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林业局贯彻执行土管法情况汇报_关于林业局实习报告

2020-02-27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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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林业局贯彻执行土管法情况汇报 区人大: 近几年来,咸安区林业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按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林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履行林地管理职能,不断加大对我区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力度,先后审核上报京珠高速咸安段、武广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咸安段等一批国家、省重点工程和长江产业园、区凤凰山工业园等市区重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项目,并积极赴省林业局为这些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保证了国家、省、市、区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办理国家、省、市、区重点项目建设的《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手续过程中,我局得到国土资源局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在办证过程中我局深知林地是土地的一部分,因此,坚持按照国土资源局设计的征地红线图面积、地类划分等,来核算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面积、林地类型和应上缴省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金额。两职能部门之间关系融洽,配合密切。现将目前林地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建议汇报如下: 目前,我区的林地管理工作还存在着较大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乱占滥征林地,违法开山采石、取土行为严重,但由于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区林业局多次组织人员进行规范整顿,收效甚微。

(一)我区违法开山采石取土情况 经我局统计,我区共有违法开山采石取土的采石厂、砖厂共100余家。主要分布在桂花、汀泗、高桥、马桥、浮山等乡镇办,已毁林地3000多亩,并且每年呈上升之势。仅以桂花镇为例,该镇就有19家私营业只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而没有先到林业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初审手续。

(二)违法开山采石取土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1、破坏了我区的生态环境。林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是森林的载体,而森林又是生态环境的主体。林地的乱占滥征,必将减少森林资源的存量,从而破坏了生态环境。

2、引发了森林权属纠纷。只要土管部门核发了采矿许可证,私营业主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由于有些森林产权不够明晰,从而引发了一系列森林权属纠纷,给农村社会带来安全隐患。2003年以来我局累计调处森林纠纷50余起,其中因违法开山采石、取土引起的森林纠纷有20余起,约占森林纠纷总数的40%,在10余起纠纷中,群众发生械斗4起,死亡1人。

3、损害了我区旅游环境和对外形象。我区是著名的“中国桂花之乡”。许多外来游客纷至沓来。但目前,进入桂花镇和太乙洞、星星竹海等风景区主街道两旁的青山林相破坏严重,损害了我区的对外形象。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林地审核程序不规范,手续不齐全。有关职能部门没有按照征占用林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这一程序来核发许可证,削弱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林地的职能。

2、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部分乡镇领导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开办砖厂、采石厂只顾眼前利益,轻视生态环境保护这一长远利益。

3、部分群众保护林地意识不强。认为只是一点“柴火山”,放着不如给个体老板搞开发,赚几个油盐钱。

4、对违法乱占滥征林地缺乏打击力度。由于行政干预大,程序不到位,造成了对违法乱占滥征林地的行为难以处理。

(四)关于规范开山采石、取土行为的几点建议 鉴于我区违法开山采石、取土的严重行为。我局在继续加大林地保护宣传力度打击力度的同时,特向区政府提出如下建议:

1、坚持依法管理,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坚持长期治理,加大对破坏林地行为的打击力度。请区政府牵头组织林业、土管、城建、法院等部门对我区2003年以来违法开山采石、取土的采石厂、砖厂进行一次清理。手续不齐全的要停业整顿,限期补办手续。并按《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补办手续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的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数量十亩以上的,应当经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各有关职能单位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护林地工作。在征占用林地过程中,各乡镇办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配合林业部门,依法保护林地。对风景区主干道两旁及风景区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生态公益林地等严禁开山采石取土;对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各乡镇要及时向业主宣传有关政策,并向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林业部门到现场勘查,确认无林权争议,并按规定收足收齐森林植被恢复费后,相关职能部门才能办理有关手续。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在林地的征、占用中,只有坚持《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初审关,林地管理才能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才能更有效地确保《土地管理法》的正常运作、贯彻!以上建议妥否,请区政府予以审定!200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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