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城镇人民政府官网 供水安全管理工作汇报

2023-09-04 12:05:14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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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城镇人民政府官网 供水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篇一

一、供水水源检查情况

对所有供水水源的密封、安全情况进行了检查,所有供水水源密封情况良好,水质无污染。对水源周围的堆放物进行清理,并设置警告栏,供水水源周围不准乱放杂物,以免污染水源。同时,制订了供水水源安全检查制度,要定期对市内所有水源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二、供水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1、对水厂内的所有供水、供电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查找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保证了供水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2、严格要求水厂人员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责任目标,责任落实到人。

3、对司泵人员及水质化验等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做定期健康检查,做到考核持证上岗。

4、市防疫站定期对供水出厂水水质进行取样、化验,2011

年5月份抽检的水样水质全部达标。末梢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5、各项供水生产报表和水质检测报告等供水信息能及时、准确、完整的向上级部门报送。

6、对市内部分腐蚀老化严重、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管网进行了管网改造,更换成耐高温、耐腐蚀、无污染的pe管材,改造后,水质改善效果良好。

三、供水应急保障情况

自来水公司自2015年就制订了供水应急预案,并且坚持每年对应急物资准备充分,对应急设施进行安检,今年5月份对应急人员进行了培训和应急演练,遇有突发情况,能做到及时妥善处理。

通过这次安检,我们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为安全武安供水提供了有力保障。更要在以后的工作中时刻把安全供水放在首要位置,深挖细查,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各类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

泊头市自来水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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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城镇人民政府官网 供水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篇二

摘要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与饮水工程管理是改善农村饮用水的重要条件,对农村饮水安全、饮用水质量、饮水工程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以为农村人畜饮水的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饮水;供水安全;管理

1农村供水水源水质问题

(1)农村居民饮用污染水主要有2种,一是直接饮用渠水、涝坝水。由于饮用水源缺乏卫生保护,很容易受到牲畜粪便等污染,使水中含有大量病菌,饮用这种污染水容易引发肠道性疾病和病毒性传染疾病;二是饮用受污染的浅层地下水。近年来农业生产加大使用了化肥农药,通过农业灌溉残存农药、化肥入渗补给地下水。另外,由于城市生活污水和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排放,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而且危害的范围逐渐向下游发展。长期饮用此类浅层受污染的地下水源,有害物质在人体内长期积累,易引发人体器官病变[1]。

(2)地面水多采用河水及水库水。河水流速及流量受季节和降水量影响较大,其浑浊度和细菌含量较高,水质有明显的季节变化,暴雨时泥沙含量剧增,细菌含量亦急剧增高[2]。

(3)氟病区居民由于长期饮用高氟水,其临床表现为氟斑牙和氟骨症,氟斑牙是氟中毒早期的反映,轻者表现为白垩样,有色素沉着或牙实质缺损,重者牙疼,磨损严重,或过早脱牙呈现未老先衰。氟骨症多出现在成年时期,轻者腰腿疼,重者骨骼变形甚至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对当地居民的健康、生活、生产危害很大。

2饮水水质超标原因

(1)工程建设前期设计标准低,对水源水质重视不足,部分工程未进行水质化验分析就开工建设,设计中未考虑净化设施等原因,使工程建设初期就成为饮水不安全的工程。

(2)由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不达标排放,农药、化肥用水的不断增加,相当多的饮用水源受到污染,特别是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污染十分严重,成为疾病传播的主要媒介。

(3)水质检测管理不规范,农村供水工程普遍没有建立水质检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低,检测设备不完善。县市级水利部门没有水质分析化验室,工程实施中只注重了水量的解决,忽视了水质的科学分析。

