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调研报告(精选4篇)_北京劳动争议调研报告

2022-04-09 调研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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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劳动争议调研材料

威海工业新区于2008年成立后,充分发挥新经济增长极的磁场效应,聚集了一大批大项目、好项目,企业用工量也呈“水涨船高”之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发生率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着服务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双重任务。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立足本区实际和部门职责,积极行使调解仲裁工作职能,切实发挥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调整劳动人事关系,解决劳资纠纷的调节器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的稳定器功能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助力器功能。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我们扎实开展调研活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开展情况

(一)稳步推进仲裁委员会建设

工业新区成立时间短,仲裁工作起步较晚,于2009年2月才成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年多来,我们不等不靠,努力配全配强干部队伍,工作人员从成立之初的1人,增加到目前的3人;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了《仲裁员办案守则》、《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10多项制度,对每项工作、每个工作环节实施精细化管理,以此规范干部职工的言行和办事程序。目前,工业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运行正常,在化解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不断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

为保障调解仲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我们争取到了管委大力支持,建立了实体化的办案机构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院现有专兼职工作人员3人,其中专职1人,兼职2人,持有仲裁资格证书的2人,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业务素质和职业精神较好;经费保障方面,工作人员工资及日常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鉴于新区财力物力有限,建设了集仲裁院办公室和仲裁庭于一体的办公室,配置了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保证了调解仲裁案件的正常开展;仲裁院采取主被动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调整劳动人事关系,解决劳资纠纷职能。一方面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的合作,经常性到企业走访,排查劳资纠纷隐患,及早化解矛盾。另一方面积极受理劳动仲裁案件,坚持“调解为主,仲裁辅助”的原则,采取调解、仲裁两道关口,确保和谐解决各种劳动争议。

(三)努力实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社会化“大调解”格局

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重心主动下移,沉入基层,大力加强镇、企业两级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田间地头、车间工棚,建立了区、镇、企业“三位一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形成了有基层平台调解、仲裁庭调解两道防线层层把关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真正实现了劳动争议社会化“大调解”格局,将大量的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镇劳动争议调解服务中心,各配备了一名专职一名兼职工作人员,建有专门的调解室,配置了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到目前已成功调解企业劳资纠纷36起。依托企业工会,建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为职工维权和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平台。目前全区建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50个,配备兼职调解员50人,今年以来化解劳资纠纷28起。

在工作中,我们还积极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拓展调解面,加深调解力度,及早化解矛盾。一是建立劳动争议预防处理机制,增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思路,重视劳动争议的源头治理,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经常性了解企业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劳资方面的不稳定因素,敦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减少劳动争议案发率。二是开展联合调解,形成调解工作的强大合力。积极探索建立以区仲裁委员会为主导,镇调解服务中心为载体,企业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联合调解工作机制,对案情复杂的案件,由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召集镇、企业调解人员组成联合调解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联合会诊,及时解决劳动关系中矛盾最突出、职工和企业最关心、社会反映最强烈的社会矛盾问题。三是积极建立流动式调解工作机制。不拘泥于调解的具体流程,安排调解人员走进企业办公室,深入职工家中,分别做好劳动争议双方的调解工作。

(四)高效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本着“服务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宗旨,我们及时受理、办理仲裁案件,并将“公平公正”原则贯穿案件处理始终,有效化解了各类劳资纠纷案件。今年以来,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8起,涉及劳动者65人,其中工伤案件19起、拖欠工资案件36起、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27起,结案46起,结案率达到95.8%,其中调解26起,调解率达到54%,劳资双方满意度达到100%,没有发生一起不服上诉案件。从今年以来案件情况分析呈现出一下特点:

