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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工作情况的汇报
(2011年10月25日)
省人大调研组各位领导:
近年来,延安仲裁委员会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服务市场经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贯彻执行《仲裁法》为主线,以夯实基础,规范管理,提升内涵为重点,坚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创新,仲裁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为建设富裕延安、和谐延安,促进延安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就我市贯彻实施仲裁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延安仲裁委机构设置及规范化建设情况
(一)仲裁机构设置情况。延安仲裁委成立于2000年11月8日,时任常务副市长张社年兼任主任,原市政府法制局局长苏来继任副主任、秘书长,原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忠孝任副主任,市工商局老干部李茂青被聘为副秘书长,仲裁委委员由我市法律、经贸专家、学者和一些知名人士组成,聘任仲裁员60名。之后,原常务副市长梁宏贤、高春义先后担任仲裁委主任,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旺京担任副主任、秘书长。目前,延安仲裁委主任由市委副书记高春义兼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白清琦任副主任兼秘书长,重新审定后聘任仲裁员67名。延安仲裁委员会内
申请人申请撤销的案件,法院坚持程序审查的原则,并在作出裁定前与仲裁委进行充分的沟通,统一认识,使仲裁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及时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情形,我市目前尚未出现。三是省、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有力支持已成为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从延安仲裁委的组建,到延安仲裁事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省、市、县政府法制机构都给予了适时的指导和有力的支持。四是市工商联、工商局、商务局、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等单位在仲裁制度的推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市工商联对所辖企业进行规范的同时注重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市商务局在引进外来投资企业工作中积极的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市工商局在对合同规范化进行检查时,邀请我委与合同所涉及的单位一起进行座谈,直接把仲裁法送到企业领导手里,让他们了解仲裁,选择约定仲裁;市司法局、市律协在律师队伍中宣传仲裁法律制度,通过律师把经济纠纷的化解引导到仲裁渠道上来。还有市编办、财政局、房管局等部门从不同方面对仲裁法的实施工作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借此机会,我代表延安仲裁委向各位表示衷心感谢!
三、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
延安仲裁委员成立以来,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0年,我委共受理案件178件(本委58件,工作站120件),已结案177件,其中调解和解146件,占85%;裁决18件,占10%;自动履行170件,占98%;申请法院撤销的2件,占1%。2011年1至10月,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得到国务院法制办的充分肯定。
(二)规范合同,正确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今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对规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提出明确要求,我委根据文件精神,先后在工商、保险、通信、房地产、建筑等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系统内印制、销售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调查摸底,提出具体意见,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进行规范,积极引导当事人约定仲裁解决纠纷。
(三)完善制度,确保仲裁工作依法、健康运行。根据《仲裁法》以及仲裁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适时修改并制定出台一系列相关的制度。一是修订了仲裁规则,使规则更规范,更富有操作性。二是制定完善了办案制度,如仲裁案件受理程序、仲裁庭审程序、仲裁案件受理须知、仲裁员办案规则、仲裁公正宣言、案件承办程序、案卷归档程序、调阅和借阅案卷管理制度、法律文书范本、监督卡及案件回访调查等多项制度。三是加强廉政教育。我委积极参加全市反腐倡廉主题教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通过观看廉政成果图片展览,警示教育录像,开展大讨论等形式,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多年来,我委从未接到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情况的投诉。四是围绕案件办理这一中心环节,严格受理关、程序关、审理关和裁决关,案件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自动履行率大幅度提高。
(四)拓展案源,仲裁案件数量、标的额明显增长。据统计,生命线,以稳妥处理、案结事了为目的,才能更好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服务;五是延安仲裁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延安仲裁人对事业的挚爱,离不开把延安仲裁人把事业做大做强的理想,离不开仲裁文化和仲裁精神对仲裁人的感召。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仲裁办建制偏低,直接制约仲裁制度的推行与融入。二是仲裁工作站(处)机制体制不建全,没有固定的机构和人员,不利于工作开展。
三是仲裁的社会认知度还相对偏低,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推行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四是仲裁工作人员及仲裁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抓好仲裁法律制度宣传推行工作。坚持“推行是根本,融入是关键”的指导思想,着力抓好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和格式文本的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仲裁的社会认知度和合同约定率,打好仲裁事业发展的坚实基础。
二是拓展仲裁覆盖面。以加强机构建设、规范机构运作,充分调动仲裁工作站宣传推行仲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提高仲裁的覆盖面。在成立保险工作站的基础上,拟在金融、交通等部门新建工作站。
三是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我委正在修订《仲裁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