(4)农牧民饮用水的安全意识淡薄。农村由于经济较落后,农民群众只求有水饮用就行,对水的饮用安全性认识滞后。

3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与措施

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性地方病和水性传染病威胁,加上农村供水工程标准低,缺乏水处理设施,饮水水量和水质没有保证。由于受资金的制约,饮水标准得不到改善。另外,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过去修建的饮水工程大多为水井、水池等小型、分散工程,供水保证率低,遇到连续干旱就会重新出现饮水困难。有不少农村居民直接从江、河、库及坑塘中取水饮用,这些水相当一部分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近年来,虽然农村经济得到发展,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居住、电力、交通等条件已逐步得到改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农村饮水设施建设基本停留在较低水平,明显滞后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大部分饮水工程缺乏水处理设施,水质达不到规定的标准。饮水不安全对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构成了威胁。为使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得到保障,农村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为此,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安全需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合理规划供水水源。水源布局既要考虑当前,又要考虑长远;既要考虑水量,又要考虑水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一些高标准的水源工程,保证群众在特大干旱年份有水吃。要十分珍惜深层地下水资源,确需开采深层地下水时,一定要做到采补平衡,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供水工程实用和多样性。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和农民的承受能力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资金要充足,工程要配套,质量要达标。在选择工程方案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选择工程形式和建设方式。

(3)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水量水质并重,防治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一是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二是加强安全饮用水工程建设,对于具备集中条件,但目前供水设施简陋且饮水不安全的地方,可以建自来水工程;对水源受污染严重且恢复困难的已有饮水工程,更换新水源;对缺乏必要水处理设施的已有饮水工程,增加水处理设施。在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造多形式的供水工程。 

4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

(1)理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体制,形成州、县、乡、村4级管理体制。以农村水务一体化管理为突破口,按照“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逐步将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移交到水利管理单位,对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实行统一管理。逐步扩大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试点面,为今后实行乡镇水务一体化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对以国家、地方和集体投资为主的新建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实行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村工程入村后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村镇用水合作组织自行管理和维护。对原有集中供水水源工程、供水主干管网经产权明晰后,按照农村一事一议逐步移交乡镇水利管理站(所)管理。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也可委托农村供水管理总站管理。单村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村(户)负责管理。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做到工程安全,群众受益,承包人也得到实惠[3-4]。

(2)结合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现状,针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实施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规划,对全州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轮训,确保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3)建立管理责任制。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应根据工程大小和受益范围,建立管理机构和配备专管或兼管人员,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乡镇供水工程应由乡镇水利管理站以企业的形式直接管理,农民个人所有的水窖、水池由本人管理。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水源保护、工程维修、用水制度、节水措施及水费征收等内容的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

(4)人畜饮水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必须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正常供水,发挥其效益。

5参考文献

[1] 张德荣,杨力,关家杰.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安全的几点探讨[j].管理观察,2009(35):78.

[2] 洪盛林,李霞,王静.象州县农村人畜饮水安全问题及对策[j].农家之友,2008(10):1-2,4.

[3] 宋爱君.浅谈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工程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31):217.

[4]杨志华.浅谈青龙县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与饮水工程管理[j].科技资讯,2009(24):223. 

遂城镇人民政府官网 供水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篇三

运河上的水库及八座枢纽拦河闸,是xx运河流域内具有防洪和兴利供水功能的重要水利工程。工程自建成以来,为促进流域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由于该流域地处温带半干旱、半湿润季风气候区,多年平均降水量毫米,全流域人均和每公倾平均水资源量分别为440立方米和4500立方米,均为全国平均水资源量的1/6,水资源短缺状况十分严重。同时流域内水资源年际变化大、年内分配不均、地区差异大,加之随着流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污染日趋严重,使得有限的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据调查,河系下游的沧州市多年平均可供水量亿立方米,而实际需水量为亿立方米,缺水量为亿立方米,供需比为。上游的xx、两市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也仅为全国平均值的1/4和1/7。其中,沧州市由于地下水过量开采,已形成严重的地下漏斗。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程度也达到了117%,已属明显过度开发状态。

(一)水库供水

水库位于漳河中上游,地处的交界处,总库容13亿立方米,兴利库容亿立方米,控制流域面积18100平方公里。承担着市的工、农业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任务。供给两市的工、农业水是通过渠道输送的,城市生活是通过有压和无压管道输送的,其供水管理是由局所属的水库管理局负责。据统计:水库平均每年供给两市的总水量为2亿立方米左右。

(二)拦河闸供水

运河上具有供水功能的7座拦河闸,均在流域中下游的卫运河和漳卫新河上。这些工程每年拦蓄上游来水,给山东、两省沿河地区的工农业和生活用水提供水源,其供水管理单位为xx局所属的水闸管理局。由于两岸引水口均由地方水利部门管理,给供水管理带来很大困难,水费收取率不足30%。近几年,上游来水较少,还经常出现河道干枯的状况,年均供水量也仅在亿立方米左右。

