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县地税局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执行情况汇报_地税局实践报告

2020-02-27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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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化县地税局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执行情况汇报

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高到20000元。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调整到20000元,仅指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其他如租赁等不包括在内。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到500元。此项政策的出台是国家为了积极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发展,促进和帮助经营规模较小,特别是对下岗再就业、自谋职业、返乡农民工创业、待业大学生创业而出台的。现就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沾化县地税局的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策落实情况

通过对管户进行摸底调查和收入测算等工作发现,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后,受益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是餐饮业、服务业等。大多数经营店铺较小,且是家庭唯一生活来源,月营业额在2500-3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主要影响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沾化县地税局采取多种措施,迅速落实到位。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在县电视台和办税服务厅发布政策调整通知、组织宣传小分队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强化宣传,并要求管理员深入纳税户做好政策讲解,使广大纳税人自觉参与起征点调整工作,依法如实确认营业额。同时通过内部网站发布通知,要求各基层管理单位认真组织人员进行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是全面开展入户调查摸底。组织各管理单位深入辖区市场、街道实地了解经营情况,分区域、分地段、分行业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将未达到起征点的营业税纳税人进行重新梳理,并重点加强对临界点附近纳税人经营状况及税负情况的调研,将落实的数据登记造册,切实掌握纳税人基本情况,为调整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

三是加强基础资料的整理。将2011年个体户纳税人月税收定额、用票金额等相关信息收集齐全,进行对比分析,将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专门登记造册,重点监控;对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逐户进行纳税评估;对属于定额偏低的纳税户,及时调高税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列入未达起征点户管理。

四是强化动态监控。开展税源巡查,及时下户了解情况,对未达起征点的户纳入正常管理,做到“免征”不“免管”;对实际经营额超过原核定定额或起征点的,及时下达《调整定额通知书》。同时充分发挥好“以票控税”征管手段,把好发票使用关,堵塞在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后出现的管理漏洞。

二、政策调整后税收征管出现的问题

1、目前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征管主要采取是核定征收的方式,依据地段、行业、利润、规模大小等综合因素核定应纳税额。由于个体工商户分布范围广、税源零散,涉及行业又多,个体税收征管一直是个难点问题。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调高后,享受税收政策免税的个体工商户将会更多,给个体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在:按期纳税、按次纳税适用不同的政策,但现行税收政策对什么情形适用按期纳税,什么情形适用按次纳税未有明确规定。如个人出租房,月租金10000元,出租户一般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若适用按次纳税,每月缴纳营业税500元,若适用按期纳税,则免征营业税。税负差异较大。保险公司营销员、出租车公司也是如此。

2、起征点调高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多数是生产经营规模小、生产经营项目单一,登记、变更、停(复)业、注销变动频繁,由于享受政策免税,久而久之纳税申报的意识就会淡薄,就会出现不服从税务管理的现象,最典型的体现在办证、变更、申报等不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时间内办理,认为自己反正也不缴税,什么时候去办理都可以,这样就加大了税务机关管理的难度。

3、此项政策的出台对营业额高于起征点的纳税人,特别是稍高于起征点(定额21000---25000元)的纳税人产生影响较大,纳税人认为同样都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相差不大,营业额就差千余元却有着天壤之别,一个纳税一个免税,这一征一免心理上很不平衡,这部分纳税人会找种种理由、提出各种各样困难来达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有的不配合税务机关的管理,有的甚至是不达目的不罢休,给正常的个体税收征管及定额核定带来很大的影响。

4、现行的定额核定方法不够规范、统一,人为因素较大,使得核定工作不能完全公正公平。经营者之间的相互攀比,一部分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认为自己的定额定的高,不合理,要求调整定额,并要税务部门拿出其它个体工商户不征税的依据,给核定工作提出难题,同时,也容易造成税务人员执法的随意性和不廉行为的发生,影响定额核定的公正和公平。

四、意见建议

1、对未办理税务登记代开发票的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能同时提供按期取得收入证明(或合同、协议注明)、付款方证明、身份证明都适用按期纳税政策。

2、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执行到位。应对现有及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额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核定,特别是对核定营业额5000-2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准确采集经营面积、经营商品种类、用工人数、水电费成本等个体户的生产、经营信息,拿出合理、准确的核定依据,科学核定定额,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要及时调整,准确划分出征免对象,同时也应考虑到县城与乡村存在差异较大,对经营价格、季节性经营的不同,应区别对待、合理负担。

3、做好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规范管理工作。一是在未达到起征点户的认定过程中,要加强内部制约,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为提高未达起征点户认定工作的透明度,对已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在办税服务厅公示,实行公开办税,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正常的信息交换制度,开展户籍清理工作,通过户籍信息的管理和漏征漏管户的实地清理,摸清底数,健全户籍档案,巩固管理基础工作;三是严格纳税申报管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应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未达起征点户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也应当按规定办理申报,做到“免征”不“免管”,对不按规定申报的、逾期申报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罚。

4、强化发票使用管理。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发票作为监控营业收入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其作用将更加突出,管好了发票就等于管住了税源。因此要把“以票管税”与核定征收有机地结合起来,规范发票使用管理。对营业额在3000-5000元原申请领购发票的个体纳税人,一方面按规定继续供应发票;另一方面要对其发票的领购数量和开具金额控制,同时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在发票缴销时,如发现连续开具发票金额较大、数量较多时应及时将信息传递税收管理员,建议重新调整营业额。

5、落实责任追究。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工作,组织人员定期深入纳税人中进行暗访,严厉查处人情税、关系税现象,发现擅自调高营业税核定定额、未按规定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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