的手段来解决医患之间的经济纠纷等等矛盾.因此,我们通过走访调研宁波市海曙区医调会,从而了解并调研该种建立医调会的方式存在的合理性
所谓“宁波解法”,是指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办法。宁波市要求全市各公立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遴选四家财产保险公司组建了“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共保体”下设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理赔事宜。同时设立市县区三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组建由医疗、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第三方处置医疗纠纷提供医疗、法律等咨询服务。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申请理赔中心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医疗机构无权处理,必须向理赔中心报案,由理赔中心负责调查,评估,协商等才能确定方案;对于索赔金额为10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经过鉴定方能处理。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2008年3月,宁波颁布实施《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多部门协调、第三方介入”,将理赔处理机制和人民调解机制同时引入纠纷处置过程,被誉为医疗纠纷的“宁波解法”;在此基础上,2012年3月,宁波市进一步推出《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该条例成为全国首部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地方性法规。于此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08年设立,招募医学、法律专家成立专家库,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医调会成员由下列三部分人组成:一是专职调解员队伍,起到医疗纠纷调解的核心作用和处理日常工作;二是兼职调解员队伍。全市共聘用多名兼职调解员,其成员均为镇乡(街道)调委会和综治中心负责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医调会调处所在镇乡(街道)范围内发生的医疗纠纷;三是聘请了市内外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专家库,为调处工作开展和调处结果的客观、公正提供了保障。
宁波市医调会负责人说:“由于医疗纠纷专业性强,要成功调解,医调会专家必须既懂医学,又懂法律。什么该赔,什么不该赔,该赔多少,双方都认可了,调解才能成功。”
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合情、合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是医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医调会可以充分发挥专业调委会的优势,不仅对患者的投诉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诉,更主要的是用专业的调解工作来化解纠纷,对医方存在过错的医疗纠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协调医院及时进行赔偿。
同时,医调会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之外,保证不偏不倚.目前,宁波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都按照《宁波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承接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5家财产保险公司联合组建了“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共保体下设医疗纠纷理赔中心,负责医疗纠纷处理与理赔事宜。医调会和医院没有任何关系,这保证了处理医患纠纷时不偏不倚。
宁波医调会不仅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之外,由司法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经费由财政保障。医院投保的保费仅用于医疗纠纷理赔和固定的工作经费,不与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奖金挂钩,医调会调解纠纷不收任何费用。这些规定保证了医调能独立、公正公平调解医疗纠纷。
受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如果发现医院方工作有不足,宁波市医调会即会给医院或卫生局发送《重大医疗纠纷防范建议表》。此外,市医调会还不定期为医疗机构举行医疗纠纷调解与防范讲座,拿出一个个案例,力求从源头上减少医患纠纷。
我们的感受:宁波市医调会的介入医疗纠纷的调解。改变了原来医患间协商的对立和对卫生行政部门调处的不信任,也解决了诉讼调解的费时费钱的现状,在“中立、公正、无偿、效率”的前提下,有效缓解了医患间的对立和冲突,及时化解了医患矛盾,许多患者及家属是“怒气冲冲来、心服口服回”。作为医院方来说,医调会的调处不借用行政命令而是通过实事求是分析、客观公正判断,使医院一方对调处结果也乐意接受。
因为有了医调会这个平台,对立冲突少了,医患互信增加了,调处渠道畅通了,调处速度快了,医疗秩序改善了。
自2008年“宁波解法”施行以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逐步完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不断规范,患方理性维权理念逐渐树立,较成功的将医疗纠纷从院内转移到院外,缓解了医院处理重大医疗纠纷的压力,有效化解了医患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了解,宁波医调会至今共受理医疗纠纷3917起,调处成功3638起,调解成功率达92.9%;与此同时,宁波市理赔中心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4514起,其中目前正在协商、需作医疗鉴定的645起,其他3869起案件均得到妥善解决。但另一方面,“宁波解法”的施行,对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新的困难:一是,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二是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三是案件判决率升高。当然这不是我们在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