(一)地下水无序开采,地表水得不到合理利用。

水库承担着、两城市的工农业及城市生活供水任务。据调查两市而均属资源型缺水地区,年每总的用水量分别为17亿立方米、20亿立方米,而xx水库作为这两市最大的水源地平均年供水量不足2亿立方米。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地下水资源管理不到位,水资源费征收执行标准低,如:xx、xx两省制定的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均为30分/立方米,而xx市实际执行的标准为:工业用水15分/立方米,自来水公司用水6分/立方米;xx市实际执行的标准为:工业用水20分/立方米,蜂蜂煤矿、自来水公司等企业采取承包用水的方式折合标准不足10分/立方米。致使地下水资源费超采现象严重,深水层水位每年以米的速度下降。据统计两市地下水的开采量约占两市总用水量的80%和50%。

(二)水价落实难、水费收取难。

水价落实难、水费收取难,是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流域机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调整与地方水利、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不同步,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建立,形成利益挤占致使水价政策落实难。二是用水户水商品的意识不强,水费收取过程中人为协调、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干预因素过大,致使水费收取难。三是供水管理单位依法供水意识不强。合同供水制度执行不严、合同不规范、缺乏约束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强,无法支持所拖欠款的追缴。四是河道引水口不属供水部门管理,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加上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计量设施不完善,致使供水工作无法实现按量供水、按价收费。

(三)单一水价制度,不利于水资源的合理调配。

我局所辖水利工程供水实行的水价制度均为单一水加制度。这种水价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没有将调整水价水平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也未能体现水利工程供水特点和水资源的稀缺程度,这样不仅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甚至有些年份供水单位连基本的运行管理费都得不到保障。二是不利于建立“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过境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的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用水次序;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是不利于从根本上改变“大计划,小用水”或“小计划,大用水”的局面。供水单位为了满足用水户需求计划,供水工程必须蓄存足够的水量,若在汛前不能按计划供出,为保安全只有弃水。使水资源无法得到合理调配和使用。四是不利于促进节约用水。虽然水价是刺激用水效率、克服浪费的最有效和最敏感的措施,但是,由于单一水价缺乏“活性”,在水价偏低时,势必造成水源地周遍地区浪费现象严重,下游缺水又无水可供的局面。五是缺少制约手段,不利于水费的收取,供水单位的基本运行费无法保障。同时也不利于用水户节水意识的提高。

(一)深刻理解做好供水管理工作,对壮大xx局经济实力,保障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是经济动脉,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做好供水管理工作,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发展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做好供水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部、委新时期水利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人和自然的和谐,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把节约保护水资源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统筹兼顾,把推进水利协调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与时俱进,把水利改革创新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现代化方向,把推进水利现代化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化水资源配置,构建安全高效的城乡供水保障体系。把保护和修复xx运河生态作为第一要务,努力使水利工程供水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二)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供水管理的新模式。

要使xx运河流域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就要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供水管理的新模式。建立以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目的,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需求,提高xx水库蓄供水能力和调节作用,供水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计量设施完备,市场信息畅通、高效统一供水管理模式,形成xx运河流域“大供水”格局。

(三)深入开展科学水价制度的研究,建立有利于合理配置的供水价格体系。

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深入开展科学水价制度的研究,在流域逐步推行包括水利工程供水实行两部制水价,城镇居民生活供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生产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再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内的科学的水价制度。

运河流域水资源十分贫乏,要使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全面保护、优化配置、注重节约、高效利用,就必须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尽快建立有利于合理配置的科学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的作用和计价方式的“活性”来调节水资源分配,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

两部制水价制度是一个较为科学的水价制度,该制度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水资源条件,不同工程,实施的对象可以是工农业供水,也可是城镇居民供水,适应范围极广。其主要特点是:将水价分成了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基本水价主要是用于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折旧费、修理费。计量水价主要是用于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该制度规定用水户是否用水,都要交纳基本水费,用以弥补供水单位的基本运行费。此外,其价格水平可以维持原有的单一制相当的水平,也可根据条件和需要合理提高。

