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站负责人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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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负责人工作汇报篇一
为加强青岛市农村供水工作的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和安全、正常运行,促进我市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海岛、农业园(区)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活生产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镇(街道办事处)和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范围内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跨建制村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单个建制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与监督,并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使工程建设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凡申请列入青岛市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对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完成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有水利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协调相应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有关市(区)应立即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审查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投资总额及中央、市财力、专项资金等投资渠道、投资比例,协调相应部门批复或组织专家评审、批复。
第八条 要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大力推行集中供水,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争创优良工程。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工程基本建设的成果,检验设计、监理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单位经自验后,认为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15]480号文)的要求,竣工报告、竣工决算(须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登记卡等文件齐全,项目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验合格后向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验收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供水管理单位制定管理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宜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根据建设主体、受益范围建立镇(街道办事处)、村农村供水用水户分会。制定章程、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维护项目主体和用水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形式。
1、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跨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受益单位组建供水管理单位,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2、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以镇(街道办事处)驻地为中心向本区域内辐射延伸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供水工程,在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商受益村庄和单位组建供水单位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3、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业园区供水工程,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园区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供水量及工程运行情况组建供水单位,制定供水管理章程,实施日常供水管理。
4、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实施日常供水管理工作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供水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无论实行哪种管理形式的单村供水工程,都必须接受用水户的监督和乡镇水利(水务)站的业务指导。
5、由外资、企业投资、个人出资或股份制筹资等社会资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负责经营日常供水管理,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对以村(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村(组)集体所有;对受益户联合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或由其组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协会所有;财政补助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实行承包、拍卖或租赁,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供水单位必须配备专业操作工种、维修工种、制水工种、化验工种、变配电工种,视供水单位日供水规模可以是专职设置,也可以是兼职设置。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供水单位全体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体检,确保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二十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直接在供水单位的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禁止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生活用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日常供水运行中应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专业维修保养、故障抢修的人员和手段。供水单位对其修建的水池、引水管道(渠)、取水口、泵站、净(配)水厂、井群、输(配)水管网、闸、阀、进户总水表、公共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告用水户;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在供水规模允许的情况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向用户供水前,管道等设施必须严格清洗、消毒,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种手续齐全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网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持足够的服务压力,并应按规定设置测压点。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各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建立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主要设备、设施、水厂竣工图、管网分区图等档案要完整齐全。
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有标准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全体供水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岗位技术培训和供水技能基础教育,遵守厂规厂纪。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或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的供水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农村供水单位的资格管理,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单位资格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查和行政许可。拟从事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和500(含5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发证;拟从事500立方米/日以下的联村、单村、园区、海岛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供水单位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并发放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农村供水行政许可程序
1、农村供水单位按许可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主要材料:农村供水申请书,青岛市农村供水申报表,具有水质化验资质单位的水质化验报告,所在市(区)乡镇供水工程总体规划,青岛市农村供水单位申报表中需附的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农村供水单位水厂、水源地、供水管网及其它有关设施现场进行勘察,对其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勘察和审查的书面意见。