一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重灾区。这类企业用工量大、技术含量低、工作时间长,但是利润很低、效益不好,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支付工人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资金压力大。另外,此类企业由于不需要很高的技术,职工流动性较大,使企业及职工个人在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缺乏主动性。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在此类企业屡屡发生,造成劳动争议案件高企不下。今年以来,受理的48起案件中,有32起案件涉及到劳动密集型企业,占总数的66.7%,涉及渔具、电子、机械加工等企业。二是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今年以来,工业新区立案受理的案件中,拖欠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分别占案件总量的75%、56.25%,分别涉及劳动者涉及劳动者48人、36人。基层调解机构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工资、保险的案件所占比例也高达68.5%。

三是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面临的工作压力增大。随着基层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基层尤其是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分流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其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面临的工作压力也会随之增加。今年以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成功调解劳资纠纷64起,其中镇劳动争议调解服务中心调解36起,占总数的56.25%。

随着驻区单位的进一步增多以及职工维权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呈现出“两分化、群体性”的发展态势。

“两分化”就是指劳动密集型企业与技术、资金密集型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呈高低两极分化之势。诸如电子、服装、渔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本来就利润薄弱,外加上越来越恶化的竞争环境,此类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持续低迷,拖欠工资、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欠缴社会保险情况严重,越来越引起职工的不满。诸如本区蓝星玻璃、拓展纤维等技术密集型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管理规范,劳动争议案发率低。

“群体性”就是指劳动争议案件呈群发、多发态势。目前,本区企业在落实劳动保障工作方面做得远远不够,拖欠工资、不缴保险、不支付加班费,劳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违法项目多,涉及职工人数多。而新生代的职工受到了较好的教育,法律知识较丰富,维权意识普遍较强,容易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7月份全市就曾发生职工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而集体上访事件。另外,更应引起重视的是,本区部分老镇办企业职工,已经在企业工作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但一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目前,这部分职工年龄偏大,已经或即将达到退休年龄,但退休待遇没有着落。这些老职工辛苦了大半辈子,却换来晚年生活没有保障的结局,使他们对政府心怀不满,情绪波动较大,处理不好,极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扎实做好其他各项基础性建设

一是强化仲裁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经常组织业务人员参加省市专业培训,今年组织参加省市的专业培训20人次,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举办案件分析会,共同分析案情,交流办案心得,规范办案程序,促进了办案质量提高,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是强化作风建设,树立劳动仲裁“窗口”形象。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内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对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对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大的争议案件,分别采取打电话、发建议书、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等方法处理;对难以协商解决的争议,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审理,做到简单争议不过日,一般争议不过周,集体争议按时效按程序及时审结;对发生罢工的企业建立回访制度,跟踪服务,及时了解企业和员工的动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徇私情、公正执法、依法办案。通过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树立了劳动仲裁窗口形象。

三是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将劳动仲裁程序流程图等十项制度上墙公布,同时,还提供书面简介材料(如仲裁须知),使职工对相关事项一目了然,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能自觉、主动地按有关要求履行,提高了办案、办事效率。落实首问导诉服务制。凡有当事人办理仲裁事项,首先接访的仲裁人员,必须将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或给予办理,或转交给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建立案件考评制度。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严格办案时效,调动仲裁员办案积极性。制订了《劳动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考评办法》,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主承办人制,对主承办人处理的案件中的各个环节(自立案审查至卷宗归

档)进行自评和考评,加强自我和组织监督。该制度实行后,加快了案件处理的速度,缩短了案件处理时间。实行案件处理反馈制度。要求各劳动争议案件主承办人在结案后,请案件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意见反馈表》,对案件处理提出反馈意见。从中发现、总结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增强了仲裁员的责任感,保证了案件处理的质量。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两基”建设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工业新区立足工业,多业并举,吸引了大批企业落地,目前全区企业300多家,职工3万多人,劳动争议案件发生概率大、数量多,涉及职工人数较多,而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工作人员仅3人,镇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工作人员6人,处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此外,工作人员大都身兼数职且流动性大、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工作力量不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难以推进,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需要。

二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健全由于财力物力有限,目前本区劳动仲裁部门与劳动监察部门合署办公,没有独立的办公机构。

