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汇报_宗教事务条例学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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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事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汇报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
各位主任:
自6月下旬起,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到市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上黄镇等单位进行了工作调研,并实地视察了市区基督教堂、宝藏寺、报恩寺和几处宗教聚会点,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宗教事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基本评价 自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切实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全市基本形成了宗教事务有序、宗教活动正常、信教群众稳定的良好局面,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抓宣传培训。2005年以来,我市与贯彻《条例》精神相关的宣传培训工作在市宗教部门的积极努力和组织之下,连续几年从未间断,并且涉及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成效明显。二是抓场所规范。在走访宗教场所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市各宗教团体在宗教部门的指导和督促下,根据《条例》的有关要求,均制定和完善了《人员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卫生防疫制度》等七项内部管理制度,制成统一版面公布上墙,并且得到了较好地执行,《条例》的贯彻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三是抓整顿治理。市政府十分重视宗教“三乱”整治工作,多次召开全市宗教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整治宗教“三乱”的具体措施,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责任,组织全市宗教工作力量,集中开展整顿治理宗教“三乱”专项行动,有效打击了宗教非法活动,遏制了宗教“三乱”的“回潮”现象。同时,注重完善市、镇、村三级管理网络,强化两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宗教“三乱”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整治成果得到长期巩固。
二、问题及建议
我市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总体情况较好,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宗教事务条例》的宣传有待继续加强,部分镇村领导干部对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认识尚需提高,群众依法信教的意识急待增强。二是由于宗教“三乱”返潮现象时有发生,对宗教“三乱”的治理有待进一步深入。三是对宗教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应进一步加强,宗教场所有关规划、土地使用、场所建设的法律手续应加快完善,各项优惠措施尚需进一步落实到位。四是宗教场所的依法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教职人员的管理应进一步加强。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加大宣传考核力度,增强《条例》贯彻实效。政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重视宗教工作,提高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宗教工作责任制,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同时,要加大宗教政策法规的培训考核力度,着力解决基层干部对宗教事务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的问题。要结合宗教工作实际,将《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与群众的宗教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寓法规宣传于正常的宗教活动之中,引导信教群众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条例》的自觉性。
2、加大执法力度,巩固宗教“三乱”治理成果。坚持疏堵结合的治理方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置宗教“三乱“问题。一方面要采取疏导的办法,对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较深文化底蕴,符合《条例》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经过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应给予批准开放,依法登记,纳入政府管理。另一方面要密切监视宗教“三乱”活动迹象,协调各相关部门力量,坚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从严从快制止和打击一切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抵御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确保全市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3、强化管理,维护良好的宗教秩序。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指导各宗教场所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法规明确规定的各项场所管理制度,加大制度执行的监督力度,推进宗教活动正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要指导各宗教团体做好教职人员培训工作,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要求,加强对爱国宗教人士的培养。要引导宗教界爱国爱教、遵守教规和宗教道德,对宗教教义要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发扬关爱他人、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办好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4、加强服务,妥善解决宗教场所面临的困难。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发挥对宗教事务组织、协调和管理的作用,积极搞好有关服务工作。要从维护大局、促和睦、求和谐的高度着眼,主动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工作协调,为宗教场所的基本建设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帮助做好有关审批工作,尽力减免相关各项规费,协调解决建设经费不足的问题。当前,社会各界对改扩建市基督教堂的呼声较高,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适当给予优先考虑,纳入市政建设规划,力争尽快付诸实施。同时,宗教场所尚未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情况较为普遍,对此,要高度重视,摸清情况,采取措施,帮助这些宗教场所尽快履行好有关规划、征地、建设等法律手续,确保宗教场所财产的合法性。
以上汇报,供各位主任参考,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