3、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单位持《青岛市农村供水合格证书》、卫生许可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颁布前已取得供水资质的农村供水单位,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按本规定权限分工,重新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审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经审查合格发证的单位,按批次予以在媒体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合格证书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报请原许可机关核实后,申请补发。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分立、合并,应持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合格证书作废,分立或合并的供水单位应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供水单位实行供水资格年检制度。供水单位取得合格证书后,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单位上年度生产和经营情况填写年度资格年检审查表(一式三份),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利部门办理资格年检,年检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对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经复查合格后,通过年检;复查仍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由发证机关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核定,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村民或村以下集体经济以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并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户签定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
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水费计算,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供水单位经请示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停止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迅速恢复供水。
第四十二条 由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不足部分可通过申请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划拨“养站田”或“养站林”等办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四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实行“缴补两条线”。实行水费补缴的村庄,其水费必需提取维修、大修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的维修、大修等费用,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保障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水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行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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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负责人工作汇报篇二
泉州市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为加强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确保水质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原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业主将城市公共供水的生活饮用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最终用水户的供水形式。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一般包括:低位蓄水池(或水箱)、高位蓄水池(或水箱、水塔)、加压水泵及其附属设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鼓励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新技术、新设备。
四、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cjj140-201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5),确保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二次供水设施业主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档案。
(二)制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人,并持有上岗证、健康证、卫生和知识培训合格证。
(四)定期组织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
(五)按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及周边环境符合卫生要求,保证安全供水。
(六)当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异常或受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水质污染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排除污染,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七)接受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证安全不间断供水,因设备维修、设施维护清洗等原因确需停水的,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按时恢复供水;因不可预防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
九、管理单位必须委托具备清洗消毒资质的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签订合同。
十、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在每次清洗消毒后一周内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张榜公布、建档备查,同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每个设施的水质监测,每年抽检二次。
十一、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管理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业主或管理单位承担。
十二、违反本规定,城市供水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三、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向社会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各县(市)及泉州台商投资区可参照执行。
一, 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 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 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 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 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 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次供水设施卫生专篇
小区位于南岸区 ,于 年 月动工修建,其二次供水设施也一并进行,并于 年 月竣工,同年 月,移交我物管公司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是按照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17051—1997)进行设计施工,并与消防水池分建。小区共有高、低位水箱各一个,水箱周围十米内无污染,容积 立方米和 立方米,结构均为 。高、低位水箱池壁和池底平整、光滑、无泄漏,且有人孔,加盖加锁,有透气管和防护网罩,泄水管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和泄水管相连接,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无毒无害,有生产卫生许可证,确保水质安全卫生,保护业主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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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负责人工作汇报篇三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加压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市区供水管网的压力平衡,减少和预防介水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河北省城市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办法》及《承德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经请示市政府,制定本办法。
一、凡市区内平地较高层建筑及高、偏、远区域市政供水压力不能满足需要的,都要增建二次加压设施。今后在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平地较高层建筑及高、偏、远区域市政供水压力不能满足需要的,必须同时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二、二次加压设施直接影响市场供水管理的压力平衡及居民饮用水的水质和水量,必须保证施工质量。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或委托市自来水公司设计、施工。竣工后,由市自来水公司验收,取得市自来水公司颁发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产权单位应做好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日常的管理、维修工作或委托自来水公司承担代维服务。
三、负责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供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采用的施工器材必须是由自来水公司认可的方可使用。