(六)参考文献
1.医患纠纷产生原因分析及预警机制的探讨2008, 6(5)2.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探讨[J].浙江医学,2007,(09)3.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及防范对策[J].中国卫生,2004,(03):13-14.4.“医调会”调解医患纠纷 “背靠背”模式提升公信力 5.宁波解法”施行后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心得体会(两份)
1.社会实践心得体会
--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解决机制调查 魏敏,医学院临床一班,24520132204270 在这个火热的七月,我们暂别象牙塔中舒适的生活,带着青年人特有的蓬勃朝气,赶赴宁波进行社会实践调查。社会实践活动一直是厦大学生了解社会、体验生活真实契机。经过一番准备,我们便来到浙江宁波进行社会调查。我们一行人来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访谈调查,这个任务切合我们的临床医学的专业知识,并与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解决机制这一研究目的有效合理的结合。调解员主要从医调会的成立、人员配备、受理案件、解决矛盾、后期反馈几个方面给我们介绍的。听过调解员的介绍之后,老师和同学们便积极提问,深入了解医调会的利弊以及解决医患矛盾的机制。我们了解到,在医调会5位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宁波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司法部和浙江省政府的重视。2011年3月,司法部吴爱英部长一行考察宁波市医调会,称赞这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创新,为全国创造了很好的经验,值得全面推广。浙江省副省长郑继伟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要推广医疗纠纷的“宁波解法”。目前,浙江省已建立人民调解组织700多个。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助推了“平安浙江”建设。我相信,在未来,还会有更多的“平安”省市。
我认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最基本的是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在第三方的角度下看问题,不可偏颇任何一方。通过调研,我们深深体会到医调会的改善医患关系,消除医患矛盾的积极作用。据了解,全国许多地区的医调会都来宁波取经。作为一个医学生,我对未来更有信心了。
宁波社会实践活动已经结束了,但“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解决机制”这一问题给我带来的思考却远没有结束。全国大大小小的医调会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切实改善了医患关系,缓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形成。社会实践活动给生活在都市象牙塔中的我们提供了广泛接触基层、了解基层的机会。深入基层,同基层领导谈心交流,思想碰撞出了新的火花。从中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汲取了丰富的营养,理解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真正涵义,认识到只有到实践中去、到基层中去,把个人的命运同社会、同国家的命运联系起来,才是青年成长成才的正确之路。
2.宁波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研心得
姓名:王永杰 学号:24620122204461 学院:医学院
2014年7月,在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的组织、带领下,我参加了前往宁波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研学习活动。医调会负责人不辞辛苦,热情接待了我们这一调研队伍。经过3个多小时的座谈,我们清晰的了解到宁波医调委的运行机制,并深入研讨了其自成立以来,成功调解的医疗纠纷案例。在澄清心中所有疑问之后,我们对宁波医调委的职能发挥充满信心。将来全国各地区均可借鉴宁波医调委的运行模式,并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建立有地区特色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相信当前的医疗纠纷状况将会因此得到很大改观。宁波医调委的运行模式相比较国内其他地区,已经是比较先进,能很好的同时兼顾院方与患方的利益,并维持社会稳定。但是仍然觉得,在医疗纠纷调解程序中,有一个环节需要更加规范,以更好地保障患方利益。
在访谈中,我们了解到,在医疗纠纷调节程序中,共有4方代表:医调委代表、院方代表、患方代表以及保险公司代表。前三方共同参与调解过程是无可厚非的。然而,保险公司代表的参与,虽然存在其合理性,但是更多的,无疑是在这场院方与患方的据理力争中增强了院方的实力,从而对患方的利益构成隐性危害。据介绍,在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代表亦会参与纠纷过失分析。为了减少公司应支付的保费,他们无疑会与院方站在同一阵线,而站在患方的对立面。这很显然,患方在争取自己权益的道路上就又多了一个障碍。可是,在医调委代表看来,这是合理的。他们的理由是:“毕竟最后支付理赔的是保险公司啊,他们应该获得参与调解的资格。”的确,乍一看,是如此的顺利成章,所以我才说是“隐形危害”。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首先,我们分析一下,之前提到的四方之间的关系:患方与院方的索赔与赔付关系(假定构成事故),保险公司与院方的保险与被保险关系,而医调委代表应该是独立的一方,他们的作用是调解患方与院方的索赔与赔付矛盾,这是最主要的矛盾,也是患方唯一应该承受的矛盾,以及索赔过程中唯一的阻力。但是,一旦保险公司代表参与调解,正如之前所言,他们这时会不自主的与院方从对立面站到同一战线,这时院方即可在不被察觉中将其与保险公司的索赔保险与理赔直接的矛盾转嫁到了患方,从而增加了患方的索赔阻力,而缓解了医院的压力。这岂不是在不知不自觉中侵害了患方的权益?
我认为,在纠纷调解程序中,不应允许保险公司代表参与其中。患方仅仅是与院方代表,在医调委的协助下,按照实际情况和赔付标准商定赔付金额,并完成赔付过程。患方的索赔过程到此结束,而院方向保险公司索取事故赔偿,则是院方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例另行商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