1、基本水费与计量水量定的较高,计量价低于基本价。其优点是基本水费定的较高,能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计量水价定的较低,可利用杠杆作用,引导城市用水户多用地表水,减少城市用水挤占农业用水和超采地下水,对优化配置水资源,改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起到较大的作用。

2、基本水费与计量水量定的适中,计量水价高于基本水价。其优点是可以促进水量调度更科学、更合理,即为用水户提供了一定的水量保证,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又使供水单位增加了收入,有利于维持水利工程的简单运行。

二是基本水费与计量水量不挂钩,即供水单位不向用水户提供基本保证水量,不论用水户是否用水,都要向供水单位缴纳规定的基本水费,再依据实际用水量的多少,按计量水价缴纳计量水费。其优点是即可使水价随着供水成本增加而调整,又可促进节约用水。

目前,两部制水价制度,以被国内外广泛采用,我国20xx年《水价办法》中也要求推行此项制度。我局所辖水利工程供水,以具备了实施两部制水价的基本条件,建议实施两部制水价制度。

遂城镇人民政府官网 供水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篇四

(一)编制目的

为防止和减少农村供水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供水安全事故,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v^水法》、《^v^传染病防治法》、《^v^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浙江省水利旱情预警管理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困难的。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举报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事故隐患。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提高停水事故处理和应急抢险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一)指挥体系

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水利工作分管领导担任,县府办联系水利工作副主任、县水利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

各乡镇(街道)、县国控集团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

(二)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供水安全重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全县农村供水安全重大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农村供水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应急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助专家组开展有关工作;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助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恢复重建费用及时安排和下拨;负责农村供水安全应急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工作;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暴雨、干旱、冰冻等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并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供水工程设施安全。

县民政局:负责统计核实遭受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灾情;负责协助县政府做好遭受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制止对农村饮用水源的污染,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林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制止对农村饮用水源的污染,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负责恢复农村供水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源水质卫生监测,负责农村遭受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源的卫生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按职责对饮用水源进行应急监测及水源地环境管理工作,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4、专家组职责

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应急、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乡建设、气象、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对各乡镇(街道)给予技术支持。

5、各乡镇(街道)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负责本乡镇(街道)范围内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乡镇(街道)供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掌握本乡镇(街道)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街道)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国控集团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县级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建立农村供水安全应急组织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乡镇(街道)供水安全应急机构指示做好应急工作。

(一)预防

1、信息监测和收集

县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农村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全县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信息主要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指挥机构应掌握供水范围、供水人数、水源状况、雨情变化、水库蓄水情况、水源储备情况,加强信息监测,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受灾情况。遇险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上报。

由气象局提供雨情,并向领导小组提供今后雨情变化,突发事件出现时,缩短上报时间。

当水源水质遭受突发事件而发生污染时,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水源受污染指标及级别,险情出现时,每天一次。

当因洪涝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引起工程毁坏,由水利部门提供影响级别,险情出现时,每天一次。

遂城镇人民政府官网 供水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篇五

为加强青岛市农村供水工作的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和安全、正常运行,促进我市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海岛、农业园(区)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活生产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镇(街道办事处)和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范围内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跨建制村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单个建制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与监督,并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使工程建设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凡申请列入青岛市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对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完成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有水利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协调相应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有关市(区)应立即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审查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投资总额及中央、市财力、专项资金等投资渠道、投资比例,协调相应部门批复或组织专家评审、批复。

第八条  要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大力推行集中供水,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争创优良工程。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工程基本建设的成果,检验设计、监理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单位经自验后,认为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15]480号文)的要求,竣工报告、竣工决算(须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登记卡等文件齐全,项目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验合格后向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验收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供水管理单位制定管理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宜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根据建设主体、受益范围建立镇(街道办事处)、村农村供水用水户分会。制定章程、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维护项目主体和用水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形式。

1、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跨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受益单位组建供水管理单位,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2、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以镇(街道办事处)驻地为中心向本区域内辐射延伸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供水工程,在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商受益村庄和单位组建供水单位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3、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业园区供水工程,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园区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供水量及工程运行情况组建供水单位,制定供水管理章程,实施日常供水管理。

4、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实施日常供水管理工作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供水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无论实行哪种管理形式的单村供水工程,都必须接受用水户的监督和乡镇水利(水务)站的业务指导。