四、对本办法颁布前,各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加压设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自来水公司进行登记、注册,经审核后,由市自来水公司补发《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纳入统一管理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将强制停止使用。
五、根据《承德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为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由市自来水公司组织清洗、消毒队,负责每半年至少对市区内二次加压供水的`高、低位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一次,市自来水公司可适当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市卫生防疫站负责清洗、消毒后的水质监测和供水卫生监督工作。
六、二次加压供水单位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抓好日常工作的管理,以保证市区正常供水,保证自来水水质达标。
七、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工程部主管管每月5日之前检查小区内每个水池,将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自己的工作日志上。
(2)二次供水管理由水泵房机电维修人员专职负责。水泵房机电维修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3)每个水池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视窗应加盖上锁,水池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4)水池应每隔4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员必须持有经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5)清洗消毒水池时应提前两天通知公共事务部,由公务部通知有关用不着水部门和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2.水池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池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开关可靠。
(3)水池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池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池时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3.水池清洗消毒前的准备工作
(1)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市卫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2)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3)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4.水池清洗消毒程序
(1)排放水
排放水应提前关闭水池进水阀,让水池水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费;为确保用户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的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
(2)清洗消毒
清洗:铲出水池内泥沙及各种沉淀物;
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池顶部、四周墙壁、底部依次反复刷洗;
如果仍未洗干净应再进行刷洗直至干净为止。
用清水冲洗一遍整个水池,排出消毒水溶液;
重复用清水冲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液
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开闸阀向水池内注水,达到调定的水位后加盖上锁。
5.取样送检
(1)用干净的矿泉水瓶从水也中部提取500ml水并在瓶子中部贴上标签,标签上应写明送栓单位及送样日期。
(2)水样当天由机电处主管安排人员送至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测。
(3)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为止。
6.记录存档
水池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完整、规范、清晰地把情史记录在《水池清洗消毒记录表》内,并于每次小区全部水池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三天内由水泵房组长把记录整理成册交机电处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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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负责人工作汇报篇四
1、线路凌乱,部分未穿管。
2、卫生不达标(排水沟、斜板池、罐顶、玻璃、设备、泵房)。
3、加药桶清洗困难。
4、车间设备部分除锈防腐。
5、车间上房顶梯子,无警示标志。
6、车间没有打扫卫生的水源。
7、泵房、转水点设备部分生锈严重。
8、员工年龄偏大,技术力量薄弱,日常维修保养专业人员短缺。
9、工房房顶漏水。
10、洁具摆放不规范,工作鞋不规范。
针对以上自查出来的` 问题,供水站干部职工开展了讨论,首先开展自我批评,寻找自身问题,其次,互相提出问题,解决每个人身上的不足和缺点,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
一是干部职工对6s认识不足,只认识到供好水,正常供水的基础层面,没有认识到平常的卫生、设备保养得重要性。
二是建设过程中对规范了解不清,监督不严,造成许多设备设施在使用之初就不达标,不合乎6s的要求。
三是平常只检查落实少,有时涉及人员和成本压力,得过且过,设备脏乱差。
1、联系供电车间解决线路凌乱、部分未穿管的问题。
2、联系施工队解决加药桶清洗难题,解决打扫卫生的水源问题。
3、从供应科领取油漆、砂纸,自己动手给设备除锈,重新刷油漆,刷警示标志线。
4、向基建工程科报厂房漏水,催促在质保范围的施工队伍及时维修。
5、规范工衣着装,物品摆放。
6、集体进行大扫除活动,打扫工房设备卫生,并建立长效机制,将卫生打扫、保持常态化。
7、向厂里汇报人员的实际情况,即将退休人员,技术力量薄弱等情况,请求厂里解决人员问题。
8、组织学习各项规范、各项制度,让每个成员都了解熟悉,同时,制度落实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涉及工作不到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在绩效工资中予以考核。
收费站负责人工作汇报篇五
编制目的
为了保障我县春节农村供水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减轻供水短缺造成的损失,指导我县农村供水突发停水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完善有效的应急机制,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结合当前我县农村供水水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农村供水突发停水事件的应急处置,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避免突发停水事件造成的损失。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的原则。
编制依据
《^v^水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v^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春节农村供水发生水量短缺、突发性停水事件,造成长时间、大范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成立武川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阿古拉(武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任志贤(武川县水务局局长)
王继良(武川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汪昊(武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成员:田文雄(武川县水务局副局长)
宋利平(武川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月芳(武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张俊林(武川县水务局安全饮水负责人)
各乡镇分管水利乡镇长
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掌握农村供水突发停水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水务局及相关部门报告突发停水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水利、公安、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供水工作。
一旦发生供水突发停水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马上采取多种措施和渠道,启用备用水源和其他应急水源,通知居民做好储水的准备,水务局和各乡镇组织运水车辆到村庄进行送水。
应急处置:水务局设置应急送水车辆一台,明确司机一名,各乡镇也分别设置应急送水车辆一台,明确司机一名,随时做好应急送水准备工作。
供水突发停水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明确人员职责,服从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在岗,积极履行职责,根据供水应急突发停水事件的情况,迅速作出反应。
县^v^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应急供水工作顺利进行。
供水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立即恢复正常供水。
收费站负责人工作汇报篇六
1 职责
本岗位工作在动力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主要负责全园区的供
水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1.1
责任
负责全站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在动力车间主任直接领导下 1.1.1
科学的组织劳动生产,合理安排分工,负责全站供水设备的检修、维 护及安全正常供水等工作。
1.1.2
负责全站所管辖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负责全站生产任务的完成,全面完成本站各类设备、供水线 1.1.3
1.1.4
路的检修和改进等工作。1.1.5
负责站中劳力的合理安排,搞好人之间,组之间的协调工作。
负责提高本站人员管理水平,加强现代化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督促全站的科技进步,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 1.1.6
1.1.7
节能工作。1.1.8
1.1.10
1.1.11
负责组织安排检修工艺规程,技术标准,技术措施,安全措
施的修改和编制工作。1.1.13
