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部调研湘潭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情况汇报_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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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
中共湘潭县委 县人民政府(2009年6月19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我谨代表湘潭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各位领导的莅临指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县发展的各级领导致以诚挚的感谢。下面,我就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向各位领导作个简要汇报。
一、湘潭县县情及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湘潭县位于湖南省中部偏东,湘江中下游,县域总面积2512平方公里,辖6个乡16个建制镇,756个行政村、38个居委会。县域全境均属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范围,其中1057平方公里区域为“两型社会”建设核心区。位于县城易俗河的天易示范区被国务院批准为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先行先试的五大示范区之一。湘潭县历史悠久、人文鼎盛、山川秀美,是最能代表湖南省基本地理特征、风土人情、经济结构的县(市)之一。我县的基本县情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概括:一是农业大县。全县有农业人口103万,多年来湘莲生产加工量位居全国首位,有“中国湘莲之乡”的美称;粮食和生猪产量均居全省第一、全国前列。二是人口大县。全县总人口115万,人口总量居全省第五位,是全国为数不多的百万人口大县之一。三是人文大县。我县是湖湘文化发祥地,是一代伟人毛泽东、开国元勋彭德怀、世界文化名人齐白石的故乡,也是台湾地区政要马英
九、宋楚瑜的祖籍所在地。四是资源大县。县内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33种,煤、锰、海泡石等矿产储量位列全国县(市区)前列,其中海泡石储量占全世界已探明储量的五分之二。
2008年,我县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一化三基”等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主攻工业,提升农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发展思路,攻坚克难,开拓进取,推进了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全年完成GDP135亿元,增长15%;完成工业总产值126亿元,增长42.9%;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6亿元,增长18.7%;实现财政总收入7.08亿元,增长25.5%;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13026元和5930元。根据今年湖南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考核结果通报,在2008年度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考核中,我县排名全省第10位,提前三年实现“进军全省十强”的奋斗目标。
二、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开展情况
1、不断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
我县于1981年实施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后,1983年进一步进行了稳定完善,并签订了“一包15年”的承包合同。第一轮承包于1996年陆续到期。从1995年底开始,我县开始部署第二轮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不变”的工作,并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专门就如何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进行认真强调和部署。近几年来,各地又根据中央和省市的要求,对二轮承包经营制度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不足进行认真的纠正和补火。
2008年下半年我县认真领会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并借换发证之机对过去土地承包工作中不尽完善的地方予以完善。县里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农办、农经、财政、农业、国土、司法、法制、信访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认真组织调研,摸清底子;制定实施意见,明确措施和责任;认真搞好业务培训,确保发证工作质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明确经费,加强保障;积极开展试点,促进工作的全面铺开等措施。按照“三不变”(起止年限不变、发包主体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的丘块面积不变)、“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相符)、“五到户”(承包面积、承包地块位臵、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到户)的要求,确保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全面签订完毕、权证全部发放到位,较完满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任务。全县共有22个乡镇,756个村,28.54万户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补换发放好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签订率100%。去年年底全面完成了换发证工作任务,信息录入工作预计6月底全部完成。
2、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近年来,我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动土地流转,鼓励适度规模经营,为全县农业保持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湘潭县共有耕地面积86万亩。据统计,截止目前,我县水田流转面积已达126298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14.68%,涉及全县90%以上村组,山地流转18.38万亩,占全县山地总面积的10.74%,全县水田和山地流转面积占总面积的12.06%。特别是河口、谭家山、云湖桥、姜畲等乡镇,由于产业规模较大,土地集中连片流转规模达1000亩以上,土地流转的年限短的二、三年,最长的为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期限。从流转土地受让对象来看,农户之间流转83378亩,流向专业大户25342亩,流向工商企业17578亩,分别占流转总面积的66.02%、20.07%、13.91%。从流转方式来看,转包45280亩,占35.85%;互换35891亩,占28.42%;出租16887亩,占13.37%;入股14645亩,占11.60%;转让13595亩,占10.76%。从流转的对象来看,由原来的本组内进行为主,扩展到本村、外村、外乡甚至外县。