5、由外资、企业投资、个人出资或股份制筹资等社会资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负责经营日常供水管理,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对以村(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村(组)集体所有;对受益户联合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或由其组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协会所有;财政补助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实行承包、拍卖或租赁,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供水单位必须配备专业操作工种、维修工种、制水工种、化验工种、变配电工种,视供水单位日供水规模可以是专职设置,也可以是兼职设置。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供水单位全体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体检,确保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二十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直接在供水单位的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禁止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生活用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日常供水运行中应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专业维修保养、故障抢修的人员和手段。供水单位对其修建的水池、引水管道(渠)、取水口、泵站、净(配)水厂、井群、输(配)水管网、闸、阀、进户总水表、公共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告用水户;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在供水规模允许的情况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向用户供水前,管道等设施必须严格清洗、消毒,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种手续齐全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网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持足够的服务压力,并应按规定设置测压点。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各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建立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主要设备、设施、水厂竣工图、管网分区图等档案要完整齐全。

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有标准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全体供水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岗位技术培训和供水技能基础教育,遵守厂规厂纪。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或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的供水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农村供水单位的资格管理,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单位资格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查和行政许可。拟从事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和500(含5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发证;拟从事500立方米/日以下的联村、单村、园区、海岛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供水单位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并发放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1、农村供水单位按许可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主要材料:农村供水申请书,青岛市农村供水申报表,具有水质化验资质单位的水质化验报告,所在市(区)乡镇供水工程总体规划,青岛市农村供水单位申报表中需附的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农村供水单位水厂、水源地、供水管网及其它有关设施现场进行勘察,对其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勘察和审查的书面意见。

3、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单位持《青岛市农村供水合格证书》、卫生许可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颁布前已取得供水资质的农村供水单位,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按本规定权限分工,重新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审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经审查合格发证的单位,按批次予以在媒体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合格证书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报请原许可机关核实后,申请补发。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分立、合并,应持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合格证书作废,分立或合并的供水单位应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供水单位实行供水资格年检制度。供水单位取得合格证书后,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单位上年度生产和经营情况填写年度资格年检审查表(一式三份),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利部门办理资格年检,年检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对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经复查合格后,通过年检;复查仍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由发证机关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核定,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村民或村以下集体经济以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并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户签定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

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水费计算,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供水单位经请示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停止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迅速恢复供水。

第四十二条  由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不足部分可通过申请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划拨“养站田”或“养站林”等办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四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实行“缴补两条线”。实行水费补缴的村庄,其水费必需提取维修、大修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的维修、大修等费用,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保障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水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行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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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城镇人民政府官网 供水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篇六

编制目的。

孝感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按照上级部门的具体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状而制订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保障我镇乡镇集中式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困难而产生的损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镇、村(居)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镇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编制依据

依据《^v^水法》、《^v^传染病防治法》、《^v^水污染防治法》、《^v^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件》、《地质灾害防治条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等部门规章、地方性相关法规等,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遂城镇人民政府官网 供水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篇七

x年省政府下达我市目标任务是解决19万农村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其中x区万人,x区万人,x区万人。

2、供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40升;

3、供水的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

4、供水工程当年必须供水到户。

资金筹措原则上比照x年度筹措方式,各区做好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工作,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政府是本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计划编制、资金筹措和建设管理。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实用),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最新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配套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xxx门负责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和用水户代表核定合理的供水价格;xxx门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

工程建设按照项目建设六制要求组织实施,明确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队伍和工程监理的选择,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按工程建设要求实行合同管理。对通过市场化运作,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建或改建的水厂,要明晰产权,谁投资建设,谁负责管理。

工程开工建设前,要利用适当形式公布工程建设内容、供水人口、投资预算、筹资办法、责任人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竣工后,各区要按照《x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的要求,及时整理资料,进行区级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务局提出市级验收申请;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最新部门进行市级验收;市水务局根据验收情况,适时向省水利厅报请省级抽验。验收合格的工程随即公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立即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建设合同和建设管理的最新规定严肃处理。各区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和管道安全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1、落实管护主体

区、乡(镇)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经营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由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管理,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办法进行管理。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经营方式逐步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方向发展。