帐,技术记录的审核工作。
2 权限
2.1
有权组织指挥班组中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有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设备分工,站内人员调整,做到合理分 2.2
工和组织。
2.3
有权根据公司和检修部的规章制度,制定本站有关的实施细则
和执行办法。2.4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及一切违章行为。
有权根据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规定,对本站的奖金进行合理 2.5
分配。
2.6
有权推荐班组中优秀职工学习深造晋级、提拔和重大奖励意见。
有权维护本站职工的合法权益。
有权调动本站人员参加上级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2.7
2.8
供水站技术员岗位职责
1 职责
供水站技术员在供水站站长的带领下,负责本站安全运行,技 术管理工作。
1.1
责任
1.1.1 根据动力车间主任及站长下达的工作计划,负责制定本专业
实施计划,督促、指导运行班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1.2
1.1.4
技术措施的监护、指导、协调工作。
1.1.5
负责本专业与各有关部门技术业务的协调联系工作。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供水管线及设备运行资料和相关的技 1.1.6
1.1.7
术验收报告。1.1.8
负责运行设备规程的修订、汇编及整理。
1.1.9
负责供水设备异常处理及保证安全供水,对运行人员进行技
术传受和指导。2 权限
2.1
有权根据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计划,向本站运行班组下达工作
级命令组织本站运行人员完成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
2.3 有权安排运行人员的岗位培训,制订培训计划,进行技术业务
素质考试、考核。
2.4 有权对本站运行班组安全工作、生产技术措施、运行人员岗位
调整、任职资格提出意见和建议。
2.5 有权组织本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教育运行人员接受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2.6 有权组织人员检修,抓紧处理设备缺陷,对供水管线安装及设
备大、小修后的验收、移交权;对修后设备达不到要求的,有权拒绝验收。
供水站运行组长岗位职责
职责
涉及供水运行方式的改变、设备的停送水工作,必须与站长联
系并服从站长的调度命令。
1 对外协作责任
1.1
对外检修的工作负有协助和指导的责任。
对外来单位的学习、实习人员负有指导和领导的责任。1.2
2 权利 2.1
有权处理安全运行中的技术问题。
有权对本站运行人员向处长和站长提出奖惩意见。
有权制止违章操作和拒绝违章作业,对严重违章违纪人员有权 2.2
2.3
停止其工作。
供水站电气值班员岗位职责
职责
值班员在站长及技术员的领导下,完成本班安全、经济、合理运
行运行工作。
气设备、系统的正常监视、调整、维护和倒闸操作,并协助班长进行
安全方面的检查、监督和实施工作。
和事故处理的正确性负责。
1.3 值班员还应在技术员不在时,代替技术员接受调度命令,将所
记录的命令及时向技术员汇报,并与各用电单位的值班员进行相关的联系。
验。
2.2 2.3 有权制止不经许可进入电气设备高、低压室的一切人员。
有权拒绝上级发布的直接威胁人身、设备安全命令,有权拒绝
和制止违章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2.4 2.5 2.6 2.7 发现无票作业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劝其退出作业现场。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接近设备。
发现设备缺陷后,有权要求检修人员进行处理。有权对班组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供水站水泵值班员岗位职责
1、负责全园区供水正常。
2、发现设备缺陷后,有权要求检修人员进行处理。
3、在值班时间内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和“运行规程”中的要
求,进行日常操作和事故。
4、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接近设备。
收费站负责人工作汇报篇七
为了保障 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得到贯彻实施,防止安全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xxx建筑法》及《xxx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责任状。
一、乙方必须要个贯彻执行《xxx建筑法》及《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二、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四级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认真贯彻执行,督促建筑工地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所属工地落实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配备专职安全员,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三、要做到文明施工,科学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整洁卫生,并具有良好的文明氛围。杜绝酗酒、打架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现象发生。
四、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所属工地无一起四级(含四级)以上安全事故。
五、甲方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督促检查乙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解决职业危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对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向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工建议;发现有危及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让施工人员停止工作,临时撤离危险现场。
六、本工程管理费按工程总价款的 收取,工程竣工时能够一次性缴清的,公司将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乙方必须在该工程价款中预留 的资金,作为施工现场安全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甲乙双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乙方不仅对该项工程安全工作负责,而且要对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甲方把乙方的安全施工措施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考核,坚持严格管理。再行承包工程时,安全指标具有一票否决权。否则,甲方将报请主管局给予资质降级或注销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八、乙方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违章或意外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其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本责任状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收费站负责人工作汇报篇八
入夏以来,随着气温升高,城区供水迎来高峰期。市供水总公司坚持以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为重点,把今年夏季安全供水工作同加强行风建设和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相结合,采取多种措施,精心组织,做到“三个加强”,确保夏季供水安全、优质、高效。
通过教育不断强化员工对夏季安全供水重要性认识,使员工清醒地认识到夏季安全供水工作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是公司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关键时期。6月下旬公司召开了夏季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具体部署了夏季安全供水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供水措施,会议强调指出各部门负责人及广大员工必须克服松懈情绪和侥幸心理,要比平时更多一份紧迫感和使命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为全力做好全供水工作,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副经理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全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公司进一步制定完善了《20xx年度夏季供水高峰期安全供水工作方案》,对安全供水工作进行周密部署,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层层落实责任制,把安全供水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入夏以来公司各部门积极行动,提前做好了高峰供水各项准备工作。各厂站加强对机电设备、净水设备、水池进行了全面的检修和保养,6月份完成了水厂滤池维护改造和滤砂更换,做到设备不带故障运转;管网科对全城的管网、阀门、消防栓进行全面的巡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存在的隐患,确保供水管线畅通;生产调度科优化供水调度方案,科学合理安排生产,切实做好高、低峰时段的供水量和压力调节,保证管网水量、水压正常,同时提前做好了净水剂、消毒剂、维修配件等的储备和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供水执法队加大对水源保护区域的.巡查力度,发现水源污染现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效促进水源污染治理;水质检测站严格执行三级水质检验制度,增加监测频率,严把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确保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保卫科加大门卫的安全防范力度,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尤其是加强水源、水厂、高位水池等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力度;对外服务部门进一步强化优质服务意识,及时解决用户用水故障,尤其是在踏勘、开户通水时间、抢修、维修等环节为用户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公司各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人员到岗到位,扎实落实措施,确保夏季安全供水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