3、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服务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县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并由县电视台、县报、县网等平台,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向广大农民群众进行宣传讲座。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特别是今年,我县克服财力、人力上的困难,在湘潭市率先成立了湘潭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村两级的服务网络也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县农经局还开办了《湘潭县农经信息网》,为广大农民朋友提供了土地承包经营及土地流转信息,为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了产供销等信息服务。此外,我县还率先成立了湘潭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设立了湘潭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各乡镇正在陆续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庭,为当地老百姓调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三、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理解认识有偏差。由于对《土地承包法》理解得不深不透,把握政策不准,尤其是对30年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不变规定的理解不透,特别是村民承包土地不均引发群众上访、干群对立,导致了一些乡村干部对土地承包政策怀疑或迷茫,进而产生异议或抵触。
2、土地调整有难度。农民要求调整承包地现象依然存在。随着农业税的取消、粮食价格的上涨以及粮食直补的发放到位,承包土地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许多以前撂荒弃耕的土地现在又有人要求耕种。一些自行将土地放弃耕种的农户也纷纷要求将土地收回,而一些在二轮土地承包时自愿放弃增加土地的农民,也都要求增地。在一些人地矛盾突出的村组,出现了“增人要增地,减人要减地”的呼声,一些人甚至不断上访。但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以下几个原因造成调整土地的难度大。
一是缺乏法律支持。《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排除该法第27条规定,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样就在法律上堵住了调整承包地的通道。
二是没有机动地。按照法律规定,新增人口的土地可以从机动地中解决。但现实情况是,村里的机动地多已发包,承包合同的期限也往往超过习惯上的土地“小调整”的期限(一般5年),造成了无地可调。一些村由于多种原因已经没有机动地,同样无地可调。
三是不及时调地。既然法律规定了耕地的承包期30年不变,于是一些村队干脆不调整土地或是不给新增人口及时分配土地,这样就导致了“死人有地、活人没地”,或是新婚妇女在新居住地不能及时获得土地,而在原居住地承包权利丧失的现象,导致婆家和娘家两头没地。
四是“农转非”人员有要求。《土地承包法》规定,全家转为非农业的,可以依法收回其承包地,但对大中专学生“农转非”后的土地问题未作规定。按常规做法,“农转非”人员的土地由村里收回,然而这些学生“农转非”后仍要靠家庭供读,一些人毕业后也没有固定工作,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这部分家庭仍有承包土地的要求。此外,我县还有一部分就地“农转非”的人员,没有安排工作,一直生活在农村,也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愿望。由于难以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规定,一些村为避免麻烦,索性不调整土地。
3、土地流转不规范。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随意性大。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很多也没有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留下纠纷隐患。无明文规定必须公正或鉴证。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时,往往是村组织或个别村组干部“一锤定音”。还有的地方侵占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更有甚者,借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4、承包纠纷调处难。目前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绝大多数都是《土地承包法》颁布前产生的,由于当时还没有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一些指导性文件大多为近年颁布施行,当时的一些作法,很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符,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大多数农户却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要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制度不完善或不健全,导致矛盾发生时没有相应的机构及时受理和解决,大量纠纷直接到法院起诉,而法院审理案件受相应法律程序的限制,有的法院不能受理,有的不能及时审结,往往造成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处理和保护。
四、有关建议
一是不能僵化理解和执行法律。“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短时期内可以作为工作原则,但片面地将30年不变理解为30年内一成不变,只能人为地设臵工作障碍。可以理解为:大格局不变,人口没有变化的不变,有变化的可适当调整。要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适时调整土地。这是在遵守30年不变总原则的基础上解决法律缺陷的最好办法。
二是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在稳定农村土地30年承包总的格局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机动地不能解决新增人口的土地问题,可以进行适当小调整。①.以5年为一个期限进行小调整。到了期限,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批准后,村委会实施;未到调整期限的村,不得擅自调整。②.只对人口发生变化的村组、农户进行小范围的调整。人口未发生变化的,或村组没有调整愿望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调整的村队,做到有补(地)有收(地),妥善解决人地矛盾。对因人口变化大、土地变化大或已没有机动地等原因造成人地矛盾突出的村,可适时择机进行大调整。哪些村进行调整,怎祥调整,应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条件不成熟的不强行违规调整。
三是合理解决“死人有地、活人没地”的问题。根据实际,在土地小调整期间,“死人”土地可以收回,而不应局限于30年的承包期,这样可为小调整提供土地。大稳定、小调整即是解决“死人”占便宜、“活人”吃亏的有效办法。妇女出嫁后,原居住地村委会不应急于收回土地。对新结婚妇女是否分得土地,原居住方和现居住方应建立沟通机制,“收回”或“分得”土地情况应通报对方,或开具证明由当事妇女带到对方村队,防止出现“两头没地”或“两头有地”的问题。
四是妥善处理“农转非”人员的要地请求。非农业户口人员,如多年来无固定工作,且在村里生活,在征得村委会同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非转农”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享受与本村人同等的土地承包权利。对“农转非”学生,在其就学期间不宜急于收回土地,可缓收或在其参加工作后在小调整期内收回;对无固定工作、回村与从事农业生产的,也可以“非转农”的形式重新获得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