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中心汇报材料_担保工作汇报

2020-02-27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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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

半年报审计情况

扬州市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单位2010年上半年财务核算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现将审核结果汇报如下:

一、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总体情况

通过审核,我们认为贵单位在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两个方面的工作都有很多值得肯定和发扬的地方,特别是与2009年比较有了长足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贵单位能够对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组织单位的日常财务核算和会计业务处理,及时计算各种类型的收入和费用,及时核算当期财务成果,会计报表编制基本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其次,贵单位能够对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特别是在流转税方面,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和相关具体要求把握的比较准确,能够正确计算并申报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没有出现遗漏和错误的情况。

第三,贵单位在我们去年审核的基础上,做了大量的修正和完善工作,特别是去年反映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现在大部分已经改正了,例如报销手续不规范的问题、固定资产费用化的问题以及超提担保赔偿准备的问题,今年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纠正。

二、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通过审核,我们也发现贵单位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虽然与去年比较,都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对照财务核算的要求,特别是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仍然还有较大的差距和不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财务核算和会计业务处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无论适用什么会计制度或者会计核算方法,基础工作都是一个单位管理水平的体现。我们认为贵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关心下,通过财务人员的辛苦努力,和去年比较已经有了全面的改观,但是在一些细节方面还存在不足,例如报销凭证的附件还不够完整,多次列支会务费只有发票(据抽查发现支付扬州碧水蓝天度假村有限公司会务费4920元、支付扬州宾馆培训会议费3138元、支付广源丁山大酒店培训会议费25000元、支付扬州人家培训会议费28800元,共计61858元),没有详细的附件,还有很多食品发票(2月份36#凭证20000元、2月份94#凭证5000元、3月份21#凭证37800元、5月份7#凭证15500元、6月份67#凭证9900元、6月份81#凭证45500元,共计133700元),如果没有合理的支出理由,应该都属于招待费,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以上这些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给税务稽查留下了疑点,希望贵单位能够及时完善有关手续,合理有效的避免税务风险。

(二)、个人所得税未全额代扣代缴

我们通过审核,发现贵单位能够对工资的发放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了申报;但是奖金、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福利以及应税劳务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例如1月份26#凭证20600元绩效奖金、1月份71#凭证21497元大学生劳务工资、1月份#凭证14500元医保补助、1月份88#凭证14000元综合治理奖,共计70597元),导致每个月都有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根据国税函[2002]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贵单位能够进一步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力度,尽可能减少和降低税务风险。

三、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的差异

由于国家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在确认和计量收入、费用、损失时遵守不同的原则,从而导致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计算出的会计利润与按税收法规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了差异,要求企业会计核算的结果,按照税法及税收会计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

1、长期待摊费用余额200万元。2009年12月预提新办公场所装修费用250万元,2009年已摊销50万元,发票尚未取得。2010年如果摊销则需要在发票取得后尚可摊销,否则须进行纳税调整。

2、担保赔偿准备的计提。截至2010年6月30日,帐面担保赔偿准备金金额6,266,117.65元,其中2009年计提6,216,553.65元、2010年计提了49,563.90元(2010年1月计提)。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11月21日建住房函[2003]263号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中,可暂按担保收入的30%或担保额的1%提取风险基金。但税法规定是不允许计提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3、其他应付款中的复印费7,000.00元,其中2009年收到5,200.00元、2010年收到1,800.00元,应确认为收入。

4、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不够准确,在“营业费用”科目中单独设置“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欠妥,应根据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准确核算发放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截至6月底帐面职工福利费金额376,927.00元(不含重新归集的数据),已超过职工工资的14%,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进行纳税调整,此数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比较大。

5、“营业费用”中其他费用的列支需进一步规范,其中包括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计入职工福利费的的职工困难补助等。

6、业务招待费的核算,截至6月底帐面业务招待费金额164,035.90元,其中列支部分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费、加班餐费,建议进行必要的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该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较大。

7、捐赠支出及赞助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公益捐赠及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010年3月支付扶贫款100000元,附件为房管局收据及会议通知;2010年5月汶河街道创建经费50000元,在所得税汇算时都是纳税调整事项。

8、2009年所得税的缴纳:2010年6月缴纳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130,113.14元,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应补缴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记入“所得税”科目,应调整到“利润分配”科目。

总之,我们认为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都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环节,两个方面的差异处理更是财务工作的焦点和核心,贵单位在组织日常财务核算和依法纳税申报方面都做了很多工作,也有很多值得借鉴和发扬的经验,但是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特别是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对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两项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把这两项工作做的更好一些,还需要贵单位财务人员继续努力。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有各级领导的重视,财务人员的努力,贵单位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工作一定会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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