三是劳动仲裁案件办理仍不够规范,质量不高。由于人手不足,为了尽快处理庞大的劳动争议案件,放松了对工作人员条件的限制和对其专业知识的培训,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使得一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办理仍不够规范,案件质量不高。

三、进一步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开展的意见和对策建议

(一)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深入实施普法工程,充分利用广播、网站、报刊等现代化手段和媒体力量,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扩大劳动法律、法规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

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建设独立的办公办案场所,为调解仲裁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载体和平台。补充足够的专职办案人员,缓解劳动争议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建立人才正常供应机制,保证每年分配一名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到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工作,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升了调解工作人员队伍素质。

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现有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积极鼓励工作人员自行学习政策法规,不断增强和拓展自身法律知识面;建立健全仲裁员培训制度,年内对仲裁员轮训一遍,积极改进培训方式,采取在岗培训、脱产培训、现场观摩、远程教学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定期召开疑难案件研讨会,畅开思路,各抒己见,交流探讨,以提高办案质量。

(三)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办案方式,规范办案程序,加强对办案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实现及时立案、快办案、办好案;要研究改革庭审方式,简化办案程序,健全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制度,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办案效率;要规范仲裁程序,健全案件受

理、立案、庭审、调解、裁决和送达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完善庭审规范和仲裁文书,提高办案质量;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完善案件归档管理、案件通报、案例评析、工作考评、内部监督纠错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探索建立仲裁委员会上下级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度;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搞好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共同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使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不出现断档,有效地避免当事人告状无门的状况。

(四)要加强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争取工作主动权

坚持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心前移,提前介入。做好预防工作,改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等案上门,被动处理的现状。逐步形成“先预防,重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模式,将大量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争取工作主动权,切实减少仲裁的压力。一是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在劳动争议预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构筑企业内部调解、区域性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调解体系,构筑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最大限度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切实筑牢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防线;三是加强对基层劳动争议处理组织工作的指导,帮助基层调解组织提高镇、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发挥他们在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指导、帮助还没有建立企业调解组织的企业,尽快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完善有关工作制度。

第2篇:当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当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研究当前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既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课题,也是工会组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特点

一是劳动争议呈利益化。在经营活动中,企业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经济价值的最佳实现,由此构成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矛盾性。二是出现集体争议的苗头。在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全民所有制的职工在劳动待遇、福利、休假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变化,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及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很容易导致集体争议发生,争议人数也有所上升。三是劳动争议处理难度不断加大。随着多元化劳动关系格局的形成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大多靠裁决方法结案,职工绕开企业和工会组织直接投诉,导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无法按调解的正常程序进行运作。四是管理不到位引发劳动争议。在调整机构和清理劳动合同过程中,许多历史性不规范的操作问题凸现出来,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侵权现象发生。有些企业行政领导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不能自觉执行劳动法律政策规定。二是劳动者观念不适应形势需要,也是产生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因。在施工企业低价中标成本经营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记得很牢,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不甚了解,思想观念跟不上企业发展的步伐,导致发展为劳动争议,甚至是集体争议。

三是基础工作不规范而造成误解,直接产生劳动争议。有些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着随意性、无序性,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致使劳资双方发生矛盾进而产生劳动争议。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对策 工会干部要学会统筹兼顾,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转变观念,增强劳动法律意识,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劳动法》、《企业法》、《工会法》等法律知识,主动做好企业转型时的职工思想工作,提高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其市场观念和依法办事观念。要注重通过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帮助经营者和广大员工自觉运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氛围。

规范管理,依法协调劳动关系。首先,要根据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健全完善各项基础工作,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得以细化、量化、规范化。其次,要抓好日常具体有效的管理,堵住漏洞。要采取接受员工举报与定期或不定期到基层检查督促结合的工作方法;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工作的考核力度;要不断完善制度,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再次,要结合企业实际,加大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宣传教育力度,使依法协调劳动关系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从源头上遏制劳动争议萌芽的产生。

