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汇报_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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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的汇报
近几年,随着我市各级领导和各级部门对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视,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增强,主体意识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受侵害时,会通过上访,或通过诉诸法律寻求解决。虽然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情况得到了改善,但是,出嫁女土地侵权现象依然在一定范围存在。
一、基本情况
外嫁女征地款分配问题是造成妇女集体上访的主要原因,社会影响较大。近三年来,市区妇联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27件,涉及452人。此类案件经各级妇联调解解决的仅有5件,更多的案件我们只能建议她们通过诉讼解决。如我市xx区法院在2004年—2008年期间共受理此类案件82件,驳回起诉41件,胜诉13件,败诉26件,撤诉2件。从中可以看出,通过诉讼仍有大多数外嫁女问题没得到解决。
二、出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原因 我市有7个镇24个村存在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此外,还有出嫁女的集体福利享有权、宅基地分配权等问题纠纷。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数量有增多的趋势,且涉及的妇女人数较多。第一,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有的村强制将出嫁女户口迁出,这些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被限制或剥夺。
第二,出嫁女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征用补偿金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村歧视、剥夺妇女特别是出嫁妇女、离婚妇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如:xx区xx镇田罗经济合作社2005年之前外嫁女都能享有村里发放的征地补偿款。2006年村干部换届后,年底村里人均发放征地补偿款1.2万元,但外嫁女37名及其子女共57人分文未得。外嫁女们为维护自己权益,于2007年把田罗经济社告上法院,xx区法院2月受理了此案,经过了两年多五审的诉讼。2009年5月14日市中院终审,省、区妇联到庭旁听。到目前为止,终审裁定书未下达。在长达两年多的打官司过程中,外嫁女们受尽了村民的谩骂甚至群殴,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她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观念和意识的影响。“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从夫居”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村干部,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自己。村规民约强调对村里共有财产的保护和集体利益的维护。当前,部分农村以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等形式,限制和取消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出现了不少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内容相悖,却为大多数村民所接受和认可,甚至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有的地方利用村规民约强行剥夺出嫁女的土地权益,有的以限制女性婚姻自由来缓解人地矛盾,有的附加女性获得土地权益的条件。利用村规民约限制和剥夺妇女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已经成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和相关经济权益的主要形式。如:xx区xx镇儒益村委会以嫁出去的妇女不是本村的人为由,从1984年开始该村从未给外嫁女发放征地补偿款。今年上半年以来,34名外嫁女为维护自己权益,6次到省妇联上访,要求村委会发放2008年以来的征地补偿款。为此,省、市、区妇联于今天10月21日到海秀镇召开纠纷调解会,镇分管领导、镇妇联和村委会主任参加了会议。经过调解,村委会主任许诺尽快召开村民小组代表会议重新讨论外嫁女征地补偿款问题。同时,区妇联在该村宣传栏张贴了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外嫁女”请求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案件》和《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摘要)。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但主要的原因有: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村民的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有残余,救济缺乏得力措施,等等。
从出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已经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而随着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城镇化的进程也在加快,不断增强的人口流动性和户籍制度的改革,使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越来越难。如果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规范管理和成员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三、解决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
保护出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就是保护其家庭的生存和发展。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宪法尊重和保障妇女人权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这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动问题解决,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和监督,积极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强化行政管理手段,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力度
各级政府应对所辖地区的村规民约进行检查,坚决清理纠正违法的村规民约:一是对村规民约制定程序进行检查。对于只由少数人制定的村规民约,应责成村委会按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重新讨论决定。二是对村规民约的条款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村民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对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的乡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要进行清理;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三是对以“村规民约”有规定为由,公然歧视农村妇女的行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
保障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必须强化政府行政手段。要加强政府引导,妥善处理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坚持“尊重历史和现行法律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协调各方关系,引导村民依法制定土地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方案,推动问题的解决。通过制定和实施政策,加强对土地承包及相关利益分配程序的管理和控制,要拓宽维权渠道,强化救济手段。
(二)各级人大要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 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利的同时,必须坚持要以法律为底线,所制定的政策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不一致的,上一级人大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于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名义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引起的纠纷,各级人大应督促所在地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及时出面解决。保证国家法律、地方政策规章、村规民约等的一致性,提高成文制度的运行效率。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属性更能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尽快完善法律,用法律约束民俗民规,达到一致性。
(三)最高人民法院要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层法院受理类似案件提供具体的依据,完善出嫁女以及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运用法律武器是解决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根本途径。个别法院以诉讼主体不明为由,拒绝受理相关案件的做法,是与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虽然,我国《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土地承包权有明确规定,但对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缺乏更加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对于土地权益受侵害妇女的法律诉讼,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司法救济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应用到审判实践中,并适时制定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同时,充分考虑出嫁女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性,依法受理和即使审理符合条件的诉讼请求。坚持法律基本原则与法律条文相结合,以人为本,支持妇女的合理诉求。
(四)妇联组织要发挥优势,充分调动农村妇女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的主观作用
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农村妇女存在的难以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加大《土地承包经营法》宣传力度,加强对广大农村妇女的各方面教育培训,使农村妇女能够自强、自立,思想上转变进而带动行动上的落实,促使农村妇女学法、知法、懂法,提高她们的法律素质,增强她们依法维权的能力。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能懂得向妇联组织求助,懂得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维权。妇联也将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与各部门形成合力,联动维权,妥善解决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