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还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跨村或单村供水工程,可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 业主职能。单村供水工程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由村委会行使 业主职能。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掌握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经营,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 (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联户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

以民营资金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采取bot方式融资兴建的供水工程,按照事前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由民营投资者经营管理。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形式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2、强化行业监管

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要经过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对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拍卖、转让、租赁或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或补偿供水工程的政策性亏损。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单位接受水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3、合理制定水价

建立有偿供水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以水养水的新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各区水务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受益群众一起,按照省水利厅《转发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涉及的最新收费比照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精神及电价等优惠政策,并根据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折旧、人员工资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供水水价。

对于经济困难的农村居民用水,可暂按运行成本水价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全成本水价收费。因工程规模过小、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核定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做到回收成本和实现盈利,同时兼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农民生活用水给予优惠。对于二、三产业和乡镇机关等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4、规范水费收缴

水费由供水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5、实施优惠政策

规模较大的水厂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规模较小的水厂用地仍属农业用地性质,由乡镇和村自行调剂解决。落实省物价局、水利厅《最新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电价的通知》精神,规划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最新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政策优惠。

遂城镇人民政府官网 供水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篇八

1、强化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机制推动企业各项式作进程。

2、坚持完善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重点落实《xx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依法行使职代会的各项职权,提升职代会质量,群策群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抓好职工代表的培训。

4、坚持和完善厂(场)务公开工作制度,认真搞好厂(场)务公开。

5、认真做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工作。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参与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职工和企业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促进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及时签订集体合同,监督行政认真履行集合合同至关重要,集体合同要经过职代会集体讨论后签订,做到内容全面,针对性强,实事求是,生产生活兼顾,避免形成主义,使集体合同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收到实效。

我们自来水公司是全市最大的自来水公司,供应着全市大部分居民和工厂的供水,如果我们的工作稍有马虎,出现断水或者是水质污染情况,那都会给全市人民带来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问题,所以我们公司的问责制必须要严厉,谁出现了问题,马上公司就会找出责任人,严重的责任要交公安局处理!绝不姑息!

责任重于泰山!我们自来水公司的责任是如此之大,要求我们每一个员工时刻要做好应急准备,我们的工作必须要做到实处,必须要时刻的提高警惕性,这才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前提。

我希望在我们全体员工的集体努力下,我们自来水公司会迎来一个美好的明天!

遂城镇人民政府官网 供水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篇九

1、线路凌乱,部分未穿管。

2、卫生不达标(排水沟、斜板池、罐顶、玻璃、设备、泵房)。

3、加药桶清洗困难。

4、车间设备部分除锈防腐。

5、车间上房顶梯子,无警示标志。

6、车间没有打扫卫生的水源。

7、泵房、转水点设备部分生锈严重。

8、员工年龄偏大,技术力量薄弱,日常维修保养专业人员短缺。

9、工房房顶漏水。

10、洁具摆放不规范,工作鞋不规范。

针对以上自查出来的` 问题,供水站干部职工开展了讨论,首先开展自我批评,寻找自身问题,其次,互相提出问题,解决每个人身上的不足和缺点,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

一是干部职工对6s认识不足,只认识到供好水,正常供水的基础层面,没有认识到平常的卫生、设备保养得重要性。

二是建设过程中对规范了解不清,监督不严,造成许多设备设施在使用之初就不达标,不合乎6s的要求。

三是平常只检查落实少,有时涉及人员和成本压力,得过且过,设备脏乱差。

1、联系供电车间解决线路凌乱、部分未穿管的问题。

2、联系施工队解决加药桶清洗难题,解决打扫卫生的水源问题。

3、从供应科领取油漆、砂纸,自己动手给设备除锈,重新刷油漆,刷警示标志线。

4、向基建工程科报厂房漏水,催促在质保范围的施工队伍及时维修。

5、规范工衣着装,物品摆放。

6、集体进行大扫除活动,打扫工房设备卫生,并建立长效机制,将卫生打扫、保持常态化。

7、向厂里汇报人员的实际情况,即将退休人员,技术力量薄弱等情况,请求厂里解决人员问题。

8、组织学习各项规范、各项制度,让每个成员都了解熟悉,同时,制度落实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涉及工作不到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在绩效工资中予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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