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工会组织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化解矛盾和协调争议工作。一是要对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预测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拿出相应的办法和对策。二是坚持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对企业重大决策和各项改革方案、措施,工会要参与研究,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把好关。通过多种形式的厂务公开,保障员工依法行使知情权、审议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三是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工会组织要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对遭侵权的员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工会要通过自身的网络优势,及时将掌握的劳动争议苗头向企业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将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3篇:当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研究当前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既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课题,也是工会组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

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特点

一是劳动争议呈利益化。在经营活动中,企业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经济价值的最佳实现,由此构成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矛盾性。二是出现集体争议的苗头。在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全民所有制的职工在劳动待遇、福利、休假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变化,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及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很容易导致集体争议发生,争议人数也有所上升。三是劳动争议处理难度不断加大。随着多元化劳动关系格局的形成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大多靠裁决方法结案,职工绕开企业和工会组织直接投诉,导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无法按调解的正常程序进行运作。四是管理不到位引发劳动争议。在调整机构和清理劳动合同过程中,许多历史性不规范的操作问题凸现出来,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侵权现象发生。有些企业行政领导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不能自觉执行劳动法律政策规定。

二是劳动者观念不适应形势需要,也是产生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因。在施工企业低价中标成本经营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记得很牢,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不甚了解,思想观念跟不上企业发展的步伐,导致发展为劳动争议,甚至是集体争议。

三是基础工作不规范而造成误解,直接产生劳动争议。有些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着随意性、无序性,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致使劳资双方发生矛盾进而产生劳动争议。

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对策

工会干部要学会统筹兼顾,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转变观念,增强劳动法律意识,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劳动法》、《企业法》、《工会法》等法律知识,主动做好企业转型时的职工思想工作,提高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其市场观念和依法办事观念。要注重通过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帮助经营者和广大员工自觉运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氛围。

规范管理,依法协调劳动关系。首先,要根据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健全完善各项基础工作,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得以细化、量化、规范化。其次,要抓好日常具体有效的管理,堵住漏洞。要采取接受员工举报与定期或不定期到基层检查督促结合的工作方法;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工作的考核力度;要不断完善制度,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再次,要结合企业实际,加大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宣传教育力度,使依法协调劳动关系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从源头上遏制劳动争议萌芽的产生。

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工会组织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化解矛盾和协调争议工作。一是要对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预测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拿出相应的办法和对策。二是坚持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对企业重大决策和各项改革方案、措施,工会要参与研究,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把好关。通过多种形式的厂务公开,保障员工依法行使知情权、审议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三是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工会组织要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对遭侵权的员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工会要通过自身的网络优势,及时将掌握的劳动争议苗头向企业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将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4篇: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调研报告

关于开展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

调研情况汇报

为了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系和能力建设,探索改革和完善现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加强裁审衔接,推动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更加广泛深入开展,按照省、市的安排,我区对区直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的情况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的陆续出台,我区抓住机遇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等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区区直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建立起了劳动争议预警机制、排查机制,企业劳资双方沟通逐步经常化、制度化,基本形成了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支点,以各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为防线的多形式、多层次的调解工作体系。

(一)引导企业建立起了内部自主协商机制,建立了维护劳动者权益预警、排查机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1、引导企业建立起了内部自主协商机制,并帮助企业建立了相关制度,确定自主协商机制的启动条件:职工或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侵犯了对方合法权益;企

业将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涉及职工权益也可以启动自主协商机制。一旦出现符合启动自主协商机制条件的事情,企业或职工均可向工会要求启动自主协商程序,由工会牵头,组织相关的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满意的协议。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自主协商机制建立以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均大幅企业,许多企业多年来没有出现一件劳动争议案件。

2、我区制订了《维护劳动者权益应急预案》、《莱城区关于建立企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的工作意见》,确定了建立企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明确了企业劳动争议预警的对象、范围和重点,以培育良好的劳动关系为出发点,建立起标本兼治的长效治理机制。

