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汇报1..11.21_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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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汇报
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一、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海河流域位于东经112°~120°、北纬35°~43°之间,西以山西高原与黄河流域接界,北以蒙古高原与内陆河流域接界,南界黄河,东临渤海。行政区划包括北京、天津两直辖市,河北省绝大部分,山西省东部,山东省、河南省北部,内蒙古自治区及辽宁省的一部分,流域面积为31.78万km。
海河流域由滦河、海河、徒骇马颊河三大水系组成。滦河水系包括滦河和冀东沿海诸河,海河水系由北三河(蓟运河、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黑龙港水系和海河干流组成,徒骇马颊河水系由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及滨海小河等平原河道组成。
2003年,海委组织开展了流域较全面的入河排污口调查,共有入河排污口4000多个,对其中1900多个入河排污口进行了监测,入河污废水总量为42.9亿吨,COD入河量133.1万吨,氨氮入河量为11万吨。
2007年,海委组织对流域主要河流上的1200多个入河排污口进行了监测,入河污废水总量为46.83亿吨;COD入河量为110.8万吨;氨氮入河量为12.2万吨。
2010年,海委组织对流域主要河流上的近1000个入河排污
2口进行了监测,入河污废水总量为41.9亿吨;COD入河量为63.7万吨;氨氮入河量为8.5万吨。
二、监督管理基本情况
(一)配套制度建设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海委编制了《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于2008年6月19日得到水利部水资源[2008]217号文件的批复,从入河排污口设臵审查、登记、整治、档案、监测等5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海河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委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二)法规建设
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后,海委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细则》,在实施取水许可审批的同时,同步开展了取水许可退水水质管理工作,严控新建入河排污口。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近年,海委共完成20多个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退水审查,受理1个入河排污口设臵申请。
(四)日常监测
目前,海委对直管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每年至少监测一次,流域内除天津、山东等省、直辖市开展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外,其他地区未开展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只有海委于2003年、2007年、2010年组织开展过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
(五)入河排污口登记
2005年,海委开展直管水域入河排污口登记,共登记排污口214个,未登记排污口16个,登记内容包括排污口的名称、地理位臵、坐标、排污口的影像、排放方式、相对位臵图、流量、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等情况。近年来,通过定期巡查,掌握海委直管水域入河排污口变化,未进行重新登记。
(六)入河污染量核查及通报工作
海委在2003年入河排污口调查的基础上,分别于2007年和2010年组织开展了流域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测,掌握了主要河流的入河污染物量。2011年,海委结合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继续组织开展了流域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测,目前正在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海委于2009和2010年组织开展漳卫南运河水系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工作,向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报告了漳卫南运河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漳卫南运河沿河各省入河排污口达标情况以及近年来漳卫南运河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引起了地方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有效促进了各省市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工作。
(七)执法检查
海委会同地方水利和环保部门,每年定期对潘家口、大黑汀水库和岳城水库周边的入河排污口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地方政府。
(八)排污口标识设立
2011年,海委在漳卫南运河水系开展入河排污口标识设立的试点工作,该项工作正在开展,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较多,主要是缺少入河排污口标示的法律依据,地方不配合标识设立工作。
(九)其他情况
目前,还未形成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期上报入河排污口统计资料的制度,海委只是通过近年开展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掌握了一些基础资料。
海委同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等省、直辖市环保部门就控制流域水污染举行过座谈,其他沟通方式较少。
三、存在的问题
(一)入河排污口变化大,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潘家口、大黑汀水库周边及滦河水系2005年登记的排污口有170个,目前仅存18个排污口,31个尾矿库。上游地区,实施污水集中收集,统一汇入污水管道,有的进入污水处理厂,有的直排河道,找不到直接排污单位,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未经审批
一些设臵较早的入河排污口,没有正规的审批手续,监管起来比较困难,违法设臵的入河排污口,很难取缔。对于新增的入河排污口,除涉及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外,设臵单位不会主动找水利部门进行入河排污口设臵审批,私设入河排污口偷排污水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支流口无负责单位,管理难度大
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辖区内有安阳河、汤河、滑县调节渠及浚内沟口4个入卫河口,目前主要用于沿河、沟、渠企业及居民排污,无具体负责单位,且排污企业众多,入河排污量无法控制,有的企业通过城镇下水道排入支流,再入卫河,企业排污更是无法控制。
(四)排污口登记困难
企业排污和入河排污量是比较敏感的问题,各单位持消极态度,不愿提供过多的数据信息,即使提供了数据也不是真实数据,有的是环保部门对行业的排污要求,有的是估计数据,造成入河排污口登记资料不完整,可信度差。
(五)执法手段落后
管理单位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没有必要的执法证件,对违法排污行为束手无策,同时也很难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执法环境差。
(六)入河污染物总量难以掌握
入河污染物总量是通过每年一次的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推算的,很难准确掌握入河排污口变化情况和污染物总量变化,但目前的人力、物力保证每年监测一次入河排污口都有困难,很难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一样一年监测多个频次。
四、建议
(一)准确掌握入河污染物总量
入河排污口监测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更为完整的体系,包括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与核查调查相结合的一套体系,进一步研究更合理的方法来推算入河污染物总量。
(二)尽早开展入河排污口常规化监测
目前一些省市尚未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已经开展监测工作的省市有的尚未实现常规化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一号文件精神,推进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尽早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将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来,要在每年预算中安排入河排污口监测专项经费,保证每年开展入河排污口常规监测。
(三)进一步开展流域入河污染物总量通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各管理局要认真组织做好职责范围内入河排污口常规监测工作,并将每年的监测结果及时上报海委,海委结合监督性监测成果负责流域汇总,上报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四)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规范
希望水利部能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规范,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所能采取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手段和执法措施,指导各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使今后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法可依。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
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是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督导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已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外业和内业工作,按时完成入河排污口清查阶段工作,形成入河排污口普查对象名录,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2011年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工作要与正在开展的普查工作相结合,二者成果要相衔接,调查资料和监测结果出处尽可能一致起来。
(二)开展流域重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通过开展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掌握了全流域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但很难准确掌握入河排污口变化情况和污染物总量变化,根据人力和物力情况,筛选污水排放量较大、污染较重的入河排污口作为今后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点,全年增加检查和监测频次。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