(二)形成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多形式、多层次调解体系。

1、到目前为止,共建立13个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25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根据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分工不同分别制定了相关的工作制度,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案规则、办案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两个调解组织可以依法进行调解活动。自两个调解组织建立以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

减少了40%,特别是因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减少了80%。

2、我区历来注重人民调解组织的发展,自《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我们便着手为人民调解组织加载劳动争议调解职能作好准备,先后组织7名人民调解员参加了省厅组织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班,帮助人民调解员获得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资格。

(三)今年,我区大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系和能力建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业务素质有了很大提高。

1、今年我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基本情况及争议的特点和发展态势

截止8月底,莱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受理案件17件,已结案16件,其中调解结案12件,裁决结案4件,未立案庭外调解34件,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受理案件31件,已全部结案。

与去年相比,今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向综合性发展

之前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仅涉及《劳动合同法》的一条或几条相关规定,现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请求已经扩展的《劳动合同法》的全部条文,案件审理难度大幅提高,对仲裁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更趋合理,申请方胜诉率提高

(3)对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普遍存在,要求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也开始出现。

(二)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先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行政职能与办案职能已经分离。区委、区政府批准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隶属关系、经费来源与经费管理等项目后即可实现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转化。

(三)莱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镇(街道)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建立起“调裁衔接、裁调联动”的大调解运作机制。对于一般性劳动争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首先由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转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审理中,实行“调裁二分”法,对依法可以调解前臵的案件,由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转由仲裁员开庭审理,并把调解贯穿于审理的全过程。

(四)严格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近期我们按照省、市的安排,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档案重新整理、装订、存档。

(五)仲裁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到目前为止,仲裁员均已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至少一人参加过省厅组织的调解员培训班。

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处理体制造成保护劳动者权益成本过高

按现行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必须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即“仲裁前臵”。仲裁前臵之前还有企业调解,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这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审理限期长,重复劳动多,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当事人为此苦不堪言。有些用人单位就是利用程序来拖延其履行义务的时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历时 1 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得到最终解决。将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臵程序,增加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尤其加重劳动者的负担,导致矛盾激化的严重后果。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能力不足

按照法律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要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应于劳动争议的多发期,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普遍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爆炸性增长,我国的劳动争议专职仲裁人员不增反减,案多人少、人手不足问题非常严重。

(三)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导致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同虚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方面规定,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另一方面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由此可以看出调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任何一方随时可以反悔。这种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调解协议注定不能想要解决矛盾的劳资双方的第一选择,因此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虽然担负着化解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职责,但先天上的不足注定其不能胜任现在的定位。

(四)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难以成为处理争议的有力角色,缺乏足够的权威和影响力,劳动者对其缺乏信任,调而不解,难以达成合意,效果较差。

设在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尽管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但实际上很难代表职工利益。“由于当前工会组织功能未能达到《工会法》上所设计的标准甚至某些设在用人单位的工会几乎只是企业内部的一个福利发放机构,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在人事权、办公经费、场所等诸方面受制于用人单位,根本没有能力为劳动者维权,从而使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开展不力,不仅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反,可能会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从而导致双方矛盾的扩大化。” 而且,在目前情况下,职工代表由于自身的利害关系,恐怕也很难代表职工利益。

三、进一步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建设的意见和对策建议。

(一)实行裁审自择制度,减少诉累,维护稳定。所谓裁审自择,就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发生争议后,赋予他们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由选择权利。即当事人根据劳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

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选择仲裁的不再诉讼,选择诉讼的不再仲裁。也就是通称的“双轨制”。它是对“一裁二审”、仲裁作为必经程序的“单轨制”的改革和完善。其结果是仲裁不再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

(二)着力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增加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独立的编制、经费和办案场所,增加劳动争议仲裁员、调解员的数量,提高其业务素质。

(三)通过立法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切实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四)增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织的独立性,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设定的标准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通过立法规定企业每年应提供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经费数额,用来支付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